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02-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是关于物流仓储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物流仓储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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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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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
港口安全生产,规范
港口建设工程
项目
和
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
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
港口(不包
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项目(以下简称港
口
建设项目)及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港口安全
评价是以实现
港口建设项目和
港口生产系统的
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
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
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
建设项目、生产
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
港口建设与生产的
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安全
评价包括港
口
建设项目安全预
评价、安全验收
评价以及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现状
评价、专项安全
评价。
第四条
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
港口生产经营
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
评价机构承担
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
标机制,鼓励
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
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 从事
港口安全
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
管部门核准的《安全
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
评价项目
要求,业务范围包括
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
评价人员资格
证书》。
第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
“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
港口大中型基本
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
改造
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
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
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
建设项目,必须进行
安全预
评价。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
评价,是根据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
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
程进行分析,预测该
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
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
建设项目初
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港口建设单位对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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