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报告及
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
事故的
报告和
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及
事故发生
后带来的各种损失和影响,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特制
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
分公司、区域项目部。
三、职责
1、工程部、人力资源部、总经办、安全质量部、法律办负责牵头制定
事故报告及
调查处理制度,负责对
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制度的解释。
2、公司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各
分公司(区域项目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
督本制度的实施。
3、各
分公司根据本制度及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分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分
公司
事故报告及
调查处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
事故报告规定
1、
发生一般安全
事故(包括无人员死亡或可能引起人员死亡的
事故,一次受伤在 2
人以下的
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1 万以内的
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上报
分公司
(项目)领导和安全管理员,由
事故发生分公司(项目)上报公司安质部。
2、
发生较严重的安全
事故(
发生或有可能引起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
事故,一次性 3
人(含)以上受伤
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1 万以上(含)的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
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同时
报告工程部、人
力资源部和设备物资部,人员死亡的
事故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
报告当地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
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
事故现场,及时通知急救、医疗等相关部门,迅速采取
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
事故扩大。
事故报告要求清楚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
场所、详细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原因分析等信息,
事故分析
报告表经相关负
责人签字确认,在
事故发生之日起 24 小时内上报,并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根据
事故性质、伤亡程度、影响范围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
事故经过上报
设备物资部、人力资源部,由其上报保险公司。
二、
事故调查规定
1、
分公司(项目)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
事故,由工程部参与,
分公司(项目)领导
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组成
事故调查组,对
事故进行
调查。
2、
发生较严重的安全
事故,由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协调配合主管部门组织
事故调
查组进行
调查;主管部门未组织
调查的
事故,由安质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
调查,
分公司总经理落实组织相关人员对
事故进行
调查。
3、
事故调查应查明原因、过程及伤亡损失情况,确定
事故责任者,提出
事故处理
意见和防范措施,由
事故发生单位写出
事故调查分析
报告,上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三、
事故处理规定
1、
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防止
事故扩大化,尽量减少事
故损失和影响,同时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和教育。
2、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对一般工伤员工救治、护理、慰问、困难解决等善后工作的
管理,重大工伤和工会共同管理,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
查。
3、
分公司(项目)所
发生符合工伤的
事故,由
事故单位负责申报工伤以及劳动能
力鉴定。
4、员工因工负伤,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
术费、材料费、诊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及挂号费,由所在
分公司或项目先行垫付,
需向公司借款的,应经总经办、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会签报公司审批同意。医疗终结后,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分公司协助办理,人力资源部予以指导。受
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
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
具体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
事故发生单位严格按照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安全生产
事故:即
事故原因
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
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生产部应认真分析
事故,并根据
事故性质及严重程度按公
司有关要求进行通报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