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5-公司安全环保事故报告调查和责任追究及考核处理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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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
事故报告、调查和责任追究处理制度
QLS/GG-AH-016-2013
版 次
C/O
实施日期
2013-02-01
审 核 人
编制人
1 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环保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保证信息渠
道的畅通,及时开展安全环保
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减少
事故带
来的
损失,明确
事故责任,规范各类
事故的责任追究考核,制定本制
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环保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及责任
追究考核。
3 术语
3.1
事故
造成伤亡、财产
损失或其它
损失的意外事件。
3.2 职工伤亡
事故
是指职工在
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事故。
3.2.4 急性中毒
事故
是指
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
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
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
事故。
3.3 突发环境事件
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
损失和
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
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3.4
生产事故
是指
生产活动因非正常原因中断或效能下降,
生产中断时间和经
济
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
事故。
3.5
火灾事故
是指违背人们意志而发生的非正常性的着火
事故。
3.6 相关责任人
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
3.7 外来单位
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在公司所属区域内进行其业务范围内活动的
法人单位。
4
事故分类标准
4.1 人身伤亡
事故
4.1.1 轻伤
事故
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
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
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标准者。
4.1.2 重伤
事故
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
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
损失的伤害,重伤失能
损失等于和超过 105 个工作日。
4.1.3 死亡
事故
指一次死亡 1 人以上的
事故。
4.2
生产事故
4.2.1 一般
生产事故
生产中断或设备停机时间超过规定限额,或
事故直接经济
损失2-
10 万元的
事故;
4.2.2 重大
生产事故
生产中断或设备停机时间超过规定限额,或
事故直接经济
损失
10—50 万元的
事故;
4.2.2 特大
生产事故
造成生产长时间瘫痪或
造成整个
生产线停产时间超过规定限额,
或
事故直接经济
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事故。
4.3
火灾事故
4.3.1 一般
火灾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在 2-10 万元以内或重伤 1 人的
事故。
4.3.2 重大
火灾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在 10 万-50 万元或死亡 1 人的
事故。
4.3.3 特大
火灾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或死亡 2 人及以上的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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