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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对本公 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在本公 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件的调 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发生事故/ 事件的性质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分级 2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 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 或影响生产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 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 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 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事故报告 7.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行政部安全主任。或由部 门主管报告行政部安全主任。对有人身伤亡的交通、火灾、爆炸事故中毒事故,应 立即拔打 110、120、119 电话报警请求救援。 7.2 行政部、安全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坪地街道安监 办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 7.3 事故所在部门主管参与事故调查,并填写《事故报告处理表》报行政部,经安全主任 审批后,由事故所在单位主管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事故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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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安全生产-13.【模板资料】XX单位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依据GBT29639-2020编制,5页)

企业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为及时全面的了解并掌握本公司应急预案内容的符合性、应 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应急队伍的建设情况、应急资金的投入、应 急人员的培训、外部应急单位的协调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 部第 2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开展并 撰写此《******公司项目部生产安全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一、公司内部应急资源调查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配备 公司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部办公室。应急日常工作由安全生 产部负责。下设危险源控制组、伤员救护组、物资保障与环境监 测组、安全疏散与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通讯联络报道组 (见附件 1)。 各部门成立事故现场应急队伍,由部门负责人任事故现场临 时指挥,负责事故应急的初期处置。 (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编制了《****** 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预案中对应急救援机构 及职责、预防预警、应急程序、应急物资、培训演练等进行 了明确说明。 (三)应急救援器材配备(见附件 3) (四)人员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情况 (1)人员培训 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由公司级、车间(部门)级、班组 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每年由公司负责对全体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专项培 训,并考核直至合格; 3)每月组织对部门员工进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通过分析事 故,学习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 (2)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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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安全】-17-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 对本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 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 件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 发生事故/事件的性质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 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分级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 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 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 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 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停、减 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 设备故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 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 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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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模板资料】XX单位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依据GBT29639-2020编制,5页)

企业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为及时全面的了解并掌握本公司应急预案内容的符合性、应 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应急队伍的建设情况、应急资金的投入、应 急人员的培训、外部应急单位的协调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 部第 2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开展并 撰写此《******公司项目部生产安全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一、公司内部应急资源调查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配备 公司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部办公室。应急日常工作由安全生 产部负责。下设危险源控制组、伤员救护组、物资保障与环境监 测组、安全疏散与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通讯联络报道组 (见附件 1)。 各部门成立事故现场应急队伍,由部门负责人任事故现场临 时指挥,负责事故应急的初期处置。 (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编制了《****** 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预案中对应急救援机构 及职责、预防预警、应急程序、应急物资、培训演练等进行 了明确说明。 (三)应急救援器材配备(见附件 3) (四)人员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情况 (1)人员培训 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由公司级、车间(部门)级、班组 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每年由公司负责对全体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专项培 训,并考核直至合格; 3)每月组织对部门员工进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通过分析事 故,学习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 (2)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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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9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台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09 说 明 一、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外,应按规 定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1 h 内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在事故报 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二、抢险与救护: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 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 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企业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应设警戒线。 三、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企业发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 故调查,负责人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 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3、管理措施。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 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 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窒息 20、其他伤害。 五、《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1、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2、间接原因 3、 分析事故原因的步骤。 六、事故性质:一般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 八、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 51 号《中华人民共国刑法修正案(六)》; (四)《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第 91 条。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6 K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目的 本规定明确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原则、事故隐患分类、发现与报告,技 术与投资、治理与评估以及考核等管理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5 次会议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493号令 4 职责 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5 管理程序 5.1 事故隐患治理基本原则 1) 事故隐患治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 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2)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3) 事故隐患在未治理或消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对事故隐患实行 部门级监控; 5.2 事故隐患发现与报告 5.2.1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 现事故隐患并逐级评估上报。 5.2.2 各级事故隐患治理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积极组织治理。对当时不 能治理的本级无能力治理的事故隐患,应立即逐级上报,同时告之岗位人员 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5.2.3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 应立即决定停工治理。 5.2.4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 报告,内容包括: 1) 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2) 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3) 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密度; 4) 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5) 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5.2.5 各部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主管安全负责人主管领导 汇报,组织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包括如下内容: 1) 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的条件; 2) 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3) 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4) 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并进行演练; 5) 明确控制程序,责任分工,落实监控人员。 5.2.6本单位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 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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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2024 年 1 月 10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 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安 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 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 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 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 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 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 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1 倍 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 因、性质、伤亡人数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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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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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1 目的 整合资源、提升救援能力,使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有程序、有步骤,快速、高效、安全地 开展,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确保把交通事故危害降到最低,实现救灾、减灾目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是现代社会生活中 最常见、最频繁的事故,为能在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损失 危害程度,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2 组织机构 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组建交通事故应急小组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由巨勇任办公室主任。各经理部另设现场控 制小组、救援小组、调查小组、善后小组。 3 应急职责 1 组长职责 1)决定发生过程、指挥、协调应急行动,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2)采取措施,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现场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指示设施设备的部分停工; 3)在施工现场内实行交通制度,决定应急撤离,并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4)在事故调查清楚并定性的条件下,宣布紧急状态的结束,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5)负责上报事故有关情况。 2 应急小组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负责应急求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2)负责危险源的确定及潜在危险性的评估,发生重大事故时,协助组长做好事故报警、 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 3 救援小组 1)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应在 12 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 织事故抢险、救援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2)协调有关部门的救援行动,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寻找受害者并转移至安全地带。 引导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 3)调集抢险器材、设备、及时提供后续的抢险物资;保障系统各组织人员必须防护, 救护用品及生活物资的供应。 4)确保人员的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安排寻找受伤者及安排与救援无关人员撤离到指 定的安全地带。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通信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信息。 4 现场控制小组职责 1)主要是保护事故现场,在抢救伤员须移动现场时必须设立标记,并迅速报告事故处 理机关,确保伤员得到有效救治事故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应急小组提供技术方案,指导抢险组实施应急预案 措施,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救援信息。 3)设置事故现场的警戒线,维持治安秩序;引导抢救人员及车辆的进入;保持救援通 道的通畅;保护事故现场,避免闲杂人围观。 4)在外部救援未到达前,对受伤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对受伤人员作简易的抢救包扎, 及时协助外部机构转移重伤人员送至医疗机构,并指定人员护理受害者,使受伤者优先得到 救援。 5 事故调查组 主要负责搜集事故物证、痕迹,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责任者,协助当地政 府、安监、公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6 善后处理组 1)负责伤员的救治,获取伤员的伤害程度、诊断报告、死亡证明以及伤亡人员家属接 待死亡人员的丧葬工作等各项事宜。 2)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受伤人员住院费问题, 负责保险索赔事宜处理。 4 应急事故或情况的识别 雷、雨、雪天或根据地理条件,初期采取措施。消灭隐患,控制事态的发展。另一方面 组织抢救,防止事态的扩散。事故后期已无法控制,则要不惜一切抢救疏散人员,确保人员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严格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标准)实施,做到 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 2、对违反规章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一致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 态度提出经济行政处分。职工伤亡事故不得隐瞒,凡发生伤亡事故,应对伤者迅速抢救,保护现场,并根据有 关规定,逐级上报。 3、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原因,确定性质,制定改进措施,否则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事故责任者或其他责任者分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直接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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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已经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有关 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适用本条 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 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 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报告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 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 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 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 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 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 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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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报告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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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台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09 说 明 一、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外,应按规 定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1 h 内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在事故报 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二、抢险与救护: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 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 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企业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应设警戒线。 三、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企业发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 故调查,负责人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 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3、管理措施。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 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 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窒息 20、其他伤害。 五、《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1、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2、间接原因 3、 分析事故原因的步骤。 六、事故性质:一般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 八、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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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35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对本公 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在本公 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件的调 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发生事故/ 事件的性质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分级 2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 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 或影响生产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 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 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 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事故报告 7.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行政部安全主任。或由部 门主管报告行政部安全主任。对有人身伤亡的交通、火灾、爆炸事故中毒事故,应 立即拔打 110、120、119 电话报警请求救援。 7.2 行政部、安全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坪地街道安监 办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 7.3 事故所在部门主管参与事故调查,并填写《事故报告处理表》报行政部,经安全主任 审批后,由事故所在单位主管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事故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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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 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条: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 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 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 见。 第八条: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 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 1000.00 元最高 10000.00 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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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 编制: 审核: 审批: 2016 年 2 月 10 1. 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制,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统计报告 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事故调查、分析、定性、处理统计、报告工作,查清事 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查找暴露问题,研究事故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 范措施,避免事故重演,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引黄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统计报告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中华人民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69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 《关于完善XX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月报的通知》 (安监办[2009]112 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3. 术语定义 3.1 事件:指发生一起短暂的异常或意外事件,如人员伤害、生产异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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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 究事故责任,防止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 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 告、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 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 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 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 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 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 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 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 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 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 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伤亡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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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 1.1 编制目的 为保有证施工环境污染控制有效,工程绿化完善美观,水保措施到位,建成一流的资源节 约型、环境友好型高速公路,结合我部工程施工特点,在施工中坚决落实环水保基本国策,严 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水保“三同时”制度国家、陕西地方上有关的环保法规、标准; 贯彻“预防为主、建设与保护并重”原则; 采取严格的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切实落实各项环 保要求,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椐 ①中华人民共国环水保法、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水法、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防 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条文。 ②设计文件。 ③指挥部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项目施工过程有关环保、水保全过程。 3 应急预案组织机构 指挥部环水保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指挥部各部门负责人、调度,各经理部经理、总工程师、安质部长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 手机**** 4 环水保应急预案的应急情况识别 1 临时工程的污染,包括临时便道,拌合站、钢筋场、临时住地。 2 正线桩基、承台、墩身施工。 3 河道、沟谷防护。 4 机械施工噪声污染。 5 拌合站混凝土生产及原材运输产生的污物污染, 6 混凝土施工产生的污物污染, 7 环保水保应急预案备用的材料、机具、人员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1 操作工人 工人 50 清理 2 运输车辆 15 吨 10 运输、洒水等 3 抽水机 20m3/h 10 抽水 4 装载机 ZL50 8 装卸料 5 挖掘机 Cat300 8 装填埋废料 5 环水保应急预案的应急管理 1 应急预案的实施及现场保护小组: 由各经理部现场技术人员、现场领工员、环保工程师、现场操作工人共同组成。 2 应急预案的决策:事故发生后,由各经理部技术人员组织,按已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实施。 3 事故调查小组: 事故调查小组由指挥部领导、安质科、工程科、下属经理部领导以及现场领工员、环保工 程师、技术人员、班组长、现场操作工人组建。 4 环水保污染事故调查小组主要职责: 协助上级调查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济损失、事故类别、工程概况,事故 经过,事故原因,事故处理方案预防措施,对责任者处理以及今后的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措施。 并提供事故调查中所需证据,记录等原始资料。 6 环水保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程序、原则 1 当施工现场发生环保污染事故后,发现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同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 故势态的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现场领工员、技术员。 2 现场领工员、技术员必须立即赶到现场,同时立即上报经理部经理、总工程师、环保工 程师指挥部工程、安质环保等部门。 3 经理、总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立即赶赴现场,针对不同情况,同时启动既定应急预案, 并及时上报指挥部相关领导主管部门, 4 经理领导工程部、安质环保部、机电、物资等负责人及时奔赴现场,协调组织应急预 案的实施、监督,同时向上级地方环保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采取措施、估计损失等。 7 针对环水保过程中的各种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 1 临时工程的污染,包括拌合站、钢筋场、临时住地。 临时工程设置从总体上应优先考虑永临结合,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少伐树林、少破坏 堵塞沿线的水系、排洪、排涝设施。临时工程用地周边应设置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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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参考)

1 xxxxxx 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 地防止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省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处理,适 用本制度。 第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重大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 24 小时以上(含 24 小时)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 22.5 个工作日以上 (含 22.5 个工作日)的; (4)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 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较大事故: 2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 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 24 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 10 个工作日以上,22.5 个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一般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 8 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 10 个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经发生,正在进行,并且损失在不断扩大的称为持续性 事故,如失火、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瞬间发生,已造成损失,但是 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的称为非持续性事故,如人员触电,设备突发故 障等。 第三章 事故报告规定 第五条、对于公司重大事故持续性事故: (一)、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当班的领导是事故的第一指挥 人,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抢救负有指挥责任。主管领导赶到现场后, 第一指挥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介绍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发部门 负责人报告。对于持续性事故。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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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I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汇编 二○一七年六月 II 《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国职业病防治法...............................................................................................................................12 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34 中华人民共国工会法...........................................................................................................................................41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45 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许可法...................................................................................................................................91 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100 中华人民共国行政监察法.................................................................................................................................105 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强制法 (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 .................................................................................................................................................................................110 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诉讼法.................................................................................................................................118 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复议法.................................................................................................................................124 中华人民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28 中华人民共国国家赔偿法.................................................................................................................................136 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141 中华人民共国矿山安全法.................................................................................................................................149 中华人民共国建筑法.........................................................................................................................................153 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59 中华人民共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70 中华人民共国民用航空法.................................................................................................................................175 中华人民共国铁路法.........................................................................................................................................193 中华人民共国电力法.........................................................................................................................................199 中华人民共国公路法.........................................................................................................................................205 中华人民共国港口法.........................................................................................................................................211 中华人民共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17 中华人民共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23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3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40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50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5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54 中华人民共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63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7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7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83 中华人民共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85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91 信 访 条 例.....................................................................................................................................................299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06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31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1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323 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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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1 编制依据及目的 1.1 目的 为了做好****项目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确保所有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卫 生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员工的饮食特点食物危险源来源特点,本着“预防为主、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原则,制定本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陕西省食物中毒处理暂行规定》、《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 2 组织机构 成立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食物中毒应急救援办公室,由综合科科长兼救援办公 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并设现场控制小组、救援小组、后勤小组、调查小组、善后小组。 具体人员详见总预案中人员分工。 3 应急职责 1 组长职责 1) 全面负责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 2)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3)领导督促小组成员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预防措施应急求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4)发布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5)组织指挥求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6)向上级汇报向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求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 总结应急求援经验教训。 2 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负责应急求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2)负责危险源的确定及潜在危险性的评估,发生重大事故时,协助组长做好事故报警、情况 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 3 现场控制小组职责 1)控制现场秩序,稳定人员情绪,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信息。 2)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洗消、监测工作。 4 救援小组职责 1)负责治安保卫疏散工作; 2)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3)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护送转院工作。 5 后勤小组职责 1)负责事故处理措施相关计划资金的落实,并收集、核算、计划、控制成本费用,降低资源 消耗,对救援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2)编制处理事故的所需物资及费用报表,并对物资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救援物资的供应运输工作。 6 调查小组职责 1)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发生事故时负责技术处理措施及督促措施落实情况; 2)收集各种现场证据供进行事故分析使用; 3)通过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7 善后小组职责 1)处理伤亡人员的保险赔偿设备的维修; 2)清理现场恢复生产施工,安抚人员的情绪。 3)为不脱产的专业救援队伍,平时针对危险目标,配备装备器材,并对信号做出规定。报警 方法、联络号码信号使用规定要置于明显位置,使每一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 4 食物中毒事故识别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由细菌感染,或者被有毒物质(有机磷、砷剂、升汞)污染的食物,以 及食用了食物本身的自然毒素(如毒蕈、毒鱼)等引起的食源性疾患。 发生食物中毒后,病人会 出现呕吐、腹泻、头痛、阵发性腹泻、发烧疲劳等症状。病情严重,感染痢疾时,大便里会带 有脓血。症状的严重程度取决于误食病菌的种类数量。这些症状可能在进食不洁的食品后半小 时,或几天后发生。一般持续一到两天,但也可以延续到一个星期 10 天左右。 5 应急管理 组织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专项培训;要求食堂要建立健全内部食品卫生管 理的规章制度,严把原料采购关,做好食物保管,保持食物新鲜,加工海产品要求烧熟煮透,凉 拌菜保持新鲜卫生,生熟食物要分开,防止炊具交叉污染。 具体应注意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预防食物中毒。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3.5 KB 时间:2026-02-13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安全生产月题库答案

一、判断 1.事故发生单位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5 万元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一般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 20%—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3.事故等级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所有经济损失来划分的。( ) 4.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 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60%的罚款。 ( ) 6.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 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人民检察院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 7.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8.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逃匿的, 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 60%~100%的罚款。( ) 10.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可采取加强管理加 强安全教育措施后继续使用。( ) 11.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2.《刑法》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 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 13.将《刑法》第 134 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14.某俱乐部发生火灾,伤亡惨重,直接负责人可能要被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 3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15.某建筑施工队队长强令施工人员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该施工队长可能被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6.轨迹交叉论发生伤亡事故的时空概念是人、管理两事件链相交的时间地点。( ) 17.压缩气体溶解在溶剂中的气体形成了溶解气体。( ) 18.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 19.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 20.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应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一档、内容完整、索引清晰、真实可靠。 ( ) 2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 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 23.物料提升机应装设上极限位置限位器,吊笼的越程应不小于 3 米。( ) 24.消防工作主要是进行消防监督、火灾预防扑救,审核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查处火灾 事故等工作。( ) 25.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是指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压力 事故。( ) 26.职业中毒可分为急性、慢性亚急性三种形式。( ) 27.设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28.运转中的机械设备对人的伤害方式主要有撞伤、压伤、轧伤、卷缠等。( ) 29.火灾逃生的四个要点是①防烟熏;②果断迅速逃离火场;③寻找逃生之路;④等待他救。 ( ) 30.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 作证。( ) 3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 职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职业防护设备人个防护用品。( ) 3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部分负责。( ) 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 34.申请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矿工商贸企业,评审得分应大于 90 分。( ) 3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也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 36.不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37.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综合治理。( ) 38.工伤人员在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后,不可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39.新建厂房、商场等设施场所都必须进行三同时审批。( ) 40.一次事故中死亡 3~9 人的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41.擅自储存危险物品的应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关闭。( ) 42.《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43.获得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由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相应牌匾。( ) 4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2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45.漏电保护器主要是提供直接接触防护。( ) 4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 47.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专长,对所调查事故利害关系没有要 求。( ) 48.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 见的,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49.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但无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 50.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除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外任何人无权向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 51.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 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 52.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1 KB 时间:2026-02-13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 00 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 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 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 般分为以下等级:【2018 单选-2 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 因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报告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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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台账-009.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台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09 说 明 一、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外,应按规 定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1 h 内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在事故报 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二、抢险与救护: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 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 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企业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应设警戒线。 三、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企业发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 故调查,负责人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 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3、管理措施。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 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 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窒息 20、其他伤害。 五、《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1、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2、间接原因 3、 分析事故原因的步骤。 六、事故性质:一般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 八、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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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题库--多选题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题库 多选题 (1)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BCDE)。 A、危险化学品事故 B、自然灾害 C、事故灾难 D、公共卫生事件 E、社会安全事件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 条 (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 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ACDE)。 A、特别重大 B、特大 C、重大 D、较大 E、一般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 条 (3)位于某省某市的中央企业某集团一下属化工厂发生爆炸事 故,引起有毒气体泄漏,导致 33 人中毒死亡。依据《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该起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为( AB )。 A.国务院 B.国务院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C.集团总部 D.省人民政府 E.市人民政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 19 条 (4)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内容包括:(ABCD) A.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B. 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C.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D. 突发事件事后恢复与重 建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第二条 (8)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 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 ABCDE ),并 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A. 调查 B. 登记 C. 风险评估 D. 定期进行检查 E. 定期进行监控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第二十条 (9)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 组 织 协 调 运 输 经 营 单 位 , 优 先 运 送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所 需 ( ABCD )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A. 物资 B. 设备 C. 工具 D. 应急救援人员 E. 工程 技术人员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章第五十二条 (10)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 分四级,分别用( ABCD )表示。 A. 红色 B. 橙色 C.黄色 D.蓝色 E. 绿色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章第四十二条 (11)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应当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 ABD )。 A. 宣传动员 B. 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呼救 C. 打击犯罪 D. 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章第五十五条 (1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受影响 地区尽快恢复( ABCE ),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 民政府报告。 A. 生产 B. 社会秩序 C. 生活 D. 文化 E. 工作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13)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 区遭受的损失实际情况,提供( BCD )。 A. 政治关怀 B. 资金 C. 物资支持 D. 技术 指导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章第六十条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的要求 是( BCE )。 A. 详实 B. 及时 C. 准确 D. 全面 E. 完整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1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是( ABCDEF )。 A. 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 场情况 C. 事故的简要经过 D.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 人数 E. 已经采取的措施 F.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3 KB 时间:2026-04-30 价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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