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doc5)》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doc5)文本预览
云南省
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暂行办法
《云南省
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暂行办法》已经 2006 年 1 月 20 日云南省经
济委员会第二次委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 OO 六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
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保护和发展传统
工艺美术,传承创新,开拓市场,促进我
省传统
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
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国
家发改委的部署,开展
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
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人员,参加省
工艺
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
评审(
认定)的传统
工艺美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手
工艺品种
和技艺:
(一)历史悠久,具有百年以上历史;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以传统和天然原料为主,采用传统
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
艺制作为主;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地方特色;
(五)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第四条 传统
工艺美术是指
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地毯、抽纱花边和编结、
艺术陶瓷、
工艺玻璃、纺织
工艺、漆器、
工艺家具、金属
工艺和首饰、人造花和
工艺画、剪纸、皮影、手工玩具、民族乐器及其他手
工艺品种和技术。
第五条
评审(
认定)工作由云南省
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济委、发改委、民委、监察厅、
财政厅、人事 厅、劳保厅、文化厅、民政厅、轻纺行业协会等 10 个部门处以上
领导组成。省领导小组下设云南省
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省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产业政策处,负责
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通过
评审(
认定)省
工艺美术大师,激励更多的人员投身到传统
工艺美术产业中
来,促进全省
工艺美术产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评审(
认定)省
工艺美术大师,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参评作品以近五年创作的实物作品为主。
第九条 省
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有较高的艺术造诣、艺术修养和丰富的
工艺作品设计制作经验,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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