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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制度 编号:AQ-BZH-033-A 1 目的 为贯彻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贮存、发放、使用, 保护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及进入本公司生产区域的其他人员。 3 术语和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必须配备 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 特殊防护用品:特殊劳保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 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目前本公司属于特殊防护用品的有:防护眼镜、 防毒面具、防毒口罩、绝缘手套、绝缘鞋(靴)等。 一般防护用品:除了特殊防护用品以外的其他防护用品。只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即 可。 4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 5 职责 5.1 行政部依据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各工种的《劳 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5.2 各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行政部。 5.3 行政部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按照本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定劳动 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采购。 5.4 行政部负责对员工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5 财务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5.6 行政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行政部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 5.7 安全主任负责验收行政部购买的劳防用品。 5.8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保用品的领用及管理,负责器具的保管、使用和维护,需 要检验的集中交行政部送外检验。 5.9 使用人员负责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检查、保存与保养,并正确配戴。 6 工作程序 6.1 申请 各部门、班组根据本部门、班组人员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消耗情况制定下季度 的采购申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报行政部。行政部根据国家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 准和各部门情况编制总的采购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采购。 6.2 采购 6.2.1 行政部根据采购计划采购合格的防护用品。 6.2.2 购买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靴)、安全帽、安全带、防护 耳塞、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等),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资质评审,必须要求供应商或生产 厂家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合格证(应有 LA 标志)。一般劳动防护 用品只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并妥善保存,以备核验。 6.3 验收 采购员所购买的劳保用品由安全主任按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6.4 储存 经验收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放入库房妥善保管。劳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通风、 干燥处,避免因霉变、高温、烟薰、酸、碱浸蚀等影响防护用品的质量,更不可和硬 物放在一起。 6.5 发放 6.5.1 各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申请到行政部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6.5.2 行政部根据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员工领用劳动防护用 品、用具时需填写《个体防护品发放登记表》。 6.5.3 外来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保安发放和收回,并暂存保管。 6.5.4 必须确保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在有效期内。 6.6 使用 6.6.1 员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不按要求正确穿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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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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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验收表GDAQ21206

序号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验收表 GDAQ21206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专业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检查项目 内 容 和 要 求 检 查 结 果 一 管理 制度 1.落实防火管理制度、三级防火责任制,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宣传教育 2.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3.成立义务消防队,消防器材专人管理 4.发现火险隐患,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有记录 二 易燃物 管理 1.木工间应有禁烟牌,易燃物及时清除 2.易燃物与厨房等处的明火应有安全距离 3.易燃物的堆放应分堆垛和分组放置,每个堆垛面积为:木材不得大于 300㎡,堆垛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通道 4.易燃液体应用密封容器盛装 三 防火 器材 配置 l.含8层以上、20层以下工程,一般每100㎡设2个灭火器 2.高度24m以上的工程应设置有足够水量、立管直径在2英寸以上,有 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和每层设有消防水源接口 3.危险仓库、油漆间、木工间、木库每25㎡配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配电间配有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4.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 水桶(池),黄沙池等 5.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配两个10L灭火器 5.废弃的易燃物、易燃液体等不得随便丢弃,应妥善处置 3.高层建筑施工现场上下要有通信报警装置 4.严禁宿舍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及大于60W的灯泡 6.厨房屋面应用防火材料,每50㎡设二只灭火器 7.熔化沥青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5.设立吸烟区,不得在非指定场所吸烟 6.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四 现场 防火 1.建筑物内外道路和通道畅通 2.在建工程内不得兼作办公室、民工宿舍、仓库 7.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防雷措施 验 收 结 论 主控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目满足规范要求,本检验符合要求。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章) (项目章) 参 加 验 收 人 员 总承包单位 专业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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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开挖及降水工程验收表GDAQ2090206

序号 二 三 四 基坑支护、开挖及降水工程验收表 GDAQ2090206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执行 标准及编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专业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基坑工程 监 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 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 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第三方基坑工程监测 一 资料 部分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现场地质 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支护、降水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当开 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条 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时还须有专家论证报告,审 批手续完备 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 详细的地上(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 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坑边 荷载 堆土、机具设备、临时设施等荷载与坑边距离要 大于设计规定;出土口等部位必须有加固措施 临边防护 及降排水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钢管横杆及钢管栏杆柱组 成,上杆距离地高度1.2m,下杆距离地高度0.6m, 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的挡脚 板,挡脚板下边距离地面的孔隙不应大于10㎜。 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施工期间必须有良好的降 排水措施,降水时要有防止临近建筑物沉降措施 序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基坑支护、开挖及降水工程验收表(续表) GDAQ2090206-1 五 支 护 结 构 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遵照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进 行 检验 对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对构件质量有怀疑的安全等级为二级 和 三级的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 支护结构检测、锚杆基本和验收试验等 验收结论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六 其他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 参加 验收 人员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测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总 承 包 单 位 专业承包单位 监 理 单 位 专项方案编制人(签名): 专项方案编制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章) (项目章)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31.5 KB 时间:2025-12-08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1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 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 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 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 隐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 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 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 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 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 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 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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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2 号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已经 2023 年 10 月 7 日应急管理部第 2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1 日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 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 理,适用本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 2 作机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 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结合工作实际, 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行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 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 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 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 好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 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 和完整性。 第四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广泛听取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 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行政 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 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 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 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 履行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5-12-22 价格:¥2.00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3 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 2023 年 11 月 6 日应急管理部第 2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29 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 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 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 3 作业。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 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 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 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 面的要求。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 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 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 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 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 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 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 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 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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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机附着(加节)验收表GDAQ2090106

第 序号 二 设备 状态 附着装置的连接状态是否与方案一致 标准节及连接情况 施工升降机附墙架焊缝应无裂纹,应无整体或局部塑性 变 形,销孔应无塑性变形。连接件的轴、孔应无严重磨损 。 附墙架母材不应出现严重锈蚀或磨损 按规定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附着装置制造证明 一 资料 部分 附着锚固预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附着自检记录 安装专项方案 附着高度 道附着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检查结果 结 论 安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型号规格 备案编号 工 地 自编号 项目负责人 使用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升降机附着(加节)验收表 GDAQ2090106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总承包 单 位 序号 验收结论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上、下极限开关与上、下限位开关、触发元件安装牢 固, 符合要求,灵敏可靠 五 层门与登 机平台 层门的尺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层门应不能向吊笼运行通道一侧开启,层门不应突 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 层门锁止装置及其附件应安装牢固,且设在人员不 易碰触之处。施工升降机机械传动层门的开、关过程应 由吊笼内乘员操作,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且层 门外侧等候登机的人员应无法进行层门的开、关操作。 登机平台应独立搭设,平台或通道的脚手板铺设应 严密、牢固。 登机平台正面临边应采用硬质材料防护,且防护高 度应不低于1.8m ≤130 四 极限、 限位开 关及其 碰铁安 装 每个吊笼必须设置非自动复位型的上、下极限开关与自 动复位型上、下限位开关,且动作可靠。极限开关不应 与限位开关共用一个触发元件 ≤70 ≤90 ≤110 三 导轨架 垂直度 偏差 对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 面 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导轨架高度的1.5‰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 降机,导轨架轴心 线对底座水平基准 面的垂直度偏差应 符合右表的规定 导轨架高度(m) 垂直度偏差(mm) 施工升降机附着(加节)验收表(续表) GDAQ2090106-1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检查结果 结 论 附着装置与导轨架和建筑物的安装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各 连接件如螺栓、销轴等必须齐全,不应缺件或松动,与 附 着杆相连接的建筑物不应有裂纹或损坏 附墙架撑杆平面与附着面的法向夹角不应大于8° 二 设备 状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2 KB 时间:2026-01-12 价格:¥2.00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 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2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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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施工升降机附着(加节)验收表GDAQ2090106

第 序号 二 设备 状态 附着装置的连接状态是否与方案一致 标准节及连接情况 施工升降机附墙架焊缝应无裂纹,应无整体或局部塑性 变 形,销孔应无塑性变形。连接件的轴、孔应无严重磨损 。 附墙架母材不应出现严重锈蚀或磨损 按规定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附着装置制造证明 一 资料 部分 附着锚固预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附着自检记录 安装专项方案 附着高度 道附着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检查结果 结 论 安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型号规格 备案编号 工 地 自编号 项目负责人 使用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升降机附着(加节)验收表 GDAQ2090106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总承包 单 位 序号 验收结论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上、下极限开关与上、下限位开关、触发元件安装牢 固, 符合要求,灵敏可靠 五 层门与登 机平台 层门的尺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层门应不能向吊笼运行通道一侧开启,层门不应突 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 层门锁止装置及其附件应安装牢固,且设在人员不 易碰触之处。施工升降机机械传动层门的开、关过程应 由吊笼内乘员操作,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且层 门外侧等候登机的人员应无法进行层门的开、关操作。 登机平台应独立搭设,平台或通道的脚手板铺设应 严密、牢固。 登机平台正面临边应采用硬质材料防护,且防护高 度应不低于1.8m ≤130 四 极限、 限位开 关及其 碰铁安 装 每个吊笼必须设置非自动复位型的上、下极限开关与自 动复位型上、下限位开关,且动作可靠。极限开关不应 与限位开关共用一个触发元件 ≤70 ≤90 ≤110 三 导轨架 垂直度 偏差 对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 面 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导轨架高度的1.5‰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 降机,导轨架轴心 线对底座水平基准 面的垂直度偏差应 符合右表的规定 导轨架高度(m) 垂直度偏差(mm) 施工升降机附着(加节)验收表(续表) GDAQ2090106-1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检查结果 结 论 附着装置与导轨架和建筑物的安装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各 连接件如螺栓、销轴等必须齐全,不应缺件或松动,与 附 着杆相连接的建筑物不应有裂纹或损坏 附墙架撑杆平面与附着面的法向夹角不应大于8° 二 设备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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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验收表GDAQ21206

序号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验收表 GDAQ21206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专业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检查项目 内 容 和 要 求 检 查 结 果 一 管理 制度 1.落实防火管理制度、三级防火责任制,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宣传教育 2.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3.成立义务消防队,消防器材专人管理 4.发现火险隐患,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有记录 二 易燃物 管理 1.木工间应有禁烟牌,易燃物及时清除 2.易燃物与厨房等处的明火应有安全距离 3.易燃物的堆放应分堆垛和分组放置,每个堆垛面积为:木材不得大于 300㎡,堆垛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通道 4.易燃液体应用密封容器盛装 三 防火 器材 配置 l.含8层以上、20层以下工程,一般每100㎡设2个灭火器 2.高度24m以上的工程应设置有足够水量、立管直径在2英寸以上,有 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和每层设有消防水源接口 3.危险仓库、油漆间、木工间、木库每25㎡配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配电间配有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4.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 水桶(池),黄沙池等 5.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配两个10L灭火器 5.废弃的易燃物、易燃液体等不得随便丢弃,应妥善处置 3.高层建筑施工现场上下要有通信报警装置 4.严禁宿舍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及大于60W的灯泡 6.厨房屋面应用防火材料,每50㎡设二只灭火器 7.熔化沥青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5.设立吸烟区,不得在非指定场所吸烟 6.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四 现场 防火 1.建筑物内外道路和通道畅通 2.在建工程内不得兼作办公室、民工宿舍、仓库 7.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防雷措施 验 收 结 论 主控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目满足规范要求,本检验符合要求。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章) (项目章) 参 加 验 收 人 员 总承包单位 专业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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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验收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验收表 NO 6 工程名称 架体名称 搭设总高度(m) 现搭设高度(m) 步架数 步架 升降位置(m) 验收日期 序号 验 收 内 容 验 收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1 使 用 条 件 准用证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操作规程 具备部、省核发的准用证及当地建设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发放的准用证 内容齐全,手续完备,能指导安装内容齐全, 可操作,审批手续完备 2 设 计 计 算 设计计算书 设计荷载 安装图纸 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符合实际承重架 300kg/m2,装修架 200kg/m2,升降时 50kg/m2 图纸准确,可操作性强,手续完备 3 架 体 构 造 支撑主框架 支撑框架 架体构造 架体升高悬臂 架体支座 焊接、螺栓连接的定型主框架 主框架之间要有定型的支撑框架 立杆、横杆、剪刀撑要符合设计要求 不大于全架高 1/3,不大于 4.5m 主框架必须是支撑框架的底座 4 附 着 支 撑 主框架与楼层连接 钢挑架 按设计每个楼层设置的连接点 钢挑架与预埋钢筋环连接严密,架上螺栓与墙 体连接牢固,钢架焊接符合要求 5 升 降 装 置 同步升降装置 索具 吊具 升降支撑装置 升降操作 设置同步器,灵活可靠 合理配置,安全系数大于 6 必须设两个附着支撑装置 升降时架体内不得有施工人员 序号 验 收 内 容 验 收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6 防 坠 防 倾 装 置 防坠落装置 防倾斜装置 按规定设置两处可靠点 设四周倾斜装置,并有垂直导向 7 脚 手 板 材质、规格 铺设 距墙间隙 木、竹满铺 铺满固定牢固 ≤10cm 8 架体 防护 架体外侧 防护栏杆 挡脚板 2000 目立网全封闭 操作层 1.2m 一道 18cm 高木板连接设置 9 操作 事项 操作方法 操作人员 安全警戒 荷载堆放 升降荷载 按搭设图纸进行 进行培训,固定岗位,内容齐全 安装、升降、拆除要专人监护 不集中堆放,不超设计荷载 升降时架体不得存放 200kg 的设备 验收 签字 搭设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验 收 结 论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用于架体安装后或架体每升降一次后的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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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 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2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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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文件集合-施工工艺管理规定

施工工艺管理规定 1 目的:本规定旨在通过对质量习惯性违章现象的明确规定,端正工 艺作风,保证工程质量。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施工工艺管理。 3 职责:质量部负责施工工艺的管理,并对违反工艺纪律的单位进行 处罚。 4 规定内容 4.1 质量习惯性违章包括以下内容: 4.1.1 管道对口前内部不清理; 4.1.2 管口、设备孔连通前不加临时封堵; 4.1.3 管道坡口焊接前不打磨; 4.1.4 在管道、设备上乱点、乱焊; 4.1.5 在已成型的系统上开孔不办理手续; 4.1.6 阀门、压力表铜垫不按要求退火; 4.1.7 电缆线管管口毛刺不挫平; 4.1.8 不办理手续在建筑物上开孔或拆保温; 4.1.9 使用非校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4.1.10 焊口药皮、飞溅不清理; 4.1.11 临时铁件切除后不打磨; 4.1.12 强迫对口(冷拉口除外); 4.1.13 在Ⅱ级钢筋上点焊; 4.1.14 蛇皮软管接头不加锁母; 4.1.15 电缆管不做明显接地; 4.1.16 基层处理不符合要求即进行油漆或防腐; 4.1.17 螺栓外露长度不符合要求; 4.1.18 用电火焊对支吊架、托架开孔、切割; 4.1.19 保温外护板接口位置错误; 4.1.20 楼地面施工前不清理; 4.1.21 电缆管直接对焊; 4.1.22 地下埋管不按要求防腐; 4.1.23 支吊架类型错误; 4.1.24 手续不齐即变更设计; 4.1.25 基层处理不符合要求即进行装修工程。 4.1.26 其它违反规程、规范、标准、规章制度的行为。 4.2 对违反质量习惯性违章的处罚: 4.2.1 上述违反质量习惯性违章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 20 元以 上处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连锁处罚,必要时可对屡犯者进行下岗培 训,对责任单位可处以 100 元以上处罚。 4.2.2 扣罚由质量部开具“扣款通知单”,财务部执行。 4.2.3 下岗培训由质量部提出建议,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由综 合管理部通知,质量部采取合适的方式培训。 5 附表 5.1 扣款通知单 扣 款 通 知 单 年 月 日 被通知单位: 扣款内容: 扣款金额: 质量管理部: 注:本扣款通知单一式三份,财务、质量部、被通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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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恒康乳业有限公司生产原料持续性采购日常管理程序

vip.aliqq.com.cn 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 文 件 号 HK-P-002 流程文件 恒 康 乳 业 有 限 公 司 生 产 原 料 持 续 性 采 购 日 常 管 理 程 序 版 次 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共 2 页 第 1 页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生效日期 标记 处数 更 改 单 号 更 改 人 更改日期 标 记 处 数 更 改 单 号 更 改 人 更改日期 更 改 记 录 更 改 记 录 1 目的、范围及适用 1.1 为了规范恒康乳业有限公司生产原料持续性采购日常管理流程,提高生产原料持续性 采购日常管理的效率和有序性,特制定本程序; 1.2 本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恒康乳业有限公司原奶、生产辅料等生产原料持续性采购的日常 管理工作; 1.3 本程序由恒康乳业有限公司采购部拟定,其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恒康乳业有限公司采购 部。 1.4 本程序自 2001 年 月 日起执行。 2 职责 2.1 生产原料持续性采购日常管理的总责任人是采购部经理。 2.2 采购员负责确定供应商送货,处理不能及时送货等突发事件,编制《生产原料持续性 采购合同计划/执行情况表》,通知品控部和库管相应情况,检查货物数量,接收货 物。 2.3 品控部负责检查货物质量检验,协助采购员接收货物。 2.4 库管负责在采购员提交的《原料入库单》上签字,并将货物入库保管。 3 流程概要 3.1 采购部经理根据下阶段(月度或周度)生产计划,编写《生产原料持续性采购合同计 划/执行表》,交给采购员按照计划执行采购。 3.2 采购员根据计划,在供应商送货前一天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与供应商确认次日送货事 宜,。 3.3 采购员将《生产原料持续性采购合同计划/执行表》(副本)发送给品控部和库管。品 控部和库管根据收到的《生产原料持续性采购合同计划/执行表》(副本)安排次日相 关工作。 3.4 次日,采购员执《生产原料持续性采购合同计划/执行表》,接收生产原料。 3.5 供应商货物送到后,品控部职员进行采样检查,检查货物与所列名称是否一致,质量 是否达标,有无包装残破等问题。 3.5.1 货物经检验合格后,品控部职员通知库管办理入库手续。 3.5.2 货物经检验不合格的,采购员将货物退回供应商。 3.5.3 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应以采购合同相关条款为依据判断。 3.6 采购员清点生产原料数量,填写《原料入库单》(三联:采购联、财务联、库管 联)。 3.6.1 经采购员清点,如果交付生产原料少于计划量,按实际数量入库及填写 《原料入 库单》。 3.6.1.1 采购员与供应商确认货物短缺的原因,要求供应商尽快补齐差额。 3.6.1.2 如果生产原料短缺情况频繁或短缺量巨大,采购员要及时通知采购部经理。 3.6.1.3 采购部经理在生产原料短缺情况严重情况下,要考虑更换供应商。 3.6.2 经采购员清点,交付生产原料多于计划量,按计划数量入库及填写 《原料入库 单》。采购员将多余部分退回供应商。 3.7 采购员将《原料入库单》交给库管签字后,将《原料入库单》(库管联)交给库管, 留下采购联、财务联。采购员按照实际入库量填写收据并交给供应商。 3.8 采购员回到公司后,将《原料入库单》(采购联)交给采购部内勤存档,将《原料入 库单》(财务联)交给财务部。 3.9 采购部内勤填写《采购工作日报》,并上报相关部门。 3.10 财务部核对《原料入库单》(财务联),按合同规定付款或挂应付帐款。 4 相关程序文件 HK-P-001 《恒康乳业有限公司生产原料持续性采购合同签定程序》 5 附录 《生产原料持续性采购合同计划/执行情况表》 《原料入库单》(三联:采购联、财务联、库管联) 《采购工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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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1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企业各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企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 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生产总监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 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 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 构,由生产总监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环保室负责完成。 第五条 企业下属各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的职工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 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生产部门的部门经理担任, 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生产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 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安全生产组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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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生产原材料采购控制程序JFQ.QP-O.03

青岛扶桑精制加工有限公司 —— 程序文件 文 件 编 号 JFQ.QP-O.03 修 改 状 态 0 生 产 原 材 料 采 购 控 制 程 序 页 数 1 / 3 1 目的 为了理顺采购环节,明确职责关系,使采购过程处于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状态,保证 所 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公司制定并执行《生产原材料采购控 制程序》。 2 范围 2.1 本程序规定采购的职责划分,供应商的评定方法,合格供应商的控制和管理及采购 产 品的验证。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原材料、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 3 职责 3.1 资材科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评价、选择和控制管理,负责编写《原材料月度采购计划》, 制定《订货通知单》或《购货合同》,参与采购产品的验证和原材料标准的确认;并负 责对所有成品、原材料进行编号及管理,编写《物料编号》。 3.2 品保部负责采购产品的验证,参与供应商的评价与控制和原材料标准的确认。 3.3 生产管理科负责包装料月度采购的初步预定;参与采购产品的验证和原材料标准的确 认。 3.4 物流科参与采购产品的验证。 4 程序要求 4.1 供应商的评定和管理 4.1.1 按原材料的规格要求,由资材科向供应商取得样品,同时将样品交由品保部按要求检 验。 4.1.2 对样品合格的供应商进行小批量的订货并由品保部按要求再次检验。 4.1.3 对小批量货物检验合格的供应商须进行企业概况、生产状况、品质保证状况等内容的 调查,经过资材科主管进行最终评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填写《合格供应商档案》。 4.1.4 对供应商的管理 a、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服务进行季度评比。 青岛扶桑精制加工有限公司 —— 程序文件 文 件 编 号 JFQ.QP-O.03 修 改 状 态 0 生 产 原 材 料 采 购 控 制 程 序 页 数 2 / 3 b、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质量、价格、合同履行情况、服务的年度评审,对 年度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予以淘汰。 4.1.5 增加新的供应商,按 4.1.1 至 4.1.4 步骤完成评定及管理。 4.1.6 对顾客要求的供应商,也要按 4.1.1 至 4.1.4 步骤完成评定及管理。 4.1.7 对上一年度的合格供应商,每年进行企业概况、生产状况、品质保证状况等内容的 复 查,修改补充填写《合格供应商档案》。 4.2 原材料采购资料 4.2.1 原材料采购标准由品保部、资材科、生产部等协商后,由品保部最终确认制定。 4.2.2 资材科根据《生产原料库存月报》的库存数量、生产部生产管理科制定的《资材预 定》和已经签订合同的订货数量制定《原材料月度采购计划》,交资材科主管确认审 核 后,交总经理助理或总经理批准,由资材科制定。 4.2.3 《购货合同》或《定货通知单》 4.2.3 资材科根据《原材料月度采购计划》对曾有过合同的合格供应商,若采购主要原材 料必须制定《购货合同》或《订货通知单》,若采购次要原材料或包装材料则签订《定 货通知单》或以电话联系的方式订货。 4.2.4 对原材料签订的《购货合同》或《订货通知单》须经资材科主管或总经理助理和总 经 理批准,确认盖章后,方可有效。 4.2.5 在签订《购货合同》或《定货通知单》时,应就检验标准、方法、地点等与供应商 达成协议,避免质量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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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记录 页 号 页 版 修 改 内 容 批 准 人 修 改 日 期 1 目的 制定各类安全规定,以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 或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运作顺利完成。 2 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 3 职责 办公室和生产部共同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各部门落实有关安全规定,办 公室对制度的的执行、落实进行监督。 4 工作内容 4.1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4.1.1 公司成立以最高管理者或生产主管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 会)。 4.1.2 公司与各部门(各部门与下属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4.1.3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各级生产主管是各级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4.1.4 安委会每月下旬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 总经理。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安全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项目 进行验收。本项与 5-S 作合并进行。 4.1.5 保安主管负责每月对全公司的消防设备、器材检查一次,使其保持正常状 态。 4.1.6 严禁带火种进入生产区,生产区内严禁吸咽。 4.1.7 生产区动火作业时必须开具《动火证》,必须进行工序安全操作。 4.1.8 新工入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消防培训和进行工序安全操作学习 才能上机操作。 4.1.9 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认可的上岗证。 4.1.10 各部门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工序安全操作法。 4.2 生产线各工序安全管理规定共同部分: 4.2.1 严格执行本工序的安全操作法,保证生产安全。 4.2.2 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准闲谈、打闹、追逐和斗殴。 4.2.3 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长发者必须把头发束好,不准穿高跟鞋及拖 鞋、不准赤脚、不准穿裙子。 4.2.4 不准私自带天拿水、酒精、柴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生产区。 4.2.5 机器上不准摆放工具或其它物品,以免掉或带入机器内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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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生产原材料采购控制程序

XX 精制加工有限公司 —— 程序文件 文 件 编 号 JFQ.QP-O.03 修 改 状 态 0 生 产 原 材 料 采 购 控 制 程 序 页 数 1 / 3 1 目的 为了理顺采购环节,明确职责关系,使采购过程处于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状态,保证 所 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公司制定并执行《生产原材料采购控 制程序》。 2 范围 2.1 本程序规定采购的职责划分,供应商的评定方法,合格供应商的控制和管理及采购 产 品的验证。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原材料、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 3 职责 3.1 资材科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评价、选择和控制管理,负责编写《原材料月度采购计划》, 制定《订货通知单》或《购货合同》,参与采购产品的验证和原材料标准的确认;并负 责对所有成品、原材料进行编号及管理,编写《物料编号》。 3.2 品保部负责采购产品的验证,参与供应商的评价与控制和原材料标准的确认。 3.3 生产管理科负责包装料月度采购的初步预定;参与采购产品的验证和原材料标准的确 认。 3.4 物流科参与采购产品的验证。 4 程序要求 4.1 供应商的评定和管理 4.1.1 按原材料的规格要求,由资材科向供应商取得样品,同时将样品交由品保部按要求检 验。 4.1.2 对样品合格的供应商进行小批量的订货并由品保部按要求再次检验。 4.1.3 对小批量货物检验合格的供应商须进行企业概况、生产状况、品质保证状况等内容的 调查,经过资材科主管进行最终评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填写《合格供应商档案》。 4.1.4 对供应商的管理 a、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服务进行季度评比。 XX 精制加工有限公司 —— 程序文件 文 件 编 号 JFQ.QP-O.03 修 改 状 态 0 生 产 原 材 料 采 购 控 制 程 序 页 数 2 / 3 b、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质量、价格、合同履行情况、服务的年度评审,对 年度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予以淘汰。 4.1.5 增加新的供应商,按 4.1.1 至 4.1.4 步骤完成评定及管理。 4.1.6 对顾客要求的供应商,也要按 4.1.1 至 4.1.4 步骤完成评定及管理。 4.1.7 对上一年度的合格供应商,每年进行企业概况、生产状况、品质保证状况等内容的 复 查,修改补充填写《合格供应商档案》。 4.2 原材料采购资料 4.2.1 原材料采购标准由品保部、资材科、生产部等协商后,由品保部最终确认制定。 4.2.2 资材科根据《生产原料库存月报》的库存数量、生产部生产管理科制定的《资材预 定》和已经签订合同的订货数量制定《原材料月度采购计划》,交资材科主管确认审 核 后,交总经理助理或总经理批准,由资材科制定。 4.2.3 《购货合同》或《定货通知单》 4.2.3 资材科根据《原材料月度采购计划》对曾有过合同的合格供应商,若采购主要原材 料必须制定《购货合同》或《订货通知单》,若采购次要原材料或包装材料则签订《定 货通知单》或以电话联系的方式订货。 4.2.4 对原材料签订的《购货合同》或《订货通知单》须经资材科主管或总经理助理和总 经 理批准,确认盖章后,方可有效。 4.2.5 在签订《购货合同》或《定货通知单》时,应就检验标准、方法、地点等与供应商 达成协议,避免质量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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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doc 20)

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各种液化气体铁路槽车(以 下简称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 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压力为 8-22Kgf/平方 cm、容积大于立方 30m^3、 介质温度为一 40-50℃的液化气体铁路槽车。 适用的液化气体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及液化石油气(丙烯、丙 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第三条 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应符 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承担槽车设计的单位,须经部批准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方可设 计。 第五条 槽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并便于制造、使用 和维护检修,满足铁路运输要求。 产品设计要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 第六条 槽车的设计压力,原则上按介质在 50℃时饱和蒸汽压的 1.1 倍选取。 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按下表规定: ┌──────────────────┬─────┐ │ 介 质 种 类 │设计压力 │ │ │kgf/cm^2 │ ├──────────────────┼─────┤ │ 液 氨 │22 │ ├──────────────────┼─────┤ │ 液 氯 │16 │ ├──────────────────┼─────┤ │ 液态二氧化硫 │10 │ ├──────────────────┼─────┤ │ 丙 烯 │22 │ ├──────────────────┼─────┤ │ 丙 烷 │18 │ ├──┬───────────────┼─────┤ │混气│5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 │22 │ │合石│17.5kgf/cm^2(绝压) │ │ │液油├───────────────┼─────┤ │化气│其余情况 │18 │ ├──┴───────────────┼─────┤ │正丁烷、异丁烷、丁烯、异丁烯、丁二烯│8 │ └──────────────────┴─────┘ 1、注: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碳 4 的混合物。 2、表中液氨,液氯,液态二氧、丙烯、丙烷,均指工业原料气。 第七条 材料选择 制造槽车罐体受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除应符合现行《钢制石 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制造罐体的钢板,应采用屈服点规定值低于 40kgf/mm^3 的压力容器用 钢或锅炉用钢,并满足现行 JB755《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 ll 级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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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1 年112 月 2 日建设部部常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 15 号 【发布日期】1991-12-05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 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 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 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 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 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 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 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 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 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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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基坑支护、开挖及降水工程验收表GDAQ2090206

序号 二 三 四 基坑支护、开挖及降水工程验收表 GDAQ2090206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执行 标准及编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专业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基坑工程 监 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 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 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第三方基坑工程监测 一 资料 部分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现场地质 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支护、降水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当开 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条 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时还须有专家论证报告,审 批手续完备 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 详细的地上(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 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坑边 荷载 堆土、机具设备、临时设施等荷载与坑边距离要 大于设计规定;出土口等部位必须有加固措施 临边防护 及降排水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钢管横杆及钢管栏杆柱组 成,上杆距离地高度1.2m,下杆距离地高度0.6m, 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的挡脚 板,挡脚板下边距离地面的孔隙不应大于10㎜。 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施工期间必须有良好的降 排水措施,降水时要有防止临近建筑物沉降措施 序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基坑支护、开挖及降水工程验收表(续表) GDAQ2090206-1 五 支 护 结 构 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遵照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进 行 检验 对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对构件质量有怀疑的安全等级为二级 和 三级的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 支护结构检测、锚杆基本和验收试验等 验收结论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六 其他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 参加 验收 人员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测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总 承 包 单 位 专业承包单位 监 理 单 位 专项方案编制人(签名): 专项方案编制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章) (项目章)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31.5 KB 时间:2026-03-23 价格:¥2.00

生产物料标识和摆放管理规定

生产物料标识和摆放管理规定 修订记录 页 号 页 版 修 改 内 容 批 准 人 修 改 日 期 1 目的 提供生产线所有物料的摆放、标识的细节管理。 2 范围 适用于生产线为产品的顺利实现所涉及的物料。 3 职责 3.1 办公室对生产线的物料管理进行监督。 3.2 生产部对实现产品所需的物料进行摆放、标识,及安全使用。 4 工作内容 4.1 各工序物料的摆放 4.1.1 原料进入分级室、必须按各分类编号对号入座,且摆放整齐。 4.1.2 各工序回花、回条、吸风花、回丝、地脚花按各工序指引、指定位置收集 堆放。 4.1.3 各凳仔、扫把、条桶按各工序标识指定位置摆放。 4.1.4 各工序机台清洁用具放在各工序工具箱内,且摆放整齐。 4.1.5 各工序清洁用气管,用后卷整齐,挂好,严禁拖地。 4.1.6 报废粗纱管、待修条桶、待修单锭纱车、落纱车摆放在标识指定位置,专 人处理。 4.1.7 各工序的筒管、粗纱管、细纱管、纸管以颜色分类,按指定标识分类堆放。 4.1.8 棉条摆放要求:桶与桶之间棉条不相靠,标识向外,便于识别。 4.1.9 单锭车: 4.1.10 摆放在细纱机头黄线内,不准超出黄线,单锭车背背向茶房。 4.1.11 放在机尾的单锭车背与机台成“丁”字形,且摆放在粗、细纱交界处的 空车不超过 16 部。 4.1.12 富余的单锭车摆放近 30#大机弄的黄线内,背向粗纱。 4.1.13 备用盖纱布放在盖纱柜内要定位平衡摆放,纱布不准突出柜外。 4.1.14 放在空单锭车上的盖纱布要绑在近细纱的搁杆上。 4.1.15 纱箱与备用筒管:放在细纱机尾黄线内,贴住黄线边,纱箱叠高不准超 过 5 个。 4.1.16 备用筒管叠高不准超过 3 个箱,细纱管不准超过 4 箱高。 4.2 各工序物料的标识 4.2.1 排包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排包图排包。 4.2.2 梳棉工序要交班前 1 小时内将所有备用条写上责任号,改纺时,新批的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1.5 KB 时间:2026-03-27 价格:¥2.00

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四)doc44

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 1、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登记,不仅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 分析的重要渠道。若多数工地安全检查都发现同类型隐患,说明是“通病”。若某工地安全检 查中经常出现相同隐患。说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形成“顽固症”。根据隐患记录和信息 流,可以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改部门重视。 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部门必须立即整改。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被检查部门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期 限、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 进行销案。 6、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严重程序,给与责任人罚款,离岗教育等 处罚。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一、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作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企业对受伤人员歇 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应及时上报。 2、企业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 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 公安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达报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 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二、发生事故后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失措,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 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都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 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 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要严加保护。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 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 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 擅自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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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汇编管理手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台账-学校校园车辆管理规定

学校校园车辆管理规定 为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 全,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营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停车秩序,结合我校区实际,制 订潭中校区车辆 管理规定。 一、所有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减速缓行,车辆进 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 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为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学生放学 15 分钟后车辆方能驶离)。 二、凡车辆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保安人员查验,经同意后登记,方可进出。 除公务车外,凡教师私家车辆上下班时必须由本人亲自驾驶,不得他人代驾,如 当值保安发现,车辆禁止进出校园。 三、需进入校园办理公务或来校指导工作的相关车辆,一律由学校保安人员 指挥停放。负责接待来访人员的部门负责人,需在来访人员车辆到校前通知安保 人员具体时间、路线等,确保避开学生上学放学和课间活动时间。(如发生意外 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 四、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 机动车型相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上、下班使 用者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五、目前学校临时停车位为 22 个,其中 1 个为学校公务用车停车位(学校 公务用车停放固定位子)。因学校停车位有限,如遇车位停满后,晚来的车辆须 自行找车位停车。 六、本校教师车辆及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 准后方能停放。 七、禁止在校园内清洗机动车辆,学校公务用车除外。 八、此管理规定由学校解释并执行。本规定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起执行,如 与本规定相抵触者,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按景行小学潭中校区相关制度 处理及期末绩效量化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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