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有3800项符合查询结果,库内数据总量为27827项,搜索耗时:0.0126秒。

10.【模板资料】XX公司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依据GBT29639-2020编制,5页)

XX 建筑公司应急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依据 GB/T29639-2020)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切实加强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进一步规范公司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指挥统一,功能齐全,反应快捷、运转高效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一旦发 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实施各项应急救援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 部第 2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公司项目部生产安全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一、单位内部应急资源调查 按照应急资源分类,企业应急资源分为如下四类: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设备、应急物资 4 个方面。 (一)应急队伍 项目部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生产经理、项目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及施工管理部、 物资设备部、安全监督管理部、合约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技术保障组、物资保障组、抢险救援组、 现场疏散组、事故调查组。 应急领导小组公司指挥职责:负责突发事件总体指挥工作,从公司层面对项目提供援助。 现场指挥职责: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检查督促作好重大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遇到紧急情况, 组织实施救援行动。接到应急报告后,立即做出判断。下达应急指令,并同时以最快方式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出现 紧急情况发布应急救援命令和紧急状态解除信号。采取应急措施,在应急点做好现场保护和对伤害者采取营救措施, 组织应急人员,力排险情。 1、技术保障组 组员: 主要职责:负责正常施工期间消防演练工作,包括应急演练方案编写,应急救援设备使用方法交底以及 现场急救、逃生方法指导等;当发生紧急事件时,从技术上和保证安全角度上提供救援措施。 2、物资保障组 组员: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采购及救援物资保管维护工作,包括消防器材、服装及常用应急救援药品等。 3、应急救援组 组员: 主要职责:负责排除险情、抢救遇险人员及财产,利用现场救援器材,积极进行现场救援;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保护事故现场;提供抢险通讯、车辆、医疗等。 4、现场疏散组 组员: 主要职责:发生紧急情况时,负责人员疏散工作,维持疏散秩序,避免发生拥堵、踩踏事故;负责将人员引导 至安全位置就行保护。 5、事故调查组 组员: 主要职责:负责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 改措施,查明事故性质及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微型消防队组员: 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 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控制室值班员 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主要职责: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 (二)应急专家 本项目配有应急专家 3 人,如下: 联系方式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专家类别 工作单位 住址 擅长事故类型 手机 土建 其他 坍塌 电气 其他 触电、电气火灾 水 其他 洪水 1 项目出具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由应急专家审核; 2 发生应急状况时,联系应急专家第一时间出具措施、方案,指导现场进一步抢险救援工作。 (三)应急设备 消防设施按现场消防平面图布置,备用器材保管于物资库房,由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应急物资实行专项使用, 未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 类型 物资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来源 完好情况或有 效期 主要功能 存放场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车辆类 轿车 辆 1 企业自筹 全新 人员运输 施工现场 消火栓箱 个 85 企业自筹 全新 灭火设备 现场、库房 灭火器 具 /、 200 企业自筹 全新 灭火设备 现场、库房 抢险类 灭火器箱 个 100 企业自筹 全新 灭火设备 现场、库房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4 KB 时间:2025-08-17 价格:¥2.00

10666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全套资料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全套资料 目录 1、安全目标....................................................................................................................................................7 目录 1.......................................................................................................................................................9 1.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发布文件......................................................................................................9 1.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9 1.3.安全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发布文件..........................................................................................9 1.4.总体和年度安全目标......................................................................................................................9 1.5.年度安全目标实施计划..................................................................................................................9 1.6.安全目标考核表..............................................................................................................................9 1.7.安全目标考核记录..........................................................................................................................9 1.8.安全目标完成效果评估和调整通知..........................................................................................9 1.9.安全目标完成效果评估和调整计划..............................................................................................9 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27 目录 2.....................................................................................................................................................28 2.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28 2.2 关于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通知.....................................................................28 2.3 关于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决定.....................................................................................................28 2.4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28 2.5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管理制度.........................................28 2.6 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28 2.7 安全生产责任制.............................................................................................................................28 2.8 关于发布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通知.........................................................................................28 2.9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表.................................................................................................28 2.10 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记录表.......................................................................................................28 2.11 安全生产责任制适宜性评审表...................................................................................................28 2.12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更新通知.......................................................................................28 3、安全生产投入..........................................................................................................................................59 目录 3.....................................................................................................................................................60 3.1 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通知.................................................................60 3.2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60 3.3 安全生产费用台账.........................................................................................................................60 3.4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60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67 目录 4.1.................................................................................................................................................69 4.1.1 关于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管理制度通知............69 4.1.2 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管理制度.........................................69 4.1.3 适用法律法规其他要求清单.............................................................................................69 4.1.4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表.................................................................................................................69 4.1.5 法律法规培训考核成绩汇总表.................................................................................................69 4.1.6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69 4.1.7 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下发通知.........................................69 4.1.8 安全规章制度汇编.....................................................................................................................69 4.1.9 关于安全规章制度汇编下发通知.........................................................................................69 4.1.10 安全规章制度文件发放记录...................................................................................................69 4.1.11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记录表.......................................................................................................69 4.1.12 岗位操作规程汇编...................................................................................................................69 4.1.13 关于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通知.......................................................................................69 4.1.14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发放记录...................................................................................................69 4.1.15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表...............................................................................................69 4.1.16 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和适用情况效果评估报告...........71 4.1.17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记录...........................................................................71 4.1.18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71 4.1.19 关于建立“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通知...........................................................................71 4.1.20 安全记录档案...........................................................................................................................71 4.2 安全规章制度汇编 .................................................................................................................................88 目录 4.2.................................................................................................................................................89 4.2.1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89 4.2.2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89 4.2.3 安全责任制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管理制度.............................................89 4.2.4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89 4.2.5 工伤保险与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制度.........................................................................................89 4.2.6 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89 4.2.7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89 4.2.8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89 4.2.9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89 4.2.10 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89 4.2.11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89 4.2.12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89 4.2.13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89 4.2.1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89 4.2.15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89 4.2.16 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89 4.2.17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89 4.2.18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89 4.2.19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0 4.2.20 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90 4.2.21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90 4.2.22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90 4.2.23 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制度.......................................................................................................90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4 M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5临时用电工程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905

临时用电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905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按照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架设三相五线制 电气线路,所有电线均应架空,过道或穿墙均要用钢管或胶套管保护,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工作零线。 三、配电箱、开关箱内电气设备完好无缺。箱体下方进出线,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要求,门、锁完善,有防雨、防尘措施,箱内无杂物,箱前通道畅通,并应对电箱统一编号,并设危险标志。 保护零线(PE、绿/黄线)中间和末端必须重复接地,严禁与工作零线混接;产生振动设备重复接地不少于 两处。 四、使用设备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劳动保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 禁设备带病运转和进行在运转中维修。 五、停用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负载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解决。搬迁 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 六、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安全距离及外电防护和接地与防雷等应严格按规范执行。 七、配电线路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和绝缘铜线和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置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 设在树木或脚手架、龙门架或井字架上。 八、空线接头、相序排列、档距、线间距离及横担垂直距离和横担选择及规格,严格执行规范规定。 九、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十、开关箱应由末级配电箱配电,配电箱、开关箱制作所用材料、箱规格设置要求及安装技术应按规 范执行。 配电箱、开关箱最好购合格成品使用。 十一、配电箱、开关箱内开关电器安装,绝缘要求和箱壳保护接零应按规范执行。 十二、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同一个开 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十三、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选择、安装和额定漏电动作应符合规范要求。 十四、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作合理配合匹配,实现分段保护功能。 十五、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器和容量不大于 5.5kW 动力电路。容量大于 5.5kW 动力电 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启动装置控制。各种开关电器元器件额定值与其控制用电设备额定值相适应。 十六、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且应每月定期检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 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十七、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检修 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十八、移动用电设备使用电源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胶套管式电缆。 十九、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有保护接零。 二十、严禁施工现场非正式电工乱接用电线和安装用电开关。 二十一、残缺绝缘盖闸刀开关禁止使用,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并且需与设备 容量相匹配。 二十二、电工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对电气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凡不合格电气设备、 工具要停止使用。 二十三、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劲塑料线,所用绝缘导线型号及截面必须符合临电设计。 二十四、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即切断电源,用干砂灭火,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导电灭火剂灭火。 二十五、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地下室照明和潮湿现场照明,应采用 36V 以下安全电压。 二十六、不得私自乱拉电源,严禁将电源线金属丝直接插入插座。 二十七、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 KB 时间:2025-11-11 价格:¥2.00

岗位安全责任制资料合集-【汇编】商场安全生产责任制(11页)

商超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范围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以 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生产中消防安全工作 领导和管理,防止和减少消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商场消防∕安全生产责任 制。 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商场消防安全生产管理。 2 引用标准、术语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3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各级领导应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领导责任,以及各 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和生产工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应负责 任,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明确地规 定了在生产中应负安全责任。这是企业岗位责任制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 最基本一项安全制度,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核心。 2.4 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也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由本商场主 要负责人组成领导机构,是领导本商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其下设置本商场 安全生产办公室,具体落实本商场安委会决议。 3.管理职责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3.1.1 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应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深圳市有关规 定要求;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总经理领导 下负责本商场日常消防安全生产工作; 3.1.2 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商场 级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开展职业卫生知识教 育,开展各种消防安全活动; 3.1.3 组织制订、修订本商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措施 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1.4 主持、组织每月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 促有关部门对查出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3.1.5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技措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 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1.6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听取并研究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和问题,落实经费保障措施。 3.1.8 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主持或配合人 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参加各类上报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鉴 定工作; 3.1.9 按国家和商场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督促有关 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3.1.10 督促商场有关部门做好商场工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 件; 3.1.11 负责对商场各部门安全考核评比工作,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推广 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3.1.12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3.1.1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会议,提高商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部门成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 3.1.14 对在消防、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3.1.15 组织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 知识教育、灭火训练和逃生技能训练; 3.1.16 负责健全商场防火档案,对部门、仓库防火重点部位重点管理。 3.2 总经理(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3.2.1 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们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们共和国消防法》 以及本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负责本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 3.2.3 针对本商场生产经营特点,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为消防安 全管理提供必要经费和组织保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2 KB 时间:2025-11-20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6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606

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606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安装拆卸工人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 门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一般规定 (一)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交 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二)提升架体实际安装高度不得超出设计所允许最大高度。 (三)安装作业前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金属结构成套性和完好性; 2.提升机构是否完整良好; 3.电气设备是否齐全可靠; 4.基础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5.地锚位置,附墙架连接埋件位置是否正确和埋设牢; 6.提升机架体和缆风绳位置是否靠近或跨越架空输电线路。必须靠近时,应保证最小安全距 离,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最小安全距离见下表。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以下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1)安装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新制作提升机,架体安装垂直偏差,最大不应超过架体高度1.5‰;多次使用过提 升机,在重新安装时,其偏差不应超过3‰,并不得超过200mm; (b)井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名义尺寸3‰; (c)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大于1.5mm; (d)吊篮导靴与导轨安装间隙应控制5~10mm以内; (2)拆除作业前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a)查看提升机与建筑物及脚手架连接情况; (b)查看提升机架体有无其他牵拉物; (c)临时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设置情况; (d)地梁和基础连接情况。 三、架体安装与拆除 (一)安装架体时,应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每安装个 2 标准节(一般不大于 8m),应采取临 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并进行初校正,在确认稳定时,方可继续作业。 (二)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每安装 2 节,除将单肢柱进行临时固定外,尚应将两 立柱横向连接成一体。 (三)利用建筑物内井道做架体时,各楼层进料口处停靠门,必须与司机操作处装设层站标志 灯进行联锁。阴暗处应装照明。 (四)架体各节点螺栓必须紧固,螺栓应符合孔径要求,严禁扩孔和开孔更不得漏装或以铅丝代 替。 (五)装设摇臂把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把杆不得装在架体自由端处; 2.把杆底座要高出工作面,其顶部不得高出架体; 3.把杆应安装保险钢丝绳,起重吊钩应装设限位装置; 4.把杆与水平面夹角应在 45°~70°之间转向时不得碰到缆风绳; 5.随工作面升高扒杆需要重新安装时,其下方其他作业应暂时停止。 (六)在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自由高度不得大于 2 个 标准节(一般不大于 8m)。 (七)拆除龙门架天梁前,应先分别对两立柱采取稳固措施,保证单柱稳定。 (八)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九)拆除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照明,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 四、卷扬机安装 (一)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 安装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其操作棚顶部应按规范要求架设。 (二)固定卷扬机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三)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导向滑轮,并 用地锚、钢丝绳拴牢。 (四)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 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区域内堆放物料。 五、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 KB 时间:2025-11-27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28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28

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8 一、作业场地至电源变压器或供电主干线距离应在 200m 以内。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 不得进入。 二、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启动时,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 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三、液压箱、电气箱应置于安全平坦地方。电气箱和电动机必须安装保护接地设施。 四、长期停放重新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绝缘值,且不得小于 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 电缆外包橡胶层应完好无损。 五、应检查并确认电气箱内各部件完好,过热、过载、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配置齐全、可靠。接触无松动, 接触器触点无烧毛现象。 六、应检查整机工作性能达到额定指标,金属构件不应有开焊裂纹等和明显变形现象。 七、作业前,应检查振动桩锤减振器与连接螺栓紧固性,不得在螺栓松动或缺件状态下启动。 八、应检查并确认振动箱内润滑油位在规定范围内。用手盘转胶带轮时,振动箱内不得有任何异响。 九、应检查各传动胶带松紧度,过松或过紧时应进行调整。胶带防护罩不应有破损。 十、夹持器与振动器连接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液压缸根部接头防护罩应齐全。 十一、应检查夹持片齿形。当齿形磨损超过 4mm 时,应更换或用堆焊修复。使用前,应在夹持片中间放 一块 10~15mm 厚钢板进行试夹。试夹中液压缸应无渗漏,系统压力应正常,不得在夹持片之间无钢板时试夹。 十二、悬挂振动桩锤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耳环上应加装保 险钢丝绳。 十三、启动振动桩锤应监视启动电流和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应超过 10s。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启动。启动后,应待电流降到正常值时,方可转到运转位置。 十四、振动桩锤启动运转后,应待振幅达到规定值时,方可作业。当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桩时,应改用功 率较大振动桩锤。 十五、拔钢板桩时,应按沉入顺序相反方向起拔,夹持器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一根,对工字桩应 夹紧腹板中央。如钢板桩和工字桩头部有钻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钻孔处焊加强板, 应严防拔断钢板桩。 十六、夹桩时,不得在夹持器和桩头部之间留有空隙,并应待压力表显示压力达到额定值后,方可指挥 起重机起拔。 十七、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 1.0~1.5m 时,应停止振动,拴好吊桩用钢丝绳,再起振拔桩。当 桩尖在地下只有 1~2m 时,应停止振动,由起重机直接拔桩。待桩完全拔出后,在吊桩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 松开夹持器。 十八、沉桩前,应以桩前端定位,调整导轨与桩垂直度,不应使倾斜度超过 2°。 十九、沉桩时,吊桩钢丝绳应紧跟桩下沉速度而放松。在桩入±3m 之前,可利用桩机回转或导杆前后动, 校正桩垂直度;在桩入土超过 3m 时,不得再进行校正。 二十、沉桩过程中,当电流表指数急剧上升时,应降低沉桩速度,使电动机不超载;但当桩沉入太慢时, 可在振动桩锤上加一定量配重。 二十一、作业中,当遇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箱失灵或停电(包括熔丝烧断)时,应立即停机,将换向 开关放在“中间”位置,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让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二十二、作业中,应保持振动桩锤减振装置各摩擦部位具有良好润滑。 二十三、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沿导杆放至低处,并采用木块垫实,带桩管振动桩锤可将桩管插入地下 一半。 二十四、作业后,除应切断操纵箱上总开关外,尚应切断配电盘上开关,并应采用防雨布将操纵箱遮 盖好。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 KB 时间:2025-12-25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设区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其共同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 受移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9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 (五)没有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1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和可靠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3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6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606

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606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安装拆卸工人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 门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一般规定 (一)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交 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二)提升架体实际安装高度不得超出设计所允许最大高度。 (三)安装作业前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金属结构成套性和完好性; 2.提升机构是否完整良好; 3.电气设备是否齐全可靠; 4.基础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5.地锚位置,附墙架连接埋件位置是否正确和埋设牢; 6.提升机架体和缆风绳位置是否靠近或跨越架空输电线路。必须靠近时,应保证最小安全距 离,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最小安全距离见下表。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以下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1)安装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新制作提升机,架体安装垂直偏差,最大不应超过架体高度1.5‰;多次使用过提 升机,在重新安装时,其偏差不应超过3‰,并不得超过200mm; (b)井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名义尺寸3‰; (c)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大于1.5mm; (d)吊篮导靴与导轨安装间隙应控制5~10mm以内; (2)拆除作业前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a)查看提升机与建筑物及脚手架连接情况; (b)查看提升机架体有无其他牵拉物; (c)临时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设置情况; (d)地梁和基础连接情况。 三、架体安装与拆除 (一)安装架体时,应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每安装个 2 标准节(一般不大于 8m),应采取临 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并进行初校正,在确认稳定时,方可继续作业。 (二)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每安装 2 节,除将单肢柱进行临时固定外,尚应将两 立柱横向连接成一体。 (三)利用建筑物内井道做架体时,各楼层进料口处停靠门,必须与司机操作处装设层站标志 灯进行联锁。阴暗处应装照明。 (四)架体各节点螺栓必须紧固,螺栓应符合孔径要求,严禁扩孔和开孔更不得漏装或以铅丝代 替。 (五)装设摇臂把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把杆不得装在架体自由端处; 2.把杆底座要高出工作面,其顶部不得高出架体; 3.把杆应安装保险钢丝绳,起重吊钩应装设限位装置; 4.把杆与水平面夹角应在 45°~70°之间转向时不得碰到缆风绳; 5.随工作面升高扒杆需要重新安装时,其下方其他作业应暂时停止。 (六)在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自由高度不得大于 2 个 标准节(一般不大于 8m)。 (七)拆除龙门架天梁前,应先分别对两立柱采取稳固措施,保证单柱稳定。 (八)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九)拆除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照明,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 四、卷扬机安装 (一)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 安装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其操作棚顶部应按规范要求架设。 (二)固定卷扬机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三)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导向滑轮,并 用地锚、钢丝绳拴牢。 (四)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 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区域内堆放物料。 五、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4 KB 时间:2026-01-30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5 KB 时间:2026-01-30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研究和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用以防御雷电灾害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由 负责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负责审核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 KB 时间:2026-01-31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5临时用电工程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905

临时用电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905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按照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架设三相五线制 电气线路,所有电线均应架空,过道或穿墙均要用钢管或胶套管保护,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工作零线。 三、配电箱、开关箱内电气设备完好无缺。箱体下方进出线,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要求,门、锁完善,有防雨、防尘措施,箱内无杂物,箱前通道畅通,并应对电箱统一编号,并设危险标志。 保护零线(PE、绿/黄线)中间和末端必须重复接地,严禁与工作零线混接;产生振动设备重复接地不少于 两处。 四、使用设备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劳动保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 禁设备带病运转和进行在运转中维修。 五、停用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负载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解决。搬迁 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 六、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安全距离及外电防护和接地与防雷等应严格按规范执行。 七、配电线路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和绝缘铜线和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置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 设在树木或脚手架、龙门架或井字架上。 八、空线接头、相序排列、档距、线间距离及横担垂直距离和横担选择及规格,严格执行规范规定。 九、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十、开关箱应由末级配电箱配电,配电箱、开关箱制作所用材料、箱规格设置要求及安装技术应按规 范执行。 配电箱、开关箱最好购合格成品使用。 十一、配电箱、开关箱内开关电器安装,绝缘要求和箱壳保护接零应按规范执行。 十二、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同一个开 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十三、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选择、安装和额定漏电动作应符合规范要求。 十四、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作合理配合匹配,实现分段保护功能。 十五、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器和容量不大于 5.5kW 动力电路。容量大于 5.5kW 动力电 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启动装置控制。各种开关电器元器件额定值与其控制用电设备额定值相适应。 十六、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且应每月定期检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 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十七、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检修 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十八、移动用电设备使用电源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胶套管式电缆。 十九、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有保护接零。 二十、严禁施工现场非正式电工乱接用电线和安装用电开关。 二十一、残缺绝缘盖闸刀开关禁止使用,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并且需与设备 容量相匹配。 二十二、电工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对电气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凡不合格电气设备、 工具要停止使用。 二十三、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劲塑料线,所用绝缘导线型号及截面必须符合临电设计。 二十四、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即切断电源,用干砂灭火,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导电灭火剂灭火。 二十五、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地下室照明和潮湿现场照明,应采用 36V 以下安全电压。 二十六、不得私自乱拉电源,严禁将电源线金属丝直接插入插座。 二十七、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8.5 KB 时间:2026-02-04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事故,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和初步估 计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9 KB 时间:2026-02-06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28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28

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8 一、作业场地至电源变压器或供电主干线距离应在 200m 以内。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 不得进入。 二、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启动时,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 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三、液压箱、电气箱应置于安全平坦地方。电气箱和电动机必须安装保护接地设施。 四、长期停放重新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绝缘值,且不得小于 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 电缆外包橡胶层应完好无损。 五、应检查并确认电气箱内各部件完好,过热、过载、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配置齐全、可靠。接触无松动, 接触器触点无烧毛现象。 六、应检查整机工作性能达到额定指标,金属构件不应有开焊裂纹等和明显变形现象。 七、作业前,应检查振动桩锤减振器与连接螺栓紧固性,不得在螺栓松动或缺件状态下启动。 八、应检查并确认振动箱内润滑油位在规定范围内。用手盘转胶带轮时,振动箱内不得有任何异响。 九、应检查各传动胶带松紧度,过松或过紧时应进行调整。胶带防护罩不应有破损。 十、夹持器与振动器连接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液压缸根部接头防护罩应齐全。 十一、应检查夹持片齿形。当齿形磨损超过 4mm 时,应更换或用堆焊修复。使用前,应在夹持片中间放 一块 10~15mm 厚钢板进行试夹。试夹中液压缸应无渗漏,系统压力应正常,不得在夹持片之间无钢板时试夹。 十二、悬挂振动桩锤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耳环上应加装保 险钢丝绳。 十三、启动振动桩锤应监视启动电流和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应超过 10s。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启动。启动后,应待电流降到正常值时,方可转到运转位置。 十四、振动桩锤启动运转后,应待振幅达到规定值时,方可作业。当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桩时,应改用功 率较大振动桩锤。 十五、拔钢板桩时,应按沉入顺序相反方向起拔,夹持器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一根,对工字桩应 夹紧腹板中央。如钢板桩和工字桩头部有钻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钻孔处焊加强板, 应严防拔断钢板桩。 十六、夹桩时,不得在夹持器和桩头部之间留有空隙,并应待压力表显示压力达到额定值后,方可指挥 起重机起拔。 十七、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 1.0~1.5m 时,应停止振动,拴好吊桩用钢丝绳,再起振拔桩。当 桩尖在地下只有 1~2m 时,应停止振动,由起重机直接拔桩。待桩完全拔出后,在吊桩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 松开夹持器。 十八、沉桩前,应以桩前端定位,调整导轨与桩垂直度,不应使倾斜度超过 2°。 十九、沉桩时,吊桩钢丝绳应紧跟桩下沉速度而放松。在桩入±3m 之前,可利用桩机回转或导杆前后动, 校正桩垂直度;在桩入土超过 3m 时,不得再进行校正。 二十、沉桩过程中,当电流表指数急剧上升时,应降低沉桩速度,使电动机不超载;但当桩沉入太慢时, 可在振动桩锤上加一定量配重。 二十一、作业中,当遇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箱失灵或停电(包括熔丝烧断)时,应立即停机,将换向 开关放在“中间”位置,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让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二十二、作业中,应保持振动桩锤减振装置各摩擦部位具有良好润滑。 二十三、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沿导杆放至低处,并采用木块垫实,带桩管振动桩锤可将桩管插入地下 一半。 二十四、作业后,除应切断操纵箱上总开关外,尚应切断配电盘上开关,并应采用防雨布将操纵箱遮 盖好。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5 KB 时间:2026-02-07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 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 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报 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不安 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 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 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 中毒、窒息等情形。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与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 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 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 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 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 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 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 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初步判断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9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12、塔式起重机定期自检表

塔式起重机定期自检表 GDAQ209010902 使用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备案编号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自 编 号 安装位置 上次自检日期 序号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结 果 结 论 使用相关资料 齐全有效 合格 一 资料 使用登记牌有效期 有效期内 合格 起重机与建筑物等之间安全距离 水平距离≥2米 合格 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 水平距离≥2米 合格 起重机与输电线安全距离 无此项 / 二 作业环境 及外观 危险部位安全标志,红色障碍灯 有安全警示标志,有 合格 金属结构状况 正常、牢固 合格 金属结构连接(螺栓、销轴、焊缝) 连接牢固 合格 平衡重、压重安装数量与位置 6块,在后臂 合格 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侧向垂直度 1.5‰(见附表) 合格 斜梯及其护圈尺寸与固定 固定牢固 合格 直立梯及其护圈尺寸与固定 60cm,固定牢固 合格 休息小平台、走台 平台牢固 合格 三 金属结构 附着装置布置与连接状况 附着连接牢固 合格 司机室固定、位置及其室内设施 司机室固定牢固、配备灭火器 合格 司机室视野及结构安全性 视野开阔、结构安全 合格 司机室门开向及锁定装置 门向外开、锁定装置有效 合格 四 司机室 司机室内操纵装置及相关标牌、标志 有相关标志 合格 基础或路基排水 有排水措施、无积水 合格 轨道固定状况 a.转道顶面纵、横向上倾斜度;b.轨距 误差; c.钢轨接头间隙,两轨顶高度差 / / 五 基础与轨 道 支腿工作起重机工作场地 / / 吊钩缺陷及危险断面磨损 无缺陷、磨损 合格 吊钩开口度增加量 开口度无增加量 合格 钢丝绳选用、安装状况及绳端固定 钢丝绳用16mm,绳端固定牢固 合格 钢丝绳安全圈数 5圈 合格 钢丝绳润滑与干涩 润滑度合适 合格 钢丝绳缺陷 无缺陷 合格 钢丝绳直径磨损 无磨损 合格 钢丝绳断丝数 无断丝 合格 滑轮缺陷 无缺陷 合格 滑轮防脱槽装置 装置齐全有效 合格 制动器零部件缺陷 无缺陷 合格 制动轮与摩擦片、制动轮缺陷 无缺陷 合格 制动器调整 正常 合格 减速器连接与固定 连接牢固 合格 减速器工作状况 正常 合格 开式齿轮啮合与缺损 / / 车轮缺陷 / / 联轴器及其工作状况 正常 合格 六 主要零部 件与机构 卷筒缺陷 正常 合格 塔式起重机定期自检表(续表) GDAQ209010902-1 序号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结 果 结 论 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 正常 合格 线路绝缘电阻 400Ω 合格 外部供电线路总电源开关 使用专用开关 合格 电气隔离装置 隔离完好 合格 总电源回路短路保护 安全有效 合格 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断错相 保护、紧急断电开关 齐全有效 合格 便携式控制装置 安全有效 合格 仪表、照明、信号、报警系统 齐全有效 合格 电气设备、金属结构接地 有接地、0.4Ω 合格 七 电气 防雷 有防雷接地、0.4Ω 合格 起重量限制器 试验灵敏有效 合格 力矩限制器 试验灵敏有效 合格 高度限位器、变幅限位器、回转限位器 试验灵敏有效 合格 顶升防脱装置 齐全有效 合格 防后翻装置 齐全有效 合格 小车断绳双向保护装置 试验有效 合格 风速仪 齐全有效 合格 防风装置 / / 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 / 扫轨板 / / 防护罩和防雨罩 / / 八 安全装 置有效 性与防 护措施 防脱轨装置 / / 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安全装置 装置齐全有效 合格 九 液压 液压缸平衡阀及液压锁 齐全有效 合格 空载试验 试验正常 合格 十 试验 额定载荷试验 试验正常 合格 十一 其他 操作人员身体状况、情绪等 身体健康、情绪稳定 合格 自检结论 经检查,机械结构坚实稳固,各传动机构运作平稳、操作平稳、灵活,安全限位和保险装 置灵敏可靠,电气系统性能良好,操作人员操纵熟练、身体健康、情绪稳定。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签名): 专职安全员(签名): 其他人员(签名): 检查人员 (签名) (项目章) 年 月 日 注:填写说明:1、此表为塔吊定期自检表,由项目部进行填写,并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每月一次; 2、检查结果不能简单填验收合格,应结合检查内容与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检查数据要数字化。。 3、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侧向垂直度测量另附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52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1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 年) (2013 年 1 月 16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 年 2 月 18 日《国家市 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公告》〔2019 年 第 8 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考核 工作。 作业人员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 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 相应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则 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 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 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 管 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 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 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 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 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 以及对作业人员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 (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名词术语(需要时); (三)作业人员所需培训和实习时间; (四)作业人员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 (五)理论考试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 法规知识等所占比重; (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能力要求。 第七条作业人员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 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条《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人员(以下简 称持证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常设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设立分考点,也必 须与基地相应项目条件一致; (三)建立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考试管理、档案 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制订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范围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试具体项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标; (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并且满足相应考核大纲 所要求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考核大纲要求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实物化(模拟化) ,应当具备考试实物化(模拟化)条件;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7 KB 时间:2026-02-11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审查结果由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 接受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2-12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年)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 年) 1 总则 1.1 目 为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化工园区本质 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则 1.3.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安全环保原则,规范化工园区设立和选址, 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1.3.2 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坚持严格准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 园。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 1.3.3 系统排查,重点整治。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 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 2 设立 2.1 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2.2 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 定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3 化工园区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当地人民政府应明 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机构。 3 选址及规划 3.1 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符合 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2 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 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缓冲带,将化工 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3 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 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3.4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对策措施。 3.5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 标准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级和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3.6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 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 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4 园区内布局 4.1 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相互影响、产品类 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 集型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4.2 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 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布置应有利 于应急救援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装置或设施保持 足够安全距离。 4.3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 园区布局安全性和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 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4.4 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5 准入和退出 5.1 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 域特点、地方实际《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5.2 化工园区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 化工园区内资源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1 KB 时间:2026-03-10 价格:¥2.00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资料-学校个人信息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个人信息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和依据 为了规范**学校对学生、教职工等相关人员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 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活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人员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招生、入学、学 籍管理、教育教学、后勤保障等各部门及岗位。涉及到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学生基本信息、成绩信息、奖惩信息、就业信息、课程表信息等;教职工基 本信息、工作经历信息、家庭联系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明确、合理,并应当与处理目直接相关; 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方式和范 围; 保证个人信息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 影响; 第四条中央管理机构 学校设立中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制定并推行本学校各级机构及教职工个 人信息管理制度。所有部门都要遵守管理机构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个人信息收集 第五条信息收集原则 学校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在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范围内进行; 学校收集个人信息应当与学校管理职责和服务功能直接相关,且获得信 息主体明示同意; 学校收集个人信息应当以实现信息收集目为前提,遵循最小收集原则, 不得过度收集信息。 第六条信息收集方式 学校收集个人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学生就读时提供报名表等纸质材料; 通过网络等信息系统采集个人信息; 学生评价、课堂表现等记录信息; 各类考试成绩和学业表现信息; 教职工入职时提供个人信息; 各类年度考核及薪酬福利相关信息。 第七条信息收集程序 学校应当在信息收集前向信息主体明确告知信息收集、范围、使用方 式和权利义务,取得明示同意; 学校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保证所收集个人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学校应当对个人信息来源及所涉及信息主体进行核查,确保收集信息 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章个人信息存储和保护 第八条信息存储原则 学校应当为收集个人信息建立完善管理体系,将信息存储在专门个人 信息管理系统中,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合理措施,保护 个人信息安全。 第九条信息安全原则 学校应当成立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组织,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 安全保障措施; 学校应当对个人信息存储、传输、处理等环节进行监控和审计,并做好日常 防范、备份和恢复工作; 学校应当对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事件及时发现、调查并采取相应 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等措施。 第四章个人信息使用和提供 第十条信息使用原则 学校获取个人信息后,除非经过明示同意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将个人 信息用于与收集目无关活动; 学校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采取最 小影响原则,尽量减少对个人权益影响。 第十一条信息提供原则 学校获取个人信息后,不得向没有明确授权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向外部提供个人信息时,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相关标准,取得信息主体明示同意。 第五章个人信息删除 第十二条信息删除原则 学校应当在个人信息达到收集目后及时删除,不得将个人信息长期保存; 在信息主体明确要求删除时,学校应当及时按照请求予以删除。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和管 理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测。对存在违规情况学校,应当依据本制度和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给予相应管理和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对于故意泄露、出售、非法获取、篡改等违法行为,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进行必要追责和处理。情节严重,要依法报案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保留修改和解释权。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3 KB 时间:2026-03-28 价格:¥2.00

基于交往理论FDI安全性分析

基于交往理论 FDI 安全性分析 摘要:随着资本全球化进程加快,FDI 作为跨境投资一种重要形式,对东道国经济发展起着积极 推动作用。但由于其本身存在某些内在特征,FDI 往往又是威胁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经济 体系安全负面因素。本文突破理论研究传统视角,运用交往理论分析框架,立足不同类型对外直 接投资交往媒介和交往动机特点,分析 FDI 对东道国安全性问题,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FDI;交往理论;交往要件;交往媒介;交往动机   一、交往理论主要思想   关于交往理论,目前主要有五种相关学说:社会互动说、交往实践说、语言中介说、主体际关系说和 双重关系说。这五种学说分别从运动方式、本质属性、实现媒介、社会属性和物质精神双重属性等五个不 同方面阐述了对交往这一范畴不同理解。其中,最具代表性两种学说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交往观 和哈贝马斯“交往合理性理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指出交往是生产前提,是人 类存在方式。因为生产除了受人口增长硬约束外,“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交往为前提”。 这就是说,孤立个人无法进行生产,一定方式生产或劳动必然会要求相适应生产者数量和质量与之 匹配,从而形成不同生产者之间不同交往关系和方式。与此同时,马克思还指出交往决不仅仅是指物 质生产交往一种,而是包括人们之间所有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也即个人或团体所有社会交往活动和 交往关系。其中,物质关系与精神关系是人们社会交往关系中最主要两种关系。此外,马克思认为交往 需要媒介,这种媒介可以有物质外壳——语言和契约等,但本质上是一种实践、自我存在和现实 意识。相比之下,哈贝马斯交往理论受行为主义影响较深。他把交往称为“交往行为”,并认为交往 行为是所有四种社会行为(目性行为、规范控制性行为、戏剧性行为和交往性行为)中最为合理一种。 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合理性和合法化危机关键都不在于工具——技术层面,而是指向交往关系层 面。哈贝马斯很重视对交往媒介研究,并提出交往媒介应该是一种具备“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 通用语言。哈贝马斯“交往合理性理论”最主要贡献在于其所提出交往环境“殖民化”:由于引入 了不良属性媒介——以技术、金钱和权力为基础不平等契约等,导致原本自主独立交往关系子系统 被外界强迫同化。对此,他还呼吁要建立一套明晰共同规范标准、开展对话活动、选择合适媒介语言 和大力提倡相互理解。   根据马克思和哈贝马斯交往观,社会是人类交往活动产物,生产关系也是交往关系一种,人类 社会就是在新旧交往形式不断更新和嬗变中向前发展。因此,运用交往理论可以解释几乎所有人类 生产或劳动行为,尤其是以盈利为直接或间接目物质生产和交换行为。   二、交往理论分析框架   结合以上交往理论基本思想,笔者提出一个适于分析人类社会经济行为交往理论分析框架。该框 架由交往定义、要件、功能和结果四部分构成,见上图:   1.交往定义。广义人类社会交往活动是指联系社会不同主体之间一种有意识行为,狭义交 往活动是指不同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或群体之间物资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等各类要素有明确 目交换行为。本文交往是指狭义交往。   2.构成交往行为要件。(1)交往主客体。交往是一种对象性活动,有其特定主体和客体。交往 主、客体都是人。主体与客体区分是相对,只存在于交往活动具体过程中,因为交往双方都是积极 施加行动主体,同时又都是对方行动客体。(2)交往媒介,即交往活动中介手段,包括语言符号、 实物资料、交往工具及其操作方式。其中,语言符号是交往媒介基础,实物资料是指运行于交往主客 体之间并构成交往内容物质产品,交往工具包括语言、货币、交易规则等。(3)交往动机,即在交往活 动开展之前形成于人脑对交往结果主观预测,是交往主体实施交往活动基本出发点和内在动力。交 往动机在整个交往过程中起着支配作用,直接影响交往结果。交往动机一般来自交往主体对社会关系 认识和自身需求,不同外部环境和内在需求会产生不同交往动机。(4)先前交往结果。基于先前交往 结果经验和教训,会影响交往主客体之间认识,修正其对以往交往动机和交往媒介选择,从而影响 整个交往过程。   3.交往功能。(1)实现个人社会化。通过与不同个体或团体交往,个人接受社会一致认同一些 基本道德和行为准则,适应社会成员普遍采用行为模式,从而成为一个携带特定社会属性社会分子或 网点。与此同时,交往还是个人形成外部认识和自我认识重要中介,通过信息交流个人获得更多知识 和技能,也促使其形成自我评价标准。(2)保证组织合理性。交往在组织运行中起到沟通信息、协调关 系、优化管理和利弊互补等作用,是组织得以存在基石之一。各种组织形式产生和演化都是人类社会 交往活动产物,正是由于日益增多人口导致范围越来越广泛、种类越来越复杂和形式越来越多变交 往关系,“这种社会生产组织日益成为必要,也日益成为可能”。(3)提高资源互换效率。旨在建立中长期 关系交往活动,有利于增进交往双方相互信任,从而降低交往双方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便于建立 中长期契约关系,增强资源互换连贯性和利弊互补性。   4.交往结果。即交往活动成果,包括某一特定类型交往关系建立和维系,以及交往主客体对 交往成果评价。值得注意是,虽然交往结果也具备外在客观形式,但其效用评价具有很强主观性, 也就是说对同一客观交往结果,持有不同交往动机和评价标准交往主体会做出不同评估。   三、交往理论在 FDI 安全性分析中应用   笔者运用以上所提出交往理论分析框架,对 FDI 安全性进行分析。   第一,基于交往理论分析框架 FDI 范畴界定。FDI 是一种基于中长期交往关系跨国投资行为,其 具体含义是:投资方母国交往主体——跨国公司,对东道国交往客体——东道国公司,输入资金、技 术、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等,以及东道国交往主体对投资方母国交往客体输入资源、利润和市场份额 等。   第二,基于交往理论分析框架 FDI 安全性分析。按照对 FDI 范畴界定,运用交往关系中交往要 件对其进行分类讨论,并着重使用交往媒介和交往动机分析每种类型 FDI 安全性。   1.按战略意图分类 FDI 安全性分析。根据葛亮和梁蓓理解,按对外直接投资战略意图划分,FDI 可以分为资源摄取型、商品转让型、市场分享或占有型和集团内部化型四大类。运用交往理论分析框架对 这四类对外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具体见表 1:   由表 1,从不同类型 FDI 交往要件所具有特征来看,四类对外直接投资中,只有商品转让型 FDI 安全性比较高,而其他三类都存在显著安全性问题,即在某些影响因素——如东道国资源开发期限 和开发状况、东道国市场竞争和发育程度、FDI 投资主体全球战略安排等影响下,会危机东道国经济 体系安全。从交往媒介角度看,商品转让型 FDI 交往媒介是标准化和编码化贸易合同,其所包含信 息一般是易于预测和监控“数码化信息”(codified information)。而其它三类交往媒介是包含大量“意 会信息”(tacit information)长期合作或战略联盟协议,与标准贸易合同相比,这些交往媒介不易预测和监 控,增大了安全防范难度。   从交往动机来看,商品转让型 FDI 交往动机是投资国向东道国销售商品,通过出售本国销路不佳 商品获取商业利益,对外投资载体主要是商品,而非货币资金。由于商品流动性比较强,其融入本地开 放型内生经济增长能力也比较弱,因此商品投资波动对东道国货币市场和银行体系冲击不会很大。相 比之下,以获取核心资源、市场利润源和建立集团内部市场为主要目标其它三类 FDI,其交往动机是旨 在通过 FDI 长期控制和掌握东道国资源、市场和利润源,投资载体主要是巨额货币资金、高级人力资源 以及比较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这些载体融入本地市场内生经济增长能力很强,因此交往关系一 旦发生幅度较大波动,将对东道国货币市场、银行体系乃至商品市场产生重大冲击,从而促发东道国 金融危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 KB 时间:2026-03-30 价格:¥2.00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资料-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进 一步加强我局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我局各科室及应急指挥中心网络安全责任,保证局 机关信息 化健康持续发展,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络安全工作关系到全区安全稳定和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局日常工 作和 管理各项工作稳定运行,关系到局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战略意义。 各科室 应全面提高对网络安全重要性认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对网络 安全工作 总体要求,以及当前网络安全面临严峻形势,切实把网络安全工作作为日常工作重要 内容。 第三条、责任划分 (一)局长是网络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局机关网络安全工作负总领导责任,同时负有 组织、 管理、监督、检查、奖惩权力和责任。 (二)局分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副局长是局网络安全工作直接负责人,对局网络安 全工 作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其管辖部分和分管工作网络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三)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局人事保障网络安全工作开展。指挥科是局网络安全工作 职能 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工作技术方案制订、修改与执行,负责网络安全事件处置与整改, 同时对局 网络安全工作负指导与监管责任。其他部门应当提高认识、全力配合做好全局网络安全工 作。 (四)局全体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期间,因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由其本 人负 全部责任。 第四条、责任人处理方式 违反本规定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由局办公室根据安全事件责任安全事故情节轻重,给 予当 事人从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报警处理等相关处理;构成 违法犯罪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1、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 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且未导致安全事件发生;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 2、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发生; (三)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及时,未对医院财产或声誉造 成影 响; (四) 经过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 规范 ; (五)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 3、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一般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 (二)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单位财产或声誉带 来一 定影响; (三)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不配合。 4、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严肃处理,情况十分严重者应报警处理: (一)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造成后果严重并刻意隐瞒或谎报,造成恶劣影响;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 且发 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单位财产或声誉带来恶劣影响; (三) 发生安全事件后销毁证据、弄虚作假。 对应追究责任主体责任而敷衍结案、弄虚作假,应当对责任追究主体通报批评。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追究责任主体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故; (二) 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落实了相关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责任追究决定 (一) 对责任主体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时,由局网络安全工作领导 小组 直接决定。 (二) 对责任主体作出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时,由责任主体所在科室或上级部门网络安全工 作领 导小组安全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共同作出决定,并报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 执行。 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我局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 KB 时间:2026-03-31 价格:¥2.00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资料-2023学校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应急处置预

2023 学校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应急处置预 案(完整版) 目录 2023 学校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应急处置预案(完整版)... 1 一、工作原则..................................... 2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 2 (二)加强引导、注重效果....................... 2 (三)讲究方法、提高效能....................... 2 (四)严格制度、明确职责....................... 3 二、组织机构..................................... 3 (一)成立学校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3 (二)岗位职责................................. 3 三、工作方法..................................... 3 四、应对机制..................................... 4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 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切实保障师生员工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相关法规, 结合我校中小学实际,制定本防控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 网络舆情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 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 闻媒体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主动权。 (二)加强引导、注重效果 提高正确引导舆论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事件新 闻发布有利于学校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全体师生切身利 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妥善处置。 (三)讲究方法、提高效能 坚持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时布置、同时 落实,新闻发布依托主流强势媒体、积极引导和应用好外来 媒体,处置舆情突发事件各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新闻发布工 作等行之有效做法,确保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发 布最新消息,正确引导舆论。 第 2 页共 6 页 (四)严格制度、明确职责 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健全制 度,明确责任,严明纪律,严格奖惩。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学校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X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 中小学师生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日常工作。 (二)岗位职责 研究、制定中小学师生意识形态风险防控预案。统筹推 进师生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各项工作,包括预警监测、分析研 判和风险排查,以及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和舆情处置等,及 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 意见,切实做好学校意识形态工作。 三、工作方法 1.加大学校网站建设力度,增强校园网吸引力和感 染力。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唱响主旋律,打好 第 3 页共 6 页 主动仗。 2. 加强对校内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对各部门采写信 息,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各单位网络信息员通过学 校网络信息处理平台报送,党总支进行文字审核,对涉密信 息和重大信息还须同时报校保密办、党办、校办审核。 3. 围绕网上热点问题,在师生访问频繁、关注度高 新闻网站、门户网站以及互动类网站等,撰写正面评论文章; 对涉及本校工作网上不实言论,适时以论坛贴文形式主 动进行引导,消除负面影响。 4. 围绕学校改革发展重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突发 事件,在校园网上主动导贴,积极跟贴,适时结贴。及时发 布正面观点,做好正面引导工作。 5. 针对别有用心造谣、歪曲和攻击,开展理直气壮 舆论斗争,发表即时性评论,及时跟贴,批驳反面声音, 澄清事实,抵御负面言论渗透和传播。 四、应对机制 一旦发生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学校应根据网络舆情发 生发展启动应急预案,决定各相关部门介入突发事件处置。 审定网络舆情应对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口径、原则和内容, 确定负责新闻发布、审定新闻发布稿和接受记者采访领导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网络舆情处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 第 4 页共 6 页 新问题及时进行会商,提出解决方案及处置措施,确定相关 部门进行处置。遵纪依法对当事人、责任人提出处理和责任 追究意见建议,并按有关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具体应对 机制如下: 1. 建立网络舆情监控信息员机制。应确定政治素质好、 责任心强、反映机敏、熟悉网络几名教师担任网络舆情监 控信息员,对涉及我校网络舆情实行监控和引导,特殊时 期安排专人 24 小时监控,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应对。重点 加强对学生、家长关心、群众关注重点论坛实时监控, 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监测舆情发展动向。 2. 建立快速报告机制。舆情监控信息员发现有关学校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3.9 KB 时间:2026-04-04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