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9年修订】》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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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2018年修订
】
发 文 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0-28
实施日期:2008-04-01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
能源,提高
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
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
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
能源(以下简称
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
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
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
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
能源发展战略
。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将
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
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
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
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节能
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
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
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
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
节能环
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
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
力,改进
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
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
能源、可再生
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
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
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
节能宣传和教育,将
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
节能科学知识,增
强全民的
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
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
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
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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