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安全-总局令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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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总局令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是关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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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总局令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文本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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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化学总局令
第 53 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化学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化学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
年 10 月 8 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化学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 年 7 月 1 日
危险化学品登记化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化学,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为危险化
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化学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
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登记化学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
统一发证、分级化学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化学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化学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化学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
登记的监督化学管理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化学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管理和技术化学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化学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
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
管理和技术化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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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化学管理
(三)负责化学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化学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
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管理
(四)负责化学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 24 小时应急咨
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
管理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管理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化学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
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3 名以上登记人员;
关建词: 登记 化学品 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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