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文本预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9 号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
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
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
监护工作,加强
职业健康
监护的监督管
理,保护
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劳动者(以下简称
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
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职业健康
监护,是指
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应急的
职业健康检查和
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劳动者职业健康
监护制度,依法落实
职业
健康
监护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
职业健康
监护工
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对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
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
职业健康
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
职业健康
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
职业健康
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
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
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
定、落实本
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
劳动者进行
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
费用。
劳动者接受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
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
职业健康检查的
劳动者身份的真实
性。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
动者进行
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
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
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
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
的
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
劳动者。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的
劳动者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
职业禁忌的
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
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
劳动者所接触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
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
职业健康检查。
免责申明
本网站提供的生产安全相关模板文件仅供参考和示例之用,属于通用性资料。用户下载并使用这些模板,即表示理解并同意:
- 本文件不构成任何法律、专业安全咨询或特定情况下的建议。
- 用户有责任根据自身具体业务、所在地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模板进行审查、修改和定制,确保其适用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 网站运营方对用户因使用、误用或依赖本网站提供的模板文件而导致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或特殊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法律责任)概不负责。
- 本网站及其运营方明确免除因用户访问、下载、使用或无法使用这些模板文件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损失、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业务中断、数据丢失等)或法律责任。
文件格式
提供Word(.doc)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