各部门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记录表 识别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 编号: 2021-01 序号 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识别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21.01.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01.0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法九)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1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的意见 1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1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7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8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1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20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1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3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 2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0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31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2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5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36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37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3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意见的通知 39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0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 意见 41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42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的通知 43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 4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 年)的通知 4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 通知 4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 通知 4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48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 通知 4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7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制 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 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 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 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 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 3); 2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 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 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 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 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 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 (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 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 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 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 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十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05 KB 时间:2025-08-10 价格:¥2.00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 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 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 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 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 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 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 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 4); 2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 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 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 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 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 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 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 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 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 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 行完善,分类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 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97 KB 时间:2025-08-10 价格:¥2.00
关于成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的通知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公司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经 2014 年 3 月 20 日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司职业卫生工 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生产部办公室。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组长:** 成员:** (五)、工作职责: 1、制定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 善安置;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 工作。 3、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委 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 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员工公布。 4、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 用品,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 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 保存。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对查 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东莞市金泽服装有限公司(盖章) 2014 年 3 月 15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6 KB 时间:2025-08-10 价格:¥2.00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全套资料 目录 1、安全目标....................................................................................................................................................7 目录 1.......................................................................................................................................................9 1.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的发布文件......................................................................................................9 1.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9 1.3.安全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的发布文件..........................................................................................9 1.4.总体和年度安全目标......................................................................................................................9 1.5.年度安全目标实施计划..................................................................................................................9 1.6.安全目标考核表..............................................................................................................................9 1.7.安全目标考核记录..........................................................................................................................9 1.8.安全目标完成效果评估和调整的通知..........................................................................................9 1.9.安全目标完成效果评估和调整计划..............................................................................................9 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27 目录 2.....................................................................................................................................................28 2.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28 2.2 关于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的通知.....................................................................28 2.3 关于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28 2.4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28 2.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管理制度.........................................28 2.6 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28 2.7 安全生产责任制.............................................................................................................................28 2.8 关于发布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28 2.9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表.................................................................................................28 2.10 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记录表.......................................................................................................28 2.11 安全生产责任制适宜性评审表...................................................................................................28 2.12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更新的通知.......................................................................................28 3、安全生产投入..........................................................................................................................................59 目录 3.....................................................................................................................................................60 3.1 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60 3.2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60 3.3 安全生产费用台账.........................................................................................................................60 3.4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60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67 目录 4.1.................................................................................................................................................69 4.1.1 关于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的通知............69 4.1.2 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69 4.1.3 适用的法律法规其他要求的清单.............................................................................................69 4.1.4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表.................................................................................................................69 4.1.5 法律法规培训考核成绩汇总表.................................................................................................69 4.1.6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69 4.1.7 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下发的通知.........................................69 4.1.8 安全规章制度汇编.....................................................................................................................69 4.1.9 关于安全规章制度汇编下发的通知.........................................................................................69 4.1.10 安全规章制度文件发放记录...................................................................................................69 4.1.11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记录表.......................................................................................................69 4.1.12 岗位操作规程汇编...................................................................................................................69 4.1.13 关于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69 4.1.14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发放记录...................................................................................................69 4.1.15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表...............................................................................................69 4.1.16 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和适用情况效果评估报告...........71 4.1.17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记录...........................................................................71 4.1.18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71 4.1.19 关于建立“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71 4.1.20 安全记录档案...........................................................................................................................71 4.2 安全规章制度汇编 .................................................................................................................................88 目录 4.2.................................................................................................................................................89 4.2.1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89 4.2.2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89 4.2.3 安全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管理制度.............................................89 4.2.4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89 4.2.5 工伤保险与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制度.........................................................................................89 4.2.6 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89 4.2.7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89 4.2.8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89 4.2.9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89 4.2.10 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89 4.2.11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89 4.2.12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89 4.2.13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89 4.2.1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89 4.2.15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89 4.2.16 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89 4.2.17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89 4.2.18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89 4.2.19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0 4.2.20 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90 4.2.21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90 4.2.22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90 4.2.23 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制度.......................................................................................................90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4 M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XXX 字【2021】第 04 号 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加强公司职业 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特印发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请公司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严 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021 年 2 月 22 日 附件: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 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卫健委第 5 号)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落 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 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凡本 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内部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 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1.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公司总经理(或负责生产、安全的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公司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或负责安全管理部门的 负责人) 成 员:××× ×××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层人员, 包括生产安全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工程管 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工会等负责人) 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XXX 部门(一 般是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司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 KB 时间:2025-10-06 价格:¥2.00
XXX 有限公司文件 xx 字[2020]3 号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通 知 各部门车间: 为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实现全天候、 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本企业安全生 产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委 员: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 法》《消防法》等和国家、省、市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研究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工作; 2、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领导公司消防减灾、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公司义务消防队的工 作安排、指导;如发生事故,以委员会为基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3、审核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方案、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 施、安全生产计划等并督促实施; 4、安委会负责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实施 层层安全责任承包; 5、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达到国家、行 业标准;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活动; 7、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安全例会,及时研究分析全公司的安全生产 形势,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8、处理内控事故,配合开展上报事故调查,做好事故调查、分析、统 计和上报工作,制定防范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9、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较大贡献的部门及个人,做出表彰奖励的 决定,同时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失职及违章作业人员作出处罚的决定; 10、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委员会设 在办公室。 XXX 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5-10-09 价格:¥2.00
XXX 有限公司文件 xx 字[2020]3 号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通 知 各部门车间: 为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实现全天候、 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本企业安全生 产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委 员: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 法》《消防法》等和国家、省、市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研究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工作; 2、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领导公司消防减灾、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公司义务消防队的工 作安排、指导;如发生事故,以委员会为基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3、审核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方案、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 施、安全生产计划等并督促实施; 4、安委会负责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实施 层层安全责任承包; 5、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达到国家、行 业标准;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活动; 7、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安全例会,及时研究分析全公司的安全生产 形势,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8、处理内控事故,配合开展上报事故调查,做好事故调查、分析、统 计和上报工作,制定防范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9、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较大贡献的部门及个人,做出表彰奖励的 决定,同时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失职及违章作业人员作出处罚的决定; 10、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委员会设 在办公室。 XXX 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5-10-27 价格:¥2.00
(此页不用打印,但管理人员要能够说明本公司情况) 1、首先要确认本公司应该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所配备的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是“专职”还是“兼职”的。 2、确定本公司应该配备 “专职”还是“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的依据是: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 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 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怎样知道本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可查阅本公司“职业卫生 三同时”资料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待确认清楚后请参照下页模板修改后打印 ×××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XXX 字【202X】第 XX 号 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机构及 专(兼)职人员”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强化职业卫生的管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第 5 号)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设置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体如下: 1.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公司总经理(或负责生产、安全的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公司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或负责安全管理部门的 负责人) 成 员:××× ×××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层人员, 包括生产安全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工程管 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工会等负责人) 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XXX 部门(一 般是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司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3.成立职业卫生管理科,具体设置在公司 XXX 部(一般是生产 安全管理部门),并设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人,由 XXX 同志负责 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202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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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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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 年) (2018 年 1 月 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 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85 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 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 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 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 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 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 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 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由所辖区域内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各级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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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文件 【2016】第 04 号 关于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的 通知 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各员工: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 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标准;加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过 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经研究决定,特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委员 会(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主任(组 长):魏建林 副主任(副组长):魏欣 、瞿学久 成 员:吴明 、戚晓良 、张庆勇 、吴莹莹、兰 正国、陈晨、严霞 并明确瞿学久为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 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2 日 XX 有限公司文件 【2016】第 0 X 号 关于聘用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通知 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各员工: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 工作方针;加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过 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特聘用 XXX 为公司的兼职安全生产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日常管理工作。 XX 有限公司 2016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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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 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 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 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 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 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 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 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 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 下方面: (一)商业信誉情况; (二)偿付能力水平; (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第八条根据实际需要,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 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 用。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第十条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 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一条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 定,可以根据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次数进行调整。 (二)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 各地区可以参考以上因素,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费率浮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理赔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 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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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12 月 12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 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 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 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 定向好。 第四条专项资金暂定三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 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 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 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 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 的国家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 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目标任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如涉及)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 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具体事宜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 分配建议,财政部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 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主要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支持,并应当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其他事项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 第十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以下方式进行测算: 某地区分配数额=∑【某项任务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补助比例×(本年度该地区该 项任务量/本年度相同补助比例地区该项任务总量)】 某项任务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 基础、工作进展总体情况等提出建议,适时调整。鼓励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集 中支持,加快收尾。 补助比例主要考虑区域和行业差异等因素,一般分为四档:第一档比例为 10%-15%, 第二档为 15%-25%,第三档为 25%-30%,第四档为 30%-40%,四档比例之和为 100%。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按要 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 对象。具体项目由地方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 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督促整改。各级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 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 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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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制 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 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 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 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 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 3); 2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 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 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 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 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 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 (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 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 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 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 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十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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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调整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 行业标准归口事宜的通知 应急〔2020〕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卫生 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机构改革后,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已划转国家卫生健康委。现 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管理的 71 项职业健康领域安全 生产行业标准(见附件)划转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归口管理,同时调 整上述行业标准的标准编号。 附件:71 项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清单 应急管理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 年 3 月 16 日 附件 71 项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清单 序 号 标准名称 原标准编号 现标准编号 1 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01-2008 WS 701-2008 2 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 AQ 4209-2010 WS 702-2010 3 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10-2010 WS 703-2010 4 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11-2010 WS 704-2010 5 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13-2011 WS 705-2011 6 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14-2011 WS 706-2011 7 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 AQ 4215-2011 WS 707-2011 8 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 AQ 4220-2012 WS 708-2012 9 粮食加工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1-2012 WS 709-2012 10 酒类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2-2012 WS 710-2012 11 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3-2012 WS 711-2012 12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4-2012 WS 712-2012 13 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5-2012 WS 713-2012 14 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6-2012 WS 714-2012 15 焊接烟尘净化器通用技术条件 AQ 4237-2014 WS 715-2014 16 日用化学产品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 AQ 4238-2014 WS 716-2014 17 纺织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42-2015 WS 717-2015 18 石棉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 AQ 4243-2015 WS 718-2015 19 卷烟制造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45-2015 WS 719-2015 20 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 AQ 4246-2015 WS 720-2015 21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50-2015 WS 721-2015 22 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 AQ 4254-2015 WS 722-2015 2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础信息数据 AQ/T 4206-2010 WS/T 72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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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2020〕28 号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 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应急管理部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0 年 6 月 24 日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 (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 案》(国科发基〔2017〕250 号)、《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基〔2018〕64 号)等,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 制定本办法。 2 / 11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管理部组织高水 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研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的 重要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应急管理实战需求,优化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开 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装备研发,为 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及前沿技术应用方向进行布局建设: (一)基础性研究。布局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应急救援等领域基 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二)关键技术攻关。布局建设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感知识别、监测预警预 报、风险预防控制等技术攻关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三)先进装备研发。布局建设自然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消防灭火等装备 研发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四)高新技术应用。布局建设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 线通信、虚拟现实等高新技术在应急管理领域创新应用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职责定位和研究领域,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注重科技成果 转化,主动发挥支撑作用。以基础性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要瞄准应急管理科技前沿开展 高水平理论、方法、共性技术等方面研究,着力提升应急管理基础理论水平和知识创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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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0-27 实施日期:2002-05-01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 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 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 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 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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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 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 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 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 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 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 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 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 4); 2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 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 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 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 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 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 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 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 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 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 行完善,分类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 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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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 通知 国办发〔1998〕129号 1998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以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随着车辆的增加,使用车用含铅汽油造成的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对人体健康特别是儿童 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了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国务院决 定在全国范围内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现车用汽油无铅化。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产无 铅汽油。车用无铅汽油是指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汽油。 在生产无铅汽油的过程中,对无铅汽油的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也应当控制,具体控制标准由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前公布,2000年1月 1日起实施。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 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自2000年7月1日起, 全国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 三、自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汽油生产企业应当逐步增加无铅汽油生产量,减少含铅汽油生 产,直到规定期限完全停止车用含铅汽油生产;要合理调整汽油组份,安排高辛烷值汽油组份生 产装置的改造、扩建和新建。汽油生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 无铅汽油生产的各项措施到位。 五、自2000年1月1日起,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所有汽油车都要适合使用无铅汽油。新 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不适合使用无铅 汽油的汽车(包括已出厂的和未出厂的汽车),都要由汽车制造企业负责进行必要的改造。公共 汽车要逐步采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在用汽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废更新。 六、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要组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全社会成品油供需总量的平衡安排,做好无铅汽油的产运销衔接工作。汽 油销售系统要进一步规范汽油的运输、储存和销售管理,保障供油质量;在汽油无铅化的过渡期 间,实行不同牌号的汽油、有铅和无铅汽油分别储存和运输,并合理设置销售网点,完善销售网 络,为用户提供更加便利的加油条件。 七、为保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自1999年1月1日起,提高车用含 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调整车用含铅汽油的价格,使车用含铅汽油的销售价不低于无铅汽油的销 售价。税率调整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坚决取缔、关闭土法炼油企业,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九、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施车用汽油无铅化,是适应环境保护要求的一 项重要的产业政策,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 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 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和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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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安全员有关规定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1999 年 3 月 29 日公通字[1999]17 号) 联网单位安全员管理办法(试行)(公安部第十一局 2000 年 9 月 29 日发布)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关于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1999 年 8 月 23 日 广公(计)字[1999]206 号) 关于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粤计安协[1999]第 01 号) 关于在全省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事厅 粤公通字 [1999]183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统筹管理计算机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1999 年 3 月 29 日公通字[1999]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各个领域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涉及计算机方面的犯罪案件呈上升 趋势,犯罪 手段也越来越狡诈多变,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为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 息安全保护工作,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工作秩序,防范计算机 犯罪,预防计算机安 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安部、人事部决定 在全国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员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 培训范围首先是各级公安机关从事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的民警以及保卫部门的保卫干 部;其次是其他国家机关和国防尖端科技等领域及其他安全要求较高的单位 中的计算 机信息系统管理组织负责人和安全员;根据需要逐步扩大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 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的有关人员。各地可根据需要确定其他需要培训 的人员。 二、 培训内容 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技术以及 信息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的方法;计算机病毒的防治;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的安全 和管理;计算机犯罪的防范、打击和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其 他相关内容。 三、 培训方式、步聚 参加培训的人员原则上要采取脱产培训的方式,培训时间以不少于 40 学时为宜,使用全 国统一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用 3 年的时间对现已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 培训对象分步聚、分批次进行培训。安全员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级培训施教机构的力量。 四、 培训考试 学员培训后参加由公安、人事部门联合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公安、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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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次修正版) 职业健康 今天 今年 4 月 25 日至 5 月 1 日是第 18 个职业病宣传周,宣传主题是:“职 业健康保护·我行动”,让我们共同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 修订信息编辑 1、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 2、根据 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4、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 。 5、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第四次修正。 法律目录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法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 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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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明电[2005]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0 月份以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接连 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事故也呈多发势头。特别是当前已 进入冬季,再加上接近年底,一些企业为了赶任务、抢工期而忽视安全生产;同时,冬 季雪多路滑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烟花爆竹、消防等领域的安全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 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狠抓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等措施的落实 深入贯彻国务院第 81 次常务会议精神,以瓦斯监控系统联网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为 重点,加快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进度。今年年底之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国有重点 煤矿必须实现集团公司(矿务局)内部瓦斯监控系统联网,瓦斯灾害严重的产煤县必须 实现县域联网。要认真做好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严防核定工作走过场,坚决制止超 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针对冬春季节煤矿井下空气干燥等情况,切实加强 瓦斯治理和防尘工作,消除火源、燃烧爆炸源,防止瓦斯煤尘事故发生。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各产煤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 号)要求,明确责任、任务 和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确定年内应关闭矿井数量目标,并落实到 市(地)、县(市)、乡(镇)和煤矿。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向停产整顿 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督促落实停产整顿措施,确保实现矿井关闭目标,防止不具备整 改条件的矿井非法生产。对基础条件差、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以及明停暗采、假整顿真 生产的煤矿,要依法立即关闭;逾期没有提出整顿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一律 依法关闭;并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对技术改造、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检查复核,凡工程 项目及设计未经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核手续、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 件的,必须坚决整顿或依法关闭,防止借“技术改造”、“改扩建”、“资源整合”之名, 拖延或逃避关闭。 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抓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 股煤矿的清理、处理工作,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要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及其他合法生产 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行为。对出现煤矿非法开 采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组织生产人员的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负责 人的责任。 二、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 全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为 2005 年底。对已提出申请但尚不具 备发证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对没有按期提出申 请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关闭。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特别是井工 开采矿山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停产整顿。加强尾矿库安全检查和 监控,防止发生溃坝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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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5 月 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 家发改委等 1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 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 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 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 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 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 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 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 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 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 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年) (2012 年 2 月 14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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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视)知识竞赛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 目前,新《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已经修改了多个版本,最新版为中国人大网 (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A. 2020 年 12 月份 B. 2021 年 2 月份 C. 2020 年 6 月份 D. 2021 年 4 月份 参考答案:B 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 ( ) 起施行。 A. 2002 年 11 月 1 日 B. 2014 年 8 月 31 日 C. 2014 年 12 月 1 日 D. 2002 年 6 月 29 日 参考答案:C 3.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了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这是对《安全生产法》第( )次修正。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参考答案: B 4. 下列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 。 A.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 B.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 域 C. 《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同于《安全生产法》的,应该适用《 安全生产法》 D.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 参考答案: B 5.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般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下面关于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A .低于行政规章、国家强制性标准 B .高于安全生产法、低于宪法 C .低于宪法和安全生产法 D .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效力一致 参考答案: C 6.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 ) 安 全。(第一条) A. 生命 B. 财产 C. 生命和财产 D. 生命和健康 参考答案: C 7.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 。(第一条) A. 促进经济发展 B.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C.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D. 促进人民幸福 参考答案: C 8.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第二条) A. 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B. 民营企业安全生产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C. 外商独资企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D. 铁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参考答案: D 9.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了排除适用的特殊规定,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 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 。 (第二条) A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铁路交通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B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非煤矿山安全没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C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D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参考答案: D 10. 下列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第二条) A. 香港某造船企业的生产活动 B. 上海某个体独资纺织厂的生产活动 C. 群众自发组织的节日庆祝活动 D. 某栋正在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垮塌 参考答案: B 11.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 ( ) 。(第三条) A.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C.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D.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参考答案: A 1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 ( ) 的方针,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第三条) A.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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