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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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9年修订】》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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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防治法【2018年
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0-27
实施日期:2002-05-01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职业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
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
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
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
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防治的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职业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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