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是关于物流仓储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物流仓储行业相关企业。
文本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2017年修订】
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405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04-30
实施日期:2004-05-01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
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遵守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健全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
城市建设项目进行
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
登记,分为注册
登记、变更
登记、转移
登记、抵押
登记和注销
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应当向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申
请注册
登记。申请
机动车注册
登记,
应当交验
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
机动车所有人
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
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
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在
机动车注册
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
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
应当提供
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
登记的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机动车所有人
应当向
登记该
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登记:(一)改变
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
机动车改为非营运
机动车或者非营运
机动车改为营运
机动车的;
(六)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
机动车变更
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交验
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同时提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
登记证书;
(三)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
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
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
应当向
登记该
机动车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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