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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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事故与应急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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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管理部令
第 15 号
行政复议管理部行政和行政复议工作办法》已经 2024 年
3 月 12 日行政复议管理部第 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王祥喜
2024 年 4 月 4 日
行政复议管理部行政和行政复议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管理部行政和行政复议工作,依
法履行行政和行政复议职责,发挥行政化解行政争议
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复议管理部办理行政案件、行政复议事项,
适用本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
法定管辖的行政案件、行政复议事项,参照本办法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复议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是行政复议管理部行政
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管理部行政复
议事项;行政复议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管理部行
复议有关事项。
第四条 行政复议管理部履行行政、行政复议职责,遵循
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关建词: 行政复议 应诉 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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