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13-游乐园管理规定》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培训材料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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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游乐园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游乐园管理,保障
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
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区域以
游乐设施开展
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
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
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
乐的载体。广义上除可包括具有动力的
游乐器械外,还包括为
游乐而
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
游乐载体。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
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
游乐
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载人
游乐设施。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
游乐园的
规划、建设和管
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
游乐设施的质量监
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
规划、建设
应当符合城市
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需要新建
游乐园的,
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
游乐设施、
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
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
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城市人民政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
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
新建
游乐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
应当公示。
第八条 以室外
游乐设施为主的
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
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 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
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
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
游乐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
应当符合
游乐园
规划设计
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
游乐园内摆摊设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
游乐园
规划审批
时,
应当将
游乐园
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的意见。
游乐园
规划设计方案,
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
应当公示。
游乐园
应当按照批准的
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变
游乐园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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