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doc7)》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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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市政公用行业
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 5 号
《云南省
市政公用行业
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05 年 12 月 30 日云南省建设
厅第 1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 OO 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市政公用行业
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
市政公用运营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
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
市政公用行业
生产、经营、管理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
市政公用行业是指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交通、
垃圾处理和公园等可进行
生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州、市建设、
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城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
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事业
单位
及其
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市政公用行业
运营单位应当在保证
市政公用设施
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连
续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运行效率。
第五条
市政公用行业
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
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
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
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
单位安全
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建设
单位(或项目管理
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
单位承担
城市
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
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
监理任务。
第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
单位(或项目管理
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
格并具备基本
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
运营。试
运营期限为 1 年。
试
运营期满的,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
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
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天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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