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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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生产安全
事故的
报告
和
调查处理,落实
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安全
生产法》
和《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第三条 根据
生产安全
事故(以下简称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
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
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
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
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2.重大
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含 10 人),30 人以
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
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3.较大
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含 3 人)10 人以下
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
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4.一般
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
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
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
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和
事故损失,查明
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责任,总结事
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
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用工单位对
事故进行
调查处理。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依法参加
事故调查处理,并有权向
有关部门提出
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
事故的
报告和
依法
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如实
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安
全保卫部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如实
报告。如有需要,
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保卫部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
报告。
第九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
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
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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