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通用参考模板(WORD 文档/A4 打印/可 编辑/页眉可删)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 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 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 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 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 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 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 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 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 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1.5 KB 时间:2025-08-13 价格:¥2.00
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深入加强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不断提升学校公共 卫生工作的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 生命安全,提高学校应对饮水污染 的处置能力,根据《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饮用水卫生管 理要求》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本校突发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建立 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与控制我校饮水污染 的发 生,切实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 机构 建立和健全学校突发饮水污染事件的处理 机构,以便 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后能快速及时地处理。学校成立突发饮 水污染事件的领导小组。 三、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条件。学校发生生活用水、饮用水污染事件。 2、处理办法: ①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饮用水的供应。 ②迅速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局体卫科,同时 报区疾病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 3、汇报内容:①报告饮水污染造成不适的师生人数、 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②学校责任人和联系电话;③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 施;④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4、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并通知家长。 5、保留水样、装置容器、设备和现场。 6、配合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各部门 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 制在最小范围。 8、保险机构介入处理。 9、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10、书面汇报前因后果及处罚情况。 11、整改计划、措施。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6 KB 时间:2025-08-19 价格:¥2.00
Print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工作计划 【一】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有效性,促进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 法检查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 法责任追究的暂行 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4 号)、《安徽省安全生产 条例 》 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在 总结 201X 年安全生产计 划执法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建立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公正 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枉不纵。 2、属地监管原则。坚持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界定市安监局、乡镇(街道 )执法检查的对象,强化属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 3、全覆盖原则。在坚持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基础上,通过重点执法检查方式 ,把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工贸、职业健康等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做到全覆盖、不缺失。 4、计划统筹原则。根据市安监局现有的执法力量、装备条件及监管对象的数 量、规模和分布特点,并结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科学统筹执法检查的对象、时间、 次数和方式,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二、市安监局当前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和工作日分析 (一)执法力量:市安监局现有综合、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 、职业健康和政策法规 5 个执法职能科室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大队(内设二 级机构,侧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具备执法资格的共 18 人;用于监管执法车辆 5 部(单位车辆 3 部、租用社会车辆 2 部)。 (二)执法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365-11-52*2)天*18 人=4500 非行政执法工作日:1390 1、应急值班每人每月 2 天:2 天*18 人*12 月=432 2、学习培训每人每周 0。5 天:0。5 天*18 人*52 周=468 3、参加党群活动、考核、会议每人每月 1 天:1 天*18 人*12 月=216 4、病假、事假每人每年 3 天:3 天*18 人=54 5、法定年休假:15 天*8 人+10 天*10 人=220 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279 1、证件发放:每月 1 天,发放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 许可证。1 天*4 人*12 月=48 2、现场验收、审查:40 个*1 天*3 人*1。5(系数)=180 3、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报告 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每季度 3 天。3 天*4 人*4 季度=48 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每年 4 起。4 起*3 天*3 人=36 5、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每年 1 起。1 起*3 天*4 人=12 6、安全生产举报查处:每月 5 起。5 起*1 天*3 人*12 月=180 7、参加政府及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打非治违行动:每季度 1 次。4 次*1 天*18 人=72 8、参加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每年 3 次。3 次*1 天*18 人 =54 9、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每月 4 起。4 起*0。5 天*3 人*12 月=72 10、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每年 12 天。 12 天*4 人=48。 11、有关报告、 制度 、安全措施的备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每月 1 天。1 天*6 人*12 月=72 12、召开、参加有关安全工作会议:每人每月 0。5 天。0。5 天*18 人*12 月 =108。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1.5 KB 时间:2025-08-25 价格:¥2.0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汇编(2023版) 编 制: 2023 年 X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年)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年)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111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 ..........................................................13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13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13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 ...........................................142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 年) ...............................................15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年) .............................................159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 ...........................................16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17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178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82 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 .....................................................18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 .........................................19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年) .............................................201 防汛条例(2011 年) .........................................................21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 年) .......................................218 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年) ...................................................2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年) ...........................................223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 ..........................................................225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25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2015 年) .............................228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年) .............................................229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236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 年) .....................23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47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 年) .............................................255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 年) ..........................260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63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 年) ......................................266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85 K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为及时准确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 化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重大生产 事故发生,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本办 法进行登记建档。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 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 (一)建设部建质〔2004〕213 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二)《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中明确的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 应组织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如实将拟 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安全措施备案时,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的,应根 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登记上报。 三、施工单位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建 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重 大危险源公示牌》, 向有关人员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 的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和责 任人等内容。 五、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5 天,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进展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查。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在施工区域设置警 戒线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后,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告知单》,并及时报送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公示、施工告知和 实施完毕告知等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经常组织分包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施进行安 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八、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通过采取方案审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0 KB 时间:2025-08-31 价格:¥2.00
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为及时准确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 化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重大生产 事故发生,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本办 法进行登记建档。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 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 (一)建设部建质〔2004〕213 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二)《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中明确的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 应组织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如实将拟 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安全措施备案时,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的,应根 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登记上报。 三、施工单位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建 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重 大危险源公示牌》, 向有关人员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 的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和责 任人等内容。 五、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5 天,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进展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查。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在施工区域设置警 戒线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后,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告知单》,并及时报送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公示、施工告知和 实施完毕告知等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经常组织分包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施进行安 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八、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通过采取方案审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0 KB 时间:2025-09-04 价格:¥2.00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通用参考模板(WORD 文档/A4 打印/可 编辑/页眉可删)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 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 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 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 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 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 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 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 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 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1.5 KB 时间:2025-10-15 价格:¥2.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工作计划 【一】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有效性,促进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检 查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 任追究的暂行 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安徽省安全生产 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在 总结 201X年安全生产计划执法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 ,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建立规范的安全 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枉不纵。 2、属地监管原则。坚持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界定市安监局、乡镇(街道)执 法检查的对象,强化属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 3、全覆盖原则。在坚持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基础上,通过重点执法检查方式,把 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工贸、职业健康等行业生产 经营单位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做到全覆盖、不缺失。 4、计划统筹原则。根据市安监局现有的执法力量、装备条件及监管对象的数量、 规模和分布特点,并结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科学统筹执法检查的对象、时间、次数 和方式,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二、市安监局当前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和工作日分析 (一)执法力量:市安监局现有综合、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职 业健康和政策法规5个执法职能科室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大队(内设二级机构 ,侧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具备执法资格的共18人;用于监管执法车辆5部(单位车 辆3部、租用社会车辆2部)。 (二)执法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365-11-52*2)天*18人=4500 非行政执法工作日:1390 1、应急值班每人每月2天:2天*18人*12月=432 2、学习培训每人每周0。5天:0。5天*18人*52周=468 3、参加党群活动、考核、会议每人每月1天:1天*18人*12月=216 4、病假、事假每人每年3天:3天*18人=54 5、法定年休假:15天*8人+10天*10人=220 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279 1、证件发放:每月1天,发放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许可证 。1天*4人*12月=48 2、现场验收、审查:40个*1天*3人*1。5(系数)=180 3、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报告 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每季度3天。3天*4人*4季度=48 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每年4起。4起*3天*3人=36 5、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每年1起。1起*3天*4人=12 6、安全生产举报查处:每月5起。5起*1天*3人*12月=180 7、参加政府及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打非治违行动:每季度1次。4次*1天*18人=72 8、参加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每年3次。3次*1天*18人=54 9、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每月4起。4起*0。5天*3人*12月=7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7 KB 时间:2025-10-17 价格:¥2.00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3 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 年 10 月 8 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 年 7 月 1 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 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 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 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 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 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 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2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 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 24 小时应急咨 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 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 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 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3 名以上登记人员;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5 KB 时间:2025-10-25 价格:¥2.0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汇编(2023版) 编 制: 2023 年 X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年)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年)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111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 ..........................................................13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13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13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 ...........................................142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 年) ...............................................15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年) .............................................159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 ...........................................16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17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178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82 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 .....................................................18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 .........................................19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年) .............................................201 防汛条例(2011 年) .........................................................21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 年) .......................................218 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年) ...................................................2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年) ...........................................223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 ..........................................................225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25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2015 年) .............................228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年) .............................................229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236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 年) .....................23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47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 年) .............................................255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 年) ..........................260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63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 年) ......................................266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85 KB 时间:2025-11-11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5 号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已经 2024 年 3 月 12 日应急管理部第 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王祥喜 2024 年 4 月 4 日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 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 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 适用本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 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参照本办法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是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 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复 议事项;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同时组织办理应急管理部行 政应诉有关事项。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遵循 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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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深入加强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不断提升学校公共 卫生工作的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 生命安全,提高学校应对饮水污染 的处置能力,根据《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饮用水卫生管 理要求》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本校突发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建立 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与控制我校饮水污染 的发 生,切实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 机构 建立和健全学校突发饮水污染事件的处理 机构,以便 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后能快速及时地处理。学校成立突发饮 水污染事件的领导小组。 三、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条件。学校发生生活用水、饮用水污染事件。 2、处理办法: ①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饮用水的供应。 ②迅速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局体卫科,同时 报区疾病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 3、汇报内容:①报告饮水污染造成不适的师生人数、 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②学校责任人和联系电话;③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 施;④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4、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并通知家长。 5、保留水样、装置容器、设备和现场。 6、配合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各部门 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 制在最小范围。 8、保险机构介入处理。 9、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10、书面汇报前因后果及处罚情况。 11、整改计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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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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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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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3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 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2018 年 6 月 19 日应急管理部第 8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年 3 月 20 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 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 1), 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 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 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 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1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汇编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年)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年)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120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14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14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14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 ...........................................151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 年) ...............................................16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年) .............................................168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 ...........................................17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18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186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90 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 .....................................................19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 .........................................20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年) .............................................209 防汛条例(2011 年) .........................................................222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 年) .......................................226 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年) ...................................................22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年) ...........................................231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233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33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2015 年) .............................236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年) .............................................237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245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 年) .....................24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55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 年) .............................................26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 年) ..........................268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71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 年) ......................................274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8 MB 时间:2026-02-08 价格:¥2.00
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为及时准确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 化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重大生产 事故发生,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本办 法进行登记建档。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 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 (一)建设部建质〔2004〕213 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二)《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中明确的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 应组织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如实将拟 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安全措施备案时,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的,应根 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登记上报。 三、施工单位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建 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重 大危险源公示牌》, 向有关人员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 的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和责 任人等内容。 五、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5 天,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进展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查。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在施工区域设置警 戒线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后,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告知单》,并及时报送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公示、施工告知和 实施完毕告知等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经常组织分包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施进行安 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八、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通过采取方案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7.5 KB 时间:2026-02-18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8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应急管理部第 29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5 年 11 月 27 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应急管 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程的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 本办法。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 处罚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对煤矿、煤矿企业等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 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 开的原则。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 为依据,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应急管理部门所给予 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应急管理部门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 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 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 方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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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 5 号 《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05 年 12 月 30 日云南省建设 厅第 1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 OO 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市政公用运营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是指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交通、 垃圾处理和公园等可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州、市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城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 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单位应当在保证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连 续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运行效率。 第五条 市政公用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 监理任务。 第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 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限为 1 年。 试运营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 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天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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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 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 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 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 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 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 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 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 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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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为及时准确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 化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重大生产 事故发生,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本办 法进行登记建档。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 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 (一)建设部建质〔2004〕213 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二)《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中明确的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 应组织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如实将拟 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安全措施备案时,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的,应根 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登记上报。 三、施工单位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建 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重 大危险源公示牌》, 向有关人员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 的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和责 任人等内容。 五、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5 天,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进展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查。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在施工区域设置警 戒线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后,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告知单》,并及时报送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公示、施工告知和 实施完毕告知等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经常组织分包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施进行安 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八、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通过采取方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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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 1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OO 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 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 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 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www.cnshu.cn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 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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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 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 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 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 一时间内,拨打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 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拨 打急救电话“120”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 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向相关部门报告: 1、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 1 人或财产损失 1 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 学校应当在 24 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2、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 1 人或重伤 3 人或财产损失 1 万元以上的安全 事故后,学校应当在 2 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 小时内 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 面结案报告。 3、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 3 人或重伤 10 人或财产损失 5 万元以上的安 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 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 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 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 况、事故 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 当报告的事项。 六、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事故应急处理 程序: 1、学生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 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及时把学 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 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 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2、在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 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 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3、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 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若有学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教师立即护送 到附近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发生学生不适情况,学校应 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保护现场及 48 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2 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 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 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学校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 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 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6、场地、设施等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 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 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8 、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 学校应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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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 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 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 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 一时间内,拨打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 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拨 打急救电话“120”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 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向相关部门报告: 1、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 1 人或财产损失 1 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 学校应当在 24 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2、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 1 人或重伤 3 人或财产损失 1 万元以上的安全 事故后,学校应当在 2 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 小时内 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 面结案报告。 3、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 3 人或重伤 10 人或财产损失 5 万元以上的安 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 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 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 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 况、事故 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 当报告的事项。 六、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事故应急处理 程序: 1、学生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 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及时把学 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 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 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2、在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 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 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3、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 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若有学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教师立即护送 到附近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发生学生不适情况,学校应 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保护现场及 48 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2 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 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 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学校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 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 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6、场地、设施等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 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 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8 、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 学校应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5 KB 时间:2026-04-30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