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环部 2020 年年终工作总结 一、 战略目标协议完成情况: 指标/项 目类型 目标应是具体的 完成情况 安全目标责任书签订 100% 1 月份已完成 危险化学品管理:无危化品泄漏 未发生 安全管理:1.损失超过 20 万或出现人员重伤的安 全事故 0 起; 2.不得出现火灾事故; 3.轻伤事故不超过 2‰比例(按全厂总人数进行 计算),不足 1 人的按 1 人计算; 4.相关方死亡事故 0 起; 1、2019 年 9 月 14 日,口服液 1 号车 间灌装岗位员工 XXX 在对随机产生的不合 格品,进行了私自处理瓶体碎片,接触手 指后割伤皮肤表面,造成手指割伤。 2、2019 年 10 月 14 日化验员 XXX 运送 生物危害垃圾途中从质管部取样小车上摔 下导致受伤。 3、2019 年 11 月 08 日,提取醇沉岗位 员工 XXX,因着急下班,清理醇沉罐底部积 水,忘记佩戴安全帽抬头撞到醇沉罐下盖 底部,导致头部撞破。 4、2019 年 11 月 28 日口服液灭菌岗位 董程在设备未停机情况下处理异常时,导 致脚指受伤 安全、环保 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已按要求完成 危险源辨识及评价:确保岗位危险辨识全面、合 规 已按要求完成 安保管理 已按要求完成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已按要求完成 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安全隐患按期整改率 100% 到期整改率 100% 安全目标 依据《XXX 集团子公司消防管理检查评分表》实 施消防管理,确保消防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已按要求完成 SHE 制度与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 已按要求完成 创建安全标准化二级 未开展(列入 2020 年计划)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安全培训合格 证书)上岗率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100%,以上 包含相关方 3 月 13 日-3 月 14 日组织 17 人参加了安全 管理人员培训(15 人初训,1 人复训,1 人 换证),17 人均已培训合格,通过考试 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新员工、在岗员工培训不 得少于 24 课时 已按照要求完成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管理: 1、职业病 0 起,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妥善处置 率 100%,无急性中毒事故发生;2、职业危害合 同告知率、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率、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率均为 100%; 3.无粉尘、毒物超标的作业场所,岗位噪声强度 达标率≥95%; 4.职业病体检(岗前、岗中、离岗)完成率 100%。5、 职业健康档案完整,基本符合法规要求。 5 月份共参加体检 544 人,未发现职业病;6 月份完成职业健康作业现场检测均达标 危废合规处置率 100% 共 44.92t 外排废水达标率、外排废气达标率、厂区噪声达 标率均为 100%(SHE 部负责每半年对废水、废气 全指标的监测及日常监管,环维车间负责废水及 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保养,及常规指 标的日常检测并做好记录,并确保合规排放) 已按要求完成 环保管理 2019 年 11 月 25 日前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换 发前的准备工作,并完成模拟申报。 已于 11.4 日取得电子档 项目管理 指标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程》要求 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已按计划完成 前处理除尘机组及作业现场改造 已完成 当前需要 解决的问 题 提取 1 号卸渣区、出渣区及车间放空废气治理 已完成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5 KB 时间:2025-08-23 价格:¥2.00
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 2018-2023 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 和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建 设,培养造就规模造就适当、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 的安全生产人才队伍,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状态实现根本好转, 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纲要( 2015-2025 )》,结合安全生 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根据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以及 区分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为实现公司董事会 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我们要抓住机遇,负重自强,团结登攀 ,锐意进取,使安全标准化体系正常运行,重点做好以下几个 方面工作。 1、确立指导思想,明确管理目标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用安全发 展科学理念引领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 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 和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考核力度,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牢 固树立“生命、健康、智慧、环保”的管理理念,为公司稳 定发展和服务。 2、10 年内安全目标 A、无重大火灾事故,无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B、千人重伤率:≤ 0.15 ‰ C、千人重伤率:≤ 2 ‰ D、争创各级文明、标准化安全生产现场。 二、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安保体系 1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级领导、部门以及各工作 岗位在管理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职责,是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 2 、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的形势对企业的安全教育提出 了新的要求,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更加 制度化 、规范化,以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 平,也是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 3 、完善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制定合理的奖罚办法是为了更好 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处理办法。 4 、完善职工伤亡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制定和处理办法。 三、加强学习宣传,全面提高认识 1 、各级领导要进一步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 ; 提高认识,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 2 、各岗位员工要通过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的学习,理解和掌 握相关条款,明确自己的安全职 责。 四、搞好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制定培 训计划,并适时组织实施。 2 、组织个岗位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中的针对性条款,以便明确职责。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3 KB 时间:2025-08-25 价格:¥2.00
安环部 2020 年年终工作总结 一、 战略目标协议完成情况: 指标/项 目类型 目标应是具体的 完成情况 安全目标责任书签订 100% 1 月份已完成 危险化学品管理:无危化品泄漏 未发生 安全管理:1.损失超过 20 万或出现人员重伤的安 全事故 0 起; 2.不得出现火灾事故; 3.轻伤事故不超过 2‰比例(按全厂总人数进行 计算),不足 1 人的按 1 人计算; 4.相关方死亡事故 0 起; 1、2019 年 9 月 14 日,口服液 1 号车 间灌装岗位员工 XXX 在对随机产生的不合 格品,进行了私自处理瓶体碎片,接触手 指后割伤皮肤表面,造成手指割伤。 2、2019 年 10 月 14 日化验员 XXX 运送 生物危害垃圾途中从质管部取样小车上摔 下导致受伤。 3、2019 年 11 月 08 日,提取醇沉岗位 员工 XXX,因着急下班,清理醇沉罐底部积 水,忘记佩戴安全帽抬头撞到醇沉罐下盖 底部,导致头部撞破。 4、2019 年 11 月 28 日口服液灭菌岗位 董程在设备未停机情况下处理异常时,导 致脚指受伤 安全、环保 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已按要求完成 危险源辨识及评价:确保岗位危险辨识全面、合 规 已按要求完成 安保管理 已按要求完成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已按要求完成 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安全隐患按期整改率 100% 到期整改率 100% 安全目标 依据《XXX 集团子公司消防管理检查评分表》实 施消防管理,确保消防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已按要求完成 SHE 制度与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 已按要求完成 创建安全标准化二级 未开展(列入 2020 年计划)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安全培训合格 证书)上岗率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100%,以上 包含相关方 3 月 13 日-3 月 14 日组织 17 人参加了安全 管理人员培训(15 人初训,1 人复训,1 人 换证),17 人均已培训合格,通过考试 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新员工、在岗员工培训不 得少于 24 课时 已按照要求完成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管理: 1、职业病 0 起,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妥善处置 率 100%,无急性中毒事故发生;2、职业危害合 同告知率、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率、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率均为 100%; 3.无粉尘、毒物超标的作业场所,岗位噪声强度 达标率≥95%; 4.职业病体检(岗前、岗中、离岗)完成率 100%。5、 职业健康档案完整,基本符合法规要求。 5 月份共参加体检 544 人,未发现职业病;6 月份完成职业健康作业现场检测均达标 危废合规处置率 100% 共 44.92t 外排废水达标率、外排废气达标率、厂区噪声达 标率均为 100%(SHE 部负责每半年对废水、废气 全指标的监测及日常监管,环维车间负责废水及 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保养,及常规指 标的日常检测并做好记录,并确保合规排放) 已按要求完成 环保管理 2019 年 11 月 25 日前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换 发前的准备工作,并完成模拟申报。 已于 11.4 日取得电子档 项目管理 指标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程》要求 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已按计划完成 前处理除尘机组及作业现场改造 已完成 当前需要 解决的问 题 提取 1 号卸渣区、出渣区及车间放空废气治理 已完成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9 KB 时间:2025-08-26 价格:¥2.00
安环部 2020 年年终工作总结 一、 战略目标协议完成情况: 指标/项 目类型 目标应是具体的 完成情况 安全目标责任书签订 100% 1 月份已完成 危险化学品管理:无危化品泄漏 未发生 安全管理:1.损失超过 20 万或出现人员重伤的安 全事故 0 起; 2.不得出现火灾事故; 3.轻伤事故不超过 2‰比例(按全厂总人数进行 计算),不足 1 人的按 1 人计算; 4.相关方死亡事故 0 起; 1、2019 年 9 月 14 日,口服液 1 号车 间灌装岗位员工 XXX 在对随机产生的不合 格品,进行了私自处理瓶体碎片,接触手 指后割伤皮肤表面,造成手指割伤。 2、2019 年 10 月 14 日化验员 XXX 运送 生物危害垃圾途中从质管部取样小车上摔 下导致受伤。 3、2019 年 11 月 08 日,提取醇沉岗位 员工 XXX,因着急下班,清理醇沉罐底部积 水,忘记佩戴安全帽抬头撞到醇沉罐下盖 底部,导致头部撞破。 4、2019 年 11 月 28 日口服液灭菌岗位 董程在设备未停机情况下处理异常时,导 致脚指受伤 安全、环保 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已按要求完成 危险源辨识及评价:确保岗位危险辨识全面、合 规 已按要求完成 安保管理 已按要求完成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已按要求完成 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安全隐患按期整改率 100% 到期整改率 100% 安全目标 依据《XXX 集团子公司消防管理检查评分表》实 施消防管理,确保消防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已按要求完成 SHE 制度与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 已按要求完成 创建安全标准化二级 未开展(列入 2020 年计划)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安全培训合格 证书)上岗率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100%,以上 包含相关方 3 月 13 日-3 月 14 日组织 17 人参加了安全 管理人员培训(15 人初训,1 人复训,1 人 换证),17 人均已培训合格,通过考试 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新员工、在岗员工培训不 得少于 24 课时 已按照要求完成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管理: 1、职业病 0 起,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妥善处置 率 100%,无急性中毒事故发生;2、职业危害合 同告知率、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率、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率均为 100%; 3.无粉尘、毒物超标的作业场所,岗位噪声强度 达标率≥95%; 4.职业病体检(岗前、岗中、离岗)完成率 100%。5、 职业健康档案完整,基本符合法规要求。 5 月份共参加体检 544 人,未发现职业病;6 月份完成职业健康作业现场检测均达标 危废合规处置率 100% 共 44.92t 外排废水达标率、外排废气达标率、厂区噪声达 标率均为 100%(SHE 部负责每半年对废水、废气 全指标的监测及日常监管,环维车间负责废水及 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保养,及常规指 标的日常检测并做好记录,并确保合规排放) 已按要求完成 环保管理 2019 年 11 月 25 日前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换 发前的准备工作,并完成模拟申报。 已于 11.4 日取得电子档 项目管理 指标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程》要求 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已按计划完成 前处理除尘机组及作业现场改造 已完成 当前需要 解决的问 题 提取 1 号卸渣区、出渣区及车间放空废气治理 已完成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0.5 KB 时间:2025-10-13 价格:¥2.00
安环部 2020 年年终工作总结 一、 战略目标协议完成情况: 指标/项 目类型 目标应是具体的 完成情况 安全目标责任书签订 100% 1 月份已完成 危险化学品管理:无危化品泄漏 未发生 安全管理:1.损失超过 20 万或出现人员重伤的安 全事故 0 起; 2.不得出现火灾事故; 3.轻伤事故不超过 2‰比例(按全厂总人数进行 计算),不足 1 人的按 1 人计算; 4.相关方死亡事故 0 起; 1、2019 年 9 月 14 日,口服液 1 号车 间灌装岗位员工 XXX 在对随机产生的不合 格品,进行了私自处理瓶体碎片,接触手 指后割伤皮肤表面,造成手指割伤。 2、2019 年 10 月 14 日化验员 XXX 运送 生物危害垃圾途中从质管部取样小车上摔 下导致受伤。 3、2019 年 11 月 08 日,提取醇沉岗位 员工 XXX,因着急下班,清理醇沉罐底部积 水,忘记佩戴安全帽抬头撞到醇沉罐下盖 底部,导致头部撞破。 4、2019 年 11 月 28 日口服液灭菌岗位 董程在设备未停机情况下处理异常时,导 致脚指受伤 安全、环保 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已按要求完成 危险源辨识及评价:确保岗位危险辨识全面、合 规 已按要求完成 安保管理 已按要求完成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已按要求完成 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安全隐患按期整改率 100% 到期整改率 100% 安全目标 依据《XXX 集团子公司消防管理检查评分表》实 施消防管理,确保消防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已按要求完成 SHE 制度与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 已按要求完成 创建安全标准化二级 未开展(列入 2020 年计划)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安全培训合格 证书)上岗率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100%,以上 包含相关方 3 月 13 日-3 月 14 日组织 17 人参加了安全 管理人员培训(15 人初训,1 人复训,1 人 换证),17 人均已培训合格,通过考试 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新员工、在岗员工培训不 得少于 24 课时 已按照要求完成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管理: 1、职业病 0 起,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妥善处置 率 100%,无急性中毒事故发生;2、职业危害合 同告知率、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率、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率均为 100%; 3.无粉尘、毒物超标的作业场所,岗位噪声强度 达标率≥95%; 4.职业病体检(岗前、岗中、离岗)完成率 100%。5、 职业健康档案完整,基本符合法规要求。 5 月份共参加体检 544 人,未发现职业病;6 月份完成职业健康作业现场检测均达标 危废合规处置率 100% 共 44.92t 外排废水达标率、外排废气达标率、厂区噪声达 标率均为 100%(SHE 部负责每半年对废水、废气 全指标的监测及日常监管,环维车间负责废水及 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保养,及常规指 标的日常检测并做好记录,并确保合规排放) 已按要求完成 环保管理 2019 年 11 月 25 日前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换 发前的准备工作,并完成模拟申报。 已于 11.4 日取得电子档 项目管理 指标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程》要求 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已按计划完成 前处理除尘机组及作业现场改造 已完成 当前需要 解决的问 题 提取 1 号卸渣区、出渣区及车间放空废气治理 已完成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 KB 时间:2025-10-14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 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 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化学品生产、 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 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到 2022 年底前,涉及“两重 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 100%、涉及 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 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 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 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 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 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 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商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 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涉及化工行业的省级、市级 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 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 发展规划,2020 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 年底前,设区 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 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 (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 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 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 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0 年 10 月底前,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 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 A 级(高安全风险)的化 工团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 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 年底前仍为 A 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 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 B 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日区,原则上要 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 年底前仍未达到 C 级(一般安 全风险)或 D 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区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7 KB 时间:2026-01-15 价格:¥2.0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1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5-09-06 实施日期:1986-07-01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 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 、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 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 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 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 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 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 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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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版)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 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 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 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 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 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 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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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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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年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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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0-27 实施日期:2002-05-01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 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 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 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 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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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 年) (2013 年 1 月 16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 年 2 月 18 日《国家市 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 年 第 8 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 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 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 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 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 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 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 管 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 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 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 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 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 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 (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名词术语(需要时); (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 (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 (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 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第七条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 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条《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 称持证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设立的分考点,也必 须与基地相应项目条件一致; (三)建立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考试管理、档案 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制订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试的具体项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标; (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并且满足相应考核大纲 所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考核大纲要求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实物化(模拟化) 的,应当具备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条件;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的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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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2017年修订】 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405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04-30 实施日期:2004-05-01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 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 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 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 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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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 2 月 26 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 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刻吸取一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 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 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 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 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 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 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 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 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 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 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 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 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 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 治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 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 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 能,有效防控风险。坚持全国“一盘棋”,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 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 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 准。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化 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鼓励先进化 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 准。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 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 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 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 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 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 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 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 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2020 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 到 100%。加强全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 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 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 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 化监管平台。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 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 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 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 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 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 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 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 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 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 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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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 年 4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 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 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 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 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 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 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 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 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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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 】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0-28 实施日期:2008-04-01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 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 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 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 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 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 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 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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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 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 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 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 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 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 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 前 30 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 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 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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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0-28 实施日期:2003-09-01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 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 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 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 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 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 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 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 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 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 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 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 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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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2006-2010 年陶瓷行业发展预测及投资建议 第一节 2006-2010 年我国陶瓷需求预测 一、影响需求的相关因素分析 1.1 创新能力薄弱,新产品开发滞后 科技创新是集约型经济增长的基础,也是知识经济时代促进经济增长 的主要方式。科技创新是实现陶瓷工业经济发展从数量扩张型进入质 量扩张型的主要因素。开发新产品,改革陶瓷生产技术是提高我国陶 瓷工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企业的市场竞争表现为品牌的竞争、 技术的竞争。由于我国现代陶瓷工业技术装备主要靠引进形成的,陶 瓷工业专业化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低。我国陶瓷企业普遍 存在着技术储备短缺,研究经费投入不足,企业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高技术含量的陶瓷产品。部分陶瓷企业家缺乏超前意识、全球化 经营意识,市场应变能力差,陶瓷产品更新换代慢,产品结构不合理, 不能满足国际市场差异化消费需要。我国陶瓷行业从总体上看仍处于 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过渡阶段。企业注重硬件投入而轻视软件 方面投入,陶瓷企业产品开发设计仍以模仿为主,这些因素阻碍了我 国陶瓷工业创建世界名牌。 1.2 陶瓷企业不能在国际市场准确定位 在国内大多数陶瓷企业经营者的意识中,不重视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 定位。有些企业甚至不知道如何在国际市场中进行目标定位,企业缺 乏全球化经营眼光。一些企业在市场中追求短期效益,企业频繁转产、 不断更新商标,更改厂名。其主要原因是陶瓷工业企业产品定位没有 以市场调查为依据,没有从企业自身的素质和特色去决定企业生产的 产品品种、产量等。陶瓷工业企业的经营者们缺乏国际陶瓷市场的准 确信息,以致经营者没有能力去思考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会被国际市 场接受?企业如何用先进的标准和最适合的技术及最低的成本去生产 产品?如何以最好的价格、在最大的市场范围内进行产品的生产等问 题。而企业的市场定位是陶瓷工业生产的起步和关键,只有市场定位 科学才能打造出世界名牌。 1.3 缺乏对陶瓷品牌国际化运作的思路 品牌经营体现了生产企业的价值观念、道德取向和文化品位。品牌是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关键。由于企业缺乏全球化经营思 想,造成企业忽视对品牌的国际化运作。许多陶瓷企业只知道做产品, 而不重视培育品牌和品牌国际化运作,使得我国陶瓷品牌在国际市场 的影响力十分薄弱。由于国内陶瓷企业缺乏对国际市场消费群体的心 理需求研究,缺乏对国外民族文化及的国外消费个性的了解。因而, 国内陶瓷企业品牌在国际上知名度低,陶瓷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 争力,很难与国外陶瓷知名品牌抗衡。有些企业产品在一定时期市场 销售较好,符合市场需求趋向,但由于企业没有进行品牌国际化运作, 产品缺少恒久的生命力。一旦产品设计、包装及营销方法不能满足国 际市场多文化的需求和国际潮流时,产品就很快就被人们所忘记。 二、需求总量变化趋势预测 图表 12006-2010 年日用陶瓷需求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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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实验室及医用消毒设备和器具 制造 2026 年应急演练方案 (行业代码:3583) 编制单位:企安文库(安全生产文档模板专业服务平台) 编制日期:2026 年 3 月 官方网站:www.qiandoc.com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医疗实验室及医用消毒设备和器具制造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管 理工作程序,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应急演练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急演练 ,提升行业整体应急管理水平。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4.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6. 医疗实验室及医用消毒设备和器具制造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9.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10.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医疗实验室及医用消毒设备和器具制造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 于: 1. 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2. 储存设施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3. 运输装卸环节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4. 办公生活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5. 相关方在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6. 跨单位、跨区域的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应急演练中重点突出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生命安全保障环节。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 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 级职责,确保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遵循行 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演练科学规范。 1.4.5 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演练取得实效。注重演 练成果转化,提升整体应急水平。 1.4.6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结合医疗实验室及医用消毒设备和器具制造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 位、重点人员的应急演练,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2 KB 时间:2026-03-26 价格:¥2.00
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 制造 2026 年应急演练方案 (行业代码:3939) 编制单位:企安文库(安全生产文档模板专业服务平台) 编制日期:2026 年 3 月 官方网站:www.qiandoc.com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管 理工作程序,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应急演练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急演练 ,提升行业整体应急管理水平。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4.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6. 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9.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10.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 于: 1. 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2. 储存设施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3. 运输装卸环节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4. 办公生活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5. 相关方在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6. 跨单位、跨区域的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应急演练中重点突出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生命安全保障环节。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 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 级职责,确保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遵循行 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演练科学规范。 1.4.5 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演练取得实效。注重演 练成果转化,提升整体应急水平。 1.4.6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结合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 位、重点人员的应急演练,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2 KB 时间:2026-03-31 价格:¥2.00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 2026 年应急演练方案 (行业代码:3821) 编制单位:企安文库(安全生产文档模板专业服务平台) 编制日期:2026 年 3 月 官方网站:www.qiandoc.com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程 序,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应急演练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急演练,提升行 业整体应急管理水平。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4.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6.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9.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10.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2. 储存设施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3. 运输装卸环节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4. 办公生活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5. 相关方在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6. 跨单位、跨区域的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应急演练中重点突出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生命安全保障环节。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 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 级职责,确保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遵循行 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演练科学规范。 1.4.5 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演练取得实效。注重演 练成果转化,提升整体应急水平。 1.4.6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结合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 人员的应急演练,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2 KB 时间:2026-04-08 价格:¥2.00
水、二氧化碳等矿产地质勘查 2026 年应急演练方案 (行业代码:7473) 编制单位:企安文库(安全生产文档模板专业服务平台) 编制日期:2026 年 3 月 官方网站:www.qiandoc.com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水、二氧化碳等矿产地质勘查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程 序,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应急演练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急演练,提升行 业整体应急管理水平。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4.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6. 水、二氧化碳等矿产地质勘查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9.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10.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水、二氧化碳等矿产地质勘查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2. 储存设施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3. 运输装卸环节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4. 办公生活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5. 相关方在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6. 跨单位、跨区域的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应急演练中重点突出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生命安全保障环节。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 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 级职责,确保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遵循行 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演练科学规范。 1.4.5 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演练取得实效。注重演 练成果转化,提升整体应急水平。 1.4.6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结合水、二氧化碳等矿产地质勘查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 人员的应急演练,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1 KB 时间:2026-04-12 价格:¥2.00
2026 年春节后企业复工安全培训考试卷 考试时间:20 分钟 满分:100 分 姓名: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 得分:__________ 一、单选题(每题 4 分,共 10 题,计 40 分) 1. 据统计,节后一个月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占全年事故总量的( )以上 A. 20% B. 30% C. 40% D. 50% 2. 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东安村烟花店爆炸事故发生时间为 2026 年( ) A. 2 月 15 日 B. 2 月 18 日 C. 1 月 18 日 D. 1 月 24 日 3. 湖北宜城市烟花店爆炸事故初步判断与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不善有关 A. 生产与运输 B. 运输与燃放 C. 储存或经营 D. 经营与燃放 4. 节后复工安全要求中,“四个归位”不包括以下哪项( ) A. 精神状态归位 B. 人员配置归位 C. 安全措施归位 D. 安全责任归位 5. 包钢“1.18”爆炸事故中,发生爆炸的是( )球罐 A. 550m³ B. 650m³ C. 750m³ D. 850m³ 6. 江西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 A. 电线短路 B. 静电 C. 易燃物自燃 D. 人为纵火 7. 节后复工八大危险中,不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是( ) A. 违章操作 B. 安全装置失效 C. 不佩戴劳保用品 D. 不安全装束 8. 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不包括( ) A.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B. 管技术必须管安全 C.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D. 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 9. 复工初期危险作业的管理要求中,复工后首次危险作业必须( )审批层级 A. 降低 B. 升级 C. 保持 D. 简化 10. 安全管理十个关键中,“安全的关键在( )” A. 制度 B. 检查 C. 重视 D. 落实 二、多选题(每题 6 分,共 5 题,计 30 分,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 节后复工事故高发的三大主要原因是( ) A. 管理相对松懈 B. 人员思想麻痹 C. 设备设施“休眠” D. 物料供应不足 2. 节后综合症的主要心理表现包括( ) A. 麻痹心理 B. 侥幸心理 C. 冒险心理 D. 逞能心理 3. 复工安全“六个一”要求包含以下哪些内容( ) A. 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B. 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C. 一次全面的设备设施检修 D. 一次全面的员工绩效考核 4. 节后复工 13 项检查重点中,属于作业环境与管理类的有( ) A. 消防安全 B. 现场管理 C. 应急管理 D. 职业健康安全 5. 安全生产中“四不伤害”原则是指( ) A. 不伤害自己 B. 不伤害他人 C. 不被他人伤害 D. 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三、判断题(每题 6 分,共 5 题,计 30 分,对的打√,错的打×) 1. 节后复工安全培训的核心目标是让员工从“假期模式”切换到“工作模式”,从 “放松状态”调整到“战斗状态”。( ) 2. 江西新余“1.24”火灾事故中,逃生通道堵塞、窗户被广告牌封堵是导致伤亡 扩大的重要原因。( ) 3. 特种作业人员复工时无需再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只需核查持证情况即可。 ( ) 4. 复工初期对设备设施进行“健康体检”时,只需进行全面检查,无需开展试运 行测试。( ) 5. 安全生产责任制只需落实到管理人员,一线岗位员工无需明确具体安全责 任。( )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B 2.A 3.C 4.B 5.B 6.B 7.B 8.B 9.B 10.C 二、多选题 1.ABC 2.ABCD 3.ABC 4.BCD 5.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93 KB 时间:2026-04-21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