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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资料-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违规压缩合同工期; 查看资料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 五条;《建 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 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五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对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 一、建 设单 位 建设 管理 单位 安全 生产 管理 行为 2、概算中未确定安全生产 费用;确定安全生产费 用未达标;安全生产费用 支付不时;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 条;《公路 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 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 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 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 令停工,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3、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检 查、事故报告等制度;制 度无针对性或未落实;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一 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 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4、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 全;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 操作;未组织演练;未按 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 安全保障措施材料;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 5、中标施工单位无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对“三类人 员”考核证书审查。 查看资料 《关于严禁 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 业从事建筑 施工活动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 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建筑施 工企业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紧急通 知》(建质[2006]79 号) 6、未开展安全培训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第二十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8.2 KB 时间:2025-11-12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6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606

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606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安装拆卸工人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 门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一般规定 (一)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设备情况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交 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二)提升架体实际安装高度不得超出设计所允许最大高度。 (三)安装作业前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金属结构成套性和完好性; 2.提升机构是否完整良好; 3.电气设备是否齐全可靠; 4.基础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5.地锚位置,附墙架连接埋件位置是否正确和埋设牢; 6.提升机架体和缆风绳位置是否靠近或跨越架空输电线路。必须靠近时,应保证最小安全距 离,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最小安全距离见下表。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以下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1)安装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新制作提升机,架体安装垂直偏差,最大不应超过架体高度1.5‰;多次使用过提 升机,在重新安装时,其偏差不应超过3‰,并不得超过200mm; (b)井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名义尺寸3‰; (c)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大于1.5mm; (d)吊篮导靴与导轨安装间隙应控制5~10mm以内; (2)拆除作业前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a)查看提升机与建筑物脚手架连接情况; (b)查看提升机架体有无其他牵拉物; (c)临时附墙架、缆风绳地锚设置情况; (d)地梁和基础连接情况。 三、架体安装与拆除 (一)安装架体时,应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每安装个 2 标准节(一般不大于 8m),应采取临 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并进行初校正,在确认稳定时,方可继续作业。 (二)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每安装 2 节,除将单肢柱进行临时固定外,尚应将两 立柱横向连接成一体。 (三)利用建筑物内井道做架体时,各楼层进料口处停靠门,必须与司机操作处装设层站标志 灯进行联锁。阴暗处应装照明。 (四)架体各节点螺栓必须紧固,螺栓应符合孔径要求,严禁扩孔和开孔更不得漏装或以铅丝代 替。 (五)装设摇臂把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把杆不得装在架体自由端处; 2.把杆底座要高出工作面,其顶部不得高出架体; 3.把杆应安装保险钢丝绳,起重吊钩应装设限位装置; 4.把杆与水平面夹角应在 45°~70°之间转向时不得碰到缆风绳; 5.随工作面升高扒杆需要重新安装时,其下方其他作业应暂时停止。 (六)在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自由高度不得大于 2 个 标准节(一般不大于 8m)。 (七)拆除龙门架天梁前,应先分别对两立柱采取稳固措施,保证单柱稳定。 (八)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九)拆除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照明,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 四、卷扬机安装 (一)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 安装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其操作棚顶部应按规范要求架设。 (二)固定卷扬机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三)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导向滑轮,并 用地锚、钢丝绳拴牢。 (四)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 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区域内堆放物料。 五、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 KB 时间:2025-11-27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23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23

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3 一、一般场所应选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触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15mA,额定动作时间小于 0.1s 漏电保护器。若采用 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接零保护。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 绝缘垫上。 二、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漏电保护器。严禁使 用 I 类手持电动工具。 三、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 I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 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漏电保护器。把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 时并应有人监护。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禁止使用塑料花线。 五、使用刃具机具,应保持刃磨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 六、使用砂轮机具,应检查砂轮与接盘间软垫并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 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 七、在潮湿地区或在金属构架、压力容器、管道等导电良好场所作业时,必须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电动工具。 八、非金属壳体电动机、电器,在存放和使用时不应受压、受潮,并不得接触汽油等溶剂。 九、作业前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 (二)电缆软线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三)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 十、机具作业前,应空载试运转,检查并确认机具联动灵活无阻。作业时,加力应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十一、严禁超载使用。作业中应注意音响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在作业时间过长,机具温升 超过 6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十二、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修整或更换,然后 再继续进行作业。 十三、机具转动时,不得撒手不管。 十四、使用冲击电钻或电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时应掌握电钻或电锤手柄,打孔时先将钻头抵在工作表面,然后低速开动,用力适度,避免晃动; 转速若急剧下降,应减少用力,防止电机过载,严禁用木杠加压; (二)钻孔时,应注意避开混凝土中钢筋; (三)电钻和电锤为 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间连续使用; (四)作业孔径在 25mm 以上时,应有稳固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高处作业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十五、使用瓷片切割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时应防止杂物、泥尘混入电动机内,并应随时观察机壳温度,当机壳温度高产生炭刷火花时, 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二)切割过程中用力应均匀适当,推进刀片时不得用力过猛。当发生刀片卡死时,应停机,慢慢退出刀片, 应再重新对正后方可再切割。 十六、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安全线速度不得小于 80m/s。配用电缆与插头应具有加强绝缘性能, 并不得任意更换; (二)磨削作业时,应使砂轮与工件面保持 15°~30°倾斜位置;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 向摆动。 十七、使用电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前应先根据钢板厚度调节刀头间隙量; (二)作业时不得用力过猛,当遇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十八、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二)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 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三)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十九、使用拉铆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被铆接物体上铆钉孔应与铆钉滑配合,并不得过盈量太大; (二)铆接时,当铆钉轴未拉断时,可重复扣动扳机,直到拉断为止,不得强行扭断或撬断; (三)作业中,接铆头子或并帽若有松动,应立即拧紧。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1.5 KB 时间:2025-12-10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15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15

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15 一、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台座上。当长期固定时,应埋置地脚螺栓;在短期使时,应在机座上铺 设木枕并找平放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二、固定式搅拌机操纵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工作情况。电动搅拌机操纵台,应垫上橡胶板或 干燥木板。 三、移动式搅拌机停放位置应选择平整坚实场地,周围应有良好排水沟渠。就位后,应放下支腿将 机架顶起达到水平位置,使轮胎离地。当使用期较长时,应将轮胎卸下妥善保管,轮轴端部用油布包扎好,并 用枕木将机架垫起支杆。 四、对需设置上料斗地坑搅拌机,其坑口周围应垫高夯实,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上料轨道架底端 支承面应夯实或铺砖,轨道架后面应采用木料加以支承,应防止作业时轨道变形。 五、料斗放到最低位置时,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应加一层缓冲垫木。 六、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源电压升降幅度不超过额定值 5%,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 (二)电动机和电器元件接线牢固,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三)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紧固可靠,开式齿轮、皮带轮等均有防护罩,上料斗安全挂钩 轨道上安全插销完好齐全; (四)齿轮箱油质、油量符合规定。 七、作业前,应先启动搅拌机空载运转。应确认搅拌筒或叶片旋转方向与筒体上箭头所示方向一致。对反 转出料搅拌机,应使搅拌筒正、反转运转数分钟,并应无冲击抖动现象和异常噪声。 八、作业前,应进行料斗提升试验,应观察并确认离合器、制动器灵活可靠。 九、供水系统水泵、管道部件应齐全完整,供水管道不应有泄露,并采用防锈管件;当水温达到 50℃时, 供水系统应仍能保证正常工作;供水仪表计量数据应准确,且在有效表定期内。应检查并校正供水系统指示 水量与实际水量一致性;当误差超过 2%时,应检查管路漏水点,或应校正节流阀。 十、应检查骨料规格并应与搅拌机性能相符,超出许可范围不得使用。 十一、搅拌机启动后,应使搅拌筒达到正常转速后进行上料。上料时应时加水。每次加入拌合料不得 超过搅拌机额定容量并应减少物料粘罐现象,加料次序应为石子—水泥—砂子或砂子—水泥—石子。 十二、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十三、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 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十四、向搅拌筒内加料应在运转中进行,添加新料应先将搅拌筒内原有混凝土全部卸出后方可进行。 十五、作业中,应观察机械运转情况,当有异常或轴承温升过高等现象时,应停机检查;当需检修时,应 将搅拌筒内混凝土清除干净,然后再进行检修。 十六、搅拌机作业中产生污水应通红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达标排放。 十七、加入强制式搅拌机骨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允许值,并应防止卡料。每次搅拌时,加入搅拌筒物 料不应超过规定进料容量。 十八、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叶片与搅拌筒底侧壁间隙,应经常检查并确认符合规定,当间隙超过标准 时,应时调整。当搅拌叶片磨损超过标准时,应时修补或更换。 十九、严禁无证操作,严禁操作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十、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理,做好润滑保养,切断电源锁好箱门;当操作人员需进入筒内时, 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或卸下熔断器,锁好开关箱,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 二十一、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坑底,当需升起时,应用链条或插销扣牢。 二十二、冬季作业后,应将水泵、放水开关、量水器中积水排尽。 二十三、搅拌机在场内移动或远距离运输时,应将进料斗提升到上止点,用保险铁链或插销锁住。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5-12-13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28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28

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8 一、作业场地至电源变压器或供电主干线距离应在 200m 以内。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 不得进入。 二、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启动时,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 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三、液压箱、电气箱应置于安全平坦地方。电气箱和电动机必须安装保护接地设施。 四、长期停放重新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绝缘值,且不得小于 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 电缆外包橡胶层应完好无损。 五、应检查并确认电气箱内各部件完好,过热、过载、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配置齐全、可靠。接触无松动, 接触器触点无烧毛现象。 六、应检查整机工作性能达到额定指标,金属构件不应有开焊裂纹等和明显变形现象。 七、作业前,应检查振动桩锤减振器与连接螺栓紧固性,不得在螺栓松动或缺件状态下启动。 八、应检查并确认振动箱内润滑油位在规定范围内。用手盘转胶带轮时,振动箱内不得有任何异响。 九、应检查各传动胶带松紧度,过松或过紧时应进行调整。胶带防护罩不应有破损。 十、夹持器与振动器连接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液压缸根部接头防护罩应齐全。 十一、应检查夹持片齿形。当齿形磨损超过 4mm 时,应更换或用堆焊修复。使用前,应在夹持片中间放 一块 10~15mm 厚钢板进行试夹。试夹中液压缸应无渗漏,系统压力应正常,不得在夹持片之间无钢板时试夹。 十二、悬挂振动桩锤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耳环上应加装保 险钢丝绳。 十三、启动振动桩锤应监视启动电流和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应超过 10s。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启动。启动后,应待电流降到正常值时,方可转到运转位置。 十四、振动桩锤启动运转后,应待振幅达到规定值时,方可作业。当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桩时,应改用功 率较大振动桩锤。 十五、拔钢板桩时,应按沉入顺序相反方向起拔,夹持器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一根,对工字桩应 夹紧腹板中央。如钢板桩和工字桩头部有钻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钻孔处焊加强板, 应严防拔断钢板桩。 十六、夹桩时,不得在夹持器和桩头部之间留有空隙,并应待压力表显示压力达到额定值后,方可指挥 起重机起拔。 十七、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 1.0~1.5m 时,应停止振动,拴好吊桩用钢丝绳,再起振拔桩。当 桩尖在地下只有 1~2m 时,应停止振动,由起重机直接拔桩。待桩完全拔出后,在吊桩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 松开夹持器。 十八、沉桩前,应以桩前端定位,调整导轨与桩垂直度,不应使倾斜度超过 2°。 十九、沉桩时,吊桩钢丝绳应紧跟桩下沉速度而放松。在桩入±3m 之前,可利用桩机回转或导杆前后动, 校正桩垂直度;在桩入土超过 3m 时,不得再进行校正。 二十、沉桩过程中,当电流表指数急剧上升时,应降低沉桩速度,使电动机不超载;但当桩沉入太慢时, 可在振动桩锤上加一定量配重。 二十一、作业中,当遇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箱失灵或停电(包括熔丝烧断)时,应立即停机,将换向 开关放在“中间”位置,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让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二十二、作业中,应保持振动桩锤减振装置各摩擦部位具有良好润滑。 二十三、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沿导杆放至低处,并采用木块垫实,带桩管振动桩锤可将桩管插入地下 一半。 二十四、作业后,除应切断操纵箱上总开关外,尚应切断配电盘上开关,并应采用防雨布将操纵箱遮 盖好。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 KB 时间:2025-12-25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安全健康 设备、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其他疾 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 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部门或者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工作部门或者指定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部门或者指定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部门或者指定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特种作业相应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 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特种作 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 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 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 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并 建立相应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通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自然灾害直接引发。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肌体创伤)导致伤亡。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意见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时补报经查实瞒报、谎报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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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23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23

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3 一、一般场所应选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触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15mA,额定动作时间小于 0.1s 漏电保护器。若采用 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接零保护。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 绝缘垫上。 二、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漏电保护器。严禁使 用 I 类手持电动工具。 三、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 I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 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漏电保护器。把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 时并应有人监护。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禁止使用塑料花线。 五、使用刃具机具,应保持刃磨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 六、使用砂轮机具,应检查砂轮与接盘间软垫并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 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 七、在潮湿地区或在金属构架、压力容器、管道等导电良好场所作业时,必须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电动工具。 八、非金属壳体电动机、电器,在存放和使用时不应受压、受潮,并不得接触汽油等溶剂。 九、作业前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 (二)电缆软线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三)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 十、机具作业前,应空载试运转,检查并确认机具联动灵活无阻。作业时,加力应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十一、严禁超载使用。作业中应注意音响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在作业时间过长,机具温升 超过 6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十二、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修整或更换,然后 再继续进行作业。 十三、机具转动时,不得撒手不管。 十四、使用冲击电钻或电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时应掌握电钻或电锤手柄,打孔时先将钻头抵在工作表面,然后低速开动,用力适度,避免晃动; 转速若急剧下降,应减少用力,防止电机过载,严禁用木杠加压; (二)钻孔时,应注意避开混凝土中钢筋; (三)电钻和电锤为 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间连续使用; (四)作业孔径在 25mm 以上时,应有稳固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高处作业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十五、使用瓷片切割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时应防止杂物、泥尘混入电动机内,并应随时观察机壳温度,当机壳温度高产生炭刷火花时, 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二)切割过程中用力应均匀适当,推进刀片时不得用力过猛。当发生刀片卡死时,应停机,慢慢退出刀片, 应再重新对正后方可再切割。 十六、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安全线速度不得小于 80m/s。配用电缆与插头应具有加强绝缘性能, 并不得任意更换; (二)磨削作业时,应使砂轮与工件面保持 15°~30°倾斜位置;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 向摆动。 十七、使用电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前应先根据钢板厚度调节刀头间隙量; (二)作业时不得用力过猛,当遇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十八、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二)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 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三)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十九、使用拉铆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被铆接物体上铆钉孔应与铆钉滑配合,并不得过盈量太大; (二)铆接时,当铆钉轴未拉断时,可重复扣动扳机,直到拉断为止,不得强行扭断或撬断; (三)作业中,接铆头子或并帽若有松动,应立即拧紧。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跨两个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和可靠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场地布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3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6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606

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606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安装拆卸工人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 门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一般规定 (一)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设备情况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交 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二)提升架体实际安装高度不得超出设计所允许最大高度。 (三)安装作业前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金属结构成套性和完好性; 2.提升机构是否完整良好; 3.电气设备是否齐全可靠; 4.基础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5.地锚位置,附墙架连接埋件位置是否正确和埋设牢; 6.提升机架体和缆风绳位置是否靠近或跨越架空输电线路。必须靠近时,应保证最小安全距 离,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最小安全距离见下表。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以下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1)安装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新制作提升机,架体安装垂直偏差,最大不应超过架体高度1.5‰;多次使用过提 升机,在重新安装时,其偏差不应超过3‰,并不得超过200mm; (b)井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名义尺寸3‰; (c)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大于1.5mm; (d)吊篮导靴与导轨安装间隙应控制5~10mm以内; (2)拆除作业前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a)查看提升机与建筑物脚手架连接情况; (b)查看提升机架体有无其他牵拉物; (c)临时附墙架、缆风绳地锚设置情况; (d)地梁和基础连接情况。 三、架体安装与拆除 (一)安装架体时,应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每安装个 2 标准节(一般不大于 8m),应采取临 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并进行初校正,在确认稳定时,方可继续作业。 (二)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每安装 2 节,除将单肢柱进行临时固定外,尚应将两 立柱横向连接成一体。 (三)利用建筑物内井道做架体时,各楼层进料口处停靠门,必须与司机操作处装设层站标志 灯进行联锁。阴暗处应装照明。 (四)架体各节点螺栓必须紧固,螺栓应符合孔径要求,严禁扩孔和开孔更不得漏装或以铅丝代 替。 (五)装设摇臂把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把杆不得装在架体自由端处; 2.把杆底座要高出工作面,其顶部不得高出架体; 3.把杆应安装保险钢丝绳,起重吊钩应装设限位装置; 4.把杆与水平面夹角应在 45°~70°之间转向时不得碰到缆风绳; 5.随工作面升高扒杆需要重新安装时,其下方其他作业应暂时停止。 (六)在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自由高度不得大于 2 个 标准节(一般不大于 8m)。 (七)拆除龙门架天梁前,应先分别对两立柱采取稳固措施,保证单柱稳定。 (八)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九)拆除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照明,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 四、卷扬机安装 (一)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 安装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其操作棚顶部应按规范要求架设。 (二)固定卷扬机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三)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导向滑轮,并 用地锚、钢丝绳拴牢。 (四)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 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区域内堆放物料。 五、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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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研究和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用以防御雷电灾害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由 负责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负责审核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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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28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28

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8 一、作业场地至电源变压器或供电主干线距离应在 200m 以内。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 不得进入。 二、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启动时,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 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三、液压箱、电气箱应置于安全平坦地方。电气箱和电动机必须安装保护接地设施。 四、长期停放重新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绝缘值,且不得小于 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 电缆外包橡胶层应完好无损。 五、应检查并确认电气箱内各部件完好,过热、过载、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配置齐全、可靠。接触无松动, 接触器触点无烧毛现象。 六、应检查整机工作性能达到额定指标,金属构件不应有开焊裂纹等和明显变形现象。 七、作业前,应检查振动桩锤减振器与连接螺栓紧固性,不得在螺栓松动或缺件状态下启动。 八、应检查并确认振动箱内润滑油位在规定范围内。用手盘转胶带轮时,振动箱内不得有任何异响。 九、应检查各传动胶带松紧度,过松或过紧时应进行调整。胶带防护罩不应有破损。 十、夹持器与振动器连接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液压缸根部接头防护罩应齐全。 十一、应检查夹持片齿形。当齿形磨损超过 4mm 时,应更换或用堆焊修复。使用前,应在夹持片中间放 一块 10~15mm 厚钢板进行试夹。试夹中液压缸应无渗漏,系统压力应正常,不得在夹持片之间无钢板时试夹。 十二、悬挂振动桩锤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耳环上应加装保 险钢丝绳。 十三、启动振动桩锤应监视启动电流和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应超过 10s。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启动。启动后,应待电流降到正常值时,方可转到运转位置。 十四、振动桩锤启动运转后,应待振幅达到规定值时,方可作业。当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桩时,应改用功 率较大振动桩锤。 十五、拔钢板桩时,应按沉入顺序相反方向起拔,夹持器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一根,对工字桩应 夹紧腹板中央。如钢板桩和工字桩头部有钻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钻孔处焊加强板, 应严防拔断钢板桩。 十六、夹桩时,不得在夹持器和桩头部之间留有空隙,并应待压力表显示压力达到额定值后,方可指挥 起重机起拔。 十七、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 1.0~1.5m 时,应停止振动,拴好吊桩用钢丝绳,再起振拔桩。当 桩尖在地下只有 1~2m 时,应停止振动,由起重机直接拔桩。待桩完全拔出后,在吊桩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 松开夹持器。 十八、沉桩前,应以桩前端定位,调整导轨与桩垂直度,不应使倾斜度超过 2°。 十九、沉桩时,吊桩钢丝绳应紧跟桩下沉速度而放松。在桩入±3m 之前,可利用桩机回转或导杆前后动, 校正桩垂直度;在桩入土超过 3m 时,不得再进行校正。 二十、沉桩过程中,当电流表指数急剧上升时,应降低沉桩速度,使电动机不超载;但当桩沉入太慢时, 可在振动桩锤上加一定量配重。 二十一、作业中,当遇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箱失灵或停电(包括熔丝烧断)时,应立即停机,将换向 开关放在“中间”位置,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让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二十二、作业中,应保持振动桩锤减振装置各摩擦部位具有良好润滑。 二十三、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沿导杆放至低处,并采用木块垫实,带桩管振动桩锤可将桩管插入地下 一半。 二十四、作业后,除应切断操纵箱上总开关外,尚应切断配电盘上开关,并应采用防雨布将操纵箱遮 盖好。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5 KB 时间:2026-02-07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职工劳合同

职 工 劳 务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 动 者)姓名:××× 性别:男 年龄:30 岁 职业技能证号:×× 工种:瓦工 等级:三级 现住地址:×××××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统一住宿场所,伙食费用由乙方自理。 2、为加强劳务管理,每人每月工资按时发放 ,奖金部分于工程完工后(或春节放假)一次性发齐。 3、在乙方家庭有特殊困难急需钱用时,甲方有义务在其奖金部分或其它福利中酌情帮助乙方解决困 难。 4、甲方提供现场施工中需要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若因甲方违章指 挥或设施不合格引起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赔偿。 5、若甲方违反法律法规,乙方有权报送公安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6、若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甲方有权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为现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统筹。 8、负责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必须出示从业资格证(《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证》、《操作证》)等有效证件,证件不齐全, 必须在 ×× 天内培训取证,否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安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甲方交给施工任 务。 (三)质量方面 1、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施工和操作。 2、因乙方不按照规范、规程施工,造成各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3、每天完成工作量必须经工地管理人员按国家规定有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记工;如 发现乙方质量责任事故,按上述第 2 条处理。 4、严格按照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对各分部、分项技术交底认真进行操作,并认真开展“自检、互检、 交接检”,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四)安全方面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由于违反有关规程而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违章操作应负事故法律责任,并承担 × %经济损失。 3、遵守工地安全纪律和奖罚制度,自觉拥护社会治安,在施工当地擅自违法违纪引起民事、刑事案 件和纠纷,责任自负。 4、爱护公物,不得破坏安全设施,凡破坏公物和安全设施者应承担经济责任。 5、认真填写《现场施工人员情况表》,且严格执行《意外伤害保险条件》和《现场施工人员个人情 况表》中要求。 (五)材料和设备方面: 1、严格遵守工地材料、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2、遵守节约原则,合理使用现场各种材料,妥善处理和利用剩余材料,做到工完场清,场貌清洁。 3、爱惜别人和自己劳动成果,注意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保管和保护。 4、爱护工地各种设备,并严格按规定操作、清理维护保养。 (六)时间纪律方面 1、遵守作息时间,不得随便迟到早退。 2、上班时间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影响他人工作事。 3、必须按时完成规定工作量。 4、合同一经签定,单方欲中途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否则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七)管理方面: 1、认真学习本公司企业文化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施工与安全操作规程,员工之间应团结友爱,互 相帮助,做本市好市民。 2、遵守卫生公约和做好个人卫生。 3、爱护公共财物,损坏赔偿。 4、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非操作人员严禁操作机械设备。 5、遵纪守法,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欧、赌博现象发生,严禁私自开灶做饭。 6、服从工地管理人员安排、分工、管理、不得无理取闹。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出面办量外籍人员暂 住证、劳务证。 7、服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自觉缴纳个人工资所得税。 8、本合同未含条款按员工守则执行。 三、乙方不得做有损企业形象事,若发生责任事故将受到一定数量经济惩罚(罚款金额视情节轻 重而定)。 四、经济待遇:每工日 × 元,一年累计出工达到 × 工日由甲方发往返路费,如 果累计工日不足 × 工日,凡在 × 工日以上者只发返程费。 五、本合同如有与《劳动法》相抵触之处,按《劳动法》规定实施。 六、合同一 经签字,具有法律约束力,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有效期从签字之日到 ×× 年 × 月 × 日。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一份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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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其辅助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其辅助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输送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审查结果由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二)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 接受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2-12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1 补充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 2 课时,第一、二节用 1 课时,第三节用 1 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新 授: 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福利事业。 1987 年 1 月 26 日我国制定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方针是:“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 年颁布施行《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既 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思想。人生命是最可宝贵,人生命权是人其它 一切权利基础。只有劳动者安全得到充分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 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 2 这是人命关天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关系。越是生产任务 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 来生产实践证明了一条重要经验。 (4) 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把事故隐患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 一”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 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 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 全生产法》为代表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 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 4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3) 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4) 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 47 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 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 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劳动合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0.5 KB 时间:2026-02-25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 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先进适用 工艺、技术、设备以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 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 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 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 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 有关标准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可能性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 源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 评估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3 KB 时间:2026-03-01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 (201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公告》 (2015 年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监督抽查,以特种设备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 实施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 门组织,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监督检 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证件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 市、自治州、盟、直辖市辖区或县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 1 年;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 (三)近 2 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以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 和安全管理较差。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 查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 辖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2)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 1 台 (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节假日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 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 故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 组织,对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 映问题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 ,应当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9 KB 时间:2026-03-04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年)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 年) 1 总则 1.1 目 为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化工园区本质 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则 1.3.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安全环保原则,规范化工园区设立和选址, 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1.3.2 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坚持严格准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 园。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 1.3.3 系统排查,重点整治。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 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 2 设立 2.1 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2.2 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 定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3 化工园区设立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当地人民政府应明 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机构。 3 选址规划 3.1 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符合 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2 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 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缓冲带,将化工 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3 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 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3.4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对策措施。 3.5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 标准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级和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3.6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 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 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4 园区内布局 4.1 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相互影响、产品类 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 集型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4.2 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 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布置应有利 于应急救援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装置或设施保持 足够安全距离。 4.3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 园区布局安全性和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 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4.4 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5 准入和退出 5.1 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 域特点、地方实际《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5.2 化工园区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 化工园区内资源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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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料-室内燃气管道安装与验收标准

第 1 页 共 9 页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与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试验与验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室内燃气管道安装与验 收。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中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 标准,其以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 是不注日期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3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3.1 燃气引入管 引入管是指由室外庭院管网引向建筑物外墙至立管阀门为止管段。 3.1.1 燃气引入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20mm,埋地部分 PE 管不小于 32mm; (2)引入管坡度应大于 1%,坡向室外低压管网,严禁倒坡; (3)引入管埋地部分应采用壁厚≥3.50mm 无缝钢管或 PE 管。超过 25 层以上建筑 燃气引入管应采用加厚钢管。 3.2 燃气立管 燃气立管是指引入管出地面后沿墙向上敷设燃气管道。 3.2.1 燃气立管一般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立管距地面 1.5m 处宜安装总阀门,阀门 前后设置放散吹扫口,阀门放散吹扫口宜设置在阀门箱内。 3.2.2 燃气立管安装一般采用无缝钢管或单面镀锌钢管焊接连接。 3.2.3 燃气立管宜安装在靠近厨房、卫生间外墙,尽量避开卧室窗户变配电 室等场所。 3.3 室内燃气管道 第 2 页 共 9 页 3.3.1 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浴室或卫生间中;当水平管穿过卧室、浴室、卫生间或 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 (2)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室、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通风道等地方; (3)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房间,当一定要穿越时,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4)机要室、间距狭小通道人不宜进入场所; (5)使用其它燃料厨房。 3.3.2 室内燃气管道一般采用镀锌钢管并采用丝扣连接。 3.3.3 室内燃气管道应明设,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 装和检修。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设燃气立管,可设在墙上管槽或管道井中;暗设燃气水平管,可设在非 燃材料构成吊平顶内或管沟中; (2)暗设燃气管道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燃气管道管沟应设活动盖 板,并填充干沙; (3)暗设燃气管道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水、热力管道等一起敷设在管道井、管 沟或设备层中。此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管沟中; (4)敷设燃气管道管沟与其它管沟交叉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 套管中; (5)敷设燃气管道设备层和管道井应通风良好。每层管道井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 相同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检修门; (6)燃气管道应涂以黄色防腐识别漆或涂银粉漆并刷上黄色标识环。 3.3.4 室内燃气管道一般不采用暗埋方式,如必需暗埋时必须使用燃气专用不锈 钢管、铜管、铝塑复合管等,暗埋燃气管道必须采用焊接。燃气表阀门不得暗埋, 燃气管道宜暗埋于距天花板 20cm 范围内,距地面 50cm 以下墙面。暗埋后应有明 显标志,以免用户装修施工时破坏暗埋燃气管道。 3.3.5 室内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穿越楼板、楼梯平台等处时套管应选用钢管,套管管径不宜小于表 1 燃气管道 套管直径规定,套管上端应高出毛地面 60mm—90mm,装修地面 30mm—50mm,下端 与楼板底平,套管与燃气管间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封堵严实,套管与楼板之间应牢固, 并用水泥砂浆或非燃材料堵严,不得有漏水和松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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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资料-学校个人信息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个人信息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和依据 为了规范**学校对学生、教职工等相关人员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 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活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人员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招生、入学、学 籍管理、教育教学、后勤保障等各部门岗位。涉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学生基本信息、成绩信息、奖惩信息、就业信息、课程表信息等;教职工基 本信息、工作经历信息、家庭联系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明确、合理,并应当与处理目直接相关; 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方式和范 围; 保证个人信息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 影响; 第四条中央管理机构 学校设立中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制定并推行本学校各级机构教职工个 人信息管理制度。所有部门都要遵守管理机构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个人信息收集 第五条信息收集原则 学校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在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范围内进行; 学校收集个人信息应当与学校管理职责和服务功能直接相关,且获得信 息主体明示同意; 学校收集个人信息应当以实现信息收集目为前提,遵循最小收集原则, 不得过度收集信息。 第六条信息收集方式 学校收集个人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学生就读时提供报名表等纸质材料; 通过网络等信息系统采集个人信息; 学生评价、课堂表现等记录信息; 各类考试成绩和学业表现信息; 教职工入职时提供个人信息; 各类年度考核薪酬福利相关信息。 第七条信息收集程序 学校应当在信息收集前向信息主体明确告知信息收集、范围、使用方 式和权利义务,取得明示同意; 学校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保证所收集个人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学校应当对个人信息来源所涉信息主体进行核查,确保收集信息 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章个人信息存储和保护 第八条信息存储原则 学校应当为收集个人信息建立完善管理体系,将信息存储在专门个人 信息管理系统中,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合理措施,保护 个人信息安全。 第九条信息安全原则 学校应当成立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组织,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 安全保障措施; 学校应当对个人信息存储、传输、处理等环节进行监控和审计,并做好日常 防范、备份和恢复工作; 学校应当对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事件时发现、调查并采取相应 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等措施。 第四章个人信息使用和提供 第十条信息使用原则 学校获取个人信息后,除非经过明示同意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将个人 信息用于与收集目无关活动; 学校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采取最 小影响原则,尽量减少对个人权益影响。 第十一条信息提供原则 学校获取个人信息后,不得向没有明确授权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向外部提供个人信息时,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相关标准,取得信息主体明示同意。 第五章个人信息删除 第十二条信息删除原则 学校应当在个人信息达到收集目时删除,不得将个人信息长期保存; 在信息主体明确要求删除时,学校应当时按照请求予以删除。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和管 理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测。对存在违规情况学校,应当依据本制度和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给予相应管理和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对于故意泄露、出售、非法获取、篡改等违法行为,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进行必要追责和处理。情节严重,要依法报案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保留修改和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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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交往理论FDI安全性分析

基于交往理论 FDI 安全性分析 摘要:随着资本全球化进程加快,FDI 作为跨境投资一种重要形式,对东道国经济发展起着积极 推动作用。但由于其本身存在些内在特征,FDI 往往又是威胁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经济 体系安全负面因素。本文突破理论研究传统视角,运用交往理论分析框架,立足不同类型对外直 接投资交往媒介和交往动机特点,分析 FDI 对东道国安全性问题,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FDI;交往理论;交往要件;交往媒介;交往动机   一、交往理论主要思想   关于交往理论,目前主要有五种相关学说:社会互动说、交往实践说、语言中介说、主体际关系说和 双重关系说。这五种学说分别从运动方式、本质属性、实现媒介、社会属性和物质精神双重属性等五个不 同方面阐述了对交往这一范畴不同理解。其中,最具代表性两种学说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交往观 和哈贝马斯“交往合理性理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指出交往是生产前提,是人 类存在方式。因为生产除了受人口增长硬约束外,“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交往为前提”。 这就是说,孤立个人无法进行生产,一定方式生产或劳动必然会要求相适应生产者数量和质量与之 匹配,从而形成不同生产者之间不同交往关系和方式。与此同时,马克思还指出交往决不仅仅是指物 质生产交往一种,而是包括人们之间所有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也即个人或团体所有社会交往活动和 交往关系。其中,物质关系与精神关系是人们社会交往关系中最主要两种关系。此外,马克思认为交往 需要媒介,这种媒介可以有物质外壳——语言和契约等,但本质上是一种实践、自我存在和现实 意识。相比之下,哈贝马斯交往理论受行为主义影响较深。他把交往称为“交往行为”,并认为交往 行为是所有四种社会行为(目性行为、规范控制性行为、戏剧性行为和交往性行为)中最为合理一种。 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合理性和合法化危机关键都不在于工具——技术层面,而是指向交往关系层 面。哈贝马斯很重视对交往媒介研究,并提出交往媒介应该是一种具备“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 通用语言。哈贝马斯“交往合理性理论”最主要贡献在于其所提出交往环境“殖民化”:由于引入 了不良属性媒介——以技术、金钱和权力为基础不平等契约等,导致原本自主独立交往关系子系统 被外界强迫同化。对此,他还呼吁要建立一套明晰共同规范标准、开展对话活动、选择合适媒介语言 和大力提倡相互理解。   根据马克思和哈贝马斯交往观,社会是人类交往活动产物,生产关系也是交往关系一种,人类 社会就是在新旧交往形式不断更新和嬗变中向前发展。因此,运用交往理论可以解释几乎所有人类 生产或劳动行为,尤其是以盈利为直接或间接目物质生产和交换行为。   二、交往理论分析框架   结合以上交往理论基本思想,笔者提出一个适于分析人类社会经济行为交往理论分析框架。该框 架由交往定义、要件、功能和结果四部分构成,见上图:   1.交往定义。广义人类社会交往活动是指联系社会不同主体之间一种有意识行为,狭义交 往活动是指不同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或群体之间物资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等各类要素有明确 目交换行为。本文交往是指狭义交往。   2.构成交往行为要件。(1)交往主客体。交往是一种对象性活动,有其特定主体和客体。交往 主、客体都是人。主体与客体区分是相对,只存在于交往活动具体过程中,因为交往双方都是积极 施加行动主体,同时又都是对方行动客体。(2)交往媒介,即交往活动中介手段,包括语言符号、 实物资料、交往工具其操作方式。其中,语言符号是交往媒介基础,实物资料是指运行于交往主客 体之间并构成交往内容物质产品,交往工具包括语言、货币、交易规则等。(3)交往动机,即在交往活 动开展之前形成于人脑对交往结果主观预测,是交往主体实施交往活动基本出发点和内在动力。交 往动机在整个交往过程中起着支配作用,直接影响交往结果。交往动机一般来自交往主体对社会关系 认识和自身需求,不同外部环境和内在需求会产生不同交往动机。(4)先前交往结果。基于先前交往 结果经验和教训,会影响交往主客体之间认识,修正其对以往交往动机和交往媒介选择,从而影响 整个交往过程。   3.交往功能。(1)实现个人社会化。通过与不同个体或团体交往,个人接受社会一致认同一些 基本道德和行为准则,适应社会成员普遍采用行为模式,从而成为一个携带特定社会属性社会分子或 网点。与此同时,交往还是个人形成外部认识和自我认识重要中介,通过信息交流个人获得更多知识 和技能,也促使其形成自我评价标准。(2)保证组织合理性。交往在组织运行中起到沟通信息、协调关 系、优化管理和利弊互补等作用,是组织得以存在基石之一。各种组织形式产生和演化都是人类社会 交往活动产物,正是由于日益增多人口导致范围越来越广泛、种类越来越复杂和形式越来越多变交 往关系,“这种社会生产组织日益成为必要,也日益成为可能”。(3)提高资源互换效率。旨在建立中长期 关系交往活动,有利于增进交往双方相互信任,从而降低交往双方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便于建立 中长期契约关系,增强资源互换连贯性和利弊互补性。   4.交往结果。即交往活动成果,包括一特定类型交往关系建立和维系,以交往主客体对 交往成果评价。值得注意是,虽然交往结果也具备外在客观形式,但其效用评价具有很强主观性, 也就是说对同一客观交往结果,持有不同交往动机和评价标准交往主体会做出不同评估。   三、交往理论在 FDI 安全性分析中应用   笔者运用以上所提出交往理论分析框架,对 FDI 安全性进行分析。   第一,基于交往理论分析框架 FDI 范畴界定。FDI 是一种基于中长期交往关系跨国投资行为,其 具体含义是:投资方母国交往主体——跨国公司,对东道国交往客体——东道国公司,输入资金、技 术、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等,以东道国交往主体对投资方母国交往客体输入资源、利润和市场份额 等。   第二,基于交往理论分析框架 FDI 安全性分析。按照对 FDI 范畴界定,运用交往关系中交往要 件对其进行分类讨论,并着重使用交往媒介和交往动机分析每种类型 FDI 安全性。   1.按战略意图分类 FDI 安全性分析。根据葛亮和梁蓓理解,按对外直接投资战略意图划分,FDI 可以分为资源摄取型、商品转让型、市场分享或占有型和集团内部化型四大类。运用交往理论分析框架对 这四类对外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具体见表 1:   由表 1,从不同类型 FDI 交往要件所具有特征来看,四类对外直接投资中,只有商品转让型 FDI 安全性比较高,而其他三类都存在显著安全性问题,即在些影响因素——如东道国资源开发期限 和开发状况、东道国市场竞争和发育程度、FDI 投资主体全球战略安排等影响下,会危机东道国经济 体系安全。从交往媒介角度看,商品转让型 FDI 交往媒介是标准化和编码化贸易合同,其所包含信 息一般是易于预测和监控“数码化信息”(codified information)。而其它三类交往媒介是包含大量“意 会信息”(tacit information)长期合作或战略联盟协议,与标准贸易合同相比,这些交往媒介不易预测和监 控,增大了安全防范难度。   从交往动机来看,商品转让型 FDI 交往动机是投资国向东道国销售商品,通过出售本国销路不佳 商品获取商业利益,对外投资载体主要是商品,而非货币资金。由于商品流动性比较强,其融入本地开 放型内生经济增长能力也比较弱,因此商品投资波动对东道国货币市场和银行体系冲击不会很大。相 比之下,以获取核心资源、市场利润源和建立集团内部市场为主要目标其它三类 FDI,其交往动机是旨 在通过 FDI 长期控制和掌握东道国资源、市场和利润源,投资载体主要是巨额货币资金、高级人力资源 以比较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这些载体融入本地市场内生经济增长能力很强,因此交往关系一 旦发生幅度较大波动,将对东道国货币市场、银行体系乃至商品市场产生重大冲击,从而促发东道国 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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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资料-学校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机房用电安全管理 第一条中心机房用电配置应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要求用电规定,做到安全用电, 管理人员在进入、离开中心机房时都应检查电源、空调状况是否正常。 第二条若遇到突然停电时,管理人员应按照《学院突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上报,并建立故障应急处理方案同时应立即检查 PS 电源工作是否正常,并密切注意 服务器状态,必要时关闭交换机和服务器。 第三条非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中心机房中仪器设备,设备检修和调试必 须在管理人员认可陪同下进行。操作过程中切记用电安全,并自觉爱护机房内所有 设备。 第四条中心机房应有良好防火措施,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定期更换,严禁烟火, 严禁随处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条中心机房应有防破坏、防盗基本设备和安全措施,管理人员离开中心机房时, 应随手锁好门窗。 第六条管理员应定期对中心机房进行巡检认真完整地填写巡检记录。 第二章仪器使用管理 第七条中心机房中仪器设备使用均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启动设 备前,必须认真检查各种设备状态,确认正常方可开机;关闭系统时,按规定程序操作严 禁在通电情况下拆卸、移动、擦拭设备。坚决杜绝因使用不当而带来仪器损坏事 故隐患。 第八条管理人员应掌握机房设备运行状况,设备进出、调换、更新等要做好详细 登记。 第九条中心机房设备应按功能划分区域,分类上架,理摆放,重要设备需配有备用电源 (UPS)管理员对机架(柜)、设备、接线、接头、插座等应做明显标识。学院各部门服 务器如需托管在中心机房,需提交申请,经院领同意后由图文信息中心统安排。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中心机房应定期打扫,做到室内无杂物,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桌面、仪器上无灰尘, 地面无灰尘、无积水、无纸屑等,以保持中心机房清洁生要有防尘、防潮、防静电、 防雷击、保温通风等措施。 第十一条中心机房钥匙应由管理员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或给他人使用,不得转 借。 第十二条非管理人员因学习或参观等需要进入网络中心机房时,必须经过网络管理室主 任同意,由管理人员全程陪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严禁携带摄像机、照相机、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品、强磁场、放射性手提 袋等物品进入中心机房,如需索要设备资料,须经图文信息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提供,并 做好登记。 第十四条严禁在中心机房内吸烟、进食、喧闹等。 第四章软件安全使用制度 第十四条必须定期检查软件运行状况、定期调阅软件运行日志记录,进行数据和软 件日志备份。 第十五条禁止在服务器上进行试验性质软件调试,禁止在服务器随意安装软件。需 要对服务器进行配置,必须在其它可进行试验机器上调试通过并确认可行后,才能对服 务器进行准确配置。 第十六条对会影响到全局软件更改、调试等操作应先发布通知,并且应有充分时 间、方案、人员准备,才能进行软件配置更改。 第十七条对重大软件配置更改,应先形成方案文件,经过讨论确认可行后,由具备资格 技术人员进行更改,并应做好详细更改和操作记录。对软件更改、升级、配置等 操作之前,应对更改、升级、配置所带来负面后果做好充分准备,必要时需要先备份 原有软件系统和落实好应急措施。 第五章机房资料、文档和数据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资料、文档、数据等必须有效组织、整理和归档备案。禁止任何人员将机房 内资料、文档、数据、配置参数等信息擅自以任何形式提供给其它无关人员或向外 随意传播。 第十九条对于牵涉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重要信息、密码、资料、文档等等必须妥 善存放。外来工作人员确需要翻阅文档、资料或者查询相关数据,应由机房相关负 责人代为查阅,并只能向其提供与其当前工作内容相关数据或资料。 第二十条重要资料、文档、数据应采取对应技术手段进行加密、存储和备份。对于 加密数据应保证其可还原性,防止遗失重要数据。 第二十一条对于使用过程中损坏、消耗、遗失物品应汇报登记,并对责任人追究相关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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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资料-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进 一步加强我局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我局各科室应急指挥中心网络安全责任,保证局 机关信息 化健康持续发展,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络安全工作关系到全区安全稳定和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局日常工 作和 管理各项工作稳定运行,关系到局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战略意义。 各科室 应全面提高对网络安全重要性认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对网络 安全工作 总体要求,以当前网络安全面临严峻形势,切实把网络安全工作作为日常工作重要 内容。 第三条、责任划分 (一)局长是网络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局机关网络安全工作负总领导责任,同时负有 组织、 管理、监督、检查、奖惩权力和责任。 (二)局分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副局长是局网络安全工作直接负责人,对局网络安 全工 作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其管辖部分和分管工作网络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三)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局人事保障网络安全工作开展。指挥科是局网络安全工作 职能 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工作技术方案制订、修改与执行,负责网络安全事件处置与整改, 同时对局 网络安全工作负指导与监管责任。其他部门应当提高认识、全力配合做好全局网络安全工 作。 (四)局全体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期间,因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由其本 人负 全部责任。 第四条、责任人处理方式 违反本规定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由局办公室根据安全事件责任安全事故情节轻重,给 予当 事人从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报警处理等相关处理;构成 违法犯罪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1、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 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且未导致安全事件发生;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 2、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发生; (三)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时,未对医院财产或声誉造 成影 响; (四) 经过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 规范 ; (五)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 3、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一般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 (二)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时,给单位财产或声誉带 来一 定影响; (三)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不配合。 4、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严肃处理,情况十分严重者应报警处理: (一)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造成后果严重并刻意隐瞒或谎报,造成恶劣影响;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 且发 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时,给单位财产或声誉带来恶劣影响; (三) 发生安全事件后销毁证据、弄虚作假。 对应追究责任主体责任而敷衍结案、弄虚作假,应当对责任追究主体通报批评。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追究责任主体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故; (二) 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落实了相关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责任追究决定 (一) 对责任主体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时,由局网络安全工作领导 小组 直接决定。 (二) 对责任主体作出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时,由责任主体所在科室或上级部门网络安全工 作领 导小组安全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共同作出决定,并报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 执行。 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我局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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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资料-2023学校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应急处置预

2023 学校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应急处置预 案(完整版) 目录 2023 学校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应急处置预案(完整版)... 1 一、工作原则..................................... 2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 2 (二)加强引导、注重效果....................... 2 (三)讲究方法、提高效能....................... 2 (四)严格制度、明确职责....................... 3 二、组织机构..................................... 3 (一)成立学校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3 (二)岗位职责................................. 3 三、工作方法..................................... 3 四、应对机制..................................... 4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 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切实保障师生员工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相关法规, 结合我校中小学实际,制定本防控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 网络舆情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 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 闻媒体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主动权。 (二)加强引导、注重效果 提高正确引导舆论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事件新 闻发布有利于学校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全体师生切身利 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妥善处置。 (三)讲究方法、提高效能 坚持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时布置、同时 落实,新闻发布依托主流强势媒体、积极引导和应用好外来 媒体,处置舆情突发事件各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新闻发布工 作等行之有效做法,确保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发 布最新消息,正确引导舆论。 第 2 页共 6 页 (四)严格制度、明确职责 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健全制 度,明确责任,严明纪律,严格奖惩。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学校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X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 中小学师生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日常工作。 (二)岗位职责 研究、制定中小学师生意识形态风险防控预案。统筹推 进师生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各项工作,包括预警监测、分析研 判和风险排查,以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和舆情处置等, 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 意见,切实做好学校意识形态工作。 三、工作方法 1.加大学校网站建设力度,增强校园网吸引力和感 染力。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唱响主旋律,打好 第 3 页共 6 页 主动仗。 2. 加强对校内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对各部门采写信 息,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各单位网络信息员通过学 校网络信息处理平台报送,党总支进行文字审核,对涉密信 息和重大信息还须同时报校保密办、党办、校办审核。 3. 围绕网上热点问题,在师生访问频繁、关注度高 新闻网站、门户网站以互动类网站等,撰写正面评论文章; 对涉本校工作网上不实言论,适时以论坛贴文形式主 动进行引导,消除负面影响。 4. 围绕学校改革发展重点、难点问题以重大突发 事件,在校园网上主动导贴,积极跟贴,适时结贴。时发 布正面观点,做好正面引导工作。 5. 针对别有用心造谣、歪曲和攻击,开展理直气壮 舆论斗争,发表即时性评论,时跟贴,批驳反面声音, 澄清事实,抵御负面言论渗透和传播。 四、应对机制 一旦发生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学校应根据网络舆情发 生发展启动应急预案,决定各相关部门介入突发事件处置。 审定网络舆情应对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口径、原则和内容, 确定负责新闻发布、审定新闻发布稿和接受记者采访领导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网络舆情处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 第 4 页共 6 页 新问题时进行会商,提出解决方案处置措施,确定相关 部门进行处置。遵纪依法对当事人、责任人提出处理和责任 追究意见建议,并按有关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具体应对 机制如下: 1. 建立网络舆情监控信息员机制。应确定政治素质好、 责任心强、反映机敏、熟悉网络几名教师担任网络舆情监 控信息员,对涉我校网络舆情实行监控和引导,特殊时 期安排专人 24 小时监控,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应对。重点 加强对学生、家长关心、群众关注重点论坛实时监控, 时了解社情民意,监测舆情发展动向。 2. 建立快速报告机制。舆情监控信息员发现有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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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15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15

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15 一、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台座上。当长期固定时,应埋置地脚螺栓;在短期使时,应在机座上铺 设木枕并找平放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二、固定式搅拌机操纵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工作情况。电动搅拌机操纵台,应垫上橡胶板或 干燥木板。 三、移动式搅拌机停放位置应选择平整坚实场地,周围应有良好排水沟渠。就位后,应放下支腿将 机架顶起达到水平位置,使轮胎离地。当使用期较长时,应将轮胎卸下妥善保管,轮轴端部用油布包扎好,并 用枕木将机架垫起支杆。 四、对需设置上料斗地坑搅拌机,其坑口周围应垫高夯实,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上料轨道架底端 支承面应夯实或铺砖,轨道架后面应采用木料加以支承,应防止作业时轨道变形。 五、料斗放到最低位置时,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应加一层缓冲垫木。 六、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源电压升降幅度不超过额定值 5%,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 (二)电动机和电器元件接线牢固,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三)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紧固可靠,开式齿轮、皮带轮等均有防护罩,上料斗安全挂钩 轨道上安全插销完好齐全; (四)齿轮箱油质、油量符合规定。 七、作业前,应先启动搅拌机空载运转。应确认搅拌筒或叶片旋转方向与筒体上箭头所示方向一致。对反 转出料搅拌机,应使搅拌筒正、反转运转数分钟,并应无冲击抖动现象和异常噪声。 八、作业前,应进行料斗提升试验,应观察并确认离合器、制动器灵活可靠。 九、供水系统水泵、管道部件应齐全完整,供水管道不应有泄露,并采用防锈管件;当水温达到 50℃时, 供水系统应仍能保证正常工作;供水仪表计量数据应准确,且在有效表定期内。应检查并校正供水系统指示 水量与实际水量一致性;当误差超过 2%时,应检查管路漏水点,或应校正节流阀。 十、应检查骨料规格并应与搅拌机性能相符,超出许可范围不得使用。 十一、搅拌机启动后,应使搅拌筒达到正常转速后进行上料。上料时应时加水。每次加入拌合料不得 超过搅拌机额定容量并应减少物料粘罐现象,加料次序应为石子—水泥—砂子或砂子—水泥—石子。 十二、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十三、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 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十四、向搅拌筒内加料应在运转中进行,添加新料应先将搅拌筒内原有混凝土全部卸出后方可进行。 十五、作业中,应观察机械运转情况,当有异常或轴承温升过高等现象时,应停机检查;当需检修时,应 将搅拌筒内混凝土清除干净,然后再进行检修。 十六、搅拌机作业中产生污水应通红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达标排放。 十七、加入强制式搅拌机骨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允许值,并应防止卡料。每次搅拌时,加入搅拌筒物 料不应超过规定进料容量。 十八、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叶片与搅拌筒底侧壁间隙,应经常检查并确认符合规定,当间隙超过标准 时,应时调整。当搅拌叶片磨损超过标准时,应时修补或更换。 十九、严禁无证操作,严禁操作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十、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理,做好润滑保养,切断电源锁好箱门;当操作人员需进入筒内时, 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或卸下熔断器,锁好开关箱,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 二十一、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坑底,当需升起时,应用链条或插销扣牢。 二十二、冬季作业后,应将水泵、放水开关、量水器中积水排尽。 二十三、搅拌机在场内移动或远距离运输时,应将进料斗提升到上止点,用保险铁链或插销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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