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篇一: 为了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根据资安发(201X)1 号《资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资兴市安全生产“监管执 法年”活动方案的 通知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工作计划 。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严格落 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 重点,以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为主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 工作目标:全面加强建筑施工、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格执法,严厉 处罚,严肃问责,狠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执法工作落实。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黎长河同志任组长,副局长何旌 辉、邓向京任同志副组长,局各党组成员、市质安站站长卢晓华、市燃气办主任黄 文、局执法大队大队长石国彪,局市场管理股股长易志勇、局工程管理股股长李宁 峰,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谢锋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执 法大队。 三、执法重点 1、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为重点,并 结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检查,重点严厉打击非法发包转包、建设手 续不全、资质挂靠;脚手架、支模架、起重机械、工程机械;特种人员、工程机械操 作人员无证或为经培训上岗;工程机械高边坡、深基坑作业;施工用电、消防安全;使 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市政工程未经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或评估弄虚作假违规施工,存在地质灾害风险未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施工形成的高边坡治理不到位诱发地质灾害等非法违法行为。 2、燃气、液化气安全监管执法以燃气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为重点,并结合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检查,重点严厉打击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燃气管道项目,违 反规划设计擅自改变管线布局,使用不合格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隐蔽工程被 非法违法构筑物占压;无证充装、经营、储存燃气,燃气经营门店超量存放,经营 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非法违法行为。 3、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要严格执法程序,建立执法 工作台帐,认真填写执法文书,要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结合定 点执法、随机抽查执法和执法监察,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定点选取执法企业的名 单和执法时间,明确执法监察的具体形式和工作安排;要依据监管单位上报、群众 检举信息,依法对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保持打非治违高 压态势。依法住建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到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 作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打击违法违规 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 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开展“一月一警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 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强化监管责任意识。局属各单位各股室按照安 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工作,督促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的要求,提高各部门“依法监管、责任法定”的法制意识;要保持打非治违 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建设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按照“两月一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 201X 年安全生产监管及执法计划检查安排表》(见附件),局属相关单位及股室要 按照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监管及执法检查,各监管单位要切实负起监管 职能,局相关单位、股室要全力配合,保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 开展。 (二)强化学习、规范执法、着力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要加强对执 法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做到适 应法律条款和技术标准准确,执法程序合法,文书填制规范;要认真贯彻执行《资 兴市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 行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 备案制,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 规 定 时间内逐级进行备案。要认真做好执法统计、分析和 总结 工作,及时解决发现 问题,促进执法工作计划的全面实施。 (三)加强考核、落实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落实到位。要严格落实 责任制,对监管范围内的建筑工地、燃气企业及燃气经营网点都要明确落实分管领 导、责任单位、具体监管人员,做到上下无缝对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要把安 全监管执法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做到有部署、有计划、 有检查。要加大对执法工作计划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严 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全面提升执法质量,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落 实到位。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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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的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的依法治国、县委依 法治县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和科学化,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20xx 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 工作计划 》巴安监发[20xx]1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 ,制定全县 20xx 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 、科学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 、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继续深入开展“ 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强化源头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督 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严 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事故、 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 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通过强化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督查、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违法违 章行为的查处,促进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危害、道 路交通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确保全 县各类事故指标严格控制在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以内。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企业安全隐患逐级排查治理责 任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排查不深入 、走过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严格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企业“黑 名单”制度。运用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切实监控和有效治理各类安 全隐患。 (二)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 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报请县 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予 以处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 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司、 监察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落实到位。 (三)积极推进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督 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 生“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个体防护等制度,切实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 (四)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行政执法决策程序,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事故单位和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建立事故瞒报谎报查处跟踪制度,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健全事 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机制,完善诫勉约谈、责任追究、警示通报等制度。加强执法 案卷评审和执法统计分析,严格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执法监察工作重点 坚持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重点建设项目、 交通运输及旅游景点、人员密集场所等为监察执法重点,在监察执法中,以隐患排 查治理为中心,重点打击“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非”( 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 时段的执法监察。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六大系统建设、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落实、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 育、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设健全和职业危害的申报、检测 、企业标准化的创建、法定人员的培训等情况进行执法检。 (一)煤矿: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大力推进 煤矿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的“四化”建设,严肃查处瓦斯超标 、粉尘防治、透水作业、空顶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强化煤矿矿长带班值班责任、 职业病预防和劳动用工管理,保证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 应急救援能力。 (二)非煤矿山: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要求,把握重点季节和 时段,扎实开展非煤矿山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杜绝非法违法承包(转包) 、以探代采等违法生产行为,督促相关单位深化专项整治,确保整治效果。 (三)危险化学品:对全县境内的加油加气站、氧气、乙炔气、甲醇改装等危 险化学品行业的`重点检查。重点查处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依法进行“三同时”审查以及在特种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安全防护距离等方面存 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行政许可换(领)证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职业健康、 保险缴纳、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佩戴及使用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活动。 (四)烟花爆竹:严肃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无证生产经营、三超两改和违 禁使用“氯化钾”以及制定和执行结编机、装兑机、烘记等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等方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 KB 时间:2025-08-26 价格:¥2.00
Print 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的依法治国、县委依 法治县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和科学化,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 201X 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 工作计划 》巴安监发[201X]1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 作实际,制定全县 201X 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 、科学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 、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继续深入开展“ 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强化源头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督 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严 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事故、 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 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通过强化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督查、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违法违 章行为的查处,促进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危害、道 路交通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确保全 县各类事故指标严格控制在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以内。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企业安全隐患逐级排查治理责 任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排查不深入 、走过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严格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企业“黑 名单”制度。运用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切实监控和有效治理各类安 全隐患。 (二)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 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报请县 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予 以处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 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司、 监察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落实到位。 (三)积极推进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督 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 生“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个体防护等制度,切实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 (四)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行政执法决策程序,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事故单位和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建立事故瞒报谎报查处跟踪制度,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健全事 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机制,完善诫勉约谈、责任追究、警示通报等制度。加强执法 案卷评审和执法统计分析,严格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执法监察工作重点 坚持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重点建设项目、 交通运输及旅游景点、人员密集场所等为监察执法重点,在监察执法中,以隐患排 查治理为中心,重点打击“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非”( 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 时段的执法监察。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六大系统建设、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落实、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设健全和职业危害的申报、检 测、企业标准化的创建、法定人员的培训等情况进行执法检。 (一)煤矿: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大力推进 煤矿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的“四化”建设,严肃查处瓦斯超标 、粉尘防治、透水作业、空顶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强化煤矿矿长带班值班责任、 职业病预防和劳动用工管理,保证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 应急救援能力。 (二)非煤矿山: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要求,把握重点季节和 时段,扎实开展非煤矿山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杜绝非法违法承包(转包) 、以探代采等违法生产行为,督促相关单位深化专项整治,确保整治效果。 (三)危险化学品:对全县境内的加油加气站、氧气、乙炔气、甲醇改装等危 险化学品行业的重点检查。重点查处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依法进行“三同时”审查以及在特种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安全防护距离等方面存在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行政许可换(领)证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职业健康、保 险缴纳、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佩戴及使用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活动。 (四)烟花爆竹:严肃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无证生产经营、三超两改和违 禁使用“氯化钾”以及制定和执行结编机、装兑机、烘记等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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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汇编(2023版) 编 制: 2023 年 X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年)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年)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111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 ..........................................................13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13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13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 ...........................................142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 年) ...............................................15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年) .............................................159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 ...........................................16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17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178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82 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 .....................................................18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 .........................................19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年) .............................................201 防汛条例(2011 年) .........................................................21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 年) .......................................218 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年) ...................................................2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年) ...........................................223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 ..........................................................225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25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2015 年) .............................228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年) .............................................229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236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 年) .....................23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47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 年) .............................................255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 年) ..........................260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63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 年) ......................................266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85 K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的依法治国、县委依法治 县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 任,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 学化,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201X年安 全生产监察执法 工作计划 》巴安监发[201X]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全县201X年安全生产监 察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 学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 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有 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强化源头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督促 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严厉 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事故、有 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好转。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通过强化安全 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督查、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 为的查处,促进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危害、道路交 通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确保全县各 类事故指标严格控制在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以内。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企业安全隐患逐级排查治理责任制 ,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排查不深入、 走过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严格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企业“黑名 单”制度。运用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切实监控和有效治理各类安全 隐患。 (二)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报请县政 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予以 处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 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司、监 察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落实到位。 (三)积极推进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督促用 人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 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个体防护等制度,切实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四)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行政执法决策程序,按照“科学严谨、依 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建立事故瞒报谎报查处跟踪制度,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健全事故 查处分级挂牌督办机制,完善诫勉约谈、责任追究、警示通报等制度。加强执法案 卷评审和执法统计分析,严格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执法监察工作重点 坚持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重点建设项目、交通 运输及旅游景点、人员密集场所等为监察执法重点,在监察执法中,以隐患排查治 理为中心,重点打击“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非”( 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 时段的执法监察。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六大系统建设、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落实、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设健全和职业危害的申报、检 测、企业标准化的创建、法定人员的培训等情况进行执法检。 (一)煤矿: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大力推进煤 矿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的“四化”建设,严肃查处瓦斯超标 、粉尘防治、透水作业、空顶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强化煤矿矿长带班值班责任、 职业病预防和劳动用工管理,保证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 应急救援能力。 (二)非煤矿山: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要求,把握重点季节和时段 ,扎实开展非煤矿山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杜绝非法违法承包(转包)、以 探代采等违法生产行为,督促相关单位深化专项整治,确保整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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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施放气球安 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施放气 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施放气球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施放气 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施放气球生产 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企业 资质 管理 1.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且 在有效期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施放气球管 理办法》第六条、 第十一条 1.《施放气球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1.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 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验证施放气球资质条件、作业 人员符合规定数量。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施放气球管理 办法》第七条、第 二十二条 1. 《施放气球管 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 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1.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 保证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用于配备施放气球劳动防护用 品的经费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 三、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3.用于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经费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行)》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低于 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的罚款,对主要 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10%以上 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8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依法配备施放气球安全生产管 查看资料 1.《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 1. 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6 KB 时间:2025-10-09 价格:¥2.00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表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以建设“两型社会”大河西先导区的战略要求,围 绕全面建设“和谐望城”,突出责任落实、监督执法、源头治理三大重点,进一步 创新监管手段,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隐患治理,落实治本之举,努力推进全县安全 生产秩序的进一步好转。年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要在“三个更加注重”上下功夫,突出抓好12项工作。 (一)更加注重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考核问责力度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考核与问责力度,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平安望城”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 核为载体,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细化规范 乡镇、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推进落实基层安全管理责任。 2.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任的部门,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安全生产 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支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 任的部门做好工作,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 一步完善安委会例会制度,建立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 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高度重视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程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出对园区、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落实安全管理 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缺,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以经济政策引导、典型企业示范、隐患排查督促、许可执法把关、舆论宣传监督 、热情服务推动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倡导“安 全生产荣辱观”,引导企业自觉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责任。 (二)更加注重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 通过严格监督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深化专项整治,推进建立规范有序的 安全生产良好秩序。 5.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取缔和关停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着力推进安全生产秩序不断好转。 6.健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对社会影响广、区域性、倾向性的安全生 产问题实行综合治理,通过由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督 察督办、责任追究等措施,增强执法合力,着力解决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多头 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7.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着力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和各类事故隐患,定人、定责、定时,严格抓好整改落实,并建立完善隐患 整改反馈制度,实施跟踪督查。 8.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行 政处罚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乡镇委托执法工作, 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治理责任、治理措施、治理期限和 应急预案。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调 查处理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责 任事故,及时在全县通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受理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举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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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安全发 展、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以建设“两型社会”大河西先导区的战略要求, 围绕全面建设“和谐望城”,突出责任落实、监督执法、源头治理三大重点,进一 步创新监管手段,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隐患治理,落实治本之举,努力推进全县安 全生产秩序的进一步好转。20XX年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要在“三个更加注重”上下功夫,突出抓好12项工作。 (一)更加注重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考核问责力度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考核与问责力度,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平安望城”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 核为载体,建立科学的考核 办法 ,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细化规范乡镇、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推进落实基层安全管理责任。 2.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任的部门,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安全生产 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支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 任的部门做好工作,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 一步完善安委会例会 制度 ,建立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高度重视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程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出对园区、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落实安全管理 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缺,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以经济政策引导、典型企业示范、隐患排查督促、许可执法把关、舆论宣传监督 、热情服务推动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倡导“安 全生产荣辱观”,引导企业自觉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责任。 (二)更加注重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 通过严格监督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深化专项整治,推进建立规范有序的 安全生产良好秩序。 5.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取缔和关停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着力推进安全生产秩序不断好转。 6.健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对社会影响广、区域性、倾向性的安全生 产问题实行综合治理,通过由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督 察督办、责任追究等措施,增强执法合力,着力解决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多头 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7.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着力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和各类事故隐患,定人、定责、定时,严格抓好整改落实,并建立完善隐患 整改反馈制度,实施跟踪督查。 8.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行 政处罚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的'有关 规定 ,积极开展乡镇委托执法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用。大力推进安 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治 理责任、治理措施、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严格 执行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 制度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发生社会影响 较大的责任事故,及时在全县 通报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受理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举报 案件。 (三)更加注重治本之举,进一步加大基层基础和源头管理力度 落实治本之举,强化源头管理,尽快形成以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规范为 重点、以执法为保障的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首 要前提。 9.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形成高效务实、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在健全完善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的基础上,推进经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9.7 KB 时间:2025-10-12 价格:¥2.00
通信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建设 项目 管理 3.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 2. 《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第三款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2. 《建 设 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三项 1.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 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 产费用的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 3.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 4.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 费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 三、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5.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 所必须的资金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行)》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低于 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的罚款,对主要 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10%以上 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8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安全 生产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1. 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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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202X 俗话说:安全第一。不管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都也应该先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下面是由中国整理的201X年安全生产年度 工作计划 的一些范文,欢迎阅读。 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201X(一)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安全发 展、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以建设“两型社会”大河西先导区的战略要求, 围绕全面建设“和谐望城”,突出责任落实、监督执法、源头治理三大重点,进一 步创新监管手段,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隐患治理,落实治本之举,努力推进全县安 全生产秩序的进一步好转。201X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要在“三个更加注重”上下功 夫,突出抓好12项工作。 (一)更加注重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考核问责力度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考核与问责力度,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平安望城”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 核为载体,建立科学的考核 办法 ,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细化规范乡镇、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推进落实基层安全管理责任。 2.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任的部门,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安全生产 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支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 任的部门做好工作,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 一步完善安委会例会 制度 ,建立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高度重视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程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出对园区、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落实安全管理 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缺,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以经济政策引导、典型企业示范、隐患排查督促、许可执法把关、舆论宣传监督 、热情服务推动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倡导“安 全生产荣辱观”,引导企业自觉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责任。 (二)更加注重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 通过严格监督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深化专项整治,推进建立规范有序的 安全生产良好秩序。 5.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取缔和关停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着力推进安全生产秩序不断好转。 6.健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对社会影响广、区域性、倾向性的安全生 产问题实行综合治理,通过由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督 察督办、责任追究等措施,增强执法合力,着力解决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多头 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7.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着力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和各类事故隐患,定人、定责、定时,严格抓好整改落实,并建立完善隐患 整改反馈制度,实施跟踪督查。 8.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行 政处罚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的有关 规定 ,积极开展乡镇委托执法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用。大力推进安 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治 理责任、治理措施、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严格 执行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 制度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发生社会影响 较大的责任事故,及时在全县 通报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受理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举报 案件。 (三)更加注重治本之举,进一步加大基层基础和源头管理力度 落实治本之举,强化源头管理,尽快形成以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规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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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的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的依法治国、县委依法治 县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 任,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 学化,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20xx年安 全生产监察执法 工作计划 》巴安监发[20xx]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全县20xx年安全生产监 察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 学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 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有 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强化源头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督促 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严厉 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事故、有 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好转。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通过强化安全 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督查、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 为的查处,促进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危害、道路交 通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确保全县各 类事故指标严格控制在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以内。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企业安全隐患逐级排查治理责任制 ,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排查不深入、 走过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严格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企业“黑名 单”制度。运用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切实监控和有效治理各类安全 隐患。 (二)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报请县政 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予以 处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 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司、监 察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落实到位。 (三)积极推进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督促用 人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 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个体防护等制度,切实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四)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行政执法决策程序,按照“科学严谨、依 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建立事故瞒报谎报查处跟踪制度,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健全事故 查处分级挂牌督办机制,完善诫勉约谈、责任追究、警示通报等制度。加强执法案 卷评审和执法统计分析,严格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执法监察工作重点 坚持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重点建设项目、交通 运输及旅游景点、人员密集场所等为监察执法重点,在监察执法中,以隐患排查治 理为中心,重点打击“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非”( 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 时段的执法监察。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六大系统建设、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落实、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 育、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设健全和职业危害的申报、检测 、企业标准化的创建、法定人员的培训等情况进行执法检。 (一)煤矿: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大力推进煤 矿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的“四化”建设,严肃查处瓦斯超标 、粉尘防治、透水作业、空顶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强化煤矿矿长带班值班责任、 职业病预防和劳动用工管理,保证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 应急救援能力。 (二)非煤矿山: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要求,把握重点季节和时段 ,扎实开展非煤矿山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杜绝非法违法承包(转包)、以 探代采等违法生产行为,督促相关单位深化专项整治,确保整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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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篇一: 为了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根据 资安发(201X)1号《资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资兴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 ”活动方案的 通知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工作计划 。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严格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 点,以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为主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 工作目标:全面加强建筑施工、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格执法,严厉处罚 ,严肃问责,狠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执法工作落实。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黎长河同志任组长,副局长何旌辉、 邓向京任同志副组长,局各党组成员、市质安站站长卢晓华、市燃气办主任黄文、 局执法大队大队长石国彪,局市场管理股股长易志勇、局工程管理股股长李宁峰, 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谢锋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执法大 队。 三、执法重点 1、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为重点,并结合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检查,重点严厉打击非法发包转包、建设手续不 全、资质挂靠;脚手架、支模架、起重机械、工程机械;特种人员、工程机械操作人 员无证或为经培训上岗;工程机械高边坡、深基坑作业;施工用电、消防安全;使用 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市政工程未经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或 评估弄虚作假违规施工,存在地质灾害风险未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 工形成的高边坡治理不到位诱发地质灾害等非法违法行为。 2、燃气、液化气安全监管执法以燃气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为重点,并结合燃气 安全专项整治和检查,重点严厉打击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燃气管道项目,违反规 划设计擅自改变管线布局,使用不合格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隐蔽工程被非法 违法构筑物占压;无证充装、经营、储存燃气,燃气经营门店超量存放,经营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非法违法行为。 3、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要严格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工作 台帐,认真填写执法文书,要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结合定点 执法、随机抽查执法和执法监察,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定点选取执法企业的名单 和执法时间,明确执法监察的具体形式和工作安排;要依据监管单位上报、群众检 举信息,依法对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保持打非治违高压 态势。依法住建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到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 领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开展“一月一警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加 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强化监管责任意识。局属各单位各股室按照安全 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工作,督促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提高各部门“依法监管、责任法定”的法制意识;要保持打非 治违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建设领域各类非法违法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两月一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 了《201X年安全生产监管及执法计划检查安排表》(见附件),局属相关单位及股室 要按照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监管及执法检查,各监管单位要切实负起监 管职能,局相关单位、股室要全力配合,保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有 效开展。 (二)强化学习、规范执法、着力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要加强对执法人 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做到适应法 律条款和技术标准准确,执法程序合法,文书填制规范;要认真贯彻执行《资兴市 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重 大行政处罚 决定 备案制,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 规定 时间内逐级进行备案。要认真做好执法统计、分析和 总结 工作,及时解决发现问题,促进执法工作计划的全面实施。 (三)加强考核、落实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落实到位。要严格落实责任 制,对监管范围内的建筑工地、燃气企业及燃气经营网点都要明确落实分管领导、 责任单位、具体监管人员,做到上下无缝对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要把安全监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9.2 KB 时间:2025-11-07 价格:¥2.0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汇编(2023版) 编 制: 2023 年 X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年)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年)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111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 ..........................................................13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13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13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 ...........................................142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 年) ...............................................15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年) .............................................159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 ...........................................16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17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178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82 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 .....................................................18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 .........................................19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年) .............................................201 防汛条例(2011 年) .........................................................21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 年) .......................................218 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年) ...................................................2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年) ...........................................223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 ..........................................................225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25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2015 年) .............................228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年) .............................................229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236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 年) .....................23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47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 年) .............................................255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 年) ..........................260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63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 年)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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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施工 检测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防雷设计、 施工、检测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本单位防雷设计、施 工、检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设 计、施工、检测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防雷设计、施工、 检测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防雷设计、 施工、检测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防雷 设计、施工、检测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7.及时、如实报告防雷设计、施 工、检测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二、 企业 资质 管理 1.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检测资质证书,是否存在无资质 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设计、 施工、检测的。 2 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证书。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 设备与设施。 4.具有相应的规范、标准等资料, 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企业防雷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气象灾害防 御条例》第二十四 条 2.《防雷减灾管 理办法》(2013 年 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令)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1.《气象灾害防御 条例》第四十五条 2.《防雷减灾管理 办法》 (2013 年中国 气象局第 24 号令)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一 款、第二款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 年国务院第 570 号令)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 从事防雷设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二)在防雷装 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 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 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 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6 KB 时间:2025-11-22 价格:¥2.00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表 1:安全生产许可类 检 查 单 位 :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有无证照; 检 查 证 照。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二条。 1)未取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进 行 生 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 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二条。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件有效; 查验证照 有效期。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九 条 第 一 款。 2)安全生 产 许 可 证 逾 期 继 续 进行生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 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 续。”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 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 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 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五条。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证件有效; 查验采矿 许可证。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 实 施 办 法 》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第二 十八条。 3)采矿许 可 证 失 效 或被暂扣、 撤销、吊销 和注销,安 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交回;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二 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 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 15 日内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 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 撤销、吊销和注销后 5 日内向原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 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 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 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 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证照变更; 对比查验 工商营业 执照和许 可证。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 实 施 办 法 》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 令修订)第 二十一条。 4)安全生 产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变更;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二 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 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 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 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 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 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 手续,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照真实 合法。 查 验 证 照。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十三条。 5)非法取 得、转让、 冒 用 或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产 许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 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 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 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 四十六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09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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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 年) (2018 年 1 月 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 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85 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 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 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 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 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 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 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 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由所辖区域内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各级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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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 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2018 年 6 月 19 日应急管理部第 8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年 3 月 20 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 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 1), 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 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 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 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1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011 年 10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 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 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 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 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 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 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 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 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 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 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查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 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 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 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 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安全 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 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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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汇编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年)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年)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120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14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14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14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 ...........................................151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 年) ...............................................16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年) .............................................168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 ...........................................17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18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186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90 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 .....................................................19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 .........................................20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年) .............................................209 防汛条例(2011 年) .........................................................222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 年) .......................................226 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年) ...................................................22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年) ...........................................231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233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33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2015 年) .............................236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年) .............................................237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245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 年) .....................24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55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 年) .............................................26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 年) ..........................268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71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 年)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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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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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安全生产投入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18 说 明 一、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 号。 二、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范围为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 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 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 竹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 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 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 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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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8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应急管理部第 29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5 年 11 月 27 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应急管 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程的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 本办法。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 处罚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对煤矿、煤矿企业等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 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 开的原则。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 为依据,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应急管理部门所给予 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应急管理部门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 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 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 方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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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 1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OO 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 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 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 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www.cnshu.cn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 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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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225 题 法律法规 38 题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的行政处罚。 答:对 2、《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答:对 3、《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 具体规定。 答:对 4、《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 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答:对 5、《行政处罚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 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 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答:对 6、《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答:对 7、《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 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 答:对 8、《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 施行政处罚。 答:错 9、《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 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 处罚。 答:错 10、《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 事务的事业组织。 答:对 11、《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答:对 12、《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术鉴 定。 答:对 13、《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答:对 14、《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给 予行政处罚。 答:错 15、《行政处罚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答:错 16、《行政处罚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对 17、《行政处罚法》规定,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 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对 18、《行政处罚法》规定,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对 19、《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答:对 20、《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 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 折抵相应刑期。 答:对 21、《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 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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