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安全生产总结六 今年以来,安全办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落实 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基础,强化现场监督管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完善安全 管理体系,以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式推进安全工作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我们也深深意识 到我们的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发扬优点完善不足之处,使安全工作再上新水平。 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1、建立考核机制,落实安全责任 我们为了把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与各部门“一把手” 签订了安全管理目标承诺书,“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奖惩等的兑现和发放都与安全责任人 考核结果挂勾,凡安全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加大了惩罚力度实行连带责任。实行安全标兵评比,提高 员工了对安全目标、安全事故、“三违”现象的认识力度;强化了事故部门主要领导考核力度;加大了对违规 违章的治理力度。对工作责任心强,发现较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 100 至 500 元的奖 励,鼓励职工提出安全隐患提案。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推行人性化安全管理模式,提出了“每位职工 都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新理念,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将安全承诺签订到每 一位在岗职工,形成了一个共同责任网络;做到了领导强化,任务细化,措施硬化,工作深化,促进了各级 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2、注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意识 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不断创新丰富安全评价的方法和内容,建立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 科学评价机制,把基础管理、作业现场、安全文化建设、教育培训、创新管理、危险源辨识、双确认等作为 安全评价的内容,预知预控,提高了安全评价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使全体职工的自主参与程度,安全管理水 平得到了明显提升。我们注重抓教育培训,加大对各车间的培训力度,并针对性的做了一些培训,努力提高 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开展新《安全法》普及、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教育等一系列培训工作。为广大职 工开辟了学知识、长技能的渠道。除了书面培训外,我们还组织了员工的实践培训,尤其在消防设施的使用、 应急物品的使用等方面。此外在公司领导的支持下,我们还通过横幅、海报。LED 大屏幕等宣传方式对员工 进行了日常的安全培训。通过深入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提高了领导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专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水平,作业人员的安全文化素质。 3、推进专业管理力度,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从系统安全、本质化安全入手,我们大力加强专业管理,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责任,重点对我司的 车间、仓储及涉及到危险工艺方面的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尤其是 18#车间、20#车间等关 键设备实行了不定期突击检查。对查出的隐患以“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 跟踪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要求各班组组织班组开展好安全自查工作,对所查隐患及时整改。安全办负责对各 部门专业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针对我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我们对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 程标准,认真、细致、全面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走过场,不留盲区、死角、治理不留后患,做到了 责任、措施全到位。对于园区安监局、宿豫区安监局、宿豫区质监局等部门对我们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我 们也积极完成,并在整改情况验收时,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认可。 4、抓好班组日常管理、把握四个关键,开展各种活动 班组是安全生产最基层的单位,我们结合工作实际,从小、从细、从实抓起,不断提高班组长的安全管 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着力提高每名职工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做好班组安全工作日常管理,抓好 了四个关键:一是抓好关键时间(中午吃饭时间)二是抓好关键部位(车间内危险源)的安全,把这些关键 部位时刻处在监控状态,在控状态。三是抓好关键作业(特种作业、检修作业、改造作业、临时作业及受限 空间作业)的安全。四是抓好关键人员的安全。对关键人员重点监护,重点管理,重点培训、重点教育,在 提高职工安全技能上下功夫,不胜任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准上岗。并根据各时期安全生产特点和上级要求,扎 实开展 “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注重实效,全员参与,确保了安全活动既扎扎实实,又富有成效。 5、增加安全投入,改善生产条件 在 201X 年,公司领导相对于 201X 年增加了很多的安全投入。例如增加应急物资,购买氧气包、氧气瓶、 防火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设备;在消防器材方面,针对不同地方,购买相应的灭火器,增加室外消火栓 的数量等;对于公司的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公司也按要求对其进行了改进,并将所有的报警灯集成到 门卫值班室;对于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等方面,公司领导也是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对到期的设备、附件等 进行检验,确保其在有效期。这样做,既提高了公司的安全形象,也改善了生产条件,为员工创造了相对更 安全的生产环境。 二、事故汇报与总结 201X 年共发生事故 16 起,其中火灾事故 9 起,违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 起,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 5 起,爆炸事故 1 起。其中,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三违作业)造成的事故有 11 起,通过 这些数字,也对我们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同时也有其必然性。事故的 处理过程即反映了我们广大员工优秀的一面,也反映出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一面。安全管理工作不是仅仅靠安 全办的几个人就可以做好的,它需要全员参与,只有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提高,才能从根本上提 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201X 年工作计划 在 201X 年,我们安全办计划 1、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并加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工作;2、计划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二级验收工作,虽然从 2014 年下半年开始,公司领导就要求我们进行二级标准化的 创建工作,我们也一直很努力的去做,但通过和一些通过二级标准化企业的人员进行了沟通,我们也发现我 们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并且一直在不断的改进,我们部门有信心在 3 月份通过验收。3、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 工作,完善我们目前的培训教育体系,针对各部门、各车间进行针对性的、专业性的培训。4、开展应急演练 活动,根据公司的生产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对各车间都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活动,切实提高公司全员的应急 处置能力。5、提高安全办人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随着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我部门的管理水平也需要不 停的提升,我们自身会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自己的安全知识。6、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1X 年以后过去, 对于发生的事故我们也作出总结,但我们计划在 201X 年一定做好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尤其是火灾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四、对于公司领导提出的建议 201X 我们希望公司领导能一如既往的将安全看做企业的命脉,给予我们安全部门适当的照顾和支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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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 考核 要素 考 评 标 准 考 评 细 则 标 准 分 实 得 分 1.1 企业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各有安全工作职责;董事会、办公 会、职代会有安全工作议程,行政 负主要管理责任;有企业各级带 班、值班制度和记录。 无工作职责规定扣 1 分;无会 议安全工作议程扣 1 分;未建 立带班值班制度扣 2 分,无值 班、带班记录的扣 1 分; 2 1.2 成立由企业法人代表为主任的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有专题 会,并有工作安排、部署和记录; 工作未安排、部署的扣 1~2 分;不能定期开会扣 1 分;无 会议记录的扣 1 分。 2 1.3 企业各级有安全生产专职机 构,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工作 范围,人数符合行业规定,其中注 册安全工程师≥20%;专职安全机 构有保证涉及安全工作需要的办公 条件和后勤保障; 未建立安全生产专职机构的扣 4 分,人员配备人数不符合规 定的扣 1~3 分;无需要的工作 条件的是 1 分。 4 一、 组织 落实 (10 分) 1.4 有及时准确针对性、指导性及 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和规 划、计划、工作安排。 不能及时下发相关文件,安全 工作安排不及时、无针对性的 扣 1~2 分。 2 2.1 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 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结合企业实 际,制定文件化的企业年度及中长 期安全目标。 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规划及中 长期目标的扣 1~2 分。 2 2.2 企业主要负责人同分管领导、 部门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责任书,做到层层分解,定期量化 考核,奖优罚劣,推广全员安全风 险抵押金管理。 目标责任书未签订、层层分解 的扣 1~2 分;未定期进行量化 考核的扣 1 分;未执行风险责 任扣 1 分。 3 2.3 有所属施工项目达标计划及定 期检查认定办法;项目安全生产达 标率合格 100%,总承包一级以上 企业优良率≥70%,其他类别企业 优良率≥50%。现场抽查三个以上 项目合格率、符合率 100% 未制定所属项目的达标计划的 扣 1 分;安全达标优良率未达 到本级要求的扣 1 分;无汇总 台账扣 1 分。 3 二、 目标 管理 (10 分) 2.4 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 方案及工作部署;有创建安全文明 标准化工地的计划和措施;总承包 无工作方案的扣 2 分;未达到 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目标要 求的扣 1 分。 2 一级以上企业每年要有省级文明工 地,二级以上企业要有市级文明工 地。 3.1 有适时获取、对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相关体系认证涉 及企业安全管理需要的完整健全企 业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满足郑建 〔2011〕112 号文件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的扣 2~3 分。 3 3.2 有企业各级、各部门、各岗位 涉及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并文件 化。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形成 文件或有严重缺项的扣 1~2 分。 3 3.3 有将相关法规、规范、文件和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发放 到有关层级、部门、项目的制度和 记录;及时修订完善、补充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操作规 程不能满足现在需要扣 1 分, 未及时修订的扣 1 分。 2 三、 安全 制度 (10 分) 3.4 有合格分包商、劳务分包队伍 的评价、使用、管理考核办法和记 录。 无合格分包商、劳务分包队伍 的评价、使用、管理考核办法 和记录的扣 1-2 分。 2 4.1 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管 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提 取、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含基本、 考评、奖励费),各级财务按《会 计法》建账立卡,专款专用,收 支、统计有台账记录。 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管理 制度的扣 2 分;未建立专用账 户专款专用的扣 1 分;未建立 收支、统计台账的扣 1 分。 3 4.2 安全生产投入能满足企业、项 目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各施工项目 专项费用有拨付记录台账。 安全生产投入不能满足企业、 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扣 1 分。 1 4.3 企业各级、各施工项目要有安 全费用收支、统计明细台账,有安 全投入采购、发放记录。 项目专项费用无拨付记录扣 1 分;台账未建立的扣 1 分;无 安全投入采购、发放记录的扣 1 分。 3 四、 安全 投入 (10 分) 4.4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时缴 纳保险费,及时牵头协调保险费的 理赔补偿事宜。 未参加工伤保险扣 2 分;未及 时牵头协调保险费及理赔补偿 事宜的扣 1 分。 3 5.1 有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和人力资源部门拟定的年度计划。 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年 度计划的扣 1~2 分;未完成安 全教育培训计划的扣 1 分。 2 5.2 有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现场教 育的师资、费用、设施、措施保 证,有培训、考核记录。 企业无全员培训各种保证措施 扣 2 分,培训无记录的扣 1~2 分。 2 五、 教育 培训 (10 分) 5.3 企业“三类人员”持有效证件 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职业资 格证书,按时参加复审培训。 “三类人员”未做到持有效证 件上岗的、特殊工种有职业资 3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5 KB 时间:2025-09-04 价格:¥2.00
附件 1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 考核 要素 考 评 标 准 考 评 细 则 标 准 分 实 得 分 1.1 企业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各有安全工作职责;董事会、办公 会、职代会有安全工作议程,行政 负主要管理责任;有企业各级带 班、值班制度和记录。 无工作职责规定扣 1 分;无会 议安全工作议程扣 1 分;未建 立带班值班制度扣 2 分,无值 班、带班记录的扣 1 分; 2 1.2 成立由企业法人代表为主任的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有专题 会,并有工作安排、部署和记录; 工作未安排、部署的扣 1~2 分;不能定期开会扣 1 分;无 会议记录的扣 1 分。 2 1.3 企业各级有安全生产专职机 构,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工作 范围,人数符合行业规定,其中注 册安全工程师≥20%;专职安全机 构有保证涉及安全工作需要的办公 条件和后勤保障; 未建立安全生产专职机构的扣 4 分,人员配备人数不符合规 定的扣 1~3 分;无需要的工作 条件的是 1 分。 4 一、 组织 落实 (10 分) 1.4 有及时准确针对性、指导性及 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和规 划、计划、工作安排。 不能及时下发相关文件,安全 工作安排不及时、无针对性的 扣 1~2 分。 2 2.1 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 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结合企业实 际,制定文件化的企业年度及中长 期安全目标。 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规划及中 长期目标的扣 1~2 分。 2 2.2 企业主要负责人同分管领导、 部门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责任书,做到层层分解,定期量化 考核,奖优罚劣,推广全员安全风 险抵押金管理。 目标责任书未签订、层层分解 的扣 1~2 分;未定期进行量化 考核的扣 1 分;未执行风险责 任扣 1 分。 3 2.3 有所属施工项目达标计划及定 期检查认定办法;项目安全生产达 标率合格 100%,总承包一级以上 企业优良率≥70%,其他类别企业 优良率≥50%。现场抽查三个以上 项目合格率、符合率 100% 未制定所属项目的达标计划的 扣 1 分;安全达标优良率未达 到本级要求的扣 1 分;无汇总 台账扣 1 分。 3 二、 目标 管理 (10 分) 2.4 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 方案及工作部署;有创建安全文明 标准化工地的计划和措施;总承包 无工作方案的扣 2 分;未达到 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目标要 求的扣 1 分。 2 一级以上企业每年要有省级文明工 地,二级以上企业要有市级文明工 地。 3.1 有适时获取、对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相关体系认证涉 及企业安全管理需要的完整健全企 业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满足郑建 〔2011〕112 号文件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的扣 2~3 分。 3 3.2 有企业各级、各部门、各岗位 涉及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并文件 化。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形成 文件或有严重缺项的扣 1~2 分。 3 3.3 有将相关法规、规范、文件和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发放 到有关层级、部门、项目的制度和 记录;及时修订完善、补充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操作规 程不能满足现在需要扣 1 分, 未及时修订的扣 1 分。 2 三、 安全 制度 (10 分) 3.4 有合格分包商、劳务分包队伍 的评价、使用、管理考核办法和记 录。 无合格分包商、劳务分包队伍 的评价、使用、管理考核办法 和记录的扣 1-2 分。 2 4.1 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管 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提 取、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含基本、 考评、奖励费),各级财务按《会 计法》建账立卡,专款专用,收 支、统计有台账记录。 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管理 制度的扣 2 分;未建立专用账 户专款专用的扣 1 分;未建立 收支、统计台账的扣 1 分。 3 4.2 安全生产投入能满足企业、项 目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各施工项目 专项费用有拨付记录台账。 安全生产投入不能满足企业、 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扣 1 分。 1 4.3 企业各级、各施工项目要有安 全费用收支、统计明细台账,有安 全投入采购、发放记录。 项目专项费用无拨付记录扣 1 分;台账未建立的扣 1 分;无 安全投入采购、发放记录的扣 1 分。 3 四、 安全 投入 (10 分) 4.4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时缴 纳保险费,及时牵头协调保险费的 理赔补偿事宜。 未参加工伤保险扣 2 分;未及 时牵头协调保险费及理赔补偿 事宜的扣 1 分。 3 5.1 有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和人力资源部门拟定的年度计划。 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年 度计划的扣 1~2 分;未完成安 全教育培训计划的扣 1 分。 2 5.2 有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现场教 育的师资、费用、设施、措施保 证,有培训、考核记录。 企业无全员培训各种保证措施 扣 2 分,培训无记录的扣 1~2 分。 2 五、 教育 培训 (10 分) 5.3 企业“三类人员”持有效证件 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职业资 格证书,按时参加复审培训。 “三类人员”未做到持有效证 件上岗的、特殊工种有职业资 3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5 KB 时间:2025-10-24 价格:¥2.00
年终安全生产总结六 今年以来,安全办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落实 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基础,强化现场监督管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完善安全 管理体系,以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式推进安全工作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我们也深深意识 到我们的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发扬优点完善不足之处,使安全工作再上新水平。 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1、建立考核机制,落实安全责任 我们为了把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与各部门“一把手” 签订了安全管理目标承诺书,“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奖惩等的兑现和发放都与安全责任人 考核结果挂勾,凡安全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加大了惩罚力度实行连带责任。实行安全标兵评比,提高 员工了对安全目标、安全事故、“三违”现象的认识力度;强化了事故部门主要领导考核力度;加大了对违规 违章的治理力度。对工作责任心强,发现较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 100 至 500 元的奖 励,鼓励职工提出安全隐患提案。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推行人性化安全管理模式,提出了“每位职工 都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新理念,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将安全承诺签订到每 一位在岗职工,形成了一个共同责任网络;做到了领导强化,任务细化,措施硬化,工作深化,促进了各级 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2、注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意识 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不断创新丰富安全评价的方法和内容,建立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 科学评价机制,把基础管理、作业现场、安全文化建设、教育培训、创新管理、危险源辨识、双确认等作为 安全评价的内容,预知预控,提高了安全评价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使全体职工的自主参与程度,安全管理水 平得到了明显提升。我们注重抓教育培训,加大对各车间的培训力度,并针对性的做了一些培训,努力提高 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开展新《安全法》普及、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教育等一系列培训工作。为广大职 工开辟了学知识、长技能的渠道。除了书面培训外,我们还组织了员工的实践培训,尤其在消防设施的使用、 应急物品的使用等方面。此外在公司领导的支持下,我们还通过横幅、海报。LED 大屏幕等宣传方式对员工 进行了日常的安全培训。通过深入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提高了领导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专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水平,作业人员的安全文化素质。 3、推进专业管理力度,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从系统安全、本质化安全入手,我们大力加强专业管理,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责任,重点对我司的 车间、仓储及涉及到危险工艺方面的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尤其是 18#车间、20#车间等关 键设备实行了不定期突击检查。对查出的隐患以“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 跟踪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要求各班组组织班组开展好安全自查工作,对所查隐患及时整改。安全办负责对各 部门专业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针对我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我们对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 程标准,认真、细致、全面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走过场,不留盲区、死角、治理不留后患,做到了 责任、措施全到位。对于园区安监局、宿豫区安监局、宿豫区质监局等部门对我们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我 们也积极完成,并在整改情况验收时,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认可。 4、抓好班组日常管理、把握四个关键,开展各种活动 班组是安全生产最基层的单位,我们结合工作实际,从小、从细、从实抓起,不断提高班组长的安全管 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着力提高每名职工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做好班组安全工作日常管理,抓好 了四个关键:一是抓好关键时间(中午吃饭时间)二是抓好关键部位(车间内危险源)的安全,把这些关键 部位时刻处在监控状态,在控状态。三是抓好关键作业(特种作业、检修作业、改造作业、临时作业及受限 空间作业)的安全。四是抓好关键人员的安全。对关键人员重点监护,重点管理,重点培训、重点教育,在 提高职工安全技能上下功夫,不胜任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准上岗。并根据各时期安全生产特点和上级要求,扎 实开展 “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注重实效,全员参与,确保了安全活动既扎扎实实,又富有成效。 5、增加安全投入,改善生产条件 在 201X 年,公司领导相对于 201X 年增加了很多的安全投入。例如增加应急物资,购买氧气包、氧气瓶、 防火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设备;在消防器材方面,针对不同地方,购买相应的灭火器,增加室外消火栓 的数量等;对于公司的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公司也按要求对其进行了改进,并将所有的报警灯集成到 门卫值班室;对于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等方面,公司领导也是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对到期的设备、附件等 进行检验,确保其在有效期。这样做,既提高了公司的安全形象,也改善了生产条件,为员工创造了相对更 安全的生产环境。 二、事故汇报与总结 201X 年共发生事故 16 起,其中火灾事故 9 起,违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 起,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 5 起,爆炸事故 1 起。其中,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三违作业)造成的事故有 11 起,通过 这些数字,也对我们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同时也有其必然性。事故的 处理过程即反映了我们广大员工优秀的一面,也反映出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一面。安全管理工作不是仅仅靠安 全办的几个人就可以做好的,它需要全员参与,只有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提高,才能从根本上提 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201X 年工作计划 在 201X 年,我们安全办计划 1、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并加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工作;2、计划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二级验收工作,虽然从 2014 年下半年开始,公司领导就要求我们进行二级标准化的 创建工作,我们也一直很努力的去做,但通过和一些通过二级标准化企业的人员进行了沟通,我们也发现我 们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并且一直在不断的改进,我们部门有信心在 3 月份通过验收。3、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 工作,完善我们目前的培训教育体系,针对各部门、各车间进行针对性的、专业性的培训。4、开展应急演练 活动,根据公司的生产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对各车间都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活动,切实提高公司全员的应急 处置能力。5、提高安全办人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随着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我部门的管理水平也需要不 停的提升,我们自身会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自己的安全知识。6、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1X 年以后过去, 对于发生的事故我们也作出总结,但我们计划在 201X 年一定做好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尤其是火灾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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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 GDAQ2090204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执行标 准及编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专业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 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且各种绝缘芯线 颜色必须正确 一 资料 电工持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 格证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 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 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 资料 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 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工程周边(含脚手架具)、机动车道、起重机、现场开挖沟槽的边 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必须符合《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4.1.2~4.1.6条规定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设在专用电杆上,导线截面的选择、敷 设方式、断路保护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第7.1节规定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 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三 接地与 防雷 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 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 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 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 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应 不大于10Ω 二 外电 防护 与配 电线 路 四 配电室 及自备 电源 配电柜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 分断时应有明显分断点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 向负载供电 五 配电箱及 开关箱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 配电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 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序号 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续表) GDAQ2090204-1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 间≤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 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0.1s。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 时间>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动作漏电时间的乘积 ≤30mA·s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额定动作时间必须符合《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8.2.10、8.2.11条规定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活动连接 配电箱、开关箱、应配锁、安全标志、编号齐全,安装位置恰当、 整齐,方便操作,周围无杂物。箱内电器设施完整、有效,参数与 设备匹配,配电布置合理,并有标记 箱体采用金属箱,底板用绝缘板或金属板,不允许用木板。配电箱的 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 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 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 子板连接 六 现场 照明 特殊场所使用的照明器其安全特低电压,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10.2.2条规定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 器 五 配电箱及 开关箱 其他 验收结论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监 理 单 位 专项方案编制人(签名): 专项方案编制人(签名):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参加 验收 人员 总 承 包 单 位 专业承包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章) (项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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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总承包方):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 乙方(分 包 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 筑施工行业管理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成如 下协议。 一、双方权责 1、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实施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 生产的标准规范,落实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办法,确保封闭管理、确保员工安 全、确保安全生产。 2、甲方的责任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甲方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整个施工现场行使安 全管理权,制定并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遇有特 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安全会议。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周组织壹次安全检查,下达整改通知单,进行安全奖罚; 督促乙方完成整改事项,并在整改反馈单上签署意见。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 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负责组织对乙方进场工人进行公司级和项目级安全 教育。每年负责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工作。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 新工艺时,负责对分包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权拒绝使用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5)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负责向分包单位 交底的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同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分包单位向现场施工人员进 行交底。重要分项或重点部位的交底,必要时,可直接进行交底。交底人要签上自己 的名字和交底时间。 (6)负责编制总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负责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 (8)负责编制施工现场总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负责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0)对分包队伍违章、违纪人员,有制止权、下达整改通知权、罚款权、停工权 和直至清退出现场权。 (11)有让分包队伍按照国家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 (12)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措施费用;有要求分包队伍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措施费 用的权利。 (13)及时向乙方书面通报现场危险作业环境和危险情况。 (14)有权对乙方使用的临时设施、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安全 2 要求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设施和防护用品有权要求拆除、更换。 3、乙方的责任 (1)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轻伤率不超过 ‰。 (2)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到人。 (3)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队伍中最先进场和最后退场的人员。 (4)队伍进场前,向甲方提供全体施工人员的花名册、全体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 育情况台帐、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队伍进场后,调出和调进人员要事 先向甲方通报。 (5)按要求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表,报 总包单位项目部壹份。对高处作业地点搭设合格可靠的操作层并对高处作业人员做好 安全交底和配好安全带,给每个施工人员配备上正式编号的合格的安全帽。 (6)把甲方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到作业面的施工人员,交底人要签字,被交底人, 每一个人都要签字,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都要签上时间。 (7)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 即向甲方报告;参加甲方组织的周检查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检查,负责对甲方整改通 知单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并按要求的时间向甲方 反馈整改情况。 (8)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负责组织对工人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项目规章制度、事故案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 备等。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未进行过三 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按时进行季节变换的安全教育,及时进行变换 工作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节假日安全教育,高度重视“两会”(全国人大、全国政协)、 “两考”(中考、高考)期间的安全教育。 (9)负责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和 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 (10)足额使用本单位掌握的安全措施费用,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 况搞好安全防护。 (11)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例会,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做出的决定, 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 (12)搭拆大型设备、脚手架和吊篮必须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搭拆前 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中划定安全防护半径、进行周边防 护、安排专人监护。 (13)对自带的施工机械按规定要求的时间进行保养和维修。对甲方提供的设备有 要求按规定保养和维修的权利。 (14)发生交叉作业时,在施工前,要与有交叉作业的其他队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 生产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施工的顺序和保护措施并监督人员。 (15)在施工现场需动火作业时,要到甲方开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 置灭火器、安排看火人员。 (16)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活动。班组长每天组织班组人员活动,活动要有针对性, 要有活动记录,并将班前讲话录每周一报总包单位项目部一份。 (17)不得在在建的建筑物内布置工人宿舍。乙方在生活区住宿的人员必须遵守生 活区管理制度,宿舍必须保持完好且干净整洁,不得有男女混住、堆放材料、私拉乱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5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 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 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 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 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 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 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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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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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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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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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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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604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安装拆卸工人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 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安装与拆卸作业安全要求 (一)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的纵向中心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按照说明书并视现场的施工条件确定, 优先选择较小安全距离,以利整机的稳定。基础承载力一般应不小于 150kN/㎡,可用 C20 混凝土浇筑。 地基上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 10mm,并应有排水设施。 (二)应保证升降机的整体稳定性,升降机导轨架的纵向中心线至建筑物外墙面的距离宜选用较小的 安装尺寸。 (三)导轨架安装时,应用经纬仪对升降机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允许偏差符合 GB 10055—2007 规定。 (四)安装和拆卸过程中,要有专人统一指挥,并熟识图纸、安装程序及检查要点。 (五)装上两节标准节后,要在其两个方面调整垂直度,并把对重、吊笼就位。 (六)调试吊笼。调试导向滚轮与导轨间隙,以施工升降机不能自动下滑为限,并在离地面 10m 高度 以内,做上下运行试验。 (七)随导轨架的升高,必须按规定进行附墙连接,第一道附墙架距地面应为 10m 左右,以后每隔 6m (按说明书规定)做一道附墙连接,连接件必须紧固,随紧固随调整导轨架的垂直度。顶部悬臂高度不 得超过说明书规定的高度。 (八)在导轨架加节安装时,吊笼内可以载两个安装工人和安装工具进行使用,因此时尚未安装上限 位开关,所以必须控制吊笼的上滚轮升至离齿条顶端 50cm 处。另外因吊笼处于无配重运行,工作时,还 必须用钢丝绳做保险,把吊笼顶部与钢丝绳牢固连接在导轨架上。向下运行时,应靠吊笼自重分段逐节 下滑,每下滑一个标准节,停车一次,以免超速刹车发热。 (九)导轨架接至全高后,装上天轮组,将吊笼升高到离天轮 1.5m 左右,钢丝绳绕过天轮其下端与 对重用卡子(绳夹)固定。当配重碰到下面缓冲弹簧时,吊笼顶离天轮架的距离应不少于 300mm。 (十)升降机安装完毕,应进行自检,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由使用、出租、 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十一)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在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检调整,需要拆检调整或每满 1 年时,由指定的认 可单位进行调整,检修和检测。 (十二).新安装或转移工地重新安装以及经过大修后的升降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坠落试验。 升降机在使用中每隔 3 个月,应进行一次坠落试验。试验程序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当试验中吊笼坠落 超过使用说明书所标定的制动距离时,应查明原因,并正确地调整防坠安全器,切实保证不超过标定的 制动距离。试验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发生一次防坠动作,均必须对防坠安全器进行复位。 (十三) 在拆除对重之前,必须对升降机及附墙架制动器的间隙、主传动机构的运行进行检查,确 认正常后,方可拆除。 (十四)吊笼升至柱顶,使平衡铁落地,然后再点动慢慢上升 50cm 左右,吊笼不发生下滑即可开始 按顺序拆除。 (十五)先把对重拆下平放,拆下钢丝绳及天轮组。 (十六)把吊笼开至接近柱顶处拆除导轨架标准节。每拆除两个标准节,随之把附墙支撑架同时拆下, 拆下的附件装入吊笼时,其吊重不能超载。因无配重,施工升降机负荷时间太长会产生过热,这给安装 和拆除工作带来一定危险(此时因无对重载重量应折减)。 (十七)安装拆卸附墙架,以及各层通道架设铺板时,吊笼应随之停置在作业层的高度,不得在拆 除过程中同时上下运行。 (十八)安装和拆除人员必须按高处作业要求,应穿软底鞋,戴安全帽,挂好安全带。 (十九)当大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须停止升降机拆装作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三、使用安全要求 (一)施工升降机应按规定单独安装接地保护和避雷装置。 (二)施工升降机笼周围 2.5m 范围内,必须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停靠层的过桥和运输通道应平 整牢固,出入口处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强制式闸门。 (三)限速器、制动器、防坠器等安全装置必须由专人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调试检查,保持灵敏可 靠。 (四)应严格控制载运重量,在无对重时(如安装及拆卸时)其载重量应折减 50%。 (五)多层施工交叉作业,同时使用施工升降机,要明确联络信号。 (六)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应在首层一定高度的地方架设防护棚,搭设方法参 见高处作业要求。 (七)各停靠层通道口处,应安装栏杆和安全门。其他周边各处,应用栏杆和立网等材料封闭。 四、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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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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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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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年) (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 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 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 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 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 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 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 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 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 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 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 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 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 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 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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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年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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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0-27 实施日期:2002-05-01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 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 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 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 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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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 年) (2013 年 1 月 16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 年 2 月 18 日《国家市 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 年 第 8 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 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 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 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 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 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 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 管 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 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 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 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 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 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 (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名词术语(需要时); (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 (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 (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 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第七条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 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条《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 称持证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设立的分考点,也必 须与基地相应项目条件一致; (三)建立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考试管理、档案 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制订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试的具体项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标; (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并且满足相应考核大纲 所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考核大纲要求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实物化(模拟化) 的,应当具备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条件;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的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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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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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 (201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 (2015 年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 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 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 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 1 年的;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 2 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 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 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 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 1 台 (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 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 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 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 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 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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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 年)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化工园区本质 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则 1.3.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安全环保的原则,规范化工园区的设立和选址, 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1.3.2 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坚持严格准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 园。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 1.3.3 系统排查,重点整治。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 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 2 设立 2.1 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2.2 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3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 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3 选址及规划 3.1 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 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2 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 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 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3 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 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3.4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3.5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 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3.6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 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 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4 园区内布局 4.1 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 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 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4.2 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 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 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 4.3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 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 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4.4 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5 准入和退出 5.1 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 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5.2 化工园区的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 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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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2006-2010 年陶瓷行业发展预测及投资建议 第一节 2006-2010 年我国陶瓷需求预测 一、影响需求的相关因素分析 1.1 创新能力薄弱,新产品开发滞后 科技创新是集约型经济增长的基础,也是知识经济时代促进经济增长 的主要方式。科技创新是实现陶瓷工业经济发展从数量扩张型进入质 量扩张型的主要因素。开发新产品,改革陶瓷生产技术是提高我国陶 瓷工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企业的市场竞争表现为品牌的竞争、 技术的竞争。由于我国现代陶瓷工业技术装备主要靠引进形成的,陶 瓷工业专业化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低。我国陶瓷企业普遍 存在着技术储备短缺,研究经费投入不足,企业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高技术含量的陶瓷产品。部分陶瓷企业家缺乏超前意识、全球化 经营意识,市场应变能力差,陶瓷产品更新换代慢,产品结构不合理, 不能满足国际市场差异化消费需要。我国陶瓷行业从总体上看仍处于 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过渡阶段。企业注重硬件投入而轻视软件 方面投入,陶瓷企业产品开发设计仍以模仿为主,这些因素阻碍了我 国陶瓷工业创建世界名牌。 1.2 陶瓷企业不能在国际市场准确定位 在国内大多数陶瓷企业经营者的意识中,不重视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 定位。有些企业甚至不知道如何在国际市场中进行目标定位,企业缺 乏全球化经营眼光。一些企业在市场中追求短期效益,企业频繁转产、 不断更新商标,更改厂名。其主要原因是陶瓷工业企业产品定位没有 以市场调查为依据,没有从企业自身的素质和特色去决定企业生产的 产品品种、产量等。陶瓷工业企业的经营者们缺乏国际陶瓷市场的准 确信息,以致经营者没有能力去思考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会被国际市 场接受?企业如何用先进的标准和最适合的技术及最低的成本去生产 产品?如何以最好的价格、在最大的市场范围内进行产品的生产等问 题。而企业的市场定位是陶瓷工业生产的起步和关键,只有市场定位 科学才能打造出世界名牌。 1.3 缺乏对陶瓷品牌国际化运作的思路 品牌经营体现了生产企业的价值观念、道德取向和文化品位。品牌是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关键。由于企业缺乏全球化经营思 想,造成企业忽视对品牌的国际化运作。许多陶瓷企业只知道做产品, 而不重视培育品牌和品牌国际化运作,使得我国陶瓷品牌在国际市场 的影响力十分薄弱。由于国内陶瓷企业缺乏对国际市场消费群体的心 理需求研究,缺乏对国外民族文化及的国外消费个性的了解。因而, 国内陶瓷企业品牌在国际上知名度低,陶瓷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 争力,很难与国外陶瓷知名品牌抗衡。有些企业产品在一定时期市场 销售较好,符合市场需求趋向,但由于企业没有进行品牌国际化运作, 产品缺少恒久的生命力。一旦产品设计、包装及营销方法不能满足国 际市场多文化的需求和国际潮流时,产品就很快就被人们所忘记。 二、需求总量变化趋势预测 图表 12006-2010 年日用陶瓷需求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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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册 施工技术资料汇总及竣工图 A—0 A 册 目 录 A—1 工 程 概 况 A—2 单 位 工 程 竣 工 核 验 有 关 资 料 A—2.1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竣 工 报 告 ( 合 格 证 明 书 ) A—2.2 勘 察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 合 格 证 明 书 ) A—2.3 设 计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 合 格 证 明 书 ) A—2.4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 合 格 证 明 书 ) A—2.5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 详 细 报 告 ) A—2.6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质 量 检 和 功 能 试 验 纪 录 表 A—2.7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A—2.8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A—3 基 础 分 部 工 程 核 验 有 关 资 料 A—3.1 分 项 、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证 明 书 ( 基 础 分 部 工 程 ) A—3.2 基 础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评 估 报 告 A—4 主 体 分 部 工 程 核 验 有 关 资 料 A—4.1 分 项 、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证 明 书 ( 主 体 分 部 工 程 ) A—4.2 主 体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评 估 报 告 A—5 结 构 吊 装 、 桩 基 分 项 工 程 核 验 有 关 资 料 A—5.1 分 项 、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证 明 书 ( 结 构 吊 装 工 程 ) A—5.2 结 构 吊 装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评 估 报 告 A—5.3 分 项 、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证 明 书 ( 桩 基 分 项 工 程 ) A—5.4 桩 基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评 估 报 告 A—5.5 桩 基 分 项 工 程 竣 工 图 A—6 建 筑 工 程 开 工 、 竣 工 通 知 A—7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报 告 A—8 图 纸 会 审 纪 录 A—8.1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合 格 证 明 书 A—8.2 图 纸 会 审 纪 录 2 A—9 技 术 核 定 单 及 设 计 修 改 变 更 通 知 书 A—9.1 技 术 核 定 单 A—9.2 设 计 修 改 变 更 通 知 书 A—10 建 ( 构 ) 筑 物 测 量 放 线 及 复 核 A—10.1 工 程 测 量 定 位 放 线 纪 录 A—10.2 建 ( 构 ) 筑 物 工 程 测 量 复 核 表 A—11 建 ( 构 ) 筑 物 变 形 测 量 资 料 A—11.1 建 ( 构 ) 筑 物 沉 降 观 测 记 录 A—11.2 建 ( 构 ) 筑 物 沉 降 量 分 布 曲 线 示 意 图 , 压 力 与 沉 降 发 展 曲 线 图 A—11.3 垂 直 测 量 成 果 表 A—12 地 基 验 槽 纪 录 A—13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0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汇 总 表 A—13.1 基 坑 挖 土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2 砂 垫 层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3 预 制 桩 钢 筋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4 多 节 预 制 桩 接 桩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5 基 础 C10 垫 层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6 预 制 过 梁 钢 筋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7 承 台 基 础 钢 筋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8 基 础 梁 钢 筋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9 基 础 圈 梁 钢 筋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10 基 础 柱 插 筋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11 基 础 墙 插 筋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12 回 填 土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13 底 层 柱 、 楼 梯 钢 筋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14 底 层 砖 砌 体 拉 接 钢 筋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15 底 层 雨 蓬 钢 筋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16 二 层 圈 梁 、 梁 、 板 、 阳 台 钢 筋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17 二 层 柱 、 楼 梯 钢 筋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18 二 层 砖 砌 体 拉 接 钢 筋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A—13.19 三 层 圈 梁 、 梁 、 板 、 阳 台 钢 筋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纪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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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模板支架篇 单选题 517、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 厚度不得小于( D )。 A.5mm B.10mm C.40mm D.50mm 518、支架底部纵、横向扫地杆距地面的高度应为( B )。 A.距底座下皮 100mm B.距底座下皮 200mm C.距底座下皮 300mm D.距底座下皮 400mm 519、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 5m 时,应按( B )的标准与建筑结构设置固结点。 A.水平间距 6m—8m ,竖向间距 1m—3m B.水平间距 6m—9m ,竖向间距 2m—3m C.水平间距 5m—9m ,竖向间距 2m—4m D.水平间距 6m—8m ,竖向间距 2m—4m 520、当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作支架立柱或露天支架立柱为群柱架时,模板支 架的整体高宽比应不大于( D )。 A.5.5 B.6 C.7 D.5 521、满堂模板、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的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 A )左右, 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 A.10m B.15m C.20m D.25m 522、支架基础承载力必须( A )支架上部全部荷载。 A.大于 B.小于 C 等于 D.不小于 523、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当跨度大于 4m,且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 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 A )。 A.1/1000~3/1000 B.1/1000~2/1000 C.2/1000~3/1000 D.3/1000~4/1000 524、当层间高度大于( D )时,应选用桁架支模或钢管立柱支模。 A.2m B. 3m C. 4m D. 5m 525、拼装高度为( B )以上的竖向模板,不得站在下层模板上拼装上层模板。 A.1m B.2m C.1.2m D.1.8m 526、安装模板时,安装所需各种配件应( A )。 A.置于工具箱或工具袋内 B.置于工具箱或拿在手上 C.置于工具袋或拿在手上 D.拿在手上或系挂在身上 527、当支撑梁、板的支架的层高在( C )时,应在最顶部与两水平拉杆中 间加设一道水平拉杆。 A.在 8~10m 时 B.在 5~20m 时 C.在 8~20m 时 D.在 10~ 20m 时 528、基础及地下工程模板的斜支撑与侧模的夹角不应小于( D )。 A.20 度 B.30 度 C.40 度 D.45 度 529、模板支架承重结构采用焊接钢材时,钢材应具有( B )合格保证。 A.硫含量 B.碳含量 C.磷含量 D.抗拉强度 530、安装电梯井内墙模前,必须于板底下( B )满铺 1 层脚手架板。 A.100mm B.200mm C.300mm D.400mm 531、水平吊运大块或整体模板时,应不少于( D )个吊点。 A.1 个 B.2 个 C.3 个 D.4 个 532、吊运大块整体模板时应使用( A )进行连接,并稳起稳落,待模板就 位连接牢固后,方可摘除。 A.卡环 B.铁丝 C.吊钩 D.钢筋 533、模板支架使用可调底座时,托撑螺杆直径应与立杆内径匹配,螺杆旋入螺 母内的长度不应少于( C )倍螺距。 A.3 倍 B.4 倍 C.5 倍 D.2 倍 534、爬升模板进行拆模作业时,应设置( C )进行隔离,由专人监护。 A.防护栏 B.安全网 C.警戒区 D.通信设施 535、高处拆除模板时,操作层上临时堆放拆下的模板,不能超过( C )。 A.1 层 B. 2 层 C. 3 层 D. 4 层 536、寒冷地区冬期施工用钢模板时,不宜采用电热法加热混凝土的原因是( A )。 A.防止触电 B.无法加热到预定温度 C.容易造成过热 D.使用不方便 537、满堂模板、钢支架及特别潮湿的环境,临时照明和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多 少( B )V。 A.42 B.12 C.24 D.36 538、拆除电梯井及大型孔洞模板时,下层必须支搭( A )或其它可靠防坠 设施。 A.安全平网 B.木脚手板 C.防砸棚 D.密目网 539、拆除高而窄的预制构件模板时,应采取( D )的措施防止构件倾倒伤人。 A.设置安全网 B.搭设防护架 C.搭设防砸棚 D.随时加设临时支撑 540、遇( D )级以上的大风时,应暂停室外的模板高处作业。 A.三级 B.四级 C.五级 D.六级 541、当钢模板高度超过( B )时,应安设避雷设施,避雷设施的接地电阻 不得大于 4Ω。 A.10m B.15m C.80m D.5m 多选题 542、模板支架基础应符合的基本要求是( ABCD )。 A.坚实 B.平整 C.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 D.能承受支架上部全部荷载 543、模板支架立柱底部应设置( AC )。 A 底座 B 扫地杆 C 垫板 D 纵横杆 544、安装和拆除模板时所使用的工具必须( AB )。 A.装入配带的工具袋 B.系挂在身上 C.放在脚手板上 D.拿在手上 545、大模板存放在施工楼层上,应(AD )。 A.有可靠防倾倒措施 B.堆放在脚手架上 C.存放外墙边便于取放 D.不得沿外墙同边放置 546、模板支架应满足(ABC)等标准才能保证其安全。 A.承载能力 B.刚度 C.稳定性 D.弹性 547、为保证模板结构的承载能力,防止在一定条件下出现脆性破坏,选用模板 钢材时应根据模板体系的( ABD)等因素进行选择。 A.重要性 B.荷载特征 C.地区气候 D. 连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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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试题 单位: 姓名: 成绩: 一、单选题(共 20 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的 堆,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A、2 年 B、3 年 C、5 年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之日起( ) 内不得担任何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2 年 B.3 年 C.5 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设定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 ) 三种。 A.民事责任 B.财产责任 C.其他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能保证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 ) 万元以下的罚款。 A.10 B.20 C.30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 )日 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有关规定追刑事责任。 A.10 B.15 C.20 6.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 )责任。 A、 民事 B、行政 C、刑事 7.对总承包的施工项目,分包单位不服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 )单位承担 主要责任。 A、总包 B、分包 C、监理 D、甲方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A、许可 B、操作资格 C、安全 9.事故发生后,故事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1 B、2 C、3 D、6 10.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 )单位统一组织编制。 A、甲方 B、总包 C、监理 D、分包 1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经过(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 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登记手续 B、领导同意 C、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2.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 救,情节严重的处(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2 年 B、3 年 C、5 年。 13.以下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 A、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B、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 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A 和 C 14.国家规定:施工单位应在以下期限内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 ) A、3 个月 B 、半年 C、一年 D、2 年 15.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以下的罚 款。 A、1 万元 B、5 万元 C、10 万元 D、3 万元 16.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人员是:( ) A、主管工长 B、项目经理 C、上级检查人员 D、专职安全员 17.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以下 的罚款。 A、1 万元 B、5 万元 C、2 万元 D、10 万元 18.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 )m 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 A、10 B、15 C、20 D、25 19.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负责。 A、主要 B、分工 C、全面。 20.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刑法 如何规定,处(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告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其期徒刑。 A、2 年 B、3 年 C、5 年。 二、填空题(共 20 题,每题 1.5 分,共 30 分) 1.安全生产方针是 、 、 。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它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确保安全生产。 3.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十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的法律责任。 4.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坚持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是指 安全教育、工程项 目级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 5.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主管部 门对其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施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1 KB 时间:2026-04-24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