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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责任考核奖惩记录.

安全责任考核奖惩记录 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部门/科室 考核考核内容 奖惩情况 签字 备注 1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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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度安全目标及责任制考核优秀个人奖励明细表

202X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责任制考核 优秀个人奖励明细表 序号 姓名 职务/岗位 金额(元) 签字 1 2 3 4 5 6 单位领导: 制表人: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5 KB 时间:2025-08-08 价格:¥2.00

食品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14.生产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编号: 考核人 被考核人 生产车间 考核时间 考核内容 工作完成情况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积极完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布置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组织指挥生产时,必须保 证安全;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生产中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排 除;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生产调度时,要经常分析安全生产的状况,及时掌握在 生产中出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并及时处理;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参与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 排整改。并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参与制定、修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制度。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考核结论:□优 □良 □一般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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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19.财务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编号: 考核人 被考核人 财务部经理: 考核时间 考核内容 工作完成情况 负责财务部的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的领导 责任;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把围绕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本部门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和工作需要,参加安全经济分析活 动;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参加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提 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须的 资金。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考核结论:□优 □良 □一般 □差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5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安全制度】-1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 考核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 考核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04-A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 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安 全生产负责人,各班组长是该班组安全生产负责人,各级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做好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 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有岗必有责。每个员工都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 4 工作内容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制定本公司各级人员及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4.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4.2.1 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应及时下发相关至各领导干部、各部 门、各类人员并征求意见。 4.2.2 安全管理部门将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本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4.2.3 本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干部、各部门、各类人员代表召开安全生产 责任制修订会。 4.2.4 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修订会的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4.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 4.3.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解释。 4.3.2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各领导干部、各部门、各类人员对其安全生产责任 制进行学习。 4.3.3 每次培训应有学习记录。 4.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评审、修订 4.4.1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由安全管理部门、技术部门、生产部门等部门组成。 4.4.2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 4.4.3 经评审通过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上至下层层相互签字实施。 4.4.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订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 4.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4.5.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 行。 4.5.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绩效测量结果报厂安全第一责任人认可。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实施日期 2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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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控制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以防止噪声对施工作业人员身体,特别是 听力伤害和对施工现场周围社区居民及相关机构的影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 施工场界噪声控制限制 第三条 施工场界噪场限值,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如下表。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施工时间应安排在 6:00~22:00 进行,当由于施工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作业或进行夜间施工时,项目经理部要在施 工前 15 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通报社区居民等相关方,争取得到社区及相关方的认 可和谅解。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等效声级 leq[dB(A)] 第三章 噪声控制措施 第四条 土石方施工前,施工场界围墙应全部建设完毕。所选施工机械应符合环保标准, 操作人员需经过环境教育。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推土机一次推土量、装载机装载量,严禁超 负荷运转。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确保机械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禁止夜间使用打桩机。护坡桩为砼灌注桩时,其控制措施同结构阶段砼浇筑噪 声控制措施。 噪声限值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冲气钻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振捣棒、混凝土罐车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罐车、地泵、 汽车泵、振捣棒、电锯、支拆模板、 模板修理、搭拆脚手架、外用电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外用电梯、拆脚手架、 石材切割、电锯等 65 55 备注 6:00-22:00 为昼间 22:00-6:00 为夜间 第六条 在正常使用下,易产生噪声超限的加工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等,采取 封闭的原则控制噪声的扩散。封闭材料应选择隔声效果好的材料,其几何尺寸视现场实际情况 决定。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在有噪声的封闭作业环境下,要为操作工人 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对讲机、耳脉等。 第七条 车辆噪声采取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和适当减低速度的方法进行控制。 第八条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修理作业,塔吊指挥哨音、砼剔凿施工过程等, 这些施工过程噪声的产生多数为人为因素。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通过对全体有关人员进行 培训、教育,培养环境观念,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减少环境噪声污染,使作业人员在工作中 对噪音影响予以控制。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 钢模板、钢管修理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使用电锯锯模板,切割钢管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 且模板、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第九条 在噪声敏感区域均需选用低频振捣棒。振捣棒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保 养好;振捣砼时,禁止振钢筋或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振捣砼时,配备相应人员控制电源 线及电源开关,防止振捣棒空转。 第十条 因施工场地狭小、砼泵必须设在场界外的,应做封闭处理,将固定泵围起来; 向商品混凝土分包施加影响,要求其加强对砼泵的维修保养;加强对砼泵、砼罐车操作人员的 培训及责任心教育,保证砼泵砼罐车平稳运行。 第十一条 先封闭周围,然后装修内部;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做 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在工厂、车间完成,且有防尘降噪设施,减低噪声; 使用电锤时,及时在各零部件间注油。 第十二条 在敏感区域施工时,应在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降噪安全围帘包裹。 第十三条 在高考期间和高考前半个月内,应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监管,按国家有关环 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 第十四条 对于电锯、电刨等噪声较大的车间进行封闭式作业活动时,劳动者应穿戴防 噪声的护耳设备。 第四章 噪声监测 第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高峰期、噪声排放量较大时对现场的噪声进行测量, 并注明测量时间、地点、方法,并做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监测记录”,以验证噪声排放是否 符合要求。监测仪器应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发现不符合时,按《事件、事故、不符合、纠 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5 KB 时间:2025-08-12 价格:¥2.00

06-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评选及奖励办法

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评选及奖励办法 (试行) 1 目的 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各级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责任 落实,有效防范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责任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和所属分 支机构、项目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简称“权属单位”)。 3 职责及分工 3.1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在集团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的 领导下,负责集团层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单位、安全环 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集体、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个人的评 选工作,并报集团安委会审批。 3.2 集团各职能部门、权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集团层次安全 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的推荐。 3.3 权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集体、安全 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奖励。 4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的评选条件 4.1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单位 4.1.1 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不断修订和完善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能保证所需的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1.2 全面完成与集团签订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目标管理 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综合管理和事故控制指标, 年度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考评结果为优秀的。 4.1.3 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监管领域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 产工作,有部署、有督查、有落实,认真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环保 职业健康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 4.1.4 完成集团下达的年度经济目标任务,当年无亏损,无违法 违纪行为。有改革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工 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体制建设、队伍 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4.2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集体(车间、工段、项目部、班 组) 4.2.1 管理机构健全,并依法履行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管理工 作职责,制定本集体年度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工作计划,并逐 级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责任制。 4.2.2 经常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教育,职工 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能自觉地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违 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4.2.3 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 产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本集体专项检查、督查和安全环保职业健 康生产宣传活动,积极配合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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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标准化八要素-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2-3)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6.1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1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职责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6. 培训 7. 评审 8. 考核 9. 周期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 培训、评审与考核。 3. 职责 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其相关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 评审与考核的相关事项。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起草后交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审阅。 4.2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 4.3 安全生产办公室修改后下发相关至各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1 安全生产办公室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及时下发相关至各个部门、各类人 员并征求意见。 5.2 安全生产办公室将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本厂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 5.3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代表召开安全生产 产责任制修订会。 5.4 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修订会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6. 培训 6.1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解释。 6.2 安全生产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各个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学习。 6.3 每次培训学习应有学习记录。 7. 评审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 7.1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担任。 7.2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 7.3 经评审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上至下层层互相签字实施。 8. 考核 8.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安全环保部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安全科根据 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8.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绩效测量的结果报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认可。 9. 周期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考核每年应进行一次。 10. 相关文件和记录 《关于制定颁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记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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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岗位安全责任书-考核资料-【考核】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

1.2.3 朱亮亮 5、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岗位培训(复训)工作; 6、每周对工地安全检查(必要时增加检查频次)并做好复查验证和记录工作; 7、对屡教不改,严重违章行为按公司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8、对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部安保计划审批; 9、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0、合理配置安全施工资源; 和有关资料; 3、根据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1)解决施工现场安全问题; (2)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3)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学习; 4、适时组织观摩典型工地,学习先进,寻找差距,取长补短; 6、泥浆不外流、轮胎不沾泥、管线不损坏、渣土不乱抛、爆破不扰民、尘埃不外扬、施工 少噪音 二、公司安全管理责任: 1、公司授权 同志代表公司负责对项目部的安全工作指导与管理; 2、及时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搜集外部信息,传达(转发)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 一、工程施工实现以下安全生产目标: 1、杜绝重大伤亡、管线、设备、火灾事故; 2、负伤率控制在1.5‰以内; 3、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优良达标工地;创市文明工地 4、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等; 5、无市、区安全监督(监察)部门安全通报批评,无居民等社会投诉;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粘贴)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职工的利 益,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公司经理与工程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内 容如下: 第 1 页,共 6 页 袁鑫剑 4、危险源管理:分基础、主体、装饰三个施工阶段对项目施工危险源辫识,登记并制定控 2、教育培训:加强对工人包括合同方、租赁方人员的安全教育; (1)组织开展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2)落实对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复)训和继续教育; (3)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季节性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工人预防事故、自我保护、遵章守 纪的意识; 3、杜绝“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组织建设: (1)按建设部(2000)10号文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当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 米以上时,设2—3人;当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以上时,不得少于4人。所有安全管理人 员须持有效证上岗;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项目部各职能人员、各分包单位、各栋号长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 管理网络机构。 (7)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2、服从、支持公司为实现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目标所开展的各种安全管理工作,按时完成公司 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任务; 3、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市和上级部门制定颁发的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 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四、安全生产措施 (1)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项目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加强项目安全管理,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6)组织制定并演练实施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定期研究、解决项目安全重大问题; 12、对项目部安全业绩考核、奖惩。 三、项目部安全管理责任: 1、项目经理 同志为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有 下列职责: 第 2 页,共 6 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0.5 KB 时间:2025-10-17 价格:¥2.00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2-3)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6.1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1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职责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6. 培训 7. 评审 8. 考核 9. 周期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 培训、评审与考核。 3. 职责 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其相关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 评审与考核的相关事项。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起草后交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审阅。 4.2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 4.3 安全生产办公室修改后下发相关至各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1 安全生产办公室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及时下发相关至各个部门、各类人 员并征求意见。 5.2 安全生产办公室将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本厂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 5.3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代表召开安全生产 产责任制修订会。 5.4 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修订会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6. 培训 6.1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解释。 6.2 安全生产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各个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学习。 6.3 每次培训学习应有学习记录。 7. 评审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 7.1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担任。 7.2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 7.3 经评审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上至下层层互相签字实施。 8. 考核 8.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安全环保部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安全科根据 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8.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绩效测量的结果报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认可。 9. 周期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考核每年应进行一次。 10. 相关文件和记录 《关于制定颁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记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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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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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3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 KB 时间:2026-01-31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12 月 12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 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 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 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 定向好。 第四条专项资金暂定三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 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 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 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 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 的国家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 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目标任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如涉及)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 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具体事宜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 分配建议,财政部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 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主要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支持,并应当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其他事项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 第十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以下方式进行测算: 某地区分配数额=∑【某项任务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补助比例×(本年度该地区该 项任务量/本年度相同补助比例地区该项任务总量)】 某项任务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 基础、工作进展总体情况等提出建议,适时调整。鼓励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集 中支持,加快收尾。 补助比例主要考虑区域和行业差异等因素,一般分为四档:第一档比例为 10%-15%, 第二档为 15%-25%,第三档为 25%-30%,第四档为 30%-40%,四档比例之和为 100%。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按要 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 对象。具体项目由地方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 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督促整改。各级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 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 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同时废止。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1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年) (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 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 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 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 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 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 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 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 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 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 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 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 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 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 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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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3〕10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 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 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 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 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 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 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 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 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 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 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 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 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 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 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 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 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 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 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 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 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 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 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 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 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 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 案体系。 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 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 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 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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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11 年) (2011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8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 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 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 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 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 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 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 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 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年度评选 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 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 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 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 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 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 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 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 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 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 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 荐意见。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 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 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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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生产经营绩效考核细则(DOC 17页)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是公司生产经营的指导性文件。旨在加强企业管理,努力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充分调动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确保公 司各项经营指标圆满完成。 第二条 本细则的指导方针,本着以安全生产、优质高产、降低消耗、提 高效益。功效挂钩、工资全员浮动,成本考核全奖全赔以及明确公司各单位目标 责任等方面所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的考核依据是“质量考核”、“生产任务考核”、“目标成本 考核”、“设备管理及安全文明生产考核”、“9000 标准考核”、“人力资源与劳资 管理考核”等几方面。 第二章 考核职责及程序 第四条 企管部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月度、年度考核。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要求作好本单位的二次考核工作,并严 格执行。 第六条 每月月末(28 日前),公司各单位根据细则要求负责向企管部提 供相关考核依据。 1、财务部负责提供各厂当月计划总消耗、实际总消耗核算结果。 2、 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各厂当月生料、熟料、水泥产量与质量考核以及安 全生产、文明生产与计量器具考核结果; 3、 设备部负责提供各厂当月设备管理、文明生产与环保考核结果; 4、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各部门各厂人力资源管理考核结果; 5、企管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各厂 9000 标准考核、各厂二次考核分配办法的 落实考核、公司各部门的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以及其它管理制度的落实考核; 6、各厂负责提供供应公司当月大宗原燃材料、备品备件、辅助材料供应情 况统计结果。 第七条 企管部依据各单位所提供的相关考核结果和依据,按照细则要求, 进行考核汇总并编制各厂、各部门月度(年度)考核表。 第八条 企管部编制的月度(年度)考核表经企管部主任审核签字后,报 主管领导批准后转财务部执行。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依据月度(年度)考核表,对各单位进行月度(年度) 工资结算。 第三章 任务指标 第十条 产量:各厂生料、熟料、水泥产量按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 吨产品生产成本、吨产品工资含量按年初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 执行。 第十二条 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标准 GB175—1999、GB12958—1999 以及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完全按照 ISO9000 标准实施控制, 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出厂水泥合格率 100%; 二、出厂水泥二十八天富裕强度合格率 100%; 三、水泥袋重合格率 100%; 四、32.5R 水泥一等品率达到 100%,42.5R 水泥优等品率达到 100%。 第十三条 全年无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 第四章 目标成本 第十四条 加大目标成本管理力度。在二 00 四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成 本指标,继续完善以财务部为中心、各单位财务室单独核算的二级成本管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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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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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 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 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 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 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 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 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 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 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 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 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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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文件集合-贝发生产类责任中心季度考核用表说明

贝发生产类责任中心季度考核用表说明 生产类责任中心指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责任中心,包括各生产类责任中心、生产部、采购 部、物流部、品管部。 宁波贝发生产类责任中心季度考核一共有六种表格《生产类责任中心月度客观业绩目标 卡》、《生产类责任中心月度客观业绩考核表》、《生产类责任中心季度分解工作目标卡》、《生 产类责任中心季度客观业绩考核表》、《生产类责任中心季度重要工作项目考核表》、《生产类 责任中心季度业绩考核统计表》。 《生产类责任中心月度客观业绩目标卡》用于年初各生产类责任中心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本年度各月度客观业绩考核指标和指标标准。并确定各项考核内容的权重(按月分解的考核 指标权重与按季度分解的考核指标权重相加为 100%)。 《生产类责任中心月度客观业绩考核表》用于企业管理部对各生产类责任中心的月度客 观业绩的评分。 《生产类责任中心季度分解工作目标卡》用于季初各生产类责任中心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本季度,分解到季度的各项客观业绩考核指标和指标标准,并确定重要工作项目及工作项目 完成进度,同时确定各项考核内容的权重(按月分解的考核指标权重与按季度分解的考核指 标权重相加为 100%)。 《生产类责任中心季度客观业绩考核表》用于企业管理部计算各生产类责任中心本季度 的客观业绩的考核得分(包括按月分解和按季度分解)。 《生产类责任中心季度重要工作项目考核表》用于考核委员会所有成员对各生产类责任 中心的重要工作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打分,每个委员确定各生产类责任中心的重要工作项目的 考核得分。 《生产类责任中心季度业绩考核统计表》用于企业管理部统计每个生产类责任中心最终 的季度考核得分。表格上半部分为每个考核委员会成员对生产类责任中心季度重要工作项目 的考核得分,并通过加权各委员的打分权重,计算生产类责任中心重要工作项目的最终考核 得分。表格下半部分,填写生产类责任中心客观定量指标的考核得分。通过加总两个得分, 得出生产类责任中心最终的季度考核得分。 __________________责任中心月度客观业绩目标卡 ________年_____月 ___________责任中心月度客观业绩考核表 _________年______月 分解到月度的定量指标 指标名称 目标值 权重 考核方法 责任中心负责人签字: 日期: 分管领导签字: 日期: 总裁签字: 日期: 分解到月度的定量指标 指标名称 目标值 实际完成值 本项得分 权重 本项加权分 月度定量指标得分 责任中心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管理部经理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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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业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8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应急管理部第 29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5 年 11 月 27 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应急管 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程的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 本办法。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 处罚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对煤矿、煤矿企业等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 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 开的原则。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 为依据,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应急管理部门所给予 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应急管理部门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 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 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 方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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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

生产管理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 表 10.1.1 主要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经 济 指 标 1.总产值 2.计划品种产量实现率 3.协作计划实现率 4.生产资金占用率 5.旬均衡率 6.备品备件 按月或季计划考核,超额加分,未完成扣分。 按月计划 100%完成,>加分,<扣分 按月计划 100%完成(包括厂内外协作实现)o,加分、扣分。未经检验的外 协件擅自进厂扣分。 按财务部门下达的指标考核情况加分或扣分。 月度月旬达到“三·三·四”,低于比例扣分。 按综合计划要求完成数量,根据数量、质量加、扣分。 1.编制生产计划 编制分季、月的生产作业计划时,主观臆造,不考虑车间的实际情 况.采取压的办法扣分。 由于编制的季、月生产作业计划不切合实际,经努力后也实现不了扣分。 编制的措施计划有漏洞,对影响完成任务的主要问题,米取的措施 不得力或没采取的措施扣分。 由于编制的措施计划考虑不周,使项目难于实现扣分。 生产周期过长,影响了交货期或给管理上带来混乱扣分。 生产周期过短,实现有困难扣分。 制订的期量标准过宽或过严扣分。 基 本 指 2.生产调度 深入车间或班组不够,未及时发现生产中的问题,排除或解决不力 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扣分。 旬均衡率未达到“三·三·四”扣分。 未完成生产任务知分。 由于生产准备工作计划不周,督促检查不够,生产准备工作有漏洞 而影响了生产扣分。 对全厂的各重点工作阶段,缺乏深入调查,对生产调度没做到按日 掌握知分。 虽按时召开了生产会,但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会议上提的问题,事先未 做横向联系,造成议而不决或决了难于执行扣分。 未按时召开生产会,生产会没有明确的主题,生产合成了扯皮会扣分。生 产会的决议可以随意执行或不执行,不进行严格的检查扣分。 未按要求写出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扣分。 对随时发现的影响生产进度的关键问题,重视不够,不及时上报生产副厂 长,也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得力扣分。 对重点改造项目重视不够,抓的不紧,遇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也不够.视 具体情节扣分。 责 3.生产协作 对外协任务重视不够,对生产中遇到的困难解决不及时扣分。 外协加工任务,不能按期按质交货,视其具体情节扣分。 协作工厂质量不稳定,不能确保产品质量,未引起重视或没采取措施扣分。 协作工厂不能按期交货而影响本厂生产计划扣分。 协作工厂的价格高于其他厂的价格扣分。 对协作厂的变化掌握不够,不具备承担本厂任务的最基本条件,而脱离实 际做了安排,影响本厂产品质量,进厂专职检验部门不验收扣分。 有的协作厂生产条件差,质量无法保证,个别外协人员构私舞弊,接 受贿赂,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扣分。 4.在制品管理 根据生产计划,编制在制量定额,经抽查在制品的占用量超过 10%扣分。 经抽查库管理,中间仓库在制品的保管存放不符合要求扣分。 如上级或全厂检查评分,正确率未达到 95%扣分。 由于保管不善,而造成霉烂、变质或在装却搬运中发生破损扣分。 5.生产作业统计 各种统计报表拖延报出及发生差错扣分。 抽查统计工作违反制度的情况要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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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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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doc5)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已经 2006 年 1 月 20 日云南省经 济委员会第二次委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 OO 六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创新,开拓市场,促进我 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国 家发改委的部署,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人员,参加省工艺 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评审(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手工艺品种 和技艺: (一)历史悠久,具有百年以上历史;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以传统和天然原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 艺制作为主;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地方特色; (五)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地毯、抽纱花边和编结、 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纺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人造花和 工艺画、剪纸、皮影、手工玩具、民族乐器及其他手工艺品种和技术。 第五条 评审(认定)工作由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济委、发改委、民委、监察厅、 财政厅、人事 厅、劳保厅、文化厅、民政厅、轻纺行业协会等 10 个部门处以上 领导组成。省领导小组下设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省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产业政策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通过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激励更多的人员投身到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中 来,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参评作品以近五年创作的实物作品为主。 第九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有较高的艺术造诣、艺术修养和丰富的工艺作品设计制作经验,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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