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万美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自评报告 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港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 号,关于全面开展企业安全达标的要求,我公司安排专人多次参加港 闸区安监局及幸福街道举办的安全生产及标准化创建工作等会议。每次 会后公司总经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并发布了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实施工作》的通知,修改并完善了公司安 全生产体系方面的文件和资料,确定本公司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及具体的实施方案。 我公司对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11 个大项 51 个子项的考评内容要求,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逐项对照逐项 整改,查漏补缺、举一反三,目前已基本达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各项要素要求,具体自评结果如下: 一、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方面: 根据公司自身安全生产实际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 机构;配备了兼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制订了年度安全生 产方针、目标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公司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各部门在 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订了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规定。 二、安全生产投入方面: 坚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加大、完善、改进 了安全生产条件的力度,制订了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 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三、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方面: 2 获取了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公司的 规章制度并贯彻到各项工作中,新修订和充实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 项,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补充编制 了 2 个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共计 22 项并张帖到相关岗位;对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并进行修订完善,保证 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的版本。 四、教育培训方面: 已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并在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中有明确的内容,坚持 做好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三岗人员上岗的培训工作,并能做好纪 录及时归档。 五、生产设备设施方面: 对照本条 14 款基本符合标准要求,做到生产实施定置管理;生产场 所与仓库、消防设施布局合理;安全通道保持畅通。区域划分科学,流 水线衔接合理。不足之处就是对移动工作的气瓶动态管理和吊具使用的 动态管理上需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使用部门及人员的安全意识。 六、作业安全方面: 对照本条 11 款内容,生产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及作业行为管理基本 符合要求,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作业地面平整,劳护用品及时发放并能 正确穿戴。与承租公司内厂房的承租方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了各自在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 七、隐患排查和治理方面: 隐患排查范围与方法基本符合要求。修订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隐 患整改制度,按照制度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列出不合格项和整改部门, 并督促整改部门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如期进行再次复查并备案,形成 闭环,把事故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5 KB 时间:2025-08-10 价格:¥2.00
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 一、承包商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特制 订本制度。 1、本制度对企业外包工程的承包方和临时施工人员的管理要求, 提出明确规定,按照本企业的相关制度实施控制。 2、承包商的选择和评价 2.1 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 质,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审查,存留复印件备案; 2.2 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 查同意。 2.3 由需外包工程的部门提出,待信息反馈后,组织基建、设备、 技术等相关部门对承包方进行评价,必要时应对承包方进行工作考 察。 2.4 根据考察和评价结果,选择符合要求的承包方,并按评价结 果顺序填写《合格承包方名录》存档; 3、对承包商的监控: 3.1 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企业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 免造成意外伤害。 3.2 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3.3 在承包工程期间,应制订明确的奖惩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 考核,并将相关制度提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4、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应制订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 演练,应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5、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企业的统一指挥。 二、供应商管理 1.目的:为规范对供应商的开发、 调查、评鉴、管理,提高采 购透明度,实现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与本公可有业务往来的各类供应商、 拟开发的供 应商、复评的供应商。 3. 供应商管理: 3.1 供应商开发:采购部应积极进行市场信息搜集、分析、整理, 不断开发优质价廉的新品种和提供优质服务的供应商, 建立供应商 信息平台。 3.2 供应商开发程序如下: 3.2.1 寻找相关供应商。 3.2.2 搜集供应商基本资料或填写供应商调查表(附表)。 3.2.3 对供应商资料进行辩别、选取,与供应商接洽、洽谈(电 话、电传、面谈等形式)。 3.2.4 必要时提供样品试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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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填表说明: 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建筑门式起重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门式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 新 改造技术文件。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副 钩 备 案 机 关 意 见 (盖章) 起 升 高 度 m 主、副钩 起重量 主 钩 有效悬臂长度 m 工 作 级 别 额 定 载重量 t 主 梁 跨 度 m 门 式 起 重 机 类 型 及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门式起重机 形式类型 □双主梁 □双小车 □双悬臂 □无悬臂 □单主梁 □单小车 □单悬臂 □其他 门 式 起 重 机 产 权 单 位 申报单位工 商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申报单位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设备 □存放 地址 □安装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制造许可证号 制造监督 检验证号 设备购 置类别 □新机 □旧机 联系人固话: 门 式 起 重 机 概 况 型 号 制造厂家 申报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 ( 门 式 起 重 机 ) GDAQ21003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5-10-06 价格:¥2.00
新员工入职培训资料 安全生产及安全教育培训 一、为什么要进行安全教育: 1.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培训是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生产经营单 位的重要职责。国家通过一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 2.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加入WTO,在全球职业安全卫生 标准一致化的背景下,企业必须加强安全工作,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竞争力。安全事故不仅 可以影响到员工、影响到股东、影响到客户、还要影响到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最终影 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3.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有了安全一切美好的将来才成为可能。工作只有我们获得相关 安全操作常识之后,可以避免自己和他人受到伤害。 二、新员工安全教育有关内容 新员工是事故的多发群体,发生安全事故的几率比较高。是由于新员工在生产各方面安 全素质不够引起的。一般新员工初来乍到,对岗位、陌生环境的不熟悉,存在好奇、紧张、 侥幸、逞能、莽撞等一些不安全的心理因素,存在这样的不安全心态就会在工作中表现出一 些不安全的行为(违章作业),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这也就是我们要进行新员工安全教育 的原因之一。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新员工事故案例: 事故经过:20xx年5月24日,新员工代某在11#厂粗加工部实习时窜岗到本部E-Z-107钻床旁 观看同事作业操作,突然该机床旁竖起(作划线用)的板件(10件250×300×20,约11.78kg) 一齐倒下,该员工马上用手去扶,不慎将左手无名指压伤至骨折。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该员工违章作业,徒手去扶即将倒下的板料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1.该员工工作时间窜岗、离岗; 2.部门负责人现场安全督查、日常安全教育不到位。 整改建议: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板件或模胚翻倒时严禁用手或身体去扶正; 2、工作时间严禁窜岗、离岗;加强现场安全督查,加强日常安全教育。 三.新员工安全教育的形式: 新员工安全教育分为三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包括:公司 级安全教育、部门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四.新员工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a.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b.公司安全组织与安全生产概况 c.安全作业常识(机械、电气、劳动保护等) d.应急处理与急救 e.灭火与逃生常识 f.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五、安全教育有关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其中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 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2.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3.新员工入厂和调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参加操 作。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电气、起重、焊接(切割)、等特种作业的工人均应经专业技 术培训和技术考试合格后,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注]:①特种作业就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 设备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 ②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 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等等。 ③我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电工、行车工、叉车工、司机、焊工、气割工、 4.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安 全教育。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6 KB 时间:2025-10-24 价格:¥2.00
水泥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 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 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要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安全机构 和人员 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安全 生产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建立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车间(分厂)及其负责人、班 组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 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危险因素辨识、危险源 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机电设备 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制度;应急救援与演练制度等 2 制度和规 程 建立各生产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如:物料破碎,原、燃料预均化堆 场及储存,废物处置,原料粉磨,生料均化、储存及入窑,煤粉制备,熟 料烧成,熟料、混合材料、石膏储存及输送,水泥粉磨,水泥储存,水泥 包装、成品堆存及水泥散装,物料烘干,压缩空气站,化验室等 3 建设项目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三同时”,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费用,应纳入建设 (工程)项目概算;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 价报告要按有关规定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的安全专篇审查,竣 工验收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 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应有安全责任条款的内容 员工入厂经过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在职员工 应定期接受安全防护技能培训及转岗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岗位作业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取得消防安全培训上岗证 4 从业人员 安全管理 岗位作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应急措施的操作 建筑结构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 规定;不得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或饭堂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符合《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8068-2000)、《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6911-2008)的有关 规定 5 建、构筑 物 普通仓库与车间应分楼层设置,确因生产需要而同层时应用防火材料分隔 到顶;车间、仓库、办公室、员工宿舍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 凡高度在 15M 以上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规定安装防雷接地装置;电收尘器 及烟囱应设有独立的避雷针及接地体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的有关规定 易燃易爆环节应设置温度、CO 检测报警及灭火装置 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存放 易燃液体储罐应安装避雷针及防静电装置 6 仓储设施 堆放易潮物品仓库的地面应高于本厂区的基准地面并有防潮防雨淋设施 厂房安全出口不得少于 2 个,工作期间不得上锁,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 启。每个疏散门上方须安装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 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疏散走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小 1.1M,确实达不到 1.1M 的,须备有第二条逃生通道;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 7 安全通道 事故易发岗位应设有安全隔离区(带)和防护栏杆,并符合《固定式钢梯 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3-2009)的有关规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8 KB 时间:2025-10-31 价格:¥2.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9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 xx 花园工程,位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福建建专工程柏 花园内,由龙岩市成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福建龙岩工程勘察院勘察,龙岩市龙津建 设监理公司,监督单位为龙岩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概况:本工程由 1#、2#、16#楼 3 个子单位工程组成,其中 2#楼总建筑面积为 3842.2 平方米,1#及 16#楼总建筑面积为 6889.1 平方米。2#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23.7 米。1#、 16#楼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16.8 米。其中#楼一层为店面,层高为 4。9 米,二~六层 均为套房,层高 2.75 米;3#楼、5#楼底层为杂物间,层高 2。2 米,一至六层为套房,层 高 2.75 米。 柱截面尺寸:300×350、350×350、400×450、400×500、450×500mm、等各种截面 尺寸。 梁截面尺寸:框架梁为 200×500、200×600、250×450、250×600mm 等,次梁为 200×400、200×450、200×500mm 等各种截面尺寸。 二、各分项材料选用,搭设方法及施工要点: (1)、柱: ① 材料选用:立模采用 25MM 板材拼接,柱模拼档外侧两边各加钉 50×100MM 坚 向木楞,柱箍木条采用 50×120MM,剪刀撑、斜撑、水平撑均采用 50×100MM。 ② 施工要点: a、在楼面(基础面)弹出纵横轴线和四周边线,采用柱脚小方盘控制柱子平面位置 和标高,固定好小方盘位置,调整好标高。 b、先安装两端柱子,校正固定后,拉通长直线,校正中间各柱模板。 c、在楼地面处一侧留清扫口,离楼地面 1.8M 留施工洞口,以便灌入砼和便于振捣。 d、为便于拆模,柱模与梁模连接处,梁模宜缩小 2—3MM,并锯成小斜面, e、柱间采用剪刀撑,水平撑,斜撑锚固,斜撑与地面成 45 度角。 (2)、梁: ① 材料选用:梁长大于 4M 以上的梁板采用 30MM,小于 4M 采用 25MM,支撑采 用 80 松木,水平撑,剪刀撑采用 25MM 木板。 ② 施工要点: a、在柱上弹出梁的中心线和梁底标高,先装梁底及部份琵琶撑以固定底模位置,然 后调整梁底模标高及起拱高度。 b、梁跨大于 4M 的梁要求起拱,起拱高度为 2%。 c、琵琶撑每根仅允许一个接头,且接头应尽量错开不在同一平面上,接头的拼接不 应大于 700mm。 d、距地面 500mm 起每间隔 1.5m 设一道拉杆,纵横设置。 e、在调整好梁底标高及起拱高度后,将琵琶撑的对拨楔钉在通长垫木板上,钉头露 出楔面 3—5MM。 f、支撑间距为 500MM。 g、梁底安装无误后,再安装梁侧模,就位后,钉流长楞木,楞木夹条木采用 50× 100MM。 (3)、板: ① 材料选用:板采用 18×920×1930 胶合板,楞木采用 80×80 方木@640,支撑采 用¢70 杉木@640,支托档采用 50×100 短撑木采用 30×120。 ②施工要点: a、根据楼层标高,在梁侧模板上钉水平横楞木(50×100),搁栅中部增设牵扛和支撑。 b、平台搁栅找平后,铺钉胶合板,板模与梁侧模齐平,不得嵌入梁内。 (4)、立柱模板超高部分支撑采用钢管支撑具体布置如下: a、牵杠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间距 900(即承载宽度),跨度 1000。 b、牵杠撑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做牵杠撑,纵向间距 1000,横向间距 900,跨高度 @1100 加设水平纵横连接杆。 (5)、运输道路: 在板上架设 130 高钢马凳,在马凳上架铺 80×80 横方楞木,在横楞木上铺设三支 80× 80 纵向楞木,上铺 18×920×1930 胶合板。 三、模板支撑计算 1 模板面板的计算: 1)荷载取值: A、荷载计算: 进行强度验算时,各类荷载首先应乘以分项系数与调整系数,分项系数恒载乘 1.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1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 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 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 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 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 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 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 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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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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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本规程用于指导操作者正确安全完成作业内容。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要求在高空进行的所有作业内容 3.安全操作规程 3.1 熟悉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3.2 年满 18 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 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3 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 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 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作业。 3.4 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 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 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3.5 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6 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 防护板、安全网)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3.7 高空作业区地面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3.8 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 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 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 作业。 3.9 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 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 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另星 材料、另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 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3.10 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否则禁止施工。 3.11 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施。 3.12 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3.13 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梯子等物垫在瓦上行动,防止踩破石棉瓦坠落。 3.14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 270 公斤,如负荷量必须加大,架 子应适当加固 3.15 进行高空焊接、氧割作业时,必须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器。 3.16 遇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高空作业。 2. 17 使用梯子时,必须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 6 0°为宜。梯底宽度不低于 50 公分,并应有防滑装置。梯顶无搭勾,梯脚不能 稳固时,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 四川安县银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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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GD2011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30 座)、住宅楼(自编号 31-32 座)、住宅楼(自编号 39-40 座)、住宅楼(自编号 41-42 座)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序号 分部分项 工 程 范 围 是否含有 1 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 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采用起重机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 起重吊装及 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7 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顶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GD2011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33-38 座)及地下室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序号 分部分项 工 程 范 围 是否含有 1 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 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采用起重机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 起重吊装及 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7 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顶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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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磨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使用角磨机前的准各 1、角磨机要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以保证正常运转。 2、更换新砂轮时,应切断总电源,同时安装前应检查砂轮片是否有裂 纹, 若肉眼不易辨别,可用坚固的线把砂轮吊起,再用一根木头轻轻 敲击、静听其声。(金属声则优、哑声则劣)。 3、角磨机必须有牢固合适的砂轮罩,托架距砂轮不得超过 5mm, 否则不得使用。 4、安装砂轮时,螺母上的不得过松、过紧,在使用前应检查螺母 是否松动。 5、砂轮安装好后,一定要空转试验 2〜3 分钟,看其运转是否平衡, 保护装 置是否妥善可靠,在测试运转时,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其中 一人站在砂轮侧面 开动砂轮,如有异常,由另一人在配电柜处立即切 断电源。以防发生事故。 6、凡使用者要戴防护镜,不得正对砂轮,而应站在侧面。使用角 磨机时, 不准戴手套,严禁使用棉纱等物包裹刀具进行磨削。 7、使用前应检查砂轮是否完好(不应有裂痕、裂纹或伤残砂轮轴 是否 安装牢固、可靠。角磨机与防护罩之间有无杂物,是否符合安全 要求,确认无问 题时,再开动角磨机。 二、使用角磨机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1、开动砂轮时必须 40〜60 秒钟转速稳定后方可磨削,磨削刀具 时应站在砂 轮的侧面,不可正对砂轮,以防砂轮片破碎飞出伤人。 2、在同一块砂轮上,禁止两人同时使用,更不准在砂轮的侧面磨 削,磨削 时,操作者应站在角磨机角磨机的侧面,不要站在砂轮机的 正面,以防砂轮崩裂, 发生事故,同时不允许戴手套操作,严禁围堆 操作和在磨削时嘻笑与打闹。 3、磨削时的站立位置应与角磨机成一夹角,且接触压力要均匀, 严禁撞击 砂轮,以免碎裂,砂轮只限于磨刀具、不得磨笨重的物料或 薄铁板以及软质材料 (铝、铜等〉和木质品。 4、磨刃时,操作者应站在砂轮的侧面或斜侧位置,不要站在砂轮 的正面, 同时刀具应略高于砂轮中心位置。不得用力过猛,以防滑脱 伤手。 5、砂轮不准沾水,要经常保持千燥,以防湿水后失去平衡,发生 事故。 6、不允许在角磨机上磨削较大较长的物体,防止震碎砂轮飞出伤 人。 7、不得单手持工件进行磨削,防止脱落在防护罩内卡破砂轮。 三、使用后注意事项 1、必须经常修整砂轮磨削面,当发现刀具严重跳动时,应及时 用金刚石笔 进行修整。 2、砂轮磨薄,磨小,使用磨损严重时,不准使用,应及时更换, 保证安全。 3、磨削完毕,应关闭电源,不要让角磨机空转,同时要应经常 清除防护罩 内积尘,并定期检修更换主轴润滑池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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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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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机操作规程 垫带硫化机操作规程 1 上岗前必需按规则穿戴好劳维护用品。 2。开合摸时操作人员必需站在正面控制柜前操作 。 3 操作人员严禁在机械手臂下行走或逗留,避免机械手出现坠落损伤事故。 4 预热胶囊和摸具事,必需用手动操作,严禁把开关拨到主动档以防和摸后控 制器任务,将内压充进胶囊,引发开摸时胶囊爆破和压力冲出。 5 在抓胎器抓取太胚后操作人员必需检验抓胎器能否把胎胚抓捞,以防机械手 伸高后坠落伤人。 6 操作员工进硫化缸检验处置时应将开关拨带手动挡位严禁拨到主动地位,以 便操作时费劲鼓掌和其他 Issue(问题)时,防止被机械损伤, 7 生胎进摸前操作工应仔细认真检验胶囊发现部分有较薄处。应及时互换,而 形成人员烫伤事故。 8 去用新胶囊是应检验胶囊外表能否有沙眼胶囊忠心线 能否有裂口,如有决不 能运用。 9 机台合摸时严禁任务人员接近硫化机云状部件胎海应事后贴在胎胚上 或放 在摸具内,不准在合摸时冒险抢放胎号严禁当梁摸垂直下降时清算摸内杂务以 防出现事故, 10。操作人员必需随时察看各类仪表尤其是在硫化机结素开摸前更应该亲密留 意内,外压力表指示能否正常以防开摸时胶囊爆破烫伤在场人员, 11。开摸时严禁操作人员在机前行走或站立避免胶囊爆破伤人。 12。开摸过后,操作人员不能跨上机台(指下半摸上)检验胶囊或清算胶皮机 遇械手手臂必需处于出的地位。 13。装胎或出胎时遇到动力水不够(硫化机 不能 正常任务)应把选者开关拨 到手动或切断总气源以放在动力水忽然深高无人操作酿成以外事故。 14 装进摸具的胎胚和硫化好的轮胎需求操作工上前般动时切误将脚猜在下棱 摸内以放下环下降后压伤或切段脚趾。 15 垫带硫化机的电器控制显示 Issue(问题)时如程序举措出现混乱平安杆平安 伐压力表压力差开关有失灵景象,操作工应立刻停机待修复好后才干参与消 费。 16 操作工在任务时严禁用湿润的手操作开关,严禁开启电控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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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安全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灭火器的使用操作指导。 二、目的 指导正确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确保灭火器、消防栓保持持续正 常使用能力。 三、内容 (一)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灭火器使用前,必须检查压力是否有效; 2)将灭火器上下用力摆动几次; 3)拔掉保险销,一手握住提把,另一只手握紧喷管,迅速前往着 火点 2-3 米左右距离,对准火焰根部,用力按下压把开关,直至喷射 灭火剂; 4)由远及近左右扫射向前推进将火扑灭; 5)一旦火扑灭后,立即放松压把,灭火剂停止喷射; 6)注意事项: A、手提干粉灭火器必须竖立使用; B、保险销拔掉后,喷官口禁止对人,以防伤害; C、灭火时,操作者必须处于上风向操作; D、注意控制灭火点的有效距离和使用时间。 (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推车式灭火器必须两协同操作使用; 2)灭火器使用前,先检查压力是否有效,再检查喷枪、软管及接 口是否密 封完好、无损; 3)一人先将车把前后颠覆几次,确认干粉有效松动后,则命令另 一人迅速 手持喷枪施展软管往前拉开,并双手紧紧握喷枪作灭火扑救 的战斗姿势; 4)推车者将车子移至离火场 8 至 10 米的上风处停稳,拔掉保险 销,做好开 启阀门的准备; 5)当听到前方一声令下,后者立即打开阀门,前者扣动喷枪板机, 对准火 焰根部喷射,由远渐近、左右扫射向前推进将火扑灭; 6)火灭后,将阀门关闭,灭火剂停止喷射。 7)注意事项 A、软管展开不得有弯折现象; B、快速移动灭火器时,人在前面拉着车子往前行进; C、到达火场后,推车者应判断现场情况,占据有利地形,便于 机动灵活应战; D、两人配合操作,协调须一致,以便随时调整方位,应付火情 变化; E、喷枪口严禁对人,以防止意外伤害。 (三)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方法 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 600 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在使用时,应首先将灭火器 提到起火地点,放下灭 火器,拔出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 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 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 70—90 度。使用时,不 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 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冻伤。在使用二氧化碳灭火 器时,在 室外使用的,应选择上风方向喷射;在室内窄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 操 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0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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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控加工中心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不准围围巾,女工应戴好工作帽,并将头发塞入帽内。 2、检查切削液,液压油和润滑油的液量,发现不足及时添加。气动系统压力应保持在 0.5-0.6MPa。 3、操作前检查所有压力表,检查操作面板上的开关、指示灯以及安全装置是否正常,在需手工润 滑的地方添加润滑油。 4、检查机床各坐标轴回零是否正常,空运转 10-15 分钟以上,一切正常后方可操作。 5、严禁私自对机床参数进行修改,以防机床不正确的运行,造成不必要的事故. 6、在手动进给时,一定要弄清正负方向,认准按键,方可操作。 7、自动换刀前,首先检查显示器显示的主轴上的刀位号,刀库对应的刀座上不能安装有刀,其 次检查刀库是否乱刀(即刀库上的标号与控制器内的刀号不对应),避免主轴与刀柄相撞。 8、在运行任何程序之前,要先检查程序有无差错并对刀,设置好刀补,使工件零点、编程零点 重合,并使刀具在工件的上表面以上。 9、进行加工前,确认工件、刀具是否装夹正确,紧固牢靠。装卸大件、大平口钳及分度头等较 重物件需多人搬运时,动作要协调,应注意安全,以免发生事故。装卸时不得碰伤机床。 10、禁止将任何工具或量具随意放置于机床移动部位或控制面板上,导轨面、工作台严禁放置重 物,如毛坯、手锤、扳手等,并严禁敲击。 11、加工中,须自始至终地监控机床的运行,坚守岗位,精心操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因事 离开机床时要停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按下“急停开关”并报告相关人员,清查原因,排除故 障后方可重新运行加工。 12、不准带手套操作,严禁用气枪对人吹气及玩耍等。 13、在机床以自动模式运行时,不要随意碰触任何按钮。 14、机床在运行过程中,不得用手摸加工面和刀具,严禁打开机床的防护门,以免发生危险. 15、测量工件、清除切屑、调整工件、装卸刀具等必须把工作台退到安全位置,在停机状态进行, 以免发生事故。 16、首件加工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再送检.检验员判定合格后再生产,如果判定的产 品不合格,及时报告现场管理,来进行调整。 17、加工完毕,应把刀库中的刀具卸下,按调整卡或程序编号入库,并加好防锈油。 18、经常清除机床上的铁屑、油污,保持导轨面、滑动面、转动面、工作台面面清洁。 19、每天下班前要打扫干净工作场地,擦拭干净机床,应注意保持机床及控制设备的清洁,做好 交接班。 20、关闭机床主电源前必须先关闭控制系统;非紧急状态不使用急停开关.切断系统电源,关好 门窗后才能离开。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3 KB 时间:2026-02-08 价格:¥2.00
天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1.天车司机要熟悉天车构造、性能和特点,并能排除一般的故障, 经安全技 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书后,方能单独操作。司机 室内要有合格的灭火器材和安全绳。 2.天车工的视力不得低于 1.2。 3.开车前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转动部分,安全设施,刹车装置 等进行检查, 发现毛病及时修理,电器设备应设有防护性地线。 4.工作前要试车,并发出电铃信号。 5.开车前要检查好天车行驶区域是否障碍物以防肇事。 6.开车开动时,车架走台上严禁站人。上下车必须走安全台,走 台上不准放 物体。 7.天车吊重物时,司机要眺望,两手不得离开手板,以便及时刹车。 8.天车司机在驾驶时不准睡觉,操作中不准吃东西、看书、闲谈、 吸烟。 9.天车运行中除遇到危险情况外,不准快速切换方向〔开倒车〕。 10.天车行驶时要注意邻车,两车距离不得小于 2 米,并响铃示警,以 防两车相撞。 11.吊重物时应垂直起吊,斜拉夹角不准超过 25°。. 12.使用天车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多人指挥不吊,吊大型物件时, 棱角处必须垫好。 13.开车在工作中如遇到突然停电时要关闭所有开关,把控制器打 到零位。 14.吊重物时空悬状态不准长时间停留,天车工不准离开工作岗 位。 15.吊重物时不准超过本车设计负荷量,如遇特殊情况或两车同时 只吊一个 物体必须厂长批准,用特制的悬臂并由专人指挥。 16.天车工确认物件挂好链子,并得到指挥信号后方可试吊〔被吊 物件距地 面 100〜200 毫米处停车〕一切正常后方可吊运。 17.天车上升时,必须在低于过卷扬装置 250 毫米以外停下钩,下 降最低限 位位置应以卷扬剩三圈为准。 18.操作者必须精神集中,谨慎驾驶,不可依靠设备安全设施,特 别不要把卷扬限位当作停车手段。 19.吊车司机遇到下列情况之一不吊: 19.1 信号不明,视线不清; 19.2 超负荷; 19.3 安全保护、保险装置失灵; 19.4 吊人或吊物上站人; 19.5 物体捆绑不牢; 19.6 挂钩或现场附近人员没躲开; 19.7 物体不平衡; 19.8 易燃、易爆、有毒物体和带电物体; 19.9 歪拉斜拽; 19.10 地下埋藏物、凝固物。 20.由辊道上往下拉中板时,如发现拉钢方向和拉钢两侧 5 米内有 人不准操作。 21.用吊车运坯时应由生产工检查吊具,如板坯有脱落时,必须进 行处理, 否则不准操作。 22.用吊车吊废钢时,5 米以内不准有人。否则不准操作。 23.在装车时,指挥人员不得站在车箱内或板卷上,否则不准操作, 在挂吊 和指挥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后,司机看到指挥人员信号后方可 操作,严禁钩头拉 顶火车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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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1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 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 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 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 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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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要检查工作场地,及时排除隐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工具,吊具, 料包,料斗等不准使用。 2.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堆放各种材料,不准堵塞人行道。堆码 高度不准超过二个斗高,并要放牢放整齐。距火车轨道 1. 5 米之内 严禁堆放任何物料。 3.严禁在烟道和电缆沟上面堆放重料斗和钢铁材料,以防压塌。 4.放在平台料架上的料斗,必须稳固。每放一定数目料斗,一 中间要留有一定的距离,料斗上面不准再放料斗。 5.炉料进车间后,应认真检查,遇有潮湿的材料,弹药,密闭 器皿、有色金 属、泥沙等,必须采取措施,专门处理。防止爆炸损 坏炉体事故。 6.给电炉配料包穿包绳时,要逐一穿起,销子要插牢。配料时, 料包底先铺好钢肩,大料要放中间。 7.用磁盘吸料要对正包中心,待接近下面料〈离料斗距离不准 超过 300〜500 毫米)时,方可将磁盘退磁,并应防止放偏,落到包 外砸坏镑秤或砸坏钢丝绳, 造成漏包事故。 8.用料斗过镑时,应先在镑外对正,下落距镑面 300 毫米时, 再上镑称。料斗下镑时,应起至 300 毫米高时,才能指挥行车运离 镑区。料不够时,严禁用磁 盘往镑秤上的料斗内添料。 9.炉料不准高过配料包,堆料不得过多、过长、过宽,不准超 出包、斗的边缘。 10.磁盘配钢铁炉料时,人要离开 2 米以外,以防钢抉炉料飞起 伤人。必须 用手扶整时,应用 2 米长木棒调整。不准用手直接搬弄。 11.平台料架后面的人行道上,禁止放东西〔如料斗、垃圾、铁 料等物〕。料 架上下应经常保持清洁。料架两头挡铁应随坏随修。 12.电动平车上放料斗,料包要放正放牢,不准重叠堆放。 13.磁盘吸钢锭打渣子时,人要离开 10 米以外,以防渣子飞溅 伤人。 14.不允许用磁盘做长距离运载,不准吸运高温物品。更不准磁 盘吸各种铁 台金,以免发生事故。 15.装、卸车不准同时吊两个斗(方斗吊车不准从车头、设备、 人行道或人头上通过。 16.不准用钢丝绳吊运带高温的物件。不准超负荷使用吊具和料 斗、料包,以防断裂。 17.工作时不准用手扶抓料斗或抓斗瓜边缘,以防砸手、挤手。 18.加热炉内和炉前严禁吸烟和休息,以防天然气或煤气爆炸和 炉门掉落。 19.在使用大锤和手锤前,必须检查锤头是否牢固,不牢固不准 使用。打锤时不准戴手套,周围人员要躲开,以免打飞。 20.上、下料仓和加热炉的梯子时,手中不准拿任何东西。 21.各种工具,吊具要专具专用,严禁代用。 22.工作完毕,应将工具、吊具、料包、料斗放在规定位置,严 禁乱放乱丢或把工具,吊具压在料斗或钢铁料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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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认证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CCC-07 A/0 第 1 页 共 7 页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程序 l 目的 对生产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 控制,以确保获证产品满足顾客的要求和期望及认证的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对产品的形成、过程的确认、产品的防护及放行、产品 使用已交付后的活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生产设 备的维护保养等。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指导车间进行生产和过程控制,负责生产设备的 维护保养,对关键工序应编制作业指导书,负责产品标识的维护 和产品的防护,对现场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3.2 技检部负责编制相应的工艺规程。 3.3总经理负责设备采购。 3.4供应部负责生产过程中各种物资的采购。 4 程序 4.1 过程确认 4.1.1 生产流程图(见附页) 4.1.2 关键生产工序的识别 在以下情况时,工厂应对其作为关键/特殊工序予以对待: CCC 认证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CCC-07 A/0 第 2 页 共 7 页 A)工序的结果不能通过其后的检验和试验完全验证,或者加工后 无法测量或需实施破坏性测量才能得出结果; B)工序对最终产品的安全质量、主要性能有重大影响。 4.1.3 本公司生产的关键过程是轴绝缘、热处理、滴漆等工序。 对这些过程应进行确认,证实它们的过程能力。适用时,这些确 认的安排应包括: A) 过程鉴定,证实所使用的过程方法是否符合要求并有效实施; B)对所使用的设备、设备能力(包括精确度、安全性、可用性等 要求)及维护保养有严格要求(具体见设备操作规程),并保存维 护保养记录,填写《特殊工序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确认表》。相关 生产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C)编制与之相适宜的作业指导书。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根据公司实际,工作环境主要包括配置适用的厂房、消防器材,保 持适宜的温湿度和安全、噪声、振动、洁净度等。生产部和各车间要 识别并管理为实现产品符合性所需的工作环境中人和物的因素,根据 生产作业需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包括: A)配置适用的厂房并根据生产需要适当装修,防止暴晒,风雨侵入 和潮湿; B)配置必要的通风、消防器材,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和职业卫生、安全; C)生产部及仓库对各类设施和物资实行定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5 KB 时间:2026-02-28 价格:¥2.00
退货安全操作规程 1 各区域总代理在退货之前必须向总公司业务部门提出退货 申请,填写《退货申请单》注明产品款式、颜色、数量并注明退货 原因。 2 业务部门在接到各区域总代理的退货申请时,应当立即进行 业务审核是否 符合退货标准,并注明处理意见。退货的主要标准 有: (1)是否在规定的退货期限之内? (2)是否在规定的调换货比率之内? (3)是否是因为质量原因造成的? (4)是否因为公司的失职而造成的? 3 业务部门在进行业务审核之后,应当立即报批部门经理进行 批示或者请求协助处理。在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之后报批总经理,进 行批示。 4 在得到总经理的批示之后,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把处理结果传 真通知区域总代理。 5 各区域总代理在得到业务部门退货批准之后,应当立即进行 装箱打包。各区域总代理在退货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保持产品的包装完整。 (1)应当将退货清单打包,随包同行。 (1)将残次品和非残次品分开打包。 (4)残次品的,应当用不干胶贴在衣服发生残次的位置,并在 包装袋上用记录笔写明质量原因。 6 装箱打包之后将货物进行托运,索要托运单据并及时传真至 总公司业务部门。 7 仓库部门在收到客户的返货,开包之后将调换产品直接办理 入库手续,并在《入库单〔退货单乃注明退货的地区和客户;将残 次品清点数量之后立即送 交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8 质检部门在接到客户的退货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情况: (1)是否因为公司的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 (1)是否因为人为的原因造成的? (3)这些产品是否可以修复? 9 质检部门完成质量检验之后,应当向业务送交《质量检验报 告》。对于可吸收修复的产品应当进行修复并重新包装。 10 质检部门在修复好残次之后,应当将修复产品和残次品送 还仓库。 11 仓库在接到质检部门的修复产品和残次品时,应当清点数 量并开据《入库单〔退货单乃并在单上注明原因。修复产品和残次 品应当与仓库的成品分开存放。 12 业务部门在接到质检部门的《质量检验报告》后,应当立 即做出处理意 见并下发仓库。 (1)对于因公司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应当给予调换新品。 (2)对于因公司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因特殊原因可以给予退 货。 (3)对于非公司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不可修复的残次品,坚持 退还客户。 (4)对于非公司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可以修复的应当给予修 复,修复之后退还客户。 13 仓库在配送退货或者调换的产品,应当开据相应的《装箱 单〔调换单〕》,并注明哪些属于退还和调换。 14 业务部门在接到仓库的《入库单〔退货单〕》、《装箱单〔调 换单〕》,应当开据相应的《退货单〔发货单〕》,并送交相关部 门。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4.4 KB 时间:2026-03-30 价格:¥2.00
第 1 章 认知教育 班组长的定义 班组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班组长的素质和要求 管理的原则和要义 管理者的基本要求 新官如何上任 1 班组长的定义 1.1 定义 班组长是指在生产现场,直接管辖 20 个左右的生产线作业员工,并对其生产结果负责的人。管 理控制的幅度,因公司及行业区别而有所不同,而其称呼也有所不同,有组长、班长、领班、拉长 等称谓。班组长一般由车间主管任命或由群众推选经现场、车产主管批准产生。班组长的工作是将 生产资源投入以生产出成品的管理,即对现场的作业人员、材料、设备、作业方法、生产环境等生 产要素,直接指挥和监督,以达成企业的各项管理目标。 (1) 班组长的使命 班组长的使命是:为了达成所属集团(公司、部门等)追求的目的,根据现有的条件,高效率地 达成自己应承担的组织的目标或者被分担的业务。 (2) 班组长的任务 指挥工作。即保质保量完成具体的工作(产品及服务的提供)。 领导人员。提高部下及同事的能力,创造有工作意义的劳动环境。 (1)(2)必须同时进行,连续不断地努力实现。 (3) 班组长应有的精神准备 具有发现问题的意识; 经常留意革新的挑战性; 具有不被既定观念约束的柔软性; 基于高敏度的信息管理下的先见性; 根据三现主义(现场、现物、现实)觖决问题; 具有与其他人一起运营组织的影响力; 具有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 一定的社会知识和被人信赖的人品。 1. 2 自我角色的认知 (1) 对企业来说 班组长是基层的管理员,直接管理作业人员,是 Q(品质)、C(成本)、D(交货期)指标达成 的最直接的责任者。 (2) 对主管人员来说 班组长是主管人员命令、决定的贯彻者和执行者,同时对自己的某方面工作起着辅助和补充作用。 并且在对现场管理过程中,班组长既是管理精神传播的窗口,又是主管与作业人员沟通的桥梁。 (3) 对作业员工来说 班组长是直接的领导,并对其进行作业指导,评价其作业能力及作业成果。 (4) 对班组长来说 对班组长来说其他班组长是同事,是工作上的协作配合者,同时又在晋升方面形成竞争关系。 班组长在企业、公司、员工、同事之间,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角色赋于其不同的价值: 首先,班组长是企业价值和利润的创造者。这是最基本的一点,也最容易被忽略。很多班组长常常 以为只要与上司搞好关系、与下属和平共处就可以了,这是很错误的。价值是一只看不见的手,无 处不在。正所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水兵,上司和下属会经常更换,但企业追求价值和利润的目标永 远不会改变,有不少班组长在大的人事变更中往往被降职或解雇,这除了人际关系的原因外,与没 有为企业创造较大的价值有很大关系。 退一步来说,愿意为企业付出的人,即使在这个企业失去工作,也会有别的企业争着要,这个现 实相信没有人会不知道。其次,班组长是中层管理人员的左右手。是“左右手”而非“左右脑”,表 示工作的重点是具体实施,即以最好的方法贯彻上司的指示和命令。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是辅助上司工作,而非设计主导; 协助上司开展工作,与上司形成配合和互补关系; 指出上司不足时要注意方式; 原则上只接受直接上司的工作指令,只向直接上司负责和报告工作。 再次,班组长是作业人员的帮助者和支持者。经常有人认为班组长一旦晋升,就有了“权力”, 就可以“管人”,所以对员工颐指气使,动辄呵斥处分,引起员工的不满和对抗。有这种“官”思想 的人为数不少。 班组长多数从优秀员工中提拔上来,所以原来的工友对这个转变一般有一个适应过程。如果对作 业人员以帮助者及支持者的身份出现解决他们工作上的困难相信很快会获得员工的拥戴,以权相压 只会适得其反。 最后,班组长是同事之间的战友和兄弟。现代化生产最直接的特点是高度的协作分工,所以同事 之间工作交流配合频繁。同事之间往往又是晋升的竞争者,上面的位置只有一个,你上去了,我就 要接受做你的下属的现实。因为这个关系,所以面和心不合、互相拆台及互相攻击的事时发生。 作为上司,晋升下属主要考虑是否更有利于工作。试想,对于两个工作都很出色的下属,一个工 作上与别人合作融洽,人际关系、口碑都可圈可点;另一个不愿意协助同事完成工作,没有容人之腹, 上司会考虑提拔谁呢?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某个同事平时与他人不配合,处处刁难别人,他一旦成为上司,就会主 所有人不服气,甚至消极抵抗,这种情形下,任你有通天的手腕能力,也很难开展工作。 1. 3 对企业的正确认识 一方面要按公司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另一方面要代表员工向上级反映大家的意见和 要求,班组长在这里起的是一种桥梁的沟通作用。员工与自己朝夕相处,应该怎样体恤和激励,相 企业 利润 配合 上司 指导 下属 协助 同事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6 MB 时间:2026-04-09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