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化工安全-总局令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是关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
文本预览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
第 53 号
《危险
化学品
登记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
年 10 月 8 日公布的《危险
化学品
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 年 7 月 1 日
危险
化学品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
管理,规范危险
化学品
登记工作,为危险化
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
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
登记企业)生产或者
进口《危险
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
化学品的
登记和
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
化学品
登记制度。危险
化学品
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
统一发证、分级
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
化学品
登记的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
化学品
登记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化学品
登记中心(以下简称
登记中心),承办全国
危险
化学品
登记的具体
工作和技术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设立危险
化学品
登记办公室或
者危险
化学品
登记中心(以下简称
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
化学品
登记的具
体
工作和技术
管理工作。
2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
化学品
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
化学品
登记内容审核、危险
化学品
登记证的颁发和
管理工作;
(三)负责
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
化学品
登记信息
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登记系统)以
及危险
化学品
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
工作;
(四)负责
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
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 24 小时应急咨
询服务;
(五)组织
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
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
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
登记办公室危险
化学品
登记人员的培
训
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
化学品的
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
化学品
登记工作;
(二)对
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
化学品
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
工作;
(四)提供危险
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开展
登记培训,指导
登记企业实施
危险
化学品
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
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
登记机构)从事危险
化学品
登记的
工作
人员(以下简称
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
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
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3 名以上
登记人员;
免责申明
本网站提供的生产安全相关模板文件仅供参考和示例之用,属于通用性资料。用户下载并使用这些模板,即表示理解并同意:
- 本文件不构成任何法律、专业安全咨询或特定情况下的建议。
- 用户有责任根据自身具体业务、所在地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模板进行审查、修改和定制,确保其适用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 网站运营方对用户因使用、误用或依赖本网站提供的模板文件而导致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或特殊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法律责任)概不负责。
- 本网站及其运营方明确免除因用户访问、下载、使用或无法使用这些模板文件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损失、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业务中断、数据丢失等)或法律责任。
文件格式
提供Word(.doc)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