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通信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是关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通信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文本预览
通信建设企业
生产执法
罚款表
项目
罚款内容
罚款
方法
罚款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
检查生产责
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
罚款
2.组织制定本
检查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
罚款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检查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
罚款
4.保证本
检查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
罚款
5.督促、
罚款本
检查的
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查看资料
现场
罚款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检查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
罚款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
罚款
《
生产法》第
十八条
《
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
检查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
安全生产,并责令生产经营
检查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
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安全生产;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
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
安全生产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
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安全生产。
二、
建设
项目
管理
3.建设项目的施工
检查应当按照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查看设计
现场
罚款
1.《
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
2. 《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第三款
1.《
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2. 《建 设 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三项
1.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施工
检查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
上 70 万元以下的
安全生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安全生产;
2. 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
检查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下的
安全生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安全生产。
1.生产经营
检查应当按国家规定
保证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
查看文件
现场
罚款
《
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
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
检查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
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
检查不具备
生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产经营
检查停产停业整顿。
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
产费用的
查看文件
《
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
《
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
3.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投入
查看文件
《
生产法》第
四十四条
《
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
4.用于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
费投入
查看文件
《
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四条
《
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
三、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5.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
生产
所必须的资金
查看文件
《
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
安全生产;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
检查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处罚规定(试
行)》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低于 10%的,对生产经营
检查处 1 万元的
安全生产,对主要
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的
安全生产;
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10%以上 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
检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
安全生产,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
安全生产;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
检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
安全生产,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8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安全生产。
四、
安全
生产
1.依法设置
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
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
罚款
1.《
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1.《
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1. 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未设置
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
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
安全生产;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
安全生产,对其
文件格式
提供Word(.docx)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