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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全】-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XX 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特种设备安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维保人 员和在公司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三、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 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3.1 电工作业。包括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包括电气焊工; 3.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包括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 安装与维修工; 3.4 机动车辆驾驶。包括在施工工地、库房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 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5 登高架设作业。包括 2 米以上登高安装、拆除、维修和保养; 3.6 危险物品作业。包括乙炔、油漆及稀料等储存保管员; 3.7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 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 理档案,汇总统计特种作业人员,并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 督和指导。 4.2 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各单位不得随意变 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 变动,必须事先报告人力资源部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 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 录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力资源部配 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质量部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 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 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 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熟悉操作设备的机 械性能;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5.3.1 年满 18 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5.3.2 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3.3 初中及以上学历;   5.3.4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5.3.4 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 5.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 障碍物,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 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 遵守公司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 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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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10-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8-A 一、目的 为规范设备设施变更的管理,消除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加强对设备 设施的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设施的永久性或暂时性变化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 1、技术部全面负责设备设施的变更组织与协调活动。 2、变更申请者负责填写《设备设施变更申请表》,安全办公室负责变更申请的审 核。 3、变更实施部门负责设备设施变更实施过程的监督及变更完成后的验收。 四、内容及程序 1、设备设施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2)安全设施的变更; (3)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4)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5)临时的电气设备变更等; (6)监控、测量仪表的变更; (7)计算机及其软件的变更。 2、变更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及其技术依据,并对变更的风险情况进行 分析,变更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3、申请变更部门将书面变更申请报至变更审核部门,审核部门负责人对变更的情 况进行审核。 4、审核后报至主要负责人处,进行变更审批。 5、变更审批后,变更申请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的实施。 6、变更实施前,变更的实施部门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后 实施变更。 7、变更审核部门对变更的实施结果进行验收。 8、变更的验收:凡是设备设施的变更都需要进行变更验收,评价变更后的效果、 影响及存在的各种风险等。 9、由于变更而产生的各项资料均应交安全办公室存档。 10、任何员工在未得到许可的条件下,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否则公司将视为 违章作业,严肃处理。 五、记录 《设备设施变更申请表》 《设备设施变更施工、验收记录表》 《设备设施变更安全隐患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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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切工序规范操作规定

分切工序规范操作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良好的操作习惯,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车间实际而 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分切生产过程。 3 定义 无 4 内容 4.1 准备工作 上班必须适当提前到车间,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由机长召集全班人员开班前会或对个别重 点产品特别提示。 4.2 分切工序流程 4.2.1 分切人员必须仔细阅读工艺文件,明确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发现生产指令单和上工序流转 证合同号、产品名称与工艺单不统一时,暂停生产,机长请示有关人员,并对产品全过程把关。 4.2.2 工艺单上都有规定出膜方向,注意卷料的出卷方向,以卷膜朝着操作者自身拉出方向为出膜 方向,出膜方向应以工艺单上规定内容为判断依据。 4.2.3 必须对每个成品进行留样,每班结束后交检验员,便于产品质量状况的追溯。 4.2.4 分切过程中严禁离岗。换产品时,要将多余刀架移到两边,并将多余刀片卸下交给机长,将 上一批产品薄膜全部拉掉,对设备各导辊进行清理、清洁。新产品调整好以后卷 10M 停机通知检验 员认可后再继续生产,生产过程中检验员发现问题有权终止生产。 4.2.5 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检查宽度、切刀位置、光电位置、张力等变化;遇到出现复合不良 (如气泡、通洞、褶皱等)时,应及时停机切除。遇到出现膜卷松动、端面不齐、膜卷中心菊花状 等现象时,应及时倒卷整理。 4.2.6 产品的堆放要整齐,位置要固定,一般堆放高度不超过 1.5 米。 检验 薄膜放卷 确定 EPC 位置 排刀 分切 收卷 成品检验 包装 4.2.7 接头胶带必须选择黑色或红色胶带;接头处做明显标记,接头标记一律要求做在接头处。 4.2.8 所有膜卷产品纸芯内必须贴不干胶标识签,填写字迹必须清楚明确,严格遵守编号规范便于 追溯。包料前发现端面有纸芯的纸屑时,用刷帚清理干净方可包装。 4.2.9 生产过程中,操作工须正确、及时填写报表,每班结束时,操作工交由机长检查,并由机长 签字。当班机长必须填写机长交接班纪录,交接班纪录包括生产产量、生产质量、设备状况、生产 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及处理方案。 4.2.10 按质量状况和检验状态做好原料及产品的各类明细标识。 4.2.11 操作工在生产过程中,每卷膜都要对照流转证和实际切出米数,如缺米数,通知质检员签 字认可,如果膜不合格,划掉的膜要保留,待上工序确认。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请合理安排好母 卷的大小搭配,避免最后分切时接头过多造成报废。 4.2.12 装箱前先要看清工艺单的装箱要求:例如箱子尺寸、摆放专用铲板、打包带方向要求,打 箱过程中,产品、包装箱、包装带、闷头等均不能落地,以保持清洁。 4.2.13 在生产中要注意自身安全设备运转时,绝不允许处理运转导辊上的不正常现象,用好后 的手推车要定置放好,由于手推车无刹车系统,使用时要注意动作不宜太块,以免造成人员或产品 的伤害,更不允许人在手推车上溜车。 4.2.14 保持机台及操作现场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停放,边丝拿不下来用刀处理时注意先将吹风 口关闭。防止碎片到处飞扬,防止异物带入卷料中。 4.2.15 按照设备部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加油,有故障及时书面填写报修单。不允许设备带病生 产。 操作工不允许从其它机器上拆零部件装在自己的设备上,设备备件放置车间定位处,不许乱 放。设备上不准贴无用胶带,每天上班前对设备进行日保养。 4.2.16 装膜时,放卷部膜卷要固定好,避免放卷张力失控和纸芯碎屑污染环境。遇到无生产订单 停机时,必须要及时切断电源,取下卷边料。 4.2.23 防止细边丝卷入膜卷内。由于我们分切设备自动设定米数,米数到后会自动停机,故特别 要求米数设定按工艺要求准确设定。而且决不容许米数快到时复原米数,人为再加米数,防止造成 米数多或者米数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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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分切工序规范操作规定

分切工序规范操作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良好的操作习惯,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车间实际而 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分切生产过程。 3 定义 无 4 内容 4.1 准备工作 上班必须适当提前到车间,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由机长召集全班人员开班前会或对个别重 点产品特别提示。 4.2 分切工序流程 4.2.1 分切人员必须仔细阅读工艺文件,明确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发现生产指令单和上工序流转 证合同号、产品名称与工艺单不统一时,暂停生产,机长请示有关人员,并对产品全过程把关。 4.2.2 工艺单上都有规定出膜方向,注意卷料的出卷方向,以卷膜朝着操作者自身拉出方向为出膜 方向,出膜方向应以工艺单上规定内容为判断依据。 4.2.3 必须对每个成品进行留样,每班结束后交检验员,便于产品质量状况的追溯。 4.2.4 分切过程中严禁离岗。换产品时,要将多余刀架移到两边,并将多余刀片卸下交给机长,将 上一批产品薄膜全部拉掉,对设备各导辊进行清理、清洁。新产品调整好以后卷 10M 停机通知检验 员认可后再继续生产,生产过程中检验员发现问题有权终止生产。 4.2.5 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检查宽度、切刀位置、光电位置、张力等变化;遇到出现复合不良 (如气泡、通洞、褶皱等)时,应及时停机切除。遇到出现膜卷松动、端面不齐、膜卷中心菊花状 等现象时,应及时倒卷整理。 4.2.6 产品的堆放要整齐,位置要固定,一般堆放高度不超过 1.5 米。 检验 薄膜放卷 确定 EPC 位置 排刀 分切 收卷 成品检验 包装 4.2.7 接头胶带必须选择黑色或红色胶带;接头处做明显标记,接头标记一律要求做在接头处。 4.2.8 所有膜卷产品纸芯内必须贴不干胶标识签,填写字迹必须清楚明确,严格遵守编号规范便于 追溯。包料前发现端面有纸芯的纸屑时,用刷帚清理干净方可包装。 4.2.9 生产过程中,操作工须正确、及时填写报表,每班结束时,操作工交由机长检查,并由机长 签字。当班机长必须填写机长交接班纪录,交接班纪录包括生产产量、生产质量、设备状况、生产 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及处理方案。 4.2.10 按质量状况和检验状态做好原料及产品的各类明细标识。 4.2.11 操作工在生产过程中,每卷膜都要对照流转证和实际切出米数,如缺米数,通知质检员签 字认可,如果膜不合格,划掉的膜要保留,待上工序确认。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请合理安排好母 卷的大小搭配,避免最后分切时接头过多造成报废。 4.2.12 装箱前先要看清工艺单的装箱要求:例如箱子尺寸、摆放专用铲板、打包带方向要求,打 箱过程中,产品、包装箱、包装带、闷头等均不能落地,以保持清洁。 4.2.13 在生产中要注意自身安全设备运转时,绝不允许处理运转导辊上的不正常现象,用好后 的手推车要定置放好,由于手推车无刹车系统,使用时要注意动作不宜太块,以免造成人员或产品 的伤害,更不允许人在手推车上溜车。 4.2.14 保持机台及操作现场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停放,边丝拿不下来用刀处理时注意先将吹风 口关闭。防止碎片到处飞扬,防止异物带入卷料中。 4.2.15 按照设备部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加油,有故障及时书面填写报修单。不允许设备带病生 产。 操作工不允许从其它机器上拆零部件装在自己的设备上,设备备件放置车间定位处,不许乱 放。设备上不准贴无用胶带,每天上班前对设备进行日保养。 4.2.16 装膜时,放卷部膜卷要固定好,避免放卷张力失控和纸芯碎屑污染环境。遇到无生产订单 停机时,必须要及时切断电源,取下卷边料。 4.2.23 防止细边丝卷入膜卷内。由于我们分切设备自动设定米数,米数到后会自动停机,故特别 要求米数设定按工艺要求准确设定。而且决不容许米数快到时复原米数,人为再加米数,防止造成 米数多或者米数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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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分切工序规范操作规定

分切工序规范操作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良好的操作习惯,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车间实际而 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分切生产过程。 3 定义 无 4 内容 4.1 准备工作 上班必须适当提前到车间,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由机长召集全班人员开班前会或对个别重 点产品特别提示。 4.2 分切工序流程 4.2.1 分切人员必须仔细阅读工艺文件,明确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发现生产指令单和上工序流转 证合同号、产品名称与工艺单不统一时,暂停生产,机长请示有关人员,并对产品全过程把关。 4.2.2 工艺单上都有规定出膜方向,注意卷料的出卷方向,以卷膜朝着操作者自身拉出方向为出膜 方向,出膜方向应以工艺单上规定内容为判断依据。 4.2.3 必须对每个成品进行留样,每班结束后交检验员,便于产品质量状况的追溯。 4.2.4 分切过程中严禁离岗。换产品时,要将多余刀架移到两边,并将多余刀片卸下交给机长,将 上一批产品薄膜全部拉掉,对设备各导辊进行清理、清洁。新产品调整好以后卷 10M 停机通知检验 员认可后再继续生产,生产过程中检验员发现问题有权终止生产。 4.2.5 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检查宽度、切刀位置、光电位置、张力等变化;遇到出现复合不良 (如气泡、通洞、褶皱等)时,应及时停机切除。遇到出现膜卷松动、端面不齐、膜卷中心菊花状 等现象时,应及时倒卷整理。 4.2.6 产品的堆放要整齐,位置要固定,一般堆放高度不超过 1.5 米。 检验 薄膜放卷 确定 EPC 位置 排刀 分切 收卷 成品检验 包装 4.2.7 接头胶带必须选择黑色或红色胶带;接头处做明显标记,接头标记一律要求做在接头处。 4.2.8 所有膜卷产品纸芯内必须贴不干胶标识签,填写字迹必须清楚明确,严格遵守编号规范便于 追溯。包料前发现端面有纸芯的纸屑时,用刷帚清理干净方可包装。 4.2.9 生产过程中,操作工须正确、及时填写报表,每班结束时,操作工交由机长检查,并由机长 签字。当班机长必须填写机长交接班纪录,交接班纪录包括生产产量、生产质量、设备状况、生产 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及处理方案。 4.2.10 按质量状况和检验状态做好原料及产品的各类明细标识。 4.2.11 操作工在生产过程中,每卷膜都要对照流转证和实际切出米数,如缺米数,通知质检员签 字认可,如果膜不合格,划掉的膜要保留,待上工序确认。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请合理安排好母 卷的大小搭配,避免最后分切时接头过多造成报废。 4.2.12 装箱前先要看清工艺单的装箱要求:例如箱子尺寸、摆放专用铲板、打包带方向要求,打 箱过程中,产品、包装箱、包装带、闷头等均不能落地,以保持清洁。 4.2.13 在生产中要注意自身安全设备运转时,绝不允许处理运转导辊上的不正常现象,用好后 的手推车要定置放好,由于手推车无刹车系统,使用时要注意动作不宜太块,以免造成人员或产品 的伤害,更不允许人在手推车上溜车。 4.2.14 保持机台及操作现场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停放,边丝拿不下来用刀处理时注意先将吹风 口关闭。防止碎片到处飞扬,防止异物带入卷料中。 4.2.15 按照设备部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加油,有故障及时书面填写报修单。不允许设备带病生 产。 操作工不允许从其它机器上拆零部件装在自己的设备上,设备备件放置车间定位处,不许乱 放。设备上不准贴无用胶带,每天上班前对设备进行日保养。 4.2.16 装膜时,放卷部膜卷要固定好,避免放卷张力失控和纸芯碎屑污染环境。遇到无生产订单 停机时,必须要及时切断电源,取下卷边料。 4.2.23 防止细边丝卷入膜卷内。由于我们分切设备自动设定米数,米数到后会自动停机,故特别 要求米数设定按工艺要求准确设定。而且决不容许米数快到时复原米数,人为再加米数,防止造成 米数多或者米数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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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工序检查表-49石油化工设备仪表安全检查表

石油化工设备、仪表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机泵体、阀门、法兰、压力表完好,无泄漏 电器接线符合电器安全技术要求,有接地线并完好 机泵运行平稳,无杂音,轴承温度正常,振动值不超标 认真落实特级护理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召开讲评会,分析运行 状况,及时分析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有联锁装置的机泵,联锁要投入使用并处于完好状态 有报警系统的机泵,报警系统投入使用并灵敏可靠 暴露在外的传动部位,应有安全防护罩 严格按照“三滤”、“五定”进行润滑管理 1 机泵类 运行和备用的机泵做到整洁、轴见光、设备见本色 对特级维护设备应成立“特护”小组,有人员名单 制定和建立特级护理方案和档案 认真落实特级护理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分析运行状况,及时分 析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2 关键机组特级护 理 特护设备整洁,不见“脏、漏、缺、乱、锈” 职能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齐全 锅炉、压力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档案 各种安全附件齐全完好,定期进行校验和检修,记录完整 3 锅炉、压力容器 建立锅炉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台帐 温度、压力、氧含量等在线分析仪表灵敏准确,定期校验 看火孔、防爆门、人孔门、消防管线、紧急放空管线和防雷接 地等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各类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照明设备完好 炉管无局部过热、鼓包、管径胀大现象,炉管弯曲不超标 火嘴状况良好,火焰无偏烧现象 4 工业炉 炉底无积油,干净整洁,不存放其他易燃物 瓦斯管线设置有阻火器 阀件、法兰、排放点、滑件、支架、吊架、保温、防腐等完好 无损,符合安全要求和规定,建立管道管理档案 输送油品、液化石油气、燃料气、氧气、放空油气的管线,有 良好的防静电措施 易腐蚀、易磨损的管道,要定期测厚和进行状态分析,有监测 记录 可靠的防止高低压及不同物料互窜安全措施 5 压力管道 长输易燃易爆物料管线,制定落实巡检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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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规章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rror! No text of specified style in document. 1.目的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 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人 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等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 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职责 3.1 安全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监管。 3.2 各部门负责实施。 4.工作程序 4.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 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 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4.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 作。 4.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 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 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 程序。 4.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4.5 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 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 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 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 作业。 4.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 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4.8 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 进行纠正和教育。 4.9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4.10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4.10.1 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 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 4.10.2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 参加考核。 4.11 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 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人力资源部同意,方可 变动。 4.12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 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 4.1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 提供给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4.14 安全环保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 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4.15 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办应将本规 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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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32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 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 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 5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 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 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 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 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 部门。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负责。 第十二条 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 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 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 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 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 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按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 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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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承包劳务安全协议-承包商管理规定和考核标准(9页)

承包商管理规定和考核标准 1 目的 为做到承包商管理规定的规范化和完整性,便于有关规定的操作和执行,现对已颁发的《承 包商责任考核和信誉评价办法》、《承包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评价办法》、《严格承包商管理的 若干规定》、《承包商档案管理规定》和《承包商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管理规定》进行了整合 和完善。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和考核细则适用于承建安庆石化集中管理工程的所有承包商。 3 内容 3.1 劳保着装(包括劳保鞋)规定 3.1.1 承包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统一穿着本单位的劳保着装。 3.1.2 劳务分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也须统一着装,着装颜色可不与本单位的着装颜色一 致。 3.1.3 工程分包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要穿着本分包单位的统一着装。 3.1.4 上述各类人员劳保着装要有代表本单位的醒目标志。 3.1.5 本单位上级人员现场检查、外请专家现场指导等特殊情况或特种作业人员除外。 3.2 佩戴安全帽的管理规定 3.2.1 承包商、分包商(包括劳务分包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统一佩戴安全帽。 3.2.2 安全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达到报废期限的一律更换。 3.2.3 佩戴的安全帽要印有本单位的标志,并统一编号。 3.2.4 上述各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需携带上岗证,上岗证的编号要与安全帽的编号一致 (本单位上级人员现场检查或外请专家现场指导等特殊情况除外)。 3.3 在册职工和劳务分包人员的管理规定 3.3.1实行承包商在册职工和劳务分包人员的报告制。为便于现场的检查和核实,各承包商 应按年度将在册职工和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报送到工程部。 3.3.2 如因承建工程量的大小而发生劳务分包人员的变化,要做到及时变更上报。 3.3.3 各承包商报送的《花名册》实行统一格式。样式详见附件一。 3.4工程专业分包的规定 3.4.1实行工程专业分包报审制。承包商因特殊原因需进行工程专业分包时,必须履行审批 手续。审批程序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再报送工程部综合计划部门审查,然后报经工 程部部长批准。批准后的报审表交工程部综合计划部门备案。《工程专业分包审批表》样式 详见附件二。 3.4.5工程专业分包单位需在安庆石化建设工程资源单位中选择。特殊专业需分包安庆石化 建设工程资源库以外单位的,应先行报告、同意后,再按程序报批。 3.5工程劳务分包的规定 3.5.1 工程劳务分包要符合有关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 3.5.2 如有劳务分包,除按规定报送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外,同时将劳务分包单位的有 关资质和资信文件及时向工程部报告、备案。 3.6 承包商档案管理规定 3.6.1档案管理内容 a、承包商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所需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业绩、劳动 力状况、生产装备以及其它等有效资质、资信文件和复印件; b、按照《承包商责任考核和信誉评价办法》进行的每半年一次对承包商的《责任考核和信 誉评价表》; c、按照《承包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评价办法》进行的每半年一次对承包商承建工程《施工 质量管理评分表》; d、依据《安庆石化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的监理单位责任考核结 果; e、按照要求报送的《花名册》、劳务人员名单、审批的专业分包手续,以及按要求送交的劳 保着装的影册; f、建立违禁人员档案资料。 3.6.2安庆石化资源市场单位须于每年11月份向工程管理部综合计划科提供相关的资信文件 和资料。 3.6.3承担安庆石化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检测以及承担专业工程的其他承包商,根据承 接任务,在合同洽谈之前提供相关资信文件和资料。 3.6.4工程管理部每年12月份组织建设单位科技发展部、财务部、审计部、安全环保部、法 律事务部、质监站、万纬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对有关资质、资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果。 3.7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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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6 KB 时间:2026-01-24 价格:¥2.00

分切工序规范操作规定

分切工序规范操作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良好的操作习惯,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车间实际而 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分切生产过程。 3 定义 无 4 内容 4.1 准备工作 上班必须适当提前到车间,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由机长召集全班人员开班前会或对个别重 点产品特别提示。 4.2 分切工序流程 4.2.1 分切人员必须仔细阅读工艺文件,明确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发现生产指令单和上工序流转 证合同号、产品名称与工艺单不统一时,暂停生产,机长请示有关人员,并对产品全过程把关。 4.2.2 工艺单上都有规定出膜方向,注意卷料的出卷方向,以卷膜朝着操作者自身拉出方向为出膜 方向,出膜方向应以工艺单上规定内容为判断依据。 4.2.3 必须对每个成品进行留样,每班结束后交检验员,便于产品质量状况的追溯。 4.2.4 分切过程中严禁离岗。换产品时,要将多余刀架移到两边,并将多余刀片卸下交给机长,将 上一批产品薄膜全部拉掉,对设备各导辊进行清理、清洁。新产品调整好以后卷 10M 停机通知检验 员认可后再继续生产,生产过程中检验员发现问题有权终止生产。 4.2.5 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检查宽度、切刀位置、光电位置、张力等变化;遇到出现复合不良 (如气泡、通洞、褶皱等)时,应及时停机切除。遇到出现膜卷松动、端面不齐、膜卷中心菊花状 等现象时,应及时倒卷整理。 4.2.6 产品的堆放要整齐,位置要固定,一般堆放高度不超过 1.5 米。 检验 薄膜放卷 确定 EPC 位置 排刀 分切 收卷 成品检验 包装 4.2.7 接头胶带必须选择黑色或红色胶带;接头处做明显标记,接头标记一律要求做在接头处。 4.2.8 所有膜卷产品纸芯内必须贴不干胶标识签,填写字迹必须清楚明确,严格遵守编号规范便于 追溯。包料前发现端面有纸芯的纸屑时,用刷帚清理干净方可包装。 4.2.9 生产过程中,操作工须正确、及时填写报表,每班结束时,操作工交由机长检查,并由机长 签字。当班机长必须填写机长交接班纪录,交接班纪录包括生产产量、生产质量、设备状况、生产 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及处理方案。 4.2.10 按质量状况和检验状态做好原料及产品的各类明细标识。 4.2.11 操作工在生产过程中,每卷膜都要对照流转证和实际切出米数,如缺米数,通知质检员签 字认可,如果膜不合格,划掉的膜要保留,待上工序确认。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请合理安排好母 卷的大小搭配,避免最后分切时接头过多造成报废。 4.2.12 装箱前先要看清工艺单的装箱要求:例如箱子尺寸、摆放专用铲板、打包带方向要求,打 箱过程中,产品、包装箱、包装带、闷头等均不能落地,以保持清洁。 4.2.13 在生产中要注意自身安全设备运转时,绝不允许处理运转导辊上的不正常现象,用好后 的手推车要定置放好,由于手推车无刹车系统,使用时要注意动作不宜太块,以免造成人员或产品 的伤害,更不允许人在手推车上溜车。 4.2.14 保持机台及操作现场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停放,边丝拿不下来用刀处理时注意先将吹风 口关闭。防止碎片到处飞扬,防止异物带入卷料中。 4.2.15 按照设备部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加油,有故障及时书面填写报修单。不允许设备带病生 产。 操作工不允许从其它机器上拆零部件装在自己的设备上,设备备件放置车间定位处,不许乱 放。设备上不准贴无用胶带,每天上班前对设备进行日保养。 4.2.16 装膜时,放卷部膜卷要固定好,避免放卷张力失控和纸芯碎屑污染环境。遇到无生产订单 停机时,必须要及时切断电源,取下卷边料。 4.2.23 防止细边丝卷入膜卷内。由于我们分切设备自动设定米数,米数到后会自动停机,故特别 要求米数设定按工艺要求准确设定。而且决不容许米数快到时复原米数,人为再加米数,防止造成 米数多或者米数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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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2001 年 4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2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 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 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 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 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 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 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 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 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 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 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 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 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 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 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 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 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 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 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 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 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 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 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 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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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年) (2016 年 7 月 1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 监总政法〔2016〕72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 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正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 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执 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二章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管辖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对外行使执法职权时,应当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依法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 义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律责 任。 第九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之间应当签订委托书。委 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委托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向社会公 开。 第十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 为进行指导、监督。 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 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一)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的; (四)应当解除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执法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 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但涉及个人资格许可事项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所 在地或者实施资格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启动执法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 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予以 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情况紧急、 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 管理事项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 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指派其进行执法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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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生产科业务规定

生产科业务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加强生产管理,有效地运用物料、人力、设备(机器、 工具),并使之在时间上、数量上、空间上能适当地配合,以便提高生产效率、 质量,并降低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业务部于下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提出年度销售计划,生产科依据年 度销售计划,制定出年度生产计划,并针对主副料需要、人力、设备负荷等拟定 计划。 第三条 依据年生产计划、业务部开出的制造通知单以及现有库存量(成品、 半成品)拟订月生产计划。 第四条 生产管理单位于接到业务部开出的制造通知单时应: (一)安排生产进度预定表。 (二)计算所需的主副料(何时再需要),在购备时间之前,通知存量管理单位 安排原料。 (三)将外协加工计划通知给外协管理单位,以便先寻求适当的外 协厂商。 第五条 生产管理单位,依据月生产计划、制造通知单、制造变更通知单、 实际的生产进度以及现有人力、设备资料于每旬定期分配安排次日起十天内的生 产进度表。 第六条 依预定和实际的生产进度,发出工作命令(发出前要确知物料情况) 和发料单。 (一)工作命令一联给现场制造各科组(同时要附工作程序图、操 作标准、检查标准等),一联通知质量管理单位。 (二)发料单,一联给现场制造各科组,一联通知库管单位备料。 (三)要在开工三天之前发出工作命令和发料单,但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第七条 由现场制造各科组每日报来日报表,了解实际的生产进度,且要实 地追查、督促。 第八条 现场制造各科组,无法按照进度如期完成或有任何困难时(机器、 模具损坏、停电等),应尽快将原因通知生产管理单位,予以调整工作。 第九条 当制造完工后,将工作命令详细填写在有关栏目处,送回生产管理 单位销令。 第十条 于每批产品(订单)完工后,要将有关资料,如生产日报 表、工作命令、发料单、外协加工等资料汇总,并对实际生产所发生的问题进行 研讨,提出改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还需汇总成本分析、产能资料等,所有资 料要建档备查,以利作业的进行。 第十一条 生产管理单位要经常地与业务部、存量管理单位、外协管理单位、 质量管理单位、技术单位以及现场制造各科组保持密切的联系,确实了解实际情 况与预定进度是否超前或落后,并要能弹性地应变。 第十二条 外协管理,在管理外协加工以及外协制造的半成品或零件时,应 适时适量地配合生产进度。 第十三条 外协管理单位负责外协加工、外协制造的作业。选择外协厂商应 依据下列资料: (一)生产管理单位发出的外协计划(工程详细内容、质量要求、时限、数量) 或外协申请单。 (二)协作厂商及厂商资料调查表。 (三)是否由本公司供料,供料报废率的决定。 (四)预估价格及付款条件。 第十四条 选择好适当的外协厂商,要督促、确实了解厂商的进度以及质量。  第十五条 若外协厂商为第一次承制此项外协,则必须要求其先试制,取回 样品,判定是否符合要求,判定合格后,才能通知其正式承制或加工。 第十六条 确实管理本公司供料数量及承制或加工后送回本公司的半成品 或零件、下脚料、废料等的详细数量及重量。 第十七条 对外协厂商交来货品的质量、交货期、价格以及内部的管理状况 要做审核。 第十八条 若有模具(设备)存放于外协厂商之处,要确实管理, 检查其对模具(设备)使用保养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公司于外协验收、生产装配或再加工时,对外协质量的抱怨以 及对外协厂商的审核结果,除了要存档外,应转告外协厂商。 第二十条 外协除了口头方式信用约定,最好要能订立合同或简明的外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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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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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018 年 4 月 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 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 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 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 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 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 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 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 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 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 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 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 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 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 设。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 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 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 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 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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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 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 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 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 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 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 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 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 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 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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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装&量具和试验设备开发计划进度表

设备&工装&量具和试验设备开发计划进度表 制定部门: 制定 日期: 年 月 日 规格/型号 顾客名称 制作方式 开 发 计 划 时 程 装、量具 备名称 参考图纸/ 图纸编号 设 备 类 别 内制 外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 √ 审 查 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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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推行管理规定doc6)

6S”推行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给员工创造一个干净、整洁、舒适、合理和安全的工作场所和空间环境,使 公司的生产管理及文化建设提升到一个新层次。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制造部。 3 职责 3.1 生产科负责对公司制造部各部门的“6S”管理推行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3.2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6S”管理工作进行不懈的宣传与贯彻,制定本部门 “6S”管理检查表,并严格进行监督考核。 4 程序 4.1 “6S”推行手册 4.1.1 为什么要推行“6S”管理 企业内员工的理想,莫过于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谐融洽的管理气氛。6S 籍造 就安全、舒适、明亮的工作环境,提升员工真、善、美的品质,从而塑造企业良 好的形象,实现共同的梦想。 没有实施 6S 的工厂,触目可及地就可感受到职场的脏乱,例如地板粘着垃圾、 油渍或切屑等,日久就形成污黑的一层,零件与箱子乱摆放,起重机或台车在狭 窄的空间里游走。再如,好不容易导进的最新式设备也未加维护,经过数个月之 后,也变成了不良的机械,要使用的工夹具、计测器也不知道放在何处等等,显 现了脏污与零乱的景象。员工在作业中显得松松跨跨,规定的事项,也只有起初 两三天遵守而已。生产车间经常发生或大或小的人员受伤事故等等。这种现场员 工呆得憋气;老总看到生气;客户一旦光临,当然也会失去下订单的勇气。改变 这样工厂的面貌,实施 6S 活动最为适合。 4.1.2 “6S”管理的具体要素 5S 就是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 素 养(SHITSUKE)五个项目因日语的罗马拼音均以"S"开 头,简称 5S,再加上安全(SAFETY)这个因素,通称为 6S。 推行 6S 管理有以 下 8 个作用:1 改善和提高企业形象 2 促成效率的提高 3 改善零件在库周转 4 减少甚至消除故障,保障品质 5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6 降 低生产成本 7 改善员工精神面貌,使组织活力化 8 缩短作业周期,确保交货期。 以下为 6S 各要素的定义 1S 整理: 区分要与不要的物品,现场只保留必需的物品 2S 整顿: 必需品按规定来定位、定方法摆放整齐,明确标示 3S 清扫: 清除现场内的脏污,并防止污染的发生 4S 清洁: 将上面 3S 实施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维持其成果 5S 素养: 人人依规定行事,养成良好的习惯 6S 安全: 人身不受伤害,环境没有危险 4.1.3 “6S”管理各要素的具体内涵、推行目的及实施要领 6S 内涵 目的 注意点 实施要领 整理 ◇将工作场所任何东西区分为有必要的与不必要的;    ◇把必要的东西与不必要的东西明确地、严格地区分开来; ◇不必要的东西要尽快处理掉。 ●腾出空间,空间活用 ●防止误用、误送 ●塑造清爽的工作场所 要有决心,不必要的物品应断然地加以处置。 ⑴自己的工作场所 (范围)全面检查,包 括看得到和看不到 的 ⑵制定「要」和「不 要」的判别基准 ⑶将不要物品清除出 工作场所 ⑷对需要的物品调查 使用频度,决定日常 用量及放置位置 ⑸制订废弃物处理方 法 ⑹每日自我检查,发动员工找死角 6S 内涵 目的 注意点 实施要领 整顿 对整理之后留在现场的必要的物品分门别类放置,排列整齐; 明确数量,并进行有效地标识。 工作场所一目了然; 整整齐齐的工作环境; 消除找寻物品的时间; 消除过多的积压物品。 这是提高效率的基础。 ⑴前一步骤整理的工作要落实 ⑵流程布置,确定放置场所 ⑶规定放置方法、明确数量 ⑷划线定位 ⑸场所、物品标识 清扫 将工作场所清扫干净; 保持工作场所干净、亮丽的环境。 消除脏污,保持职场内干干净净、明明亮亮; 稳定品质; 减少工业伤害; 责任化、制度化。 ⑴ 建立清扫责任区(室内、外) ⑵ 执行例行扫除,清理脏污 ⑶ 调查污染源,予以杜绝或隔离 ⑷ 建立清扫基准,作为规范 清洁 ◇将上面的 3S 实施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并贯彻执行及维持结果。 ●维 持上面 3S 的成果 制度化,定期检查。 ⑴ 落实前面 3S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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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装和试验设备检查清单

设备、工装和试验设备检查清单 制定部门: 制定日 期: 年 月 日 规格/型号 顾客零件编号 题 是 否 所要求的措施/意见 负责部 负责人 设计是否已考虑以下方面: 统,如单元生产? 换工装? 动? 识别以下内容的清单: 装备? 的接受标准是否已达成一致: 装备? 或设备制造厂是否将进行初始能力研 试验设备的可行性和准确度? 审 查 制 表 新设备、工装和试验设备检查清单(续) 制定部门: 制定日 期: 年 月 日 规格/型号 顾客零件编号 题 是 否 所要求的措施/意见 负责部 负责人 工装是否已完成预防性维护计划? 装的作业指导书是否完整并且清晰 在公司的设备上进行初始过程能力 ? 产工厂进行初始过程能力研究? 影响产品特殊特性的过程特性? 标准时是否使用了产品特殊特性? 否满足预测的生产与服务量要求? 的试验能力? 审 查 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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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各主要机械设备分配电箱→开关箱→设备的电缆及开关型号规格

各主要机械设备分配电箱→开关箱→设备的电缆及开关型号规格 序号 机械名称 功率(kw) 隔离开关 漏电保护器型号、主要参数 电缆型号 1 施工升降机 15 40A DZ15LE-40/3901 I△=30mA、t△<0.1s YC 3×4+2×2.5 2 砼搅拌机 5.5 40A DZ15LE-40/3901 I△=30mA、t△<0.1s YC 3×2.5+2×1.5 3 插入式振动器 1.1 30A DZ15LE-30/3901 I△=15mA、t△<0.1s YC 4×1.5 4 平板振动器 1.1 30A DZ15LE-30/3901 I△=15mA、t△<0.1s YC 4×1.5 5 砂浆机 3 30A DZ15LE-30/3901 I△=30mA、t△<0.1s YC 3×1.5+2×1 6 钢筋对焊机 100kva 150A DZ15LE-150/3901 I△=30mA、t△<0.1s YC 3×25 7 钢筋弯曲机 3 30A DZ15LE-30/3901 I△=30mA、t△<0.1s YC 4×1.5 8 钢筋切断机 3 30A DZ15LE-30/3901 I△=30mA、t△<0.1s YC 4×1.5 9 电渣压力焊机 43.5kva 100A DZ15LE-100/3901 I△=30mA、t△<0.1s YC 3×10 10 木工圆锯 3 30A DZ15LE-30/3901 I△=30mA、t△<0.1s YC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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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陶瓷制品制造行业2026年应急演练方案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 2026 年应急演 练方案 (行业代码:3073) 编制单位:企安文库(安全生产文档模板专业服务平台) 编制日期:2026 年 3 月 官方网站:www.qiandoc.com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特种陶瓷制品制造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程序,保障从 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制定本应急演练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急演练,提升行业整体应急 管理水平。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4.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6.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9.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10.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特种陶瓷制品制造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2. 储存设施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3. 运输装卸环节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4. 办公生活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5. 相关方在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6. 跨单位、跨区域的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应急演练中重点突出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生命安全保障环节。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 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 级职责,确保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遵循行 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演练科学规范。 1.4.5 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演练取得实效。注重演 练成果转化,提升整体应急水平。 1.4.6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结合特种陶瓷制品制造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应急 演练,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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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分切工序规范操作规定

第 1 页 共 2 页 分切工序规范操作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良好的操作习惯,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车间实际而 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分切生产过程。 3 定义 无 4 内容 4.1 准备工作 上班必须适当提前到车间,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由机长召集全班人员开班前会或对个别重 点产品特别提示。 4.2 分切工序流程 4.2.1 分切人员必须仔细阅读工艺文件,明确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发现生产指令单和上工序流转 证合同号、产品名称与工艺单不统一时,暂停生产,机长请示有关人员,并对产品全过程把关。 4.2.2 工艺单上都有规定出膜方向,注意卷料的出卷方向,以卷膜朝着操作者自身拉出方向为出膜 方向,出膜方向应以工艺单上规定内容为判断依据。 4.2.3 必须对每个成品进行留样,每班结束后交检验员,便于产品质量状况的追溯。 4.2.4 分切过程中严禁离岗。换产品时,要将多余刀架移到两边,并将多余刀片卸下交给机长,将 上一批产品薄膜全部拉掉,对设备各导辊进行清理、清洁。新产品调整好以后卷 10M 停机通知检验 员认可后再继续生产,生产过程中检验员发现问题有权终止生产。 4.2.5 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检查宽度、切刀位置、光电位置、张力等变化;遇到出现复合不良 (如气泡、通洞、褶皱等)时,应及时停机切除。遇到出现膜卷松动、端面不齐、膜卷中心菊花状 等现象时,应及时倒卷整理。 4.2.6 产品的堆放要整齐,位置要固定,一般堆放高度不超过 1.5 米。 检验 薄膜放卷 确定 EPC 位置 排刀 分切 收卷 成品检验 包装 第 2 页 共 2 页 4.2.7 接头胶带必须选择黑色或红色胶带;接头处做明显标记,接头标记一律要求做在接头处。 4.2.8 所有膜卷产品纸芯内必须贴不干胶标识签,填写字迹必须清楚明确,严格遵守编号规范便于 追溯。包料前发现端面有纸芯的纸屑时,用刷帚清理干净方可包装。 4.2.9 生产过程中,操作工须正确、及时填写报表,每班结束时,操作工交由机长检查,并由机长 签字。当班机长必须填写机长交接班纪录,交接班纪录包括生产产量、生产质量、设备状况、生产 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及处理方案。 4.2.10 按质量状况和检验状态做好原料及产品的各类明细标识。 4.2.11 操作工在生产过程中,每卷膜都要对照流转证和实际切出米数,如缺米数,通知质检员签 字认可,如果膜不合格,划掉的膜要保留,待上工序确认。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请合理安排好母 卷的大小搭配,避免最后分切时接头过多造成报废。 4.2.12 装箱前先要看清工艺单的装箱要求:例如箱子尺寸、摆放专用铲板、打包带方向要求,打 箱过程中,产品、包装箱、包装带、闷头等均不能落地,以保持清洁。 4.2.13 在生产中要注意自身安全设备运转时,绝不允许处理运转导辊上的不正常现象,用好后 的手推车要定置放好,由于手推车无刹车系统,使用时要注意动作不宜太块,以免造成人员或产品 的伤害,更不允许人在手推车上溜车。 4.2.14 保持机台及操作现场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停放,边丝拿不下来用刀处理时注意先将吹风 口关闭。防止碎片到处飞扬,防止异物带入卷料中。 4.2.15 按照设备部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加油,有故障及时书面填写报修单。不允许设备带病生 产。 操作工不允许从其它机器上拆零部件装在自己的设备上,设备备件放置车间定位处,不许乱 放。设备上不准贴无用胶带,每天上班前对设备进行日保养。 4.2.16 装膜时,放卷部膜卷要固定好,避免放卷张力失控和纸芯碎屑污染环境。遇到无生产订单 停机时,必须要及时切断电源,取下卷边料。 4.2.23 防止细边丝卷入膜卷内。由于我们分切设备自动设定米数,米数到后会自动停机,故特别 要求米数设定按工艺要求准确设定。而且决不容许米数快到时复原米数,人为再加米数,防止造成 米数多或者米数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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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预防保养与设备管理

设备预防保养管理 目 录 一、设备预防保养管理的时代意义……………………………… 1 二、设备预防保养管理上的问题及其范畴……………………… 2 三、设备预防保养管理的必要性………………………………… 4 四、设备预防保养管理体制不全的损失………………………… 5 五、设备预防保养管理的发展过程……………………………… 6 六、设备预防保养管理的目标与方法之间的关系……………… 7 七、实施预防保养管理的目的…………………………………… 12-1 八、设备劣化的型态、原因与对策……………………………… 13 九、实施设备预防保养管理的条件、历程与观念……………… 16 十、设备零故障之管理观念及进行方法………………………… 18 十一、设备故障潜在缺陷的分类………………………………… 19 十二、设备零故障的对策及其层面……………………………… 19 十三、机械保养的管理原则……………………………………… 24 十四、保养工作守则……………………………………………… 28 十五、保养效果之测定…………………………………………… 29 十六、设备预防保养管理的方法………………………………… 30 一、设备预防保养管理的时代意义 1、 台币持续升值、市场竞争 2、 消费时代的变化造成产品需求个性化、多元化 3、 高品质之要求:零缺点 4、 激烈之竞争:高品质、低价格 5、 交货日期要求迫切 6、 自动化取代人力化 7、 保养价值观的变化 二、设备预防保养管理上的问题及其范畴 随着设备的高度化,改善保养的价值观 连续化 机电化 由于生产线停止,增大对于品质、 制品率、能源的影响力 自动化 机电化 操作员的技能单存化,反而转向 以设备为中心的生产 经由设备而达成 品质保证体制化 品质经由设备保 证 保 养 的 价 值观变化 从以往单纯降低保养费的目标转 为包含制品率损失、品质低下落 的整体成本管理体制 保养决定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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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doc 13)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鲁政办发〔2007〕54 号 发布日期:2007 年 08 月 16 日 生效日期:2007 年 08 月 16 日 鲁政办发〔2007〕54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 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 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 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 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 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 2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 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 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 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 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 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 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 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情况;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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