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
一、为严格
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事故,积极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
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依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关
于特大安全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国家、地方政府的
有关规定、
标准、制度,结合厂部特点而制定。
三、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
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由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委员会。
四、
事故发生后,
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
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报
告。
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四方区安监局或东莞
市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
报告。
五、凡发生火灾、爆炸
事故,无论损失大小或是否有人员伤亡,
当事人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总经理接到
事故报告后,应将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
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和当前状况等情况,以电
话或传真等方式上报。
七、企业在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时,
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补报;单位负责人接到补报后,应当于 1 小时内
向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
补报。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四方区安监局或东
莞市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
门补报。
八、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
事故,应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迅
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
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
爆炸
事故时,应以总经理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当发生火灾爆炸
事故或其他重大
事故时,现场应设置警戒线。
在抢救人员过程中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伤员及时抢救。
抢救过程中防止二次灾害发生。
九、发生重大
事故时,安全员参与和配合调查,发生特大
事故时,
由地方
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在调查期间总经理和
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
守。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
有关情况。
十、
生产安全技术部为
事故综合
管理部门,主管各类
事故的汇总、
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
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
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
十一、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
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
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当包括工程技术措
施;培训教育措施;
管理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