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知识-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do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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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doc5)》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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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密码管理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5 号)
  现公布《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
2005 年 12 月 11 日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范商用密码产品生产活动,根据《商
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用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密码技术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
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的产品
  第三条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包括商
密码产品的研制开发。
  第四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以下称商用密码产品生产
点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商用密码发展的需要,指定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
位。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开发、生产商用密码
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场所,具有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
证体系,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原则上定期集中进行。
  指定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申请表》,提交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提
出初审意见;
  (三)国家密码管理局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四)国家密码管理局作出指定决定并告知指定结果。
  第八条 被指定为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商用
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并予以公布。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有效期 3 年。
  第九条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应当自取得《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手续。
  第十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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