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10》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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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和从
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
导下,实行
生产经营
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
安全生产管
理体制,健全各级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依照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
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
安全生产条件,
实行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
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
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
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
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维护职工在
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
生产经营
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
导,提供
安全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
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
安全生产
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
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
生产经
营
单位安全技术改造。对政府安排的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
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和区、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安全生产工作的
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
第十条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保证
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用于保证符合
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以
及
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
安全生产规定:
(一)机械、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
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
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采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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