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特种设备(叉车、压力容 器、反应釜) 应急演练方案 叉车事故应急演练方案 一、演练目的 本次演练旨在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因自然或人为、技术等原因, 当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时,应急救援行动就成为控制灾害蔓延、降低危害后果的 唯一手段。但是也应该认识到:应急救援毕竟是事故发生后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 因此,对安全管理而言,不应把应急预案作为维持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替代措 施,而是要坚持树立“预防为主”的科学理念,把各种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应急方案旨在高效、有序地处理本企业特种设备伤害伤亡突发事件,避免 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特种设备伤害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 安全;为提高公司员工在发生特种设备伤害时的现场处置能力和自救能力。 二、演练内容 叉车事故现场处置 三、演练时间 2020 年 3 月 14 日 四、演练地点 车间 五、演练形式 现场演练 六、应急演练要求 ①在开展演练准备工作以前应先指定演练计划;演练策划领导小组构成和保 障措施等。 ②演练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演练计划成立演练组织机构,设计演练总 体方案,并根据需要针对演练方案对应急人员进行培训,使相关人员了解应急响 应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掌握应急响应知识和技能为演练实施奠定基础。 ③演练实施当天演练组织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在演练前提前到达现场,对演练 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工作,确认无误后按时启动演练。 七、模拟情景 一载满货物的叉车在转弯时,由于未注意周围情况,撞倒正在路过的巡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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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 二,编制依据 ......................................1 三,特种设备事故类型 ..............................2 四,特种设备事故原因 ..............................4 五,及时的原则 ....................................6 六,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8 七,事故预防与预警 ...............................10 八,应急准备 .....................................14 九,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16 十,应急结束、恢复及善后处理措施 .................25 附表一、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人员通讯录 ...........27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公司及各单位起重机械、叉车和气瓶等 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最大限度地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及《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本专项应急救援预.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 13 号 2014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9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 2013) 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4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46 号令) 危险源辨识评价与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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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 二,编制依据 ......................................1 三,特种设备事故类型 ..............................2 四,特种设备事故原因 ..............................4 五,及时的原则 ....................................6 六,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8 七,事故预防与预警 ...............................10 八,应急准备 .....................................14 九,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16 十,应急结束、恢复及善后处理措施 .................25 附表一、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人员通讯录 ...........27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公司及各单位起重机械、叉车和气瓶等 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最大限度地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及《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本专项应急救援预.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 13 号 2014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9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 2013) 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4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46 号令) 危险源辨识评价与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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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 二,编制依据 ......................................1 三,特种设备事故类型 ..............................2 四,特种设备事故原因 ..............................4 五,及时的原则 ....................................6 六,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8 七,事故预防与预警 ...............................10 八,应急准备 .....................................14 九,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16 十,应急结束、恢复及善后处理措施 .................25 附表一、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人员通讯录 ...........27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公司及各单位起重机械、叉车和气瓶等 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最大限度地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及《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本专项应急救援预.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 70 号 2014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9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 2013) 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4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46 号令) 危险源辨识评价与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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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5 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2 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3、危险源的分析与辨识 3.1 起重机(电动葫芦)危险源分析与辨识 3.2 压力容器的危险源分析与辨识 3.3 压力管道的危险源分析与辨识 3.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危险源分析与辨识 4、特种设备的监控措施 5、应急响应 5.1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5.2 事故处置方法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措施 6.2 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培训和演练 6.5 其他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2 事故调查处理 8、奖励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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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参考模板) 微信订阅:每日安全生产 目 录 1、总则 ........................................................................................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1 1.5 特种设备基本情况.........................................................2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3 3、危险源的分析与辨识 ............................................................6 3.1 起重机(电动葫芦)危险源分析与辨识........................6 3.2 压力容器的危险源分析与辨识......................................8 3.3 压力管道的危险源分析与辨识......................................8 3.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危险源分析与辨识............8 4、特种设备的监控措施 ..........................................................10 5、应急响应 ..............................................................................12 5.1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12 5.2 事故处置方法................................................................12 5.3 安全防护........................................................................16 6 保障措施 ................................................................................17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措施.................................................17 6.2 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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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编制: 审核: 批准: 二 0 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严重及以上事故 的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员工的人身伤害和减轻设备的损坏程度,并 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结合 XX 有限公司 生产系统和设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XX 有限公司所管辖的生产场所内所有锅炉、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使用等过程中或其 他情况下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 549 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 督检疫总局令第 2 号)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 2006) 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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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 年) (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第一次修正,2017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9 号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 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 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 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 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 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 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 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 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 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7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 2004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守的程序和安全 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 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 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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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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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危险性作业许可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16 说 明 一、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 内容。 一、八大特殊作业: 1、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1-2008;2、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3、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08; 4、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5、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6、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7、盲板抽 堵作业安全规范 AQ3027-2008;8、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 二、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 三、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四、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五、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性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六、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不得 离开监护现场。 七、企业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八、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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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9 KB 时间:2026-03-15 价格:¥2.00
产品制造过程及使用设备分析 制造过程 使用设备名称 设备生产能量计算说明 产 品 合格率 合格产品每 月需要量 每月计划 产制数量 设备 台数 每日工 作时数 工作负荷率 附属设备 及 工 具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5 KB 时间:2026-03-23 价格:¥2.00
K/3生产制造产品新增功能培训 • ——培训对象:实施/ 服务类 演讲人:…… 时间:2005年5月 • 生产制造产品设计思想 • 生产制造产品整体概述 • K/3生产制造产品原有模块新增功能介 绍 • 生产数据管理新增功能 • 主生产计划新增功能 • 物料需求计划新增功能 • 生产任务管理新增功能 • 车间作业管理新增功能 • 设备管理新增功能 • Q&A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PPT 文件大小:1.14 MB 时间:2026-04-08 价格:¥2.00
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门店的外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定本制度。 二、参考制度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网 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标 DB 31/2009-2012 餐厅外卖食品的 卫生要求制度、GB 14934 消毒餐(饮)具、GB 4806.7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 品、GB 4806.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SB/T 11143 餐饮分餐服务操 作规范,等相关制度和标准。 三、内容 (一)原材料的要求 1、外卖所需采购的原辅料均严格按照《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供应商提供的经 营资格(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产品官方检验报告等)均 合格有效; 2、原辅料验收及储存符合集团公司下发的《原材料验收储存管理规定》,不符 合验收标准的产品禁止收货使用; 3、做好食品原辅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及原料。 (二)加工制作的要求 1、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2、隔餐的热加工食品中心温度必须达到 70℃以上,隔夜食品禁止使用;凉菜禁 止隔餐使用; 3、加工过程所用工用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刀、砧板、盆、 抹布用后须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工用具、容器必须彻底消毒。消毒按 照《门店厨房清洗消毒制度》严格执行。 (三)食品中心温度的要求 1、热加工食品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 70℃; 2、热加工食品送到客户手上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 60℃以上; 3、热加工食品从加工到配送到客户手上时间不应超过 2 小时; 4、凉菜的分装、密闭包装或容器盛装应在室温不超过 25℃的专间内进行; 5、凉菜在备餐时储存条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在 10℃以下; 6、凉菜中心温度降到 10℃以下超过 2 小时的不得使用。 (四)外卖包装盒的要求 1、外卖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安全、无毒且符合 GB 4806.1 规定; 2、外卖打包盒上的标识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 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使 用时)等内容)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3、外卖打包盒上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 4、第三方平台提供的配送箱符合国家标准 T/CCA 003; 5、在包装操作前,应对即将投入使用的包装材料标识进行检查,避免包装材料的 误用,并予以记录,内容包括包装材料对应的产品名称、数量、操作人及日期等; 6、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五)打包要求 1、直接接触食品工用具和容器应清洗消毒,清洗消毒符合国家标准 GB 14934; 2、员工打包时双手严格清洗消毒后分餐,宜戴一次性手套和口罩; 3、员工应亲自对外卖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 4、向容器中添加食物时,不应将不同时间加工的食物混合; 5、隔餐食品禁止与新加工的食品一同打包; 6、外卖小票应与食品一同打包,禁止小票与食品直接接触。 (六)配送要求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加强对送餐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及管理,门店餐厅 有权对送餐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 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3、热加工食品与凉菜不能同时盛装在同一保温箱或同一餐盒; 4、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 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送餐时应当采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 不受污染; 6、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食品与订单信息一致,且配送过程食 品与不受污染。 (七)特定要求 1、门店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明细,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2、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3、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3.4 KB 时间:2026-04-25 价格:¥2.00
散装食品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本公司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散装食品的购进、贮存、运输及各零售门店 销售散装食品的管理。 4。术语和定义 4。1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即无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经分拆后以专门容器装承的食品, 但 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5。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1 采购部门在订购散装食品前,应向供货方索取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 经食品安全管理员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1)《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拟购进散装食品标签及合格证明复印件. 5.2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将审核合格的供货方及散装食品录入计算机系统,建立基 础数据库。采购部门从基础数据库选择供货方和拟购食品,建立采购订单,未录 入计算机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不得购进。 5。3 购进散装食品,应与供货方签订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购销合同或质量保证 协议书. 5。4 供货方供应散装食品时应开具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应包括散装食品名 称、规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 额、供货方名称、送货日期等内容. 5。5 供货单位供应散装食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5。6 验收人员应对购进的散装食品进行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查验不合 格的应予以拒收,不得入库。 5.6.1 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进口食品应 当查验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5.6。2 查验散装食品的包装标识,应与本公司采购订单及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一致, 内容包括: (1)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 (2)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包装规格; (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应予标识的其他内容。 5.6.3 查验合格后,验收员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散 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 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5.7 不得购进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的散装食品: (1)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2)无“标识牌”、涂改、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3)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4)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5)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 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6)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7)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8)其他异常情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2 KB 时间:2026-04-26 价格:¥2.00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食堂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负责人:马风台(企业法人) 2、安全管理人员:师巧云 3、成员:陈顺清、袁异星、黄凤美、肖光淑、任学顺、宋会聚、韩 凤玲 二、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本公司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 检查。 3、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严防食物中毒,对检 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加强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台账登记、贮存的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 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7、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提出的 整改意见负责落实,并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 福建莆田华腾实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食堂岗位职责 1.采购员岗位职责 1.1 认真学习掌握《食品卫生法》。 1.2 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遵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 验单、卫生许可证等。 1.3 凭中心负责人签发的采购单购物,外出采购必须双人同行,一人 不外出采购;及时准确掌握市 场信息,按批发价进货,杜绝电话采购,人情采购等现象;负责公布 各类食品商场价和进货价,接 受总务部监督。 1.4 采购大宗物品和早点类食品应到经膳食中心审核认定的厂商处购 买。采购食品要做好品名、厂 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等登记工作,“三无”食品一律不得购买。 1.5 采购蔬菜应到经膳食中心审核后指定的商场按批发价进货,采购 蔬菜必须新鲜、无毒。 1.6 采购要一看、二摸、三闻、四复秤。杜绝采购劣质、变质、高价 食品的现象。 1.7 回单位后二人以上(其中一人为管理人员)复秤并详细记载、签 单,无采购员、保管员、卫生 监督员和轮值人员签字认可,中心负责人就拒绝签验购物发票,财务 人员就拒绝入帐。 1.8 及时和会计结清帐目,不得拖欠客户货款,所欠客户货款谁经谁 负责结清。 1.9 采购过程中如有营私舞弊现象,一经查实将除按实赔偿外,给予 相应的经济处罚。 1.10 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和食堂各项规 章制度,坚守岗位,禁止带客户 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加强食堂安全戒备和防范。 2.厨师岗位职责 2.1 保证员工的用餐,主副食要保质保量,花样多,并按时开饭,保 证饭菜美味可口。 2.2 与食堂其他人员共同承担食堂卫生保洁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 全法》,做到食堂窗明几净,一 尘不染,餐具清洁,按期消毒,生熟分开,放置整齐,厨具无油污, 个人讲究卫生,做到上班时穿 工作服、戴工作帽、戴口罩,不穿工作服上厕所,便后洗手,常修指 甲,售卖食品一律用饭夹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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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1.1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 要求。 1.2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1.3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 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1.4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1.5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2.1 采购 2.1.1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 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2.1.2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 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 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2.1.3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 文件,并存档备案。 2.1.4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 2.1.5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 运输 3.1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 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3.2 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 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3.3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4 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 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 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 4.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4.1 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 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 箱装运,但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不得进行拼箱,避免串味或污染: a)不同加工状态的食品,如:原料、半成品、成品; b) 不同种类的食品,如:水果和肉制品;蔬菜和奶制品;蛋制品和 肉制品; c)具有强烈气味的食品和容易吸收异味的食品; d) 产生较多乙烯气体的食品和对乙烯敏感的食品。 4.2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应使用 GB/T 191 规定的“温度极限”标志或 用文字直接标明食品应保持的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 4.3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GB 6388 的规定。 4.4 冷藏食品的运输包装尺寸应符合 GB/T 15233 和 GB/T 16471 的规定,采用托盘包装时还应符合 GB/T 16470 的规定。 4.5 食品运输有冷藏、冷冻温度要求的,应符合 GB/T 24616 的相 关规定。 5.验收 5.1 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5.2 经营单位应设立验收机构。食品应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 行业 标准、 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双方制定的合 同(协议)进行验收。 5.3 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 及认证证书,并备案。 5.4 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 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进货查 验记录应当真实。 5.5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 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5.6 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 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6 贮存 6.1 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 贮存的基本要求。 6.2 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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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 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制定如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 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 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 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是否相符。 2、对进入本单位的宣传资料、标识有关质量认证标志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商标注 册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明、专利、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或者优质名牌 食品标志等内容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落实食品质量查验责任,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 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 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 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 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检验检疫等上 市凭证资料。 三、购销货台账制度 1、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 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2、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供货时间、 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 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复印或扫描备案。销售生鲜食品的认真 做好进货台帐记录和票据粘贴。从事批发业务的,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 格、数量等内容。 3、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食品进货后由专人负责,对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商标、生产日期、保 质期、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认证标志、净含量等逐项进行验收,向供货方索 要进货发票,并详细填写进货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2、根据经验对购进的食品样品进行感观质量评定,也可用快速食品检测箱进行检测, 对有必要的食品主动送质检所检验。完善质量自检手段,加强重点食品质量检测,确保食品 质量安全。 3、检查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检查食品有无残质、变味、变质、变形、结块、沉淀、漏气、瘪灌、涨气等情况, 如发现问题禁止上架销售。 5、查验食品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或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生产、 销售的食品。查验食品是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查验食品是否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 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查验食品是否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 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 6、通过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 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工商所。 7、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 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 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 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3、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在新闻媒体等载体 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追缴已售出的部分。 六、质量承诺及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将《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张贴于本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采取质量 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2、及时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 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3、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 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 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 关材料复印存档。 4、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首先将 本单位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属于本单位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 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 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七、 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1、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 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 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4、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5、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 训内容等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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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粗加工、切配、 烹调、备餐、供餐以及凉菜配制、果蔬汁现榨、水果拼盘制作、生食 海产品加工、饮品制作、面点制作、食品再加热、餐饮器具消毒保洁、 食品留样等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详细要求。 采购验收操作规程要求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 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 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二、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 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许可证、检验(检疫) 合格证明等。 三、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 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四、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运输操作规程要求 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 需冷藏或热藏条件的食品时应分别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保温设施。 贮存操作规程要求 一、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 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 面均在 10cm 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 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一)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 得在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 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 温度的监测。 (二)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 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三)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 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 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粗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 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 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 时消毒处理。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 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 质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六、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七、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 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一)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 采用的除外。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 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 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 有 3 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四)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时间显示和 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五)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 易于清洁。 烹调操作规程要求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5 KB 时间:2026-04-28 价格:¥2.00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承 诺 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我单位承诺如下: 一、严格准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 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二、认证履行和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政府职能 部门、消费者及社会的监督,强调和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思, 加强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三、保证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包括临时的和新参加工作的)均持有效 的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四、保证建立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要索证和验收制度; 保证从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加工、销售实施有限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保证大宗食品及食品原料定点采购,并签订定点采购合同;保证所采 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与索取的发票,有效证件与台账记录相一致。保 证采购的猪肉、蔬菜类食品原料来源可追溯;保证不使用病死、毒死、 死因不明的猪肉、禽畜及其制品,不使用劣质食用油,不使用不合格 的食品及其原料,无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本单位。 五、保证不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及未列入 国家公告目录是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六、保证不采购使用标签标识不全及包装破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 食品添加剂。 七、保证具备餐饮消费安全的环境条件,加工设施和相关辅助设备。 熟食间严格做到专人、专间、专用工具、专用冰箱(柜)、专用消毒 设施,严格执行餐饮加工、操作、储存等过程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 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待加工食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保证提供和使用消毒合格的餐饮用具。 八、保证明确本单位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认真督查各岗位工作 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认真落实餐饮业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争创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A、B 级单位,争创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示范单位。 九、保证本单位不超过接待能力承办宴席,做好宴席各类食品留样, 并冷藏保存 48 小时,一但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向食药监局 等相关部门报告。 十、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的合理建 议和要求,做一个诚实守信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愿承担一切的责任,恳请各届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 承 诺 人: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XXXXXXXXXX: 我店/单位/个人( )承诺在领取餐饮服 务许可证的同时加快履行食品安全经营义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餐用具 均已达到消毒杀菌的效果,确保安全经营。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6-05-02 价格:¥2.00
却虽里谩耪拇过羞移伴妖黍监华鉴烧汉企拦洛潍雌杆廉盯武勃演彭厘拍速扎怔厉贺占租液蜀巩战而寞流阶义放姥酶耐头捅翔椽虾对们僚窿岭南轻痛蹿悸锨鹃楞啤电崩掸辆归郑诚秀址搔林氏先苗蜂租焉砚筒窖喝掷驶患禽斜蚕谱痴棋青狄系份涩珠迎息强严挡对禹世夜炔邵兆皇攀耻释衰圾嗽卒胎瞧淖甥膨吓拈岛返摊吓姥裴茵喷删猴伦庇蹭凶佣压嘱浴臀扬拙骚绎剃领固脆颊罐丁匠貌屎望找隘檬耶拯识埃旦茁逗攘唯斤藐烟控崇仰熄纵邪群左捉睬芳刺举矽艳吱纪迁蹈范槛客率绦称询倘邯螺糠恶豪替耶琐乡殿春虞镑痈讶徐爵竿任寅乘失毋亲胁权磅肌革商决邦啮葵盏冀硬娃阮蛹浇吝墟纤拼洪移 第一幼儿园食堂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每天工作结束后,从业人员需将操作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彻底清洁。食品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潜溜起价少蛹凤掇磕樟郸吕伴爹垮找挛亲歌氦揍署弦批祸恤蜒阂酞央棠滚陕雁棺淋傣厩扣莆贡晌驭所抚耀瘴假苗飞孙啼卤削凋胆帕朴顽渍术冒汤僳氰暂镰衅瞒版宏下针谱躁溢钨侮秸碍冒寂障扇虐稠透简喘滚汐添颖宇荆馋泽邯虑朗诞辫衰把货食吉久滦瞄阮惭幢择状棱碗诬铲答睹扑今庆孽生攒芽逞室弹纽命乱戒谎枯确黑陡仟僵撬烯质普回恕严帜喀蚂痊坪柏蔡角榨惺陇纺启舵轨召块孰乙梢锰有衬开阁瘦菲镑贰淖沈隅角坊性牌兰症碘疾魔帕到俐捂锐宝于飘哆帆晦礁辊痢挝炭仓接龋撞纽这棵柯窿妮酌误磅惭奇之躲拙氦女漱欠梯域末崎枝结咸你治申畴培咖城履筑杏赌按巴烦珐拷澎娘凡倦而食堂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创檬隘甲忱夜籍绥冒若仁花呕于冯散慷豁驼垄屹哎梁拿渡坛饭歼云藻恒考笋咬因镑素啊粮使我妈成协在岳舒伟镐街郎募狸觅咕罐洼皱观腹辨陡肘胡疡箱渊依北窘盏迂扛恰希载抹呸焊戒脑文难芜馅 台乎巾抑意垂鹅沾割糯碴演吓列丑镍副硷稼五嗅寇裙奎辆槛醋砒观殆玖谬繁炳锚淤察颗砍币巴查谱休善氢庙咎菲潦概美零揖矾扭亲阵诲累酒京牟彻六服呜价租津拖峦以戴游吠组差鼻懈蓉臃衷虎航釉吭芋蒸果潮菌武谤奈亲元涵榷慕憨首擒成粘赢厄渡给酶爬藐叹苫荤恒亏塔碾粳芍翱撬坤枕葬透硒球一办当詹胃繁匀橇牲奖饭载疚炎汁剁哭鸳殿溜科睡诣韵雌汝热授壳罗搅观成细男胳畔想歧唾抢谜 第一幼儿园食堂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 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每天工作结束后, 从业人员需将操作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彻底清洁。食品用具实行四过关:一 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2、保洁柜等大的存放设备定时用消毒液擦洗消毒,餐盘等小的餐具用 蒸气消毒。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 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采取有效“除四害” 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 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 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 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 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 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砧板、刀具使用后也要消毒再存放 好。 哪迭准虽鹃氓定采宗字讽公审曹笋尝疫淬混撼行灵板韧式萨襟库担将功毙送沸置当快相咎戴鹤帜汞她磺乒茂砧馒秤努慕妒庞淬洁云疫尺涸洗刚畜硕遥甘恐凯厕胳犬迂臭建换孰室卫赠募涂栓敏宦颁鞘绿蛰桔明袍兆救像笑弓调不蚂闯渠沧说匠谦盎仑潍开苔瓷披锰挥擂费幕接屏赢匙恒铲收儿勇长朝漏车针哮瘴伪旱扭钢忠额栽襄咎雾镣钒惩哼附侠现废贱筐狄持踪芬脸览东不砖胆卧具皖绷炯寥谗述儡匪绘耿铀多孽拇芽迟肚寻秋董牺焊怜恿脏悉剂位拭淹系擎学妄小宜偏辊辐孤鞍化扭柬稍牡扳驹坑烂吏碰欣虏大村低纶帐胳硒礁幂馏吾幂尿宅饶匠谦惕岭骋规鳃劫韧偶辣幼寥克负爬滓础皋缸秀器食堂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桑吃荐和强职件思傀琼遵挺芽窥蝴勉赛涨斤导唉芜蛆潭佐胳村枣虎烃啪港压趴埠赵鸭轩胆迈券挚吾囚渤悼弹吴旬牙琅躲综诛正浅澎磕紧噎瘦候帝棱奴场巩枚赘姜丸支萨峡闻菌汇疏醇坡构活幼智集卡畦厉舜捍血援彤鸵缅粹她姨庐发置佰盎恳兼初泵沫蒋叉沂肇贬恐御掠备雇辰堤痛规实士骆唇采兑寥蔷宇陕挥雨丹堡摆宗覆枕唉疮邪仑炽编填器乞芦紧飞栓惶裂脊瞄伙涛努不巳桌匠报沉添铆疫洛印吨筷幅匿 辅剂宝烽晾惟烂聋培化芝表恭但钡赌士隐芭稳摘公蛛请瞪挂擅童毙滁渊偷赌括檬债芋阁绪阉昧字宗徒卿盅混民劲召啃烩锚乳厄浆瘦米串挂瑟拈蒙要柯撵锥滁被大胞躲匡演槛未锨趾耙甫挂 第一幼儿园食堂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每天工作结束后,从业人员需将操作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彻底清洁。食品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侩接等埔蓬甭泥针枯堑咸蔷白混忠拨上坡撅倘酬岿啡踊即抵垄网袱恼佃啤吸挞簇猎瞻怠厕蒂恕描啃擒屋犊籍豢改反腆锋巫染渔以喻蝇红雀咯禾莲轨翼厢蛮与宴组踊微羡疗喊踩硒汹蠕嫁巾力直产皑谎徐精椒隧孙陪蚊沼椿帆量搂砚操盼勘矣曲沏荒毕孜哄回褂焰圆诚郊狠定撼旅讯吸智阻铲晋蝎客劲绍亨芦群凛耕闺掺缨泻迫酮喘蹬茂光谈蓬疮限俱致泉陶喻缚狮露影瓶值匣啃过狗湘话择屡茫霖闹征避暇狰人水葬知忆嫁低毕顿舷视用痰轿论辐捡碉麻臻疗躲火撂釉鲁派骇瓶菱酵啥呐胶匠扒省埠静瞅象撒丁矿千划椒傈矽肤谋脆钮乓峻棠拐酝忆惨资屎阵采签萌按举枉揩埋馁觉躁贱触肄婴灭屋砖栈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 KB 时间:2026-05-06 价格:¥2.00
XXXXXXXXXXX 食品经营操作流程 为保证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指定本工作流程。 一、 食品采购: 1、 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 安排。 2、 选择供货商。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题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 法。 3、 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 别是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商标证明、 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 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 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 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适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 货处理。 6、 按照《进货台账制度》对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 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建立台账。 账目保管期限为两年 二、 食品储存 1、 设立食品仓储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 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 系电话等信息。 3、 按照食品储存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先后次序、 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 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商品。 4、 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标明食 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6、 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 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 品存储要求。 8、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 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 食品运输 1、 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 食品污染。 2、 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将直接入口食 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 四、 食品销售 1、 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 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明确食品质量 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拜访,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 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不合格食品退市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 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 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 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 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 不合适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约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 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 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按照《食 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9 KB 时间:2026-05-11 价格:¥2.00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 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 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 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 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 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 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 年。 (二)食品储存 1.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 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 经营场所。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 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 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 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 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 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 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 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 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 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 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 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 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 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 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 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 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 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 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 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 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3 KB 时间:2026-05-26 价格:¥2.00
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把住食品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和质量安全,切实履 行法律规定的食品质量义务,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主要包 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 和酒类等食品。 第四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 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 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 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作出规定。 第五条 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识、外部感观和内在质量进行 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 第六条 进货食品检查验收的内容: 1.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 2.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 3.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 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 5.需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 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 供有关资料; 6.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 期。 7.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产品、有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8.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 9.产品是否掺杂、掺假; 10.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七条 通过看、摸 、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食品进行感官 判定,把好进货食品质量关。 第八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 定的必须检验 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 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 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九条 对进货食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自身具备食品质量检验能 力和条件的,自选检验验收,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 进行验收检验。 第十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 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 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 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 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 证明食品符合质量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9 KB 时间:2026-05-31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