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14-A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 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如下几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电工、 金属焊接、切割、起重、厂内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等。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 业行为。 相关部门:生技科、各车间;负责电工、电焊工、钳工、起重工、 压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物管科。负责厂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 年龄满18周岁; B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 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 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4 各特种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 令)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5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 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6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5 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江苏万美工贸有限公司 综 合 考 核 规 定 1.作业现场、作业环境安全考核规定 2. 劳动管理考核规定 3. 行车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4. 门卫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5. 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规定 1. 作业现场、作业环境安全考核规定 序号 内容 考核标准 责任部门 责任人 考核部门 1 厂区机动车时速限制 5km/h,停放在指定区域 内,未执行一次考核 10 元 驾驶员 管理部 2 非机动运输车不得停放在主干道上,未执行一次 考核 10 元 公司员工 管理部 3 不得随意焚烧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违反一次 考核 1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 4 办公室内保持整洁,办公用具摆放整齐,地面清 洁,一次不符考核 1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 5 车间、部门卫生包干区要经常打扫,做到无杂物、 无杂草,一次不符合要求考核 10 元 车间、各部门 管理部 6 传达室门窗,用具及厂牌整洁干净,保持公司良 好形象,一次不符合考核 10 元 传达员 管理部 7 办公室无人办公时,不得有长明灯,发现一次考 核 5 元 办公室人员 管理部 8 各部门、办公室、楼梯、走廊做到地面无灰尘、 烟头,一次不符合考核要求 5 元 办公室人员 管理部 9 车间通道保持畅通无物件、工件、吊索具等,发 生一次不通畅考核 30 元 车间 管理部 10 超长物件、在制品占道时应设立标志,一次无标 志考核 30 元 车间 管理部 11 车间通道、作业现场保持整洁,无烟蒂、无垃圾, 不符合要求考核 2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2 下班前做好工位卫生,做到工位器具齐全、无垃 圾,未做到考核 2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3 各类气瓶必须摆放在固定位置,防倾斜、曝晒, 未到达考核 2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4 不准私拉、自接电源线 发生一次考核 5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5 下班后关闭照明灯,设备设施及照明电源,做到 “人走灯熄,人离机停”发生一次未做到考核 2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6 下班后关好门窗,发生一次未做到考核 1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7 生产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做到无锈蚀、无 油污、无滴漏,保持清洁润滑安全,未做到考核 2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8 不得随意挪动消防器材,发生一次考核 5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9 严禁使用无防护罩或防护罩松动的磨光机,严禁 当事人擅自拆卸磨光机,发生一次考核 5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20 上班必须合理穿戴劳护用品,包括劳护服、安全 帽、工作鞋、防护镜等,不合理穿戴考核 2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9 KB 时间:2025-08-10 价格:¥2.00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WORD 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港口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 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 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 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 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 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 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 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包括港 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 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 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 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 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 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 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 证书》。 第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 “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 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 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 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 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 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 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附件 1: 游乐园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区域以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 乐的载体。广义上除可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外,还包括为游乐而 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 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载人游乐设施。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 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的质量监 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需要新建游乐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游乐设施、 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 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新建游乐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第八条 以室外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 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 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 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游乐园规划设计 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摆摊设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游乐园规划审批 时,应当将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的意见。 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游乐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变游乐园规划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9 KB 时间:2025-08-28 价格:¥2.0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流程、要求和方法,并确定公司的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1 事故隐患: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 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 理上的缺陷。 2.2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北京市判定标准确定的事故隐患,需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由其督办。 2.3 重点事故隐患是指高危/法规不符合项,部门不能自行解决,需公司直接组 织治理,由公司专业技术小组负责验收的事故隐患。 2.4 轻微事故隐患是指部门内部能自行解决,由责任部门验收的事故隐患。 轻微事故隐患发生现场、班组或岗位可以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的隐患,不分级,不 纳入台帐和统计分析; 3 工作职责 3.1 总经理: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 作,并具体负责:批准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导书,向上级申报隐患排 查治理费用预算,批准本公司重点危险源清单和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每季度 至少参加一次公司综合安全检查,批准重大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和治 理方案,批准重大隐患和企业重点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批准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结果。 3.2 HSE 部门:按公司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的要求,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 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负责对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具 体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 术组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审核需总经理批准的资料、批准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 程、组织并委托办理外部检测、评价和评审等。 3.3 各部门: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负责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 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本规定的内容具体负责:组织编制 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组织编制本部门专业的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本 部门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的确定工作,组织部门班组的日常隐患排 查,及时报告本部门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点隐患,组织本部门一般隐患的分析和 治理。 4 工作要求 4.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4.1.1 公司下列部门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门,重点部门应将公司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责任制的职责内容,分解到本部门相关岗位: ----HR 部门 ----生产部门; ----工程部门; ----物料部门; ----质量部门: ----各生产线。 4.1.2 作业人员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应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内规定;具体 执行公司安全操规程要求。 4.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的建立和管理 4.2.1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由 HSE 工程师任组长,具体名单 见附件附件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小组名单》,名单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具体由 HSE 部门负责组织。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5-11-15 价格:¥2.00
Error! No text of specified style in document.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 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3.引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4.1 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 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4.2 安全环保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4.3 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5.评审与修订 5.1 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5.1.1 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 组织评审。 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5.1.2 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5.1.3 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5.1.4 评审输出 5.1.4.1 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5.1.4.2 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5.2 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5.2.1 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 织修订。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 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5.2.2 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 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 背景。 5.2.3 修订依据: 5.2.3.1 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5.2.3.2 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5.2.3.3 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5.2.4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 版发布实施。 5.2.4 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 KB 时间:2025-11-15 价格:¥2.00
附件: 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 检查 类别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制度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 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 定与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责任部 门、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续改 进等方面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一般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 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 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 3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 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 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 5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 建立 体系 制度 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 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制度内 容应包括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 项目清单、制定排查计划、隐患排 查、隐患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专项 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续改 进等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 则》(DB37/T 2883-2016)第 4.1 条; 5.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用 要求 成立 组织 机构 应以正式文件明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应 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 人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风险 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 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2.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 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检查 类别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 件合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应履行的职责。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 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明确 职责 分工 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设职责。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六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6 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 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 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 容、培训对象、培训资金等内容。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 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通用 要求 实施 全员 培训 应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双重预防体系建 设培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双重预 防体系建设的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 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安全教育 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 训档案,培训结束须进行闭卷考试, 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二十九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5 人以下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 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10 人以 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 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4 KB 时间:2025-12-01 价格:¥2.00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2022 年 10 月 13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9 号公布,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监督 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 新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人员依法履职尽责,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履行 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 员。 应急管理系统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救援 机构监督和保障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按照本规定的 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 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监督和保障有关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第三条 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 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 失职问责。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梳理 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将本部门依法承担的行政 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落实所属执 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 行政执法权限。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 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部署组织开 展有关专项治理,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和举报的事故隐患。应 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开展前述执法活动,确保对辖区内安全监管 重点企业按照明确的时间周期固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行政许可和其他直接影 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 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安排或者当 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检查、行 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3 KB 时间:2025-12-22 价格:¥2.0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2 号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已经 2023 年 10 月 7 日应急管理部第 2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1 日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 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 理,适用本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 2 作机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 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结合工作实际, 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行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 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 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 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 好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 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 和完整性。 第四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广泛听取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 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行政 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 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 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 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 履行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5-12-22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2024 年 1 月 10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 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 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 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 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 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 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 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1 倍 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 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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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外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协议书 XX 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XX(以下称乙方)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向乙方雇用作业人员等人(以下称为 " 乙方人 员 "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职责,确保施工中人身安全 和财产不受报失,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 生产法令、法规、规章、制度等。 二、乙方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用工手续齐全。 三、乙方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和安全知识和法规的教育及考 核。 四、乙方人员必须持有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有效岗位操作证,做 到持证上岗,并在作业中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甲、乙双方应根根经济合同约定条款由负责方按要求给特种 作业人员配齐合格的防险用品,因未配齐而造成的事故由负责方负责. 六、乙方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对不按安全 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执行而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人员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的指令。 七、甲方严禁违章指挥,并有权监督、检查、纠正乙方人员的违 章行为,有权对违章者进行处罚,直至停工处理。如乙方人员不服从 甲方管理,甲方有权解除雇用合约,将人员退回乙方。如现场隐患严 重危及乙方人员人身安全,乙方人员可先停工再向甲方报告。 八、乙方人员负责对自己所管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 不得带病使用,如遇重大隐患或故障不能自主解决,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及时上报甲方管理部门,甲方接报后应立即组织维修,严禁违章指 挥乙方人员使用带病机械设 备。 九、协议生效期间,由于乙方人员违章操作或对所管设备、设施 未及时检查、维修、保养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 担;若乙方人员被甲方聘为管理人员时,因其违章指挥而发生的直接 或间接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隐性存在的隐患或故 障而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处理权力机关判定责任及经济损失的划分。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十一、本协议有效 期:自双方签字起至乙方正式收回人员时止。十二、协议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北京市等有规定的均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企业无 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十三、需要补充的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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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GDAQ20105 工程名称: 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42)及地下室 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工 种 证件 编号 发证 机关 发证 日期 有效期 当期 复审 时间 表题 进场 时间 所属 单位 1 柳遵兵 男 1990.06 电工 粤 S012014000 316 广东省建设厅 2014-8-5 2016-8-4 2015- 10-18 中天 建设 2 母城杰 男 1994.05 电工 粤 S012014000 543 广东省建设厅 2014-11-7 2016-11-6 2015- 10-18 中天 建设 3 唐大强 男 1972.07 电焊 工 T43230219 5808190913 益阳市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局 2010-10- 10 2018-10-9 2015- 10-18 中天 建设 4 王超 男 1958.08 电焊 工 T42204197 207097814 益阳市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局 2012-12- 14 2018-12- 13 2015- 10-18 中天 建设 专职安全员(签名): 填表人: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GDAQ20105 工程名称: 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42)及地下室 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工 种 证件 编号 发证 机关 发证 日期 有效期 当期 复审 时间 表题 进场 时间 所属 单位 1 蓝学福 男 1969-9 塔吊 司机 粤 A04201400 1629T 广东省建设厅 2014-8-7 2016-8-6 2016- 1-2 中天 建设 2 张举勇 男 1985-11 塔吊 司机 粤 A04201500 0404T 广东省建设厅 2015-4-9 2017-4-8 2016- 1-2 中天 建设 3 张元平 女 1974-5 塔吊 指挥 粤 A03201500 0610 广东省建设厅 2015-5-5 2017-5-4 2016- 1-2 中天 建设 4 孙丽玲 女 1988-3 塔吊 指挥 粤 A03201400 0487 广东省建设厅 2014-8-8 2016-8-7 2016- 1-2 中天 建设 专职安全员(签名): 填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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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游乐园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区域以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 乐的载体。广义上除可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外,还包括为游乐而 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 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载人游乐设施。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 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的质量监 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需要新建游乐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游乐设施、 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 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新建游乐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第八条 以室外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 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 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 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游乐园规划设计 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摆摊设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游乐园规划审批 时,应当将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的意见。 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游乐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变游乐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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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作业类别 证书编号 准操项目 批准日期/ 有效期 发证机关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备注:管理台账后面附证件复印件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登记卡 工号(工资号): 档案编号:T 姓名 王三(特 种作业人 员)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110 所在部门 生产 工种 行车/电工 操作项目 110 文化程度 实际 健康状况 健康 联系电话 001 基 本 情 况 备注 (换岗、患病等情况可在此注明) 证件名称 实际 证件编号 实际 发证机关 实际 发证培训机构 实际 发证日期 实际 证件有效期 实际 复审日期 实际 复审培训机构 实际 持 证 情 况 复审合格审批机关:实际 延期复审(再复审) 时间 延期复审(再复审) 培训机构 换证发证机关 证件编号 延期复审(再复审) 时间 延期复审(再复审) 培训机构 换证发证机关 证件编号 操 作 证 延 期 复 审 情 况 违 章 记 录 违法违章记录: 责任事故记录: 备 注 制表人: 制表时间: 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6 年,每 3 年一次复审。持证连续从事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到每 6 年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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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性 别 1 女 注: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专职安全员(签名):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广东省电白 建筑工程总 公司 所属单位 黎春记 1974年1月 操作工 粤 J0420100 00225W 广东省建 设厅 2010-8-20 2016-8-19 证件 编号 发 证 机 关 发 证 日 期 有效期 当期复 审时间 进退场 时间 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GDAQ20105 工程名称: 江门市民兵综合训练项目—生活区 施工单位: 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姓名 出生年月 工 种 1 男 2 男 3 男 4 男 5 男 6 男 7 8 注: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专职安全员(签名):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广东省电白 建筑工程总 公司 广东省电白 建筑工程总 公司 龙再勇 1982年1月 架子工 粤 J0220120 00085 广东省建 设厅 2012-4-5 2016-4-4 广东省电白 建筑工程总 公司 陈小红 1973年8月 架子工 粤 J0220120 00054 广东省建 设厅 2012-4-5 2016-4-4 广东省电白 建筑工程总 公司 陈俭强 1984年2月 架子工 粤 J0220120 00040 广东省建 设厅 2012-3-12 2016-2-10 广东省电白 建筑工程总 公司 吴寿新 1984年1月 架子工 粤 J0220120 00053 广东省建 设厅 2012-4-5 2016-4-4 广东省电白 建筑工程总 公司 黄伟宇 1976年11月 架子工 粤 J0220120 00056 广东省建 设厅 2012-4-5 2016-4-4 当期复 审时间 进退场 时间 所属单位 张志波 1987年5月 架子工 粤 J0220120 00055 广东省建 设厅 2012-4-5 2016-4-4 出生年月 工 种 证件 编号 发 证 机 关 发 证 日 期 有效期 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GDAQ20105 工程名称: 江门市民兵综合训练项目—生活区 施工单位: 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32 KB 时间:2026-02-09 价格:¥2.00
江苏万美工贸有限公司 综 合 考 核 规 定 1.作业现场、作业环境安全考核规定 2. 劳动管理考核规定 3. 行车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4. 门卫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5. 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规定 1. 作业现场、作业环境安全考核规定 序号 内容 考核标准 责任部门 责任人 考核部门 1 厂区机动车时速限制 5km/h,停放在指定区域 内,未执行一次考核 10 元 驾驶员 管理部 2 非机动运输车不得停放在主干道上,未执行一次 考核 10 元 公司员工 管理部 3 不得随意焚烧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违反一次 考核 1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 4 办公室内保持整洁,办公用具摆放整齐,地面清 洁,一次不符考核 1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 5 车间、部门卫生包干区要经常打扫,做到无杂物、 无杂草,一次不符合要求考核 10 元 车间、各部门 管理部 6 传达室门窗,用具及厂牌整洁干净,保持公司良 好形象,一次不符合考核 10 元 传达员 管理部 7 办公室无人办公时,不得有长明灯,发现一次考 核 5 元 办公室人员 管理部 8 各部门、办公室、楼梯、走廊做到地面无灰尘、 烟头,一次不符合考核要求 5 元 办公室人员 管理部 9 车间通道保持畅通无物件、工件、吊索具等,发 生一次不通畅考核 30 元 车间 管理部 10 超长物件、在制品占道时应设立标志,一次无标 志考核 30 元 车间 管理部 11 车间通道、作业现场保持整洁,无烟蒂、无垃圾, 不符合要求考核 2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2 下班前做好工位卫生,做到工位器具齐全、无垃 圾,未做到考核 2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3 各类气瓶必须摆放在固定位置,防倾斜、曝晒, 未到达考核 2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4 不准私拉、自接电源线 发生一次考核 5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5 下班后关闭照明灯,设备设施及照明电源,做到 “人走灯熄,人离机停”发生一次未做到考核 2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6 下班后关好门窗,发生一次未做到考核 1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7 生产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做到无锈蚀、无 油污、无滴漏,保持清洁润滑安全,未做到考核 2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8 不得随意挪动消防器材,发生一次考核 5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19 严禁使用无防护罩或防护罩松动的磨光机,严禁 当事人擅自拆卸磨光机,发生一次考核 5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20 上班必须合理穿戴劳护用品,包括劳护服、安全 帽、工作鞋、防护镜等,不合理穿戴考核 20 元 责任人 管理部/车间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9 KB 时间:2026-02-11 价格:¥2.00
产销会议规定 第一条 目的 确保生产与销售密切的配合,使产品的质量、产能等不断 地提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有关生产与销售各部门。 第三条 作业细则 (一)召集单位:生产管理企划单位。 (二)参加单位: 1.业务部; 2.财务部; 3.采购科; 4.工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维护、现场各制 造科、物料管理、人事等; 5.其他各科组,有关人员。 (三)会议周期:每半月一次,若特殊情况则不在此限,可 召开临时会议。 (四)准备资料内容: 1.业务部:新接订单情况,客户报怨情况,出货状况及 订单变更状况。 2.财务部:预算与实际的差异,需要与各单位配合的事项。 3.采购科:采购的情况及物价波动、厂商等现状。 4.工厂: (1)质量管理:制造、外协、成品等质量管理资料及质量 管理检查的实际情况。 (2)生产管理:实际产量与计划产量的差异情况,超前或 落后原因分析及产能分析等资料。 (3)技术:新产品开发设计情况,操作方法的改进意见。 (4)维护:设备运转状况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5)现场各制造科:生产所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操作方法 改进意见。 (6)物料管理:成品库存情况及物料管理情况。 (7)人事:现有人员人数,出勤率。 5.其他各科组有关人员:提出实际所发生的问题及改善 的意见。 6.各单位对目前所发生的问题、困难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7.各产品于完成出货手续后要结算,反映各项成本及生 产时所发生的种种情况与问题。 8.各项资料尽量以图表的方式表示。 (五)报告及讨论内容: 1.各单位依其准备资料提出报告。 2.生产进度超前、落后及各单位所发生的问题、困难等 原因分析。 3.应急措施的决定,加班、调整生产线、延期交货、外 协等。 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检查及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5.质量合格率的检查。 6.为达成目标,各单位应协助的项目。 7.确定及协调新接订单的生产排程。 8.客户抱怨的情况及改善措施。 9.作业流程及操作方法、技术等改善意见的研讨。 10.生产计划的变更等。 (六)产销控制异常处理流程。 (七)产销会议所有报告及讨论、决议事项要作会议记录并 贯彻执行,并于下次会议时报告执行成果。 第四条 结论 参加产销会议的各单位人员,要确实反映现状,全体同仁 齐心协力,共同解决问题,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使本公司 发展日益进步。 第五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应随时修改。 第六条 本规定经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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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艺管理规定 1 目的:本规定旨在通过对质量习惯性违章现象的明确规定,端正工 艺作风,保证工程质量。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施工工艺管理。 3 职责:质量部负责施工工艺的管理,并对违反工艺纪律的单位进行 处罚。 4 规定内容 4.1 质量习惯性违章包括以下内容: 4.1.1 管道对口前内部不清理; 4.1.2 管口、设备孔连通前不加临时封堵; 4.1.3 管道坡口焊接前不打磨; 4.1.4 在管道、设备上乱点、乱焊; 4.1.5 在已成型的系统上开孔不办理手续; 4.1.6 阀门、压力表铜垫不按要求退火; 4.1.7 电缆线管管口毛刺不挫平; 4.1.8 不办理手续在建筑物上开孔或拆保温; 4.1.9 使用非校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4.1.10 焊口药皮、飞溅不清理; 4.1.11 临时铁件切除后不打磨; 4.1.12 强迫对口(冷拉口除外); 4.1.13 在Ⅱ级钢筋上点焊; 4.1.14 蛇皮软管接头不加锁母; 4.1.15 电缆管不做明显接地; 4.1.16 基层处理不符合要求即进行油漆或防腐; 4.1.17 螺栓外露长度不符合要求; 4.1.18 用电火焊对支吊架、托架开孔、切割; 4.1.19 保温外护板接口位置错误; 4.1.20 楼地面施工前不清理; 4.1.21 电缆管直接对焊; 4.1.22 地下埋管不按要求防腐; 4.1.23 支吊架类型错误; 4.1.24 手续不齐即变更设计; 4.1.25 基层处理不符合要求即进行装修工程。 4.1.26 其它违反规程、规范、标准、规章制度的行为。 4.2 对违反质量习惯性违章的处罚: 4.2.1 上述违反质量习惯性违章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 20 元以 上处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连锁处罚,必要时可对屡犯者进行下岗培 训,对责任单位可处以 100 元以上处罚。 4.2.2 扣罚由质量部开具“扣款通知单”,财务部执行。 4.2.3 下岗培训由质量部提出建议,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由综 合管理部通知,质量部采取合适的方式培训。 5 附表 5.1 扣款通知单 扣 款 通 知 单 年 月 日 被通知单位: 扣款内容: 扣款金额: 质量管理部: 注:本扣款通知单一式三份,财务、质量部、被通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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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5 号) 现公布《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 年 12 月 11 日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范商用密码产品生产活动,根据《商 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用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密码技术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 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的产品。 第三条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包括商 用密码产品的研制开发。 第四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以下称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 点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商用密码发展的需要,指定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 位。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开发、生产商用密码 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场所,具有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 证体系,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原则上定期集中进行。 指定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申请表》,提交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提 出初审意见; (三)国家密码管理局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四)国家密码管理局作出指定决定并告知指定结果。 第八条 被指定为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商用密 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并予以公布。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有效期 3 年。 第九条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应当自取得《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手续。 第十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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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 一、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安全生产等基本概念;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的统称 *为了使生产过程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设 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二、事故、事故隐患、危险、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概念; *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物、管理的缺陷 *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人们的承受程度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中解释: 长期、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超过临界量的 单元。 三、安全、本质安全、安全生产管理等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本质安全—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 的功能 *针对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控制等活动,实现 人、机、料、环的和谐 ,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第二节 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简介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历史; 火的利用与灭火 ;工业革命与伤亡事故、职业病;现代工业发展与重大 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安全管理人员与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以人为本”与“持续改进”……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事故预防与风险管理; 危险预警、检测与应急救援体系……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与原则; 1.系统原理与原则: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管理的子系统,全员、全面、全 过程;动态发展管理,整体规划、分级管理(整分合),闭环管理,(信息)反 馈原则 2.以人为本原理与原则:人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人是管理系 统动力(物质、精神、信息)的基本动力, 单位和个人的能级,激发人内在潜力的激励原则 3.预防原理与原则:预防为主原理;事故的随机和难以预测的偶然损失原 则,多因素互为因果关系原则,3E 原则(工程技术、教育对策、法制对策)及本 质安全化原则 4.强制原理与原则:绝对服从的强制原理;生产和其他工作服从安全的安 全第一原则,为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落实、政府对企业生产中守法和执法进 行监督的原则 三、系统安全理论; *在事故致因理论方面,改变了只注重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忽略了物的不安全 状态的观念,改善物的可靠性,来避免事故; * 事物都潜伏着危险因素,通常说的安全、危险是主观判断; * 危险源不可能根除,但可以减少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 * 人的认识有限,不可能认识所有危险源和风险,且危险是动态的、变化 的发展的,目标是控制危险源和风险,把事故概率降到最低,控制、降低伤害和 损失; 安全管理 四、事故预防原理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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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会议规定 第一条 目的 确保生产与销售密切的配合,使产品的质量、产能等不断地提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 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有关生产与销售各部门。 第三条 作业细则 (一)召集单位:生产管理企划单位。 (二)参加单位: 1.业务部; 2.财务部; 3.采购科; 4.工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维护、现场各制造科、物料管理、人事等; 5.其他各科组,有关人员。 (三)会议周期:每半月一次,若特殊情况则不在此限,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准备资料内容: 1.业务部:新接订单情况,客户报怨情况,出货状况及订单变更状况。 2.财务部:预算与实际的差异,需要与各单位配合的事项。 3.采购科:采购的情况及物价波动、厂商等现状。 4.工厂: (1)质量管理:制造、外协、成品等质量管理资料及质量管理检查的实际情况。 (2)生产管理:实际产量与计划产量的差异情况,超前或落后原因分析及产能分析等资 料。 (3)技术:新产品开发设计情况,操作方法的改进意见。 (4)维护:设备运转状况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5)现场各制造科:生产所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操作方法改进意见。 (6)物料管理:成品库存情况及物料管理情况。 (7)人事:现有人员人数,出勤率。 5.其他各科组有关人员:提出实际所发生的问题及改善的意见。 6.各单位对目前所发生的问题、困难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7.各产品于完成出货手续后要结算,反映各项成本及生产时所发生的种种情况与问题。 8.各项资料尽量以图表的方式表示。 (五)报告及讨论内容: 1.各单位依其准备资料提出报告。 2.生产进度超前、落后及各单位所发生的问题、困难等原因分析。 3.应急措施的决定,加班、调整生产线、延期交货、外协等。 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检查及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5.质量合格率的检查。 6.为达成目标,各单位应协助的项目。 7.确定及协调新接订单的生产排程。 8.客户抱怨的情况及改善措施。 9.作业流程及操作方法、技术等改善意见的研讨。 10.生产计划的变更等。 (六)产销控制异常处理流程。 (七)产销会议所有报告及讨论、决议事项要作会议记录并贯彻执行,并于下次会议时报 告执行成果。 第四条 结论 参加产销会议的各单位人员,要确实反映现状,全体同仁齐心协力,共同解决问题,并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使本公司发展日益进步。 第五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应随时修改。 第六条 本规定经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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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记录 页 号 页 版 修 改 内 容 批 准 人 修 改 日 期 1 目的 提供生产线所有物料的搬运、贮存的细节管理。 2 范围 适用于生产线为产品的顺利实现所涉及的物料。 3 职责 3.1 办公室对生产线的物料管理进行监督。 3.2 生产部对实现产品所需的物料进行搬运、贮存,及安全使用。 4 工作内容 4.1 各工序物料的搬运和贮存 4.1.1 排包工到原料仓拉备用棉花到分级室贮存时,必须在有棉检开出的领料 单,棉包拉到分级室后在按墙上的编号对号入座摆放好。排包时必须按工 艺(排包图)排。 4.1.2 梳棉:出桶时动作不能过大,以免弄毛弄破棉条。棉条送到条并卷工序摆 放时,要放在机与机之间的黄格内,要求按平行直角的原则摆放。 4.1.3 条并卷:在送棉卷的过程中,人的身体不要碰到棉卷,以免碰毛棉卷,且 每次只能送 4 个,棉卷送到精梳工序摆放时,卷头要向外。 4.1.4 精梳:送精梳条到并条工序摆放时,要用规定的桶盖盖住棉条推送,送条 时必须要看清路面情况。棉条送到并条工序后摆放在并条机弄间的黄格 内,且桶号要对住并条机台。取桶盖动作要轻,以免弄毛棉条。 4.1.5 并条 a.送滿桶的精梳条的要求与精梳工序相同。 b.送备用条到粗纱工序摆放时,必须要两桶棉条并排拉,不能分开拉,且 在送条的过程中必须要看清路面情况,以免弄毛棉条,棉条送到粗纱机 台摆放时,要按平行直角的原则摆放,且外排的责任号要对外及两桶棉 条不能相靠。 c.不定长棉条,中试取样的棉条要求摆放在并条机弄间摆放。 4.1.6 粗纱 a.换棉条时,送棉条必须要两桶棉条并排拉,不能分开拉,且送条到内排时, 内排必须要有人接应。 b.落纱时,必须要检查纱果表面是否有疵点纱或其它,确定无才能将纱果放 到单锭纱车上,滿定长的粗纱果用 30 锭纱车装,1400 米以下上(包括 1400 米)的纱果可用 60 锭纱车装,以免粗纱果磨擦起毛,纱果推到细纱工序要 按 A、B、C、D 的顺序摆放要黄线内,且要用盖纱布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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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1 年112 月 2 日建设部部常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 15 号 【发布日期】1991-12-05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 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 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 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 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 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 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 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 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 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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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003 年 12 月 8 日,浙江省交通厅以浙交[2003]519 号发此文。厅将以此为依据, 对全省各高速公路建设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高速公 路驻地监理工程 师办公室、国省道及地方重要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本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公路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管理,进一步增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 文明施工意识,根据标准化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结合实际,就我省高速公路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项目经理部建设 (一)办公、生活设施 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项目经理部地点,自建项目经 理部。项目经理部占地面积一般应在 3000-6000 平方米左右,并应有 围墙和大 门,在门墩悬挂项目经理部名牌。项目经理部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机具停放场 地应适当分开,场地及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并适当绿化。 2、办公用房应设项目经理室、总工室、计财部、工程部、质检部、合同部、安 全保卫部、档案室、中心实验室、会议室等。各办公室门口应设姓名牌和工作去 向插牌。生活用房应设:宿舍、食堂、活动室、浴室、厕所等。 3、办公、生活用房应实用美观、隔热通风,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施工管理需要。 办公、生活用房提倡采用装配式标准化简易房结构。项目经理部人均办公用房 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8 平方米,人均生活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6 平方米;施工区 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8 平方米,人均生活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5 平 方 米。 4、施工机具应及时保养、清洁,并整齐停放在清洁的停放场地内。 (二)告示牌及管理图表 1、施工告示牌应按浙交监[1999]277 号文有关规定制作,施工平面示意图尺寸 应与施工告示牌相同。施工告示牌和施工平面示意图均应设立于项目经理部及其 他醒目位置,每标段至少各设 2 块。 2、管理图表应包括平面图、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自检体系框图、安 全管理体系框图、工程进度柱状图、工程管理曲线图、开展劳动立功竞赛活动有 关图表、各项规章制度、工程总体目标、各部门职责、工作计划、晴雨表及管理 人员考勤表。管理图表均应装裱上墙。 (三)内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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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 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 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 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 导,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 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安全生产 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对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 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 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用于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以 及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机械、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 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 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采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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