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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对本公 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在本公 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件的调 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发生事故/ 事件的性质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分级 2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 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 或影响生产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 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 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 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 事故报告 7.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行政部安全主任。或由部 门主管报告行政部安全主任。对有人身伤亡的交通、火灾、爆炸事故中毒事故,应 立即拔打 110、120、119 电话报警请求救援。 7.2 行政部、安全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坪地街道安监 办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7.3 事故所在部门主管参与事故调查,并填写《事故报告处理表》报行政部,经安全主任 审批后,由事故所在单位主管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事故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8.5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工贸安全达标申报文件16. 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建立有效的持续改进机制,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运行中发生事件 事故尽可能快速进行调查,作好报告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的 扩大减少事件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备(设施)范围内的事件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3. 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全面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负责。 3.2 安委会负责事件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管理工作。 3.3 各部门根据本规定对发生的事件事故尽快地报告调查处理。 4. 具体内容 4.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发生的各种事故,主要包括设备(设施)事故、人身伤 害事故、交通事故等。 4.2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消除事故的危害影响,防止事 故扩大。事故处理应首先保证人员安全。 4.3 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个人对事故不得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不报。 4.4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5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 接到报告并上报公司领导后,公司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主管管辖区安全生产监 督部门报告。 4.6 事故发生后,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时应将有关处理情况报 公司领导及主管管辖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事故报告内容主要有: 4.6.1 事故概况:单位、时间、地点、类别、性质、责任者; 4.6.2 事故主要原因及简要经过; 4.6.3 事故损失; 4.6.4 主要教训; 4.6.5 采取的补救方案; 4.6.6 公司处理意见。 4.6.7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4.7 安委会在处理事故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8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不同情况追究其行政、技术、经济责任。需追究刑事 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5-08-10 价格:¥2.00

安全制度】-15-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XX 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 的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 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 表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交通事故。凡是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人身 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6、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 理上报)。 7、其它事故。 二、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上报事故、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包括 1000 元); (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工,大面积停电,包括两套装置,两个变电所全停的电气 事故。 (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造成直接损失 100 元至 1000 元者(包括 1000 元在内)。 (3)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3、凡未达到上述 1、2 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造成降 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 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作业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 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三、事故的管理 1、事故的分管: (1)人身伤亡、爆炸,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的 爆炸事故,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 (3)作业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生产技术科负责管理; (4)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管理; (5)交通事故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2、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负责人立即组织安全、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 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 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 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恶性未遂事故由公司负责管理。轻微事 故由分公司自行掌握处理。 (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安技科有关部门 以及公司领导,及时抢救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将事故及 原因在 24 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 安全技术科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 (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全科,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 报送公司。 (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4)各分公司安全部门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 27 日前汇总报安全科。由主管负责 人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 (5)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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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安全】-17-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 对本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 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 件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 发生事故/事件的性质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 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分级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 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 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 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 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停、减 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 设备故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 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 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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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XX 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 后带来的各种损失影响,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特制 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 三、职责 1、工程部、人力资源部、总经办、安全质量部、法律办负责牵头制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负责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的解释。 2、公司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 督本制度的实施。 3、各分公司根据本制度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分 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包括无人员死亡或可能引起人员死亡的事故,一次受伤在 2 人以下的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1 万以内的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上报分公司 (项目)领导安全管理员,由事故发生分公司(项目)上报公司安质部。 2、发生较严重的安全事故(发生或有可能引起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性 3 人(含)以上受伤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1 万以上(含)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同时报告工程部、人 力资源部设备物资部,人员死亡的事故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通知急救、医疗等相关部门,迅速采取 必要措施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事故报告要求清楚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 场所、详细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原因分析等信息,事故分析报告表经相关负 责人签字确认,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24 小时内上报,并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根据事故性质、伤亡程度、影响范围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经过上报 设备物资部、人力资源部,由其上报保险公司。 二、事故调查规定 1、分公司(项目)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工程部参与,分公司(项目)领导 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发生较严重的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协调配合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主管部门未组织调查事故,由安质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分公司总经理落实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应查明原因、过程及伤亡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 意见防范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上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三、事故处理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防止事故扩大化,尽量减少事 故损失影响,同时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对一般工伤员工救治、护理、慰问、困难解决等善后工作的 管理,重大工伤工会共同管理,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 查。 3、分公司(项目)所发生符合工伤的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申报工伤以及劳动能 力鉴定。 4、员工因工负伤,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 术费、材料费、诊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及挂号费,由所在分公司或项目先行垫付, 需向公司借款的,应经总经办、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会签报公司审批同意。医疗终结后,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分公司协助办理,人力资源部予以指导。受 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 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 具体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事故发生单位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即事故原因 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 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生产部应认真分析事故,并根据事故性质及严重程度按公 司有关要求进行通报及考核。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 KB 时间:2025-08-12 价格:¥2.00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 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 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含 10 人),30 人以 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 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含 3 人)10 人以下 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 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 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 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 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 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用工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有权向 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报告 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如实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安 全保卫部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如实报告。如有需要,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保卫部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 报告。 第九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 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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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工伤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提升公司应急处理工伤事故的水平,确保员工发生工伤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 理,维护公司员工的权益。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晕倒等事故。 4、职责 4.1 管理部:负责工伤事故派车、请款、劳动局报备、事故调查、费用报销、工伤理 赔手续办理。 4.2 工伤部门:负责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人员陪同、医疗护理、协助管理部办理相关 手续。 5、程序:工伤处理流程图见附件 5.1 事故报告 5.1.1 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需第一时间报给管理部总室。管理部接到工伤报告 后,应马上派车、请款,安排人员陪同前往医院。 5.1.2 发生工伤事故后,人事部门需确认工伤人员是否有投社保,若有投保,且所受工 伤较严重的(预计费用在 1000 元以上),需及时向劳动部门口头报备工伤事故。 5.2 医疗救护 5.2.1 属简单小伤害的,如小伤口等,由部门急救员内部处理即可。对于无法处理或须 进一步消毒、清创、严重工伤等须送往杏林第一医院由专职医生处理,由医生视 情况决定是否住院。 5.2.2 在支付医疗救护费用时,需用现金,且需保存好所有医疗票据。 5.2.3 医疗过程中根据医生意见,确定是否需安排专人护理,若需护理,第一种方式是 公司派员护理,第二种方式是工伤人员家属护理,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标准给付护理费用。 5.2.4 员工工伤住院期间,按 15 元/天标准给付伙食补贴。 5.2.5 员工按医院或医生给出的工伤休息日期休息,休息日期结束后,即回部门上班, 如需要继续休息的,须凭病历卡,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以。 5.2.6 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以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5.3 事故调查 5.3.1 发生工伤事故,首先抢救受伤人员,其次需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在抢救伤员时,移动过的物品要做出标记或记号。 5.3.2 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 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管理部。 5.3.3 调查可采用现场拍照、人员访谈做笔录等方式,调查中所收集资料应一一归档。 5.4 事故分析 5.4.1 管理部整理阅读事故调查资料,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送 总室审批。 5.4.2 总室对事故调查资料进行审核,进行事故的责任分析,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 奖惩建议,报告总经理批示。 5.4.3 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是:a 物的不安全状态。 如: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缺乏或缺 陷;个人的劳动防护品缺少或缺陷; 生产环境不良等。 b 人的不安全行为。如: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使用不安全设备;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等。 5.4.4 事故的间接原因分析: a 技术设计上有缺陷。 b 教育培训不够。c 工作安排不 合理。 D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警示、标志等。 5.4.5 事故的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 有直接关系的人; 领导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的人;主要责任者指直接 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为最主要作用的人。 5.5 事故确认 管理部及工伤部门要及时慰问工伤人员,给予心理安抚,顺便再确认一下工伤的整 个过程。同时交待其收齐好所有医疗票据。 5.6 事故处理 5.6.1 相关部门管理部写好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根据公司相关 规定做出处理批示。 5.6.2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定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事故的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要 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按“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即事故原因 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落实防护措施 不放过。 5.6.3 对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直至开除。后果严重并已构成犯罪的 责任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5.7 工伤认定 5.7.1 轻度工伤不需向劳动局报批,不需申请工伤认定。严重的工伤在事发 15 日内需 上报劳动部门有关方面,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 工伤认定申请表。    伤亡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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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重点岗位履职清单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重点岗位履职清单 一、公司层级 (一)安全行政管理体系 1、分公司总经理(7安全职责、29 项履职清单) 安全职责 履职清单 履职记录 1、建立、健全本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持审议、审定并签发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与各部门/科室、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并兑现奖惩; (4)依责对涉及全年性、重要的专项需要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等 上级文件进行批示; (1)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记录; (2)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记录; (3)审定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奖惩记 录; (4)涉及安全法七项职责安全重要文 件签批记录。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 (5)组织制定、审批、监督实施分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含应急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 (6)主持会议审定并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7)按照会议制度要求,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年度工作提出 要求; (8)依据公司安委会制度规定,主持召开分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 解决阶段性安全问题; (9)按照集团标准化、应急能力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安全 生产标准化及应急能力建设工作; (1)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重 点工作计划签发记录;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审定 签发记录; (3)年度安全工作会材料; (4)安委会会议纪要; (5)组织、安排、部署标准化、应急能 力建设工作记录。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计划 (10)审批签发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可编制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计划,也可以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纳入企业员工教育培训计划); (11)确保教育培训计划实施的人、财、物等资源,督促相关部门按 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12)按要求参加法定(三类人员)、上级单位(如企业领导人员安 全轮训)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 (1)教育培训计划签批记录; (2)对涉及教育培训所需人、财、物相 关文件/议题的研究批示; (3)参加培训的报名、签到记录; (4)安全培训合格证件。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3)确保安全资源的有效配置,按公司分类管控要求,设置安全管 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14)审批签发年度安全生产费用预算(或费用计划); (15)签批半年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报表; (16)督促财务部门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统计情况进行核查;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部门职能人 员配备文件记录; (2)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签发; (3)安全生产费用报表; (4)对涉及安全费用相关文件/议题的 研究批示; (5)年度安全工作会材料。 5、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17)签发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安全检查考核工作计划; (18)每年至少应组织参加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组织分析检查中发 现的突出或系统性问题,确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19)对于上级单位有特别要求的安全检查(如要求主要负责人带队 或参与),主要负责人要带队组织开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 要明确责任部门,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20)督促各部门/科室、项目部组织开展综合、季节性、专项等安 全检查,定期听取科技质量安全安全检查工作汇报,及时掌握、消 除生产安全重大隐患; (21)组织安排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极端异常天气等时期的领导 值班; (1)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安全 检查考核工作计划签发记录; (2)带队开展安全检查报告签字记录 整改回复报告、照片、签到表; (3)涉及研究综合、季节性、专项等安 全检查相关会议纪要、文件批示; (4)领导带/值班安排过程记录。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22)组织建立应急领导机构并担任主要负责人; (23)组织审定并签发应急预案; (24)签发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25)确保应急资源(资金、设备、设施、物资、人员等)的有效配 置; (26)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发出相应预案启动指令,组织应急处 置救援; (1)应急组织机构文件; (2)应急预案及审定、签发记录; (3)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及签发记 录; (4)应急资金、物资、人员相关文件的 批示相关议题研究记录; (5)应急相关工作记录。 7、及时、如实报告生 产安全事故 (27)收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迅速向地方政府上级单位报告事故 情况,签发事故快报; (28)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责任追究; (29)配合地方政府上级单位对事故调查。 (1)事故报告记录; (2)事故调查处理过程记录。 2、相关部门 安全职责 履职清单 履职记录 1、通用职责 (1)在分公司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 责任; (2)组织建立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与分公司总经理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 的安全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负责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记录; (5)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6)根据上级单位分公司统一安排实施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分工履行应急救援相关职责; (7)按照事故分级响应的原则,组织做好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 规定时限内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8)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2)安全生产责任书; (3)部门/科室级教育培训记录、签到表; (4)隐患排查治理月度报表、季度分析 报告; (5)应急救援相关记录; (6)事故报告记录; (7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技术部门 (1)在开展策划、评审时,将安全生产作为一个重要方面考虑在内; (2)在开展现场技术质量巡查时,将设计产品是否能保证工程本质安全作为 重点巡查内容; (3)应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的设 计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策划评审记录; (2)技术质量巡查记录、整改记录。 3、综合办 (1)安全文件的处置,安全会议记录、纪要的管理(文件、纪要处置记录); (2)落实分公司公务车辆维修保养、车辆隐患排查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 (3)牵头职责范围内应急组织工作,协调其他应急工作。 (4)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中应有安全文化内容、指导开展群众 性安全活动; (5)监督企业员工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处理补偿、抚恤工作,开展群众性 安全生产活动。 (6)安排部署分公司消防隐患、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干部考核、选聘的重要指标; (8)编制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时,统筹安排编制安全管理人才规划; (9)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分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 (10)组织新入职员工分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 (11)负责工伤鉴定、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 (1)安全文件、OA 流程记录; (2)车辆维修保养记录; (3)车辆检查记录; (4)驾驶员安全教育记录; (5)突发事件应急过程记录。 (6)宣传计划、报道、宣传栏、活动方 案、企业文化建设中安全文化内容; (7)参与工伤处理情况、活动记录。 (8)考核、选聘记录; (9)人力资源战略规划; (10)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11)新入职员工安全安全教育培训记 录表、签到表; (12)安全培训评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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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标准化模板-12.1.1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一、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事故,积极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关 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标准、制度,结合厂部特点而制定。 三、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 重科学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 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 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四方区安监局或东莞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报告。 五、凡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无论损失大小或是否有人员伤亡, 当事人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 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当前状况等情况,以电 话或传真等方式上报。 七、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补报;单位负责人接到补报后,应当于 1 小时内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补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四方区安监局或东 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补报。 八、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迅 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 爆炸事故时,应以总经理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现场应设置警戒线。 在抢救人员过程中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伤员及时抢救。 抢救过程中防止二次灾害发生。 九、发生重大事故时,安全员参与配合调查,发生特大事故时, 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在调查期间总经理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 守。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生产安全技术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 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 十一、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 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 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整改预防措施应当包括工程技术措 施;培训教育措施;管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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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参考)

1 xxxxxx 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 地防止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省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处理,适 用本制度。 第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重大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 24 小时以上(含 24 小时)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 22.5 个工作日以上 (含 22.5 个工作日)的; (4)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 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较大事故: 2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 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 24 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 10 个工作日以上,22.5 个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一般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 8 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 10 个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经发生,正在进行,并且损失在不断扩大的称为持续性 事故,如失火、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瞬间发生,已造成损失,但是 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的称为非持续性事故,如人员触电,设备突发故 障等。 第三章 事故报告规定 第五条、对于公司重大事故持续性事故: (一)、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当班的领导是事故的第一指挥 人,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抢救负有指挥责任。主管领导赶到现场后, 第一指挥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介绍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发部门 负责人报告。对于持续性事故。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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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 编制: 审核: 审批: 2016 年 2 月 10 1. 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制,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统计报告 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事故调查、分析、定性、处理统计、报告工作,查清事 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查找暴露问题,研究事故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 范措施,避免事故重演,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引黄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统计报告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中华人民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69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 《关于完善XX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月报的通知》 (安监办[2009]112 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3. 术语定义 3.1 事件:指发生一起短暂的异常或意外事件,如人员伤害、生产异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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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标准化八要素-3.关于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的通知

XXX 有限公司文件 xx 字[2020]2 号 关于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的 通 知 各部门: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现结合我公司实 际制定了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希你们认真贯彻并层层分解落实, 以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目标的实现。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任目标管理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地区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学习 领会各种安全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及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 具体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反馈情况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2、建立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及每个岗 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保障措施。依据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制 定、落实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严格贯彻、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 立健全公司各级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布 置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会议纪要。每月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适时组织各类专项安全 生产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做到措施、资金、人员、时间、预案“五落实”。加强安 全管理。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报告监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职业 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台帐,开展职业病普查登记申报工作,职业危害检查率 100%。 认真完成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工作,及时反馈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5、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或修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预案内容,掌握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建 立健全必要的应急救援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改完善预案。改善基础安 全设施,提高预防特、重大事故的能力。 6、制定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 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安全技术素质。 7、严格执行、落实公司公司对外包业务安全生产要求,将外包工序纳入安全生产管理 范畴,同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步要求、同步制定计划;同步检查、考核。杜绝“以包代管, 一包了之”。 8、按照规定报告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 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必须按照“四 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上报事故,做到不瞒报、迟报、漏报。对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 故的处理,必须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妥善 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及时向公司报告。 9、全面持续的推进安全管理流程再造工作。 10、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从业人员因工死亡事故 0 起 2、从业人员因工重伤事故 0 起 3、重大危险化学物品事故 0 起 4、重大火灾事故 0 起 5、重大交通肇事 0 起 6、重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 0 起 7、重大设备事故 0 起 8、从业人员年/千人负伤率 ≤1‰ 9、外包及外来作业人员在本部门区域重伤及以上事故 0 起 二、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地区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 学习领会各种安全会议精神、积极督促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及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建立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及每 个岗位。 3、督促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保障措施。依据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 制定、落实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严格贯彻、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建立健全公司各级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布 置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适时组织各类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加强 安全管理。督促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报告监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 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认真完成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工作,及时反馈 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5、督促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建立健全必要的应 急救援体系。督促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改完善预案。改善基础安全设施,提高预防特、 重大事故的能力。 6、督促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7、严格执行、落实公司公司对外包业务安全生产要求,将外包工序纳入安全生产管理 范畴,同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步要求、同步制定计划;同步检查、考核。杜绝“以包代管, 一包了之”。 8、按照规定报告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 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必须按照“四 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上报事故,做到不瞒报、迟报、漏报。对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 故的处理,必须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妥善 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及时向公司报告。 9、全面持续的推进安全管理流程再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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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的通知

XXX 有限公司文件 xx 字[2020]2 号 关于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的 通 知 各部门: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现结合我公司实 际制定了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希你们认真贯彻并层层分解落实, 以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目标的实现。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任目标管理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地区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学习 领会各种安全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及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 具体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反馈情况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2、建立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及每个岗 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保障措施。依据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制 定、落实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严格贯彻、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 立健全公司各级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布 置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会议纪要。每月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适时组织各类专项安全 生产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做到措施、资金、人员、时间、预案“五落实”。加强安 全管理。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报告监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职业 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台帐,开展职业病普查登记申报工作,职业危害检查率 100%。 认真完成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工作,及时反馈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5、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或修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预案内容,掌握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建 立健全必要的应急救援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改完善预案。改善基础安 全设施,提高预防特、重大事故的能力。 6、制定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 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安全技术素质。 7、严格执行、落实公司公司对外包业务安全生产要求,将外包工序纳入安全生产管理 范畴,同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步要求、同步制定计划;同步检查、考核。杜绝“以包代管, 一包了之”。 8、按照规定报告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 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必须按照“四 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上报事故,做到不瞒报、迟报、漏报。对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 故的处理,必须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妥善 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及时向公司报告。 9、全面持续的推进安全管理流程再造工作。 10、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从业人员因工死亡事故 0 起 2、从业人员因工重伤事故 0 起 3、重大危险化学物品事故 0 起 4、重大火灾事故 0 起 5、重大交通肇事 0 起 6、重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 0 起 7、重大设备事故 0 起 8、从业人员年/千人负伤率 ≤1‰ 9、外包及外来作业人员在本部门区域重伤及以上事故 0 起 二、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地区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 学习领会各种安全会议精神、积极督促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及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建立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及每 个岗位。 3、督促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保障措施。依据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 制定、落实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严格贯彻、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建立健全公司各级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布 置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适时组织各类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加强 安全管理。督促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报告监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 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认真完成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工作,及时反馈 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5、督促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建立健全必要的应 急救援体系。督促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改完善预案。改善基础安全设施,提高预防特、 重大事故的能力。 6、督促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7、严格执行、落实公司公司对外包业务安全生产要求,将外包工序纳入安全生产管理 范畴,同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步要求、同步制定计划;同步检查、考核。杜绝“以包代管, 一包了之”。 8、按照规定报告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 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必须按照“四 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上报事故,做到不瞒报、迟报、漏报。对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 故的处理,必须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妥善 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及时向公司报告。 9、全面持续的推进安全管理流程再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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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工伤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提升公司应急处理工伤事故的水平,确保员工发生工伤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 理,维护公司员工的权益。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晕倒等事故。 4、职责 4.1 管理部:负责工伤事故派车、请款、劳动局报备、事故调查、费用报销、工伤理 赔手续办理。 4.2 工伤部门:负责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人员陪同、医疗护理、协助管理部办理相关 手续。 5、程序:工伤处理流程图见附件 5.1 事故报告 5.1.1 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需第一时间报给管理部总室。管理部接到工伤报告 后,应马上派车、请款,安排人员陪同前往医院。 5.1.2 发生工伤事故后,人事部门需确认工伤人员是否有投社保,若有投保,且所受工 伤较严重的(预计费用在 1000 元以上),需及时向劳动部门口头报备工伤事故。 5.2 医疗救护 5.2.1 属简单小伤害的,如小伤口等,由部门急救员内部处理即可。对于无法处理或须 进一步消毒、清创、严重工伤等须送往杏林第一医院由专职医生处理,由医生视 情况决定是否住院。 5.2.2 在支付医疗救护费用时,需用现金,且需保存好所有医疗票据。 5.2.3 医疗过程中根据医生意见,确定是否需安排专人护理,若需护理,第一种方式是 公司派员护理,第二种方式是工伤人员家属护理,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标准给付护理费用。 5.2.4 员工工伤住院期间,按 15 元/天标准给付伙食补贴。 5.2.5 员工按医院或医生给出的工伤休息日期休息,休息日期结束后,即回部门上班, 如需要继续休息的,须凭病历卡,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以。 5.2.6 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以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5.3 事故调查 5.3.1 发生工伤事故,首先抢救受伤人员,其次需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在抢救伤员时,移动过的物品要做出标记或记号。 5.3.2 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 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管理部。 5.3.3 调查可采用现场拍照、人员访谈做笔录等方式,调查中所收集资料应一一归档。 5.4 事故分析 5.4.1 管理部整理阅读事故调查资料,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送 总室审批。 5.4.2 总室对事故调查资料进行审核,进行事故的责任分析,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 奖惩建议,报告总经理批示。 5.4.3 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是:a 物的不安全状态。 如: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缺乏或缺 陷;个人的劳动防护品缺少或缺陷; 生产环境不良等。 b 人的不安全行为。如: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使用不安全设备;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等。 5.4.4 事故的间接原因分析: a 技术设计上有缺陷。 b 教育培训不够。c 工作安排不 合理。 D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警示、标志等。 5.4.5 事故的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 有直接关系的人; 领导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的人;主要责任者指直接 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为最主要作用的人。 5.5 事故确认 管理部及工伤部门要及时慰问工伤人员,给予心理安抚,顺便再确认一下工伤的整 个过程。同时交待其收齐好所有医疗票据。 5.6 事故处理 5.6.1 相关部门管理部写好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根据公司相关 规定做出处理批示。 5.6.2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定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事故的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要 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按“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即事故原 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落实防护措 施不放过。 5.6.3 对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直至开除。后果严重并已构成犯罪的 责任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5.7 工伤认定 5.7.1 轻度工伤不需向劳动局报批,不需申请工伤认定。严重的工伤在事发 15 日内需 上报劳动部门有关方面,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 工伤认定申请表。    伤亡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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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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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已经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有关 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适用本条 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 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 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报告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 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 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 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 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 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 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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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报告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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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35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对本公 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在本公 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件的调 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发生事故/ 事件的性质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分级 2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 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 或影响生产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 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 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 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 事故报告 7.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行政部安全主任。或由部 门主管报告行政部安全主任。对有人身伤亡的交通、火灾、爆炸事故中毒事故,应 立即拔打 110、120、119 电话报警请求救援。 7.2 行政部、安全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坪地街道安监 办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7.3 事故所在部门主管参与事故调查,并填写《事故报告处理表》报行政部,经安全主任 审批后,由事故所在单位主管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事故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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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 编制: 审核: 审批: 2016 年 2 月 10 1. 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制,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统计报告 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事故调查、分析、定性、处理统计、报告工作,查清事 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查找暴露问题,研究事故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 范措施,避免事故重演,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引黄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统计报告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中华人民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69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 《关于完善XX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月报的通知》 (安监办[2009]112 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3. 术语定义 3.1 事件:指发生一起短暂的异常或意外事件,如人员伤害、生产异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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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16. 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建立有效的持续改进机制,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运行中发生事件 事故尽可能快速进行调查,作好报告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的 扩大减少事件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备(设施)范围内的事件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3. 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全面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负责。 3.2 安委会负责事件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管理工作。 3.3 各部门根据本规定对发生的事件事故尽快地报告调查处理。 4. 具体内容 4.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发生的各种事故,主要包括设备(设施)事故、人身伤 害事故、交通事故等。 4.2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消除事故的危害影响,防止事 故扩大。事故处理应首先保证人员安全。 4.3 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个人对事故不得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不报。 4.4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5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 接到报告并上报公司领导后,公司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主管管辖区安全生产监 督部门报告。 4.6 事故发生后,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时应将有关处理情况报 公司领导及主管管辖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事故报告内容主要有: 4.6.1 事故概况:单位、时间、地点、类别、性质、责任者; 4.6.2 事故主要原因及简要经过; 4.6.3 事故损失; 4.6.4 主要教训; 4.6.5 采取的补救方案; 4.6.6 公司处理意见。 4.6.7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4.7 安委会在处理事故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8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不同情况追究其行政、技术、经济责任。需追究刑事 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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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参考)

1 xxxxxx 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 地防止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省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处理,适 用本制度。 第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重大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 24 小时以上(含 24 小时)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 22.5 个工作日以上 (含 22.5 个工作日)的; (4)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 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较大事故: 2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 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 24 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 10 个工作日以上,22.5 个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一般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 8 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 10 个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经发生,正在进行,并且损失在不断扩大的称为持续性 事故,如失火、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瞬间发生,已造成损失,但是 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的称为非持续性事故,如人员触电,设备突发故 障等。 第三章 事故报告规定 第五条、对于公司重大事故持续性事故: (一)、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当班的领导是事故的第一指挥 人,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抢救负有指挥责任。主管领导赶到现场后, 第一指挥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介绍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发部门 负责人报告。对于持续性事故。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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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生产事故处理制度

颁发部门 接收部门 生产事故处理制度 生效日期 管理标准---生产 制定人 制定日期 文件编号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文件页数 共 2 页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分发部门 1 目的 建立生产事故的范围、等级划分、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2 范围 公司各部门。 3 责任 生产部、工程部、质管部、物料供应部、销售部及各生产车间。 4 内容 4.1 生产事故的范围:凡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错误操作 或安排不当造成物料、中间产品损失的,均属生产事故。 4.2 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 4.2.1 造成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报废、返工或停产或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 按成本价计在 10 万元以上的为重大生产事故。 4.2.2 造成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报废、返工或停产或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 按成本价计在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为一般生产事故。 4.2.3 造成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报废、返工或停产或设备损坏,直接经损失按 成本价计在 1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为微小生产事故。 4.3 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4.3.1 重大生产事故由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3.2 一般生产事故生产部会同技术、质监、工程、生产车间等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 4.3.3 微小生产事故由所在车间主任会同质监、技术、设备等有关部门班组进 第 2 页/共 2 页 行处理。 4.3.4 生产事故发生后,应由生产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按事故“三不放过” (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 施不放过)的原则,找出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 4.3.5 根据生产事故的情节性质,可分别向总经理提出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 停薪减薪、行政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辞退等到处分意见。 4.3.6 对重大生产事故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人员,经查实后应从重从严 处罚;对制止处理生产事故的有关人员,应给以表扬奖励。 4.4 生产事故报告 4.4.1 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应由生产部将书面调查处理意见报上一级领导, 报告时间:微小事故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经领导批准 后给通报。重大生产事故在公司范围内通报,一般生产事故微小生产事故在部 门范围内通报。 4.4.2 生产事故处理完毕,应由生产部填写事故处理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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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 00 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 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 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 般分为以下等级:【2018 单选-2 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 因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报告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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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工伤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提升公司应急处理工伤事故的水平,确保员工发生工伤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 理,维护公司员工的权益。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晕倒等事故。 4、职责 4.1 管理部:负责工伤事故派车、请款、劳动局报备、事故调查、费用报销、工伤理 赔手续办理。 4.2 工伤部门:负责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人员陪同、医疗护理、协助管理部办理相关 手续。 5、程序:工伤处理流程图见附件 5.1 事故报告 5.1.1 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需第一时间报给管理部总室。管理部接到工伤报告 后,应马上派车、请款,安排人员陪同前往医院。 5.1.2 发生工伤事故后,人事部门需确认工伤人员是否有投社保,若有投保,且所受工 伤较严重的(预计费用在 1000 元以上),需及时向劳动部门口头报备工伤事故。 5.2 医疗救护 5.2.1 属简单小伤害的,如小伤口等,由部门急救员内部处理即可。对于无法处理或须 进一步消毒、清创、严重工伤等须送往杏林第一医院由专职医生处理,由医生视 情况决定是否住院。 5.2.2 在支付医疗救护费用时,需用现金,且需保存好所有医疗票据。 5.2.3 医疗过程中根据医生意见,确定是否需安排专人护理,若需护理,第一种方式是 公司派员护理,第二种方式是工伤人员家属护理,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标准给付护理费用。 5.2.4 员工工伤住院期间,按 15 元/天标准给付伙食补贴。 5.2.5 员工按医院或医生给出的工伤休息日期休息,休息日期结束后,即回部门上班, 如需要继续休息的,须凭病历卡,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以。 5.2.6 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以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5.3 事故调查 5.3.1 发生工伤事故,首先抢救受伤人员,其次需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在抢救伤员时,移动过的物品要做出标记或记号。 5.3.2 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 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管理部。 5.3.3 调查可采用现场拍照、人员访谈做笔录等方式,调查中所收集资料应一一归档。 5.4 事故分析 5.4.1 管理部整理阅读事故调查资料,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送 总室审批。 5.4.2 总室对事故调查资料进行审核,进行事故的责任分析,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 奖惩建议,报告总经理批示。 5.4.3 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是:a 物的不安全状态。 如: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缺乏或缺 陷;个人的劳动防护品缺少或缺陷; 生产环境不良等。 b 人的不安全行为。如: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使用不安全设备;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等。 5.4.4 事故的间接原因分析: a 技术设计上有缺陷。 b 教育培训不够。c 工作安排不 合理。 D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警示、标志等。 5.4.5 事故的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 有直接关系的人; 领导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的人;主要责任者指直接 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为最主要作用的人。 5.5 事故确认 管理部及工伤部门要及时慰问工伤人员,给予心理安抚,顺便再确认一下工伤的整 个过程。同时交待其收齐好所有医疗票据。 5.6 事故处理 5.6.1 相关部门管理部写好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根据公司相关 规定做出处理批示。 5.6.2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定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事故的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要 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按“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即事故原 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落实防护措 施不放过。 5.6.3 对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直至开除。后果严重并已构成犯罪的 责任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5.7 工伤认定 5.7.1 轻度工伤不需向劳动局报批,不需申请工伤认定。严重的工伤在事发 15 日内需 上报劳动部门有关方面,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 工伤认定申请表。    伤亡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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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处罚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 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二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 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 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 绩显著。 第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 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 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 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八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 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 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九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 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 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乘坐本单位指定 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 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 伤或死亡。 第十一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 1 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 105 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 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 作日总超过国际 105 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十二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 1 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 1 万元,不满 10 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 10 万元,不满 100 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 100 万元的事故。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 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 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 15 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 30 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十四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 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 24 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 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 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 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 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 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 1.0 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 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 2 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 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 2 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 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十五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 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 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 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 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 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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