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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 表格等内容,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 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各类事故。 三.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承担需要向上级政府 部门通报的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并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归档。 3.2 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公司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3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类事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报 告。 四. 各类事故的界定 4.1 人员伤亡事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 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其 中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可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 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以上数字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生产事故: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4 KB 时间:2025-08-07 价格:¥2.00

35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对本公 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在本公 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件的调 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发生事故/ 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和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统计和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和分级 2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 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 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 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 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 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事故报告 7.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行政部和安全主任。或由部 门主管报告行政部和安全主任。对有人身伤亡的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和中毒事故,应 立即拔打 110、120、119 电话报警和请求救援。 7.2 行政部、安全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坪地街道安监 办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 7.3 事故所在部门主管参与事故调查,并填写《事故报告处理表》报行政部,经安全主任 审批后,由事故所在单位主管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事故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8.5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精编资料】-12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XXXX 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 XX 部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审批: 2020 年 6 月 10 日 目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3 2、工作标准 .............................................................................3 3、职责 .....................................................................................3 4、工作流程图 .........................................................................3 5、工作流程 .............................................................................4 6、记录 ...................................................................................19 7、支持性文件 .......................................................................19 月员工伤亡事故报表..............................................................21 月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情况月报表......................................22 安全质量环境定期大检查汇总表..........................................23 施工综合管理情况检查表......................................................24 特种作业人员台帐..................................................................26 重(轻)伤事故登记台帐......................................................27 死亡事故登记台帐..................................................................28 伤亡事故登记表......................................................................29 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30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92 KB 时间:2025-08-12 价格:¥2.00

安全制度】-15-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XX 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 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 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 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交通事故。凡是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 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6、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 理上报)。 7、其它事故。 二、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上报事故、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包括 1000 元); (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工,大面积停电,包括两套装置,两个变电所全停的电气 事故。 (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造成直接损失 100 元至 1000 元者(包括 1000 元在内)。 (3)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3、凡未达到上述 1、2 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造成降 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 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作业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 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三、事故的管理 1、事故的分管: (1)人身伤亡、爆炸,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的 爆炸事故,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 (3)作业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科和技术科负责管理; (4)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管理; (5)交通事故和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2、事故调查及处理: (1)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负责人立即组织安全、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 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 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 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公司负责管理。轻微事 故由分公司自行掌握处理。 (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安技科和有关部门 以及公司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将事故及 原因在 24 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 安全技术科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 (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全科,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 报送公司。 (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4)各分公司安全部门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 27 日前汇总报安全科。由主管负责 人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 (5)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 KB 时间:2025-08-12 价格:¥2.00

【标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XX 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杜绝各类安 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细则。 二、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和杜绝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设备安全、网络安 全事故的发生。 人身安全重伤率 0%、死亡事故为 0、网络安全事故为 0、客户安全生产投诉为 0; 人身安全轻伤率 1% 指标 目标 说明 人身安全重伤率 0% 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 人身安全轻伤率 1% 轻伤率=轻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 死亡事故为 0 设备、网络安全事故 <2 次 客户安全生产投诉 <2 次 三、安全管理组织 总经理(第一责任人) 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 运营支撑中心 专职安全管理员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四、职责 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1)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总责,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3)监督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2、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 (1)在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经费,配置安全防护措施; (4)组织制订本公司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5)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6)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 方案,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为现场配备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在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确保现场安全防护 措施到位,并做好安全防护设备的验收、发放记录; (3)对现场特殊岗位的人员资质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确保现场与安全 有关的岗位获得资质上岗; (4)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细则,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5)对现场危险源进行识别,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6)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 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8)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 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9)负责每月向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汇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资讯反馈工作。 4、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1)监督检查本项目组员工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督促本项目组员工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并对本项目的安全负 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9 KB 时间:2025-08-12 价格:¥2.00

【综合安全】-17-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 对本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 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 件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 发生事故/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 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和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统计和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和分级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 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 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 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 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 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 设备故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 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 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5 KB 时间:2025-08-12 价格:¥2.00

5-公司安全环保事故报告调查和责任追究及考核处理制度

安全环保事故报告、调查和责任追究处理制度 QLS/GG-AH-016-2013 版 次 C/O 实施日期 2013-02-01 审 核 人 编制人 1 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环保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保证信息渠 道的畅通,及时开展安全环保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带 来的损失,明确事故责任,规范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考核,制定本制 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环保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及责任 追究考核。 3 术语 3.1 事故 造成伤亡、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3.2 职工伤亡事故 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2.4 急性中毒事故 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 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 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事故。 3.3 突发环境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 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 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3.4生产事故 是指生产活动因非正常原因中断或效能下降,生产中断时间和经 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 3.5火灾事故 是指违背人们意志而发生的非正常性的着火事故。 3.6 相关责任人 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 3.7 外来单位 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在公司所属区域内进行其业务范围内活动的 法人单位。 4 事故分类标准 4.1 人身伤亡事故 4.1.1 轻伤事故 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 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 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标准者。 4.1.2 重伤事故 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 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失能 损失等于和超过 105 个工作日。 4.1.3 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 1 人以上的事故。 4.2 生产事故 4.2.1 一般生产事故 生产中断或设备停机时间超过规定限额,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 10 万元的事故; 4.2.2 重大生产事故 生产中断或设备停机时间超过规定限额,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50 万元的事故; 4.2.2 特大生产事故 造成生产长时间瘫痪或造成整个生产线停产时间超过规定限额, 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事故。 4.3 火灾事故 4.3.1 一般火灾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10 万元以内或重伤 1 人的事故。 4.3.2 重大火灾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50 万元或死亡 1 人的事故。 4.3.3 特大火灾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或死亡 2 人及以上的事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 KB 时间:2025-08-20 价格:¥2.00

16-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帐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帐 2014 年度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北 京 调 查 总 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 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 账 使 用 说 明 1.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因此台账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 认真进行登记,台账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2.本台账涉及的指标解释,依照北京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18 KB 时间:2025-08-28 价格:¥2.00

36.事故管理制度(12-1)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4.28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3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定义 4. 职责 5. 事故信息管理 6. 事故调查 7. 事故处罚程序 8. 相关支持/记录文件 9. 流程图 1. 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 尽可能迅速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 损失,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 定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 故、环境污染事故、对公司造成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4. 职责 4.1 发生事故后,事故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 安全事故分类 4.2.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5重伤事故:在职职工伤害事故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 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 105 天; 4.2.6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伤害后果不太严重的事故,表 现为劳动能力的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损失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事故; 5. 事故信息管理 5.1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 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报告后以最的方式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各级人员不得隐瞒不 报、谎报。 5.2 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5.2.1轻、重伤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于 24 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5.2.2死亡事故 5.2.2.1 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在半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全生 产办公室按规定上报。 5.2.2.2 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在十分钟内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全生 产办公室按规定上报。 5.2.2.3 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 全生产办公室按规定上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3 KB 时间:2025-10-13 价格:¥2.00

全生产标准化八要素-36.事故管理制度(12-1)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4.28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3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定义 4. 职责 5. 事故信息管理 6. 事故调查 7. 事故处罚程序 8. 相关支持/记录文件 9. 流程图 1. 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 尽可能迅速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 损失,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 定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 故、环境污染事故、对公司造成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4. 职责 4.1 发生事故后,事故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 安全事故分类 4.2.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5重伤事故:在职职工伤害事故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 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 105 天; 4.2.6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伤害后果不太严重的事故,表 现为劳动能力的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损失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事故; 5. 事故信息管理 5.1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 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报告后以最的方式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各级人员不得隐瞒不 报、谎报。 5.2 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5.2.1轻、重伤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于 24 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5.2.2死亡事故 5.2.2.1 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在半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全生 产办公室按规定上报。 5.2.2.2 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在十分钟内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全生 产办公室按规定上报。 5.2.2.3 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 全生产办公室按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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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标准化模板-12.1.1-4事故统计

2 0 1 年 事 故 统 计 表 人身事故 火灾/爆炸事故 交通事故 中毒事故 月份 发生 次数 死亡 人数 轻伤 人数 重伤 人数 发生 次数 死亡 人数 重伤 人数 直接 损失 发生 次数 死亡 人数 重伤 人数 直接 损失 发生 次数 死亡 人数 重伤 人数 直接 损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其中:发生上报政府级以上事故 起,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 起,发生环保污染事故 起。 备注:本年职工平均人数: 人,本年轻伤人数: 人, 千人负伤率: ‰,企外事故 起,企外伤亡人数: 起。 企业负责人: 部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 年 事 故 统 计 表 人身事故 火灾/爆炸事故 交通事故 中毒事故 部门 发生 次数 死亡 人数 轻伤 人数 重伤 人数 发生 次数 死亡 人数 重伤 人数 直接 损失 发生 次数 死亡 人数 重伤 人数 直接 损失 发生 次数 死亡 人数 重伤 人数 直接 损失 其中:发生上报政府级以上事故 起,事故发生单位: 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 起,事故发生单位: 发生环保污染事故 起,事故发生单位: 企业负责人: 部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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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资料】-12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XXXX 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 XX 部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审批: 2020 年 6 月 10 日 目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3 2、工作标准 .............................................................................3 3、职责 .....................................................................................3 4、工作流程图 .........................................................................3 5、工作流程 .............................................................................4 6、记录 ...................................................................................19 7、支持性文件 .......................................................................19 月员工伤亡事故报表..............................................................21 月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情况月报表......................................22 安全质量环境定期大检查汇总表..........................................23 施工综合管理情况检查表......................................................24 特种作业人员台帐..................................................................26 重(轻)伤事故登记台帐......................................................27 死亡事故登记台帐..................................................................28 伤亡事故登记表......................................................................29 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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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 云南段项目经理部二分部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审批: 2018 年 6 月 10 日 1 目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3 1、目的 ..................................................................................................3 2、工作标准 ..........................................................................................3 3、职责 ..................................................................................................3 4、工作流程图 ......................................................................................3 5、工作流程 ..........................................................................................4 6、记录 ................................................................................................19 7、支持性文件 ....................................................................................19 月员工伤亡事故报表 ..........................................................................21 月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情况月报表 ..................................................22 安全质量环境定期大检查汇总表 ......................................................23 施工综合管理情况检查表 ..................................................................24 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26 重(轻)伤事故登记台帐 ..................................................................27 死亡事故登记台帐 ..............................................................................28 伤亡事故登记表 ..................................................................................29 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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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帐

-1-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帐 2014 年度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北 京 调 查 总 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 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 账 使 用 说 明 1.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因此台账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 认真进行登记,台账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2.本台账涉及的指标解释,依照北京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 4.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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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报表

XXXX 公司 安全管理表格 A 类 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报表 表 9-1 企业详细名称 代码 企业详细地址 国民经济行业 代码 分级隶书关系 代码 国民经济类型 代码 企业规模 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类别 发生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企业主管部门 直接经济损失 元 事故原因: 事故现场初步处理意见: 事故伤亡情况:死亡 人;重伤 人;轻伤: 人 伤亡程 度 用工性 质 姓名 性 别 年 龄 死 亡 重 伤 轻 伤 正 式 工 合 同 工 农 民 本工 工种 年龄 入厂 (场) 时间 安全 教育 情况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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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书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体现我公司的“安全第一 平安是福”的职业安全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控制各类伤 亡和其它重大事故,预防或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保障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具体如下: 安全管理目标: 伤亡控制目标:零死亡、无火灾事故、无坍塌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无职业中毒事故、零 重伤;轻伤率控制 3‰以内; 争广东省房屋市政安全文明优良样板工地。 项目经理领导和组织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其职责如下: (1)在组织管理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具体贯彻执行安全方针、政策、法令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负责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监督使用情况,防止资金被挪 作他用。 (3)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护作业人员生产与健康及财 产的损失。 (4)定期组织专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发现隐患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 措施)进行整改,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5)经常向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操作技术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考 核合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对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其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 (6)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参加事故调查,组织编制和落实整改措施, 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7)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现场演练,熟悉应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及协调工作。 (8)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所提出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报告, 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支持全员工作。 (9)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10)做好对女工特殊保护的具体工作。 单位名称(章): 责任人: 年 月 日 专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体现我公司的“安全第一 平安是福”的职业安全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 效控制各类伤亡和其它重大事故,预防或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保障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 行,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具体如下: 安全管理目标: 伤亡控制目标:零死亡、无火灾事故、无坍塌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无职业中 毒事故、零重伤;轻伤率控制 3‰以内; 争广东省房屋市政安全文明优良样板工地。 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是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报告,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继续扩大。 (2)参与组织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演练,熟悉应急救的组织、程序、措施及协调工作。 (3)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 定工作。 (4)指导生产班组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6)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 门人员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7)督促有关部门人员按规定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 (8)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女工保护工作。 (9)监督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 (10)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单位名称(章): 责任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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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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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35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对本公 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在本公 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件的调 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发生事故/ 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和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统计和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和分级 2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 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 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 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 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 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事故报告 7.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行政部和安全主任。或由部 门主管报告行政部和安全主任。对有人身伤亡的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和中毒事故,应 立即拔打 110、120、119 电话报警和请求救援。 7.2 行政部、安全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坪地街道安监 办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 7.3 事故所在部门主管参与事故调查,并填写《事故报告处理表》报行政部,经安全主任 审批后,由事故所在单位主管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事故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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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1-4.安全生产目标季度考核表

安全生产目标季度考核表 (一季度) 编号: 序 号 考核 目标 评价要点 分数 标准要求和评价办法 考 核 记 录 (实际完成情况) 实际 得分 备 注 1 控制 目标 1.伤亡事故起数; 2. 伤亡人数; 3.职业病。 40 不超过下达控制指标不扣分,轻伤事故每次发生 一起扣 10 分,重伤事故每发生一起扣 25 分,发 生死亡事故扣 40 分,发生职业病扣 35 分。 2 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实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并由部门经理亲自抓,亲自部 署; 2.每季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部 署安全生产工作; 3.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4.奖惩制度落实。 5 领导亲自召开安全生产年会,达不到的扣 2—4 分;按要求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不扣分。每少 一次扣 2 分; 无会议记录,每少一次扣 1 分; 未分解责任状的扣 3 分; 奖惩制度未落实的扣 2—4 分。 3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2.“安全月”活动情况; 3.特种工持证情况。 5 未展开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扣 2—4 分; 未组织或组织不力的,扣 2—4 分; 培训率低,组织工作差或培训结果检查有问题的 扣 2—4 分; 特种工持证率低扣 2—4 分。 4 重大事故隐 患监控和安 全专项治理 1.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未进行 全面登记、建档和监控,制定隐患 整改方案并组织整改; 2.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情况。 10 对重大事故或危险源未进行登记,建档的扣 6 分; 不合格的扣 4 分; 未制定整改方案的,发现一起扣 5 分; 未及时更改的,发现一起扣 5 分;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的,每少一次 扣 2 分。 5 安全标志警 示 1.安全标志牌; 2.安全警示牌。 5 安全标志牌不全,扣 3—4 分; 安全警示牌不全,扣 3—4 分; 安全警示牌不清洁,扣 2—3 分; 6 安全生产资 金投入情况 1.安全生产的整改资金落实情况; 2.安全劳动防护资金落实情况; 3.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落实情 况。 10 未按规定落实劳动防护资金,扣 5—6 分;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金,扣 5—6 分;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扣 7—10 分。 7 安全检查整 改情况 1.安全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对隐患整改,处置和复查要求的 执行情况; 3.检查记录的填写情况。 10 未定期展开日常,专项检查的扣 2—4 分; 未按规定对隐患进行整改和复查的扣 5—10 分; 无检查和隐患整改复查的记录或隐患整改未如 期完成的扣 4—8 分。 8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处理 情况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执行 情况; 2。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情况; 3.指定专门救援人员情况; 4.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按规 定经过演练。 5 未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扣 2—4 分; 事故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差或不及时修订的扣2— 4 分; 未对专门救援人员进行培训的扣 2—4 分; 无演练发现一起扣 2 分。 9 报表安全 档案管理 1.及时、准备统计报送各类安全生 产情况调查表; 2.有关文件及材料及时报送、传达、 办理情况; 3 各类安全管理档案及台帐。 5 统计信息未按时限上报或出现数值差错,每次扣 1—3 分,瞒报扣 5 分; 未按规定传达办理的扣 1—4 分; 相关档案,台帐不健全的扣 2—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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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 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条: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 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 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 见。 第八条: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 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 1000.00 元最高 10000.00 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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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年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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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6.安全生产目标季度考核表

安全生产目标季度考核表 (一季度) 编号:XL20__-03 序 号 考核 目标 评价要点 分数 标准要求和评价办法 考 核 记 录 (实际完成情况) 实际 得分 备 注 1 控制 目标 1.伤亡事故起数; 2. 伤亡人数; 3.职业病。 40 不超过下达控制指标不扣分,轻伤事故每次发生 一起扣 10 分,重伤事故每发生一起扣 25 分,发 生死亡事故扣 40 分,发生职业病扣 35 分。 管理范围内未发生 各类事故,完成事故 控制目标 40 2 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实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并由部门经理亲自抓,亲自部 署; 2.每季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部 署安全生产工作; 3.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4.奖惩制度落实。 5 领导亲自召开安全生产年会,达不到的扣 2—4 分;按要求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不扣分。每少 一次扣 2 分; 无会议记录,每少一次扣 1 分; 未分解责任状的扣 3 分; 奖惩制度未落实的扣 2—4 分。 完成 5 3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2.“安全月”活动情况; 3.特种工持证情况。 5 未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扣 2—4 分; 未组织或组织不力的,扣 2—4 分; 培训率低,组织工作差或培训结果检查有问题的 扣 2—4 分; 特种工持证率低扣 2—4 分。 培训组织不力 3 4 重大事故隐 患监控和安 全专项治理 1.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未进行 全面登记、建档和监控,制定隐患 整改方案并组织整改; 2.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情况。 10 对重大事故或危险源未进行登记,建档的扣 6 分; 不合格的扣 4 分; 未制定整改方案的,发现一起扣 5 分; 未及时更改的,发现一起扣 5 分;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的,每少一次 扣 2 分。 不涉及,缺项 ---- 5 安全标志警 示 1.安全标志牌; 2.安全警示牌。 5 安全标志牌不全,扣 3—4 分; 安全警示牌不全,扣 3—4 分; 安全警示牌不清洁,扣 2—3 分; 不涉及,缺项 ---- 6 安全生产资 金投入情况 1.安全生产的整改资金落实情况; 2.安全劳动防护资金落实情况; 3.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落实情 况。 10 未按规定落实劳动防护资金,扣 5—6 分;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金,扣 5—6 分;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扣 7—10 分。 不涉及,缺项 ---- 7 安全检查整 改情况 1.安全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对隐患整改,处置和复查要求的 执行情况; 3.检查记录的填写情况。 10 未定期展开日常,专项检查的扣 2—4 分; 未按规定对隐患进行整改和复查的扣 5—10 分; 无检查和隐患整改复查的记录或隐患整改未如 期完成的扣 4—8 分。 无检查和隐患整改 复查的记录 6 8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处理 情况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执行 情况; 2。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情况; 3.指定专门救援人员情况; 4.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按规 定经过演练。 5 未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扣 2—4 分; 事故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差或不及时修订的扣2— 4 分; 未对专门救援人员进行培训的扣 2—4 分; 无演练发现一起扣 2 分。 完成 5 9 报表安全 档案管理 1.及时、准备统计报送各类安全生 产情况调查表; 2.有关文件及材料及时报送、传达、 办理情况; 3 各类安全管理档案及台帐。 5 统计信息未按时限上报或出现数值差错,每次扣 1—3 分,瞒报扣 5 分; 未按规定传达办理的扣 1—4 分; 相关档案,台帐不健全的扣 2—4 分。 不涉及,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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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 00 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 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 般分为以下等级:【2018 单选-2 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 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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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帐

-1-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帐 2014 年度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北 京 调 查 总 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 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 账 使 用 说 明 1.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因此台账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 认真进行登记,台账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2.本台账涉及的指标解释,依照北京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 4.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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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处罚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 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 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 绩显著。 第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条 发生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 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 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 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八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 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 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九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 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 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 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 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 伤或死亡。 第十一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 1 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 105 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 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 作日总和超过国际 105 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十二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 1 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 1 万元,不满 10 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 10 万元,不满 100 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 100 万元的事故。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 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 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 15 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 30 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十四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 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 24 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死亡 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 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 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 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 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 1.0 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 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 2 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 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 2 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 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十五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 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 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 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 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 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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