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事故与应急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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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急管理部令
第 15 号
《
应急管理部
行政复议和
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已经 2024 年
3 月 12 日
应急管理部第 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王祥喜
2024 年 4 月 4 日
应急管理部
行政复议和
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应急管理部
行政复议和
行政应诉工作,依
法履行
行政复议和
行政应诉职责,发挥
行政复议化解
行政争议
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等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办理
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应诉事项,
适用本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
法定管辖的
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应诉事项,参照本办法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是
应急管理部
行政复议
机构(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
应急管理部
行政复
议事项;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同时组织办理
应急管理部行
政
应诉有关事项。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履行
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职责,遵循
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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