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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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生产纺织安全生产监督
企业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
生产纺织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生产纺织的
安全生产及监督
企业,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
生产纺织是指棉
生产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
生产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
生产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
生产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
生产制成品制造
业、
生产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
纺织。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
企业总局对全国
生产纺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生产
纺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企业。
生产纺织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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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
企业。
第四条 【
纺织责任】
生产纺织是
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
纺织的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
生产纺织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
企业机构人员配置】
生产纺织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企业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
安全生产企业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
生产纺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
企业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
安全生产企业服务。
生产纺织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
生产纺织应当保证
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
纺织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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