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动安全法(2011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动安全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 年 4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机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
机动活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机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
机动有序、
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
机动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
机动发展的需要,依据
机动安全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机动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
机动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机动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
机动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
机动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
机动安全意
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
机动安全法律、法规的
宣传,并模范遵守
机动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
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
机动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
机动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
机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
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
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
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
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
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
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
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
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
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
机动车
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
机动车应当符合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
机动车登记时,应
当接受对该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
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
机动车国家安全
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
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
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并随车携带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
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