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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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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游乐园管理规定

附件 1: 游乐园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区域以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 乐的载体。广义上除可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外,还包括为游乐而 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 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载人游乐设施。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 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的质量监 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需要新建游乐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游乐设施、 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 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新建游乐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第八条  以室外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 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 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 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游乐园规划设计 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摆摊设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游乐园规划审批 时,应当将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的意见。 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游乐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变游乐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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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工序检查表-39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表

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在用容器逐台编号、登记、建台帐 1 台帐 在用容器必须定期检验,严禁超期使用,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2 人员资 质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 育 3 设备本 体 设备本体没有明显的损坏、变形,连接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 露等缺陷;表面无油垢、浮灰,无严重腐蚀、漆色完好;相邻管道与 构建无异常;焊缝平整,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人孔、手 孔、封头(端盖)等处无泄露;疏水器、排污阀及其管道无泄露,布 局合理 4 安装 支承(座)应完好,基础可靠无位移、沉降、倾斜、开裂等,螺栓连 接牢固,垂直安装在基础面上,不得倾斜,底部支架应固定,不得有 活动现象;与外部管道连接处不得有松动、错位现象 直读式的液位计其液位应当显示清楚,便于观察,且最高、最低液位 有明显的标志 安全阀的安装位置应在容器的最高位置,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后 加铅封,记录齐全 压力表极限刻度值为工作压力的 1.5~3 倍,表盘直径不小于 100mm; 压力表的精度符合规定,经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按规定装设的温度计,完好、灵敏、可靠 5 安全附 件 按规定应当装设爆破片的压力容器,其爆破片应当完好,定期更换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连锁装置 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 当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后,方能打开快开门 反应釜、医用消毒柜等快开门结构的压力容器,其防止带压开门的装 置应可靠 6 安全装 置 铁路、汽车罐车装设的紧急切断装置完好、灵敏、可靠 设备的运行参数,包括压力、温度等在允许范围内,不存在超温、超 压等运行 运行的仪器仪表运行参数正常,与直读的水位表、压力表一致 运行记录中的各项参数记录与实际一致,在允许的范围内 7 设备运 行参数 气瓶在充装时,其充装量得到保证,充装前后能够进行严格检查,并 做好记录 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 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 8 运行状 况 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9 紧急处 理装置 盛装易燃介质的储存设备,特别是球罐,其喷水降温装置必须完好, 其实际演示运行可靠,其他消防措施完善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 到有效控制;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露 等危及安全的现象;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 全运行;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过量充装;压力 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压力容器与管道 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其他异常情况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检测,没有可 靠的水处理,不得投入运行 10 作业行 为检查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 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 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1 KB 时间:2025-10-19 价格:¥2.00

设备设施工序检查表-29锅炉房作业安全检查表

锅炉房作业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 独立站房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烟囱不宜靠近主要道路 锅炉房如必须与厂房相连,其锅炉容量应符合(t-100)*V≤100;锅炉房如必 须与住宅相连时,其锅炉容量应符合(t-100)*V≤5 式中 t--锅炉工作压力 时的饱和温度,[t]为℃ V--锅炉水容量,[V]为 m3 锅炉房应位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主导风向应采用多年平均非采暖季节的风 向 锅炉前端凸出处到锅炉房内墙净距应大于或等于 3m,锅炉侧面和后端的通道 净距应大于或等于 0.8m 锅炉如有侧面操作,检修通道时,其宽度应能保证操作、检修的需要;如不 需要侧面操作,锅炉与锅炉侧墙之间的净距亦不得小于 0.8m 锅炉和省煤器上部,当不需操作时,其净空高度不小于 0.7m 锅炉房应预留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孔洞 锅炉房每层出口应有两个。若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间的过道)不超 过 12m,面积不超过 200m2 的单层锅炉房可设一个出口 锅炉房门应向外开,工作室或生活室门应向锅炉房内开 锅炉房应采用轻型屋顶。若屋顶自重大于 1.2kN/m2,应开设天窗,或在锅炉 房墙上高出锅炉的位置开设天窗,开窗面积至少应为全部锅炉占地面积的 10% 1 工业锅 炉房的 布置、 建筑结 构及有 关设施 操作部位距地面 2m,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 2 锅炉 锅炉应有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元件强度的计算、质量 证明书、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铭牌等技术资料和锅炉设备使用证 受压元件不得有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锅筒筒体向火面,焊缝、管板板边处应无裂纹、腐蚀、凹陷、鼓包和过热 锅筒胀口严密,无环形裂纹 3 锅筒 锅炉的拉撑及其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应无脱焊、断裂和腐蚀 省煤器入口处应装给水止回阀、给水截止阀和温度计 省煤器出口处应装压力表、安全阀、空气阀和温度计 应有不经省煤器烟道的烟气侧通和直接通向锅筒的给水旁通,或在省煤器出 口处装设通往水箱的循环管 4 省煤器 省煤器装在上、下烟室之间,应严密不漏风 旁通烟道下部应设有清灰孔 对垂直式过热器,在点火时应控制过热器热负荷不至过大,并不断地把管子 内积存的水和空气排出,以免把管子烧坏 5 过热器 过热器应用无缝钢管制造,其出口集箱或管道上,应装有安全阀、主汽阀、 空气阀、疏水阀、压力表和温度表 空气预热器的管箱入口处应装防磨套管,应有隔板 6 空气预 热器 管板上相邻的最小距离应大于或等于 10mm 应经常检查和疏通煤斗 煤闸门升降灵活,上部应有盖板 7 加煤斗 煤闸门冷却水应保持畅通,门框内耐火混凝土完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2 KB 时间:2025-10-31 价格:¥2.00

设备设施工序检查表-55危险化学品库安全检查表

危险化学品库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按毒性、燃烧、爆炸特性及灭火方法不同分别设专库、专柜贮存 各种物品标有名称、特性和灭火方法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1 危险化学品贮 存 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 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与民用建筑间距大于或等于 30 米。相邻库房应有 防火墙隔开;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库房门应向外开;库区与生活区安全隔 离,设专用通道至仓库正门 库房内的电器、开关和照明采用防爆型,线路穿钢管或阻燃管敷设,接头 处密封;库房温度、湿度应 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2 库房 堆垛:整齐、方便、安全、节约。做到“两无两不”:无倒置,无歪垛,不 阻门,不阻路。留足“五距”:墙距为 0.5 米,顶距为 0.5 米,等距为 0.5 米,垛距为 0.5 米,柱距为 0.3 米 醒目位置悬挂消防安全标准牌 3 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完好,定期进行检测;消防设施应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通风应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保持通风良好 4 通风隔热 有防止阳光直射进库内的隔热、降温措施 库区铺设地下电缆,地面上无明线;库房内不设照明灯具 生活后勤用电:禁止电线乱拉乱接,禁止使用大功率、超负荷电器 5 安全用电 用电线路、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触电等保护装置 设立危险化学品库应经过当地政府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储存危险化学 品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1)数量;(2)包装;(3)危险标志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潮湿、防泄漏等) 仓库与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6 管理制度 仓库应经过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应经过有关部门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 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 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7 安全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义务消防队和夜间消防值班人员名单应上墙;定期进行消防训练活动,并 有记录 警卫室:保证专人值班,有警卫制度,负责配置机动车辆防火罩,设火种 存放处;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必须安装防火罩 有库内应急救援预案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穿工作服,戴手套,严禁穿有跟鞋、拖鞋 腐蚀性物品装卸时,必须戴耐腐蚀手套,穿胶鞋 毒品、粉尘物品装卸必须戴口罩或防毒面罩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 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 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8 行为检查 废弃危险化学品按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3 KB 时间:2025-11-02 价格:¥2.00

设备设施工序检查表-22印刷作业安全检查表

印刷作业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保持整齐、清洁,地面平整,无油污,无积水。走道畅通,通道宽度不 小于 1m;光线充足,窗户经常擦洗,起闭灵活,采光部位不要遮挡 1 地面、通道 成品、半成品堆放整齐,擦机布、印刷油墨分类集中堆放,纸花、杂物 及时清理 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符合用电规范。用电线路禁止私拉乱接 维修用行灯等移动电器按 1:1 配置 36V 隔离变压器 电器周围严禁堆放纸花、杂物 2 电气 运转过程中,严禁拖书、拖纸。排除故障、更换刀片、刀条必须切断电 源 机器设备、工作台、工具柜等物的布局合理,方便操作者使用 经常有水或其他液体排出的工作地点应摆设木头站板或橡胶蜂窗地板 按机器本身面积的 3.5~5 倍确定车间面积,每台机器周围宽度不得小 于 1.6m。机器照明适当,避免光线刺目 3 设备 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岗位培训并遵守操作规程,详细阅读随机说明 书 控制、保护装置安装必须符合生产厂家安全规定要求 工作前,必须检查 �控制、保护装置反应灵敏、可靠 �裁切、压纸、推纸、工作平台,各部位工作正常、良好 �动力、传动部件正常 4 切纸机 �裁切时刀片每下落一次裁切完毕后,裁切机构必须回到停车状态 机器控制、防护装置必须齐全,不得擅自拆卸、改装 电器控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5 平压、压痕 操作人电必须按照“三紧”要求穿戴工作服,严禁戴手套操作 排除故障,调节机器时,一定要关闭“停顿”按钮,机器运转中,不得调整 机器的运转部位 机器上的防护罩必须齐全完好,机器内部(下部)不得有杂物、油污 等,机器周围地面应干燥清洁,物料堆码整齐有序 机器上所有保险防护装置应灵便可靠 6 印刷机 机器运转时,如有异常则应停机检查,电气部分故障必须由电工修理 机器电源开关灵敏,曝光电源线路排接需符合生产厂家规定要求,导线 绝缘良好,要有接地保护 晒板机应配黑红遮光布,防止紫外线泄露,灼伤皮肤 7 晒板机 版面腐蚀、化学处理、清洗时应戴防护手套,避免灼伤皮肤 电热版电路安排符合厂家规定要求,导线、烫印印版绝缘可靠,温控装 置良好,电机(气)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机器控制、防护装置必须齐全,不得擅自拆卸、改装 8 烫印电化铝机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三紧”要求穿戴工作服,严禁戴手套操作 总电源开关、主机开关按钮手盘、铣刀、主胶加热控制按钮、风泵、烘 灯、排气、故障指示灯等开关灵敏可靠。光电控制灵敏可靠 电气部分应有接地保护,安全防护罩要牢固可靠 开机前提前加热胶水,胶水没完全熔化不得开机 铣背箱上盖板需要打开进行调整或维修时必须关闭总电源,待铣背刀停 止后再进行工作 9 无线胶订包本 机 工作时操作工需着工作服、戴口罩,女工戴工作帽及防护手套 作业区内严禁烟火;动火作业必须审批,办理动火证 10 消防 按设备台数 1:1 配备消防器材。车间内汽油存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 生产车间室温高于 35℃或低于 5℃时采取降温或取暖措施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 闲杂人员(小孩)不得随意进入车间 11 劳动保护 机器噪声不得高于 90dB(A)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5-11-11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1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 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 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 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 隐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 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 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 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 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 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 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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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2 号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已经 2023 年 10 月 7 日应急管理部第 2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1 日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 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 理,适用本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 2 作机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 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结合工作实际, 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行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 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 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 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 好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 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 和完整性。 第四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广泛听取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 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行政 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 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 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 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 履行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5-12-22 价格:¥2.00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 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2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 KB 时间:2026-01-17 价格:¥2.00

游乐园管理规定

附件 1: 游乐园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区域以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 乐的载体。广义上除可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外,还包括为游乐而 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 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载人游乐设施。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 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的质量监 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需要新建游乐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游乐设施、 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 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新建游乐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第八条  以室外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 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 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 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游乐园规划设计 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摆摊设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游乐园规划审批 时,应当将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的意见。 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游乐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变游乐园规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5 KB 时间:2026-01-26 价格:¥2.00

生产管理知识-产销会议规定

产销会议规定 第一条 目的 确保生产与销售密切的配合,使产品的质量、产能等不断 地提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有关生产与销售各部门。 第三条 作业细则 (一)召集单位:生产管理企划单位。 (二)参加单位: 1.业务部; 2.财务部; 3.采购科; 4.工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维护、现场各制 造科、物料管理、人事等; 5.其他各科组,有关人员。 (三)会议周期:每半月一次,若特殊情况则不在此限,可 召开临时会议。 (四)准备资料内容: 1.业务部:新接订单情况,客户报怨情况,出货状况及 订单变更状况。 2.财务部:预算与实际的差异,需要与各单位配合的事项。  3.采购科:采购的情况及物价波动、厂商等现状。 4.工厂: (1)质量管理:制造、外协、成品等质量管理资料及质量 管理检查的实际情况。 (2)生产管理:实际产量与计划产量的差异情况,超前或 落后原因分析及产能分析等资料。 (3)技术:新产品开发设计情况,操作方法的改进意见。 (4)维护:设备运转状况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5)现场各制造科:生产所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操作方法 改进意见。 (6)物料管理:成品库存情况及物料管理情况。 (7)人事:现有人员人数,出勤率。 5.其他各科组有关人员:提出实际所发生的问题及改善 的意见。 6.各单位对目前所发生的问题、困难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 7.各产品于完成出货手续后要结算,反映各项成本及生 产时所发生的种种情况与问题。 8.各项资料尽量以图表的方式表示。 (五)报告及讨论内容: 1.各单位依其准备资料提出报告。 2.生产进度超前、落后及各单位所发生的问题、困难等 原因分析。 3.应急措施的决定,加班、调整生产线、延期交货、外 协等。 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检查及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5.质量合格率的检查。 6.为达成目标,各单位应协助的项目。 7.确定及协调新接订单的生产排程。 8.客户抱怨的情况及改善措施。 9.作业流程及操作方法、技术等改善意见的研讨。 10.生产计划的变更等。 (六)产销控制异常处理流程。 (七)产销会议所有报告及讨论、决议事项要作会议记录并 贯彻执行,并于下次会议时报告执行成果。 第四条 结论 参加产销会议的各单位人员,要确实反映现状,全体同仁 齐心协力,共同解决问题,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使本公司 发展日益进步。 第五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应随时修改。 第六条 本规定经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5 KB 时间:2026-02-17 价格:¥2.00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 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2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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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文件集合-施工工艺管理规定

施工工艺管理规定 1 目的:本规定旨在通过对质量习惯性违章现象的明确规定,端正工 艺作风,保证工程质量。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施工工艺管理。 3 职责:质量部负责施工工艺的管理,并对违反工艺纪律的单位进行 处罚。 4 规定内容 4.1 质量习惯性违章包括以下内容: 4.1.1 管道对口前内部不清理; 4.1.2 管口、设备孔连通前不加临时封堵; 4.1.3 管道坡口焊接前不打磨; 4.1.4 在管道、设备上乱点、乱焊; 4.1.5 在已成型的系统上开孔不办理手续; 4.1.6 阀门、压力表铜垫不按要求退火; 4.1.7 电缆线管管口毛刺不挫平; 4.1.8 不办理手续在建筑物上开孔或拆保温; 4.1.9 使用非校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4.1.10 焊口药皮、飞溅不清理; 4.1.11 临时铁件切除后不打磨; 4.1.12 强迫对口(冷拉口除外); 4.1.13 在Ⅱ级钢筋上点焊; 4.1.14 蛇皮软管接头不加锁母; 4.1.15 电缆管不做明显接地; 4.1.16 基层处理不符合要求即进行油漆或防腐; 4.1.17 螺栓外露长度不符合要求; 4.1.18 用电火焊对支吊架、托架开孔、切割; 4.1.19 保温外护板接口位置错误; 4.1.20 楼地面施工前不清理; 4.1.21 电缆管直接对焊; 4.1.22 地下埋管不按要求防腐; 4.1.23 支吊架类型错误; 4.1.24 手续不齐即变更设计; 4.1.25 基层处理不符合要求即进行装修工程。 4.1.26 其它违反规程、规范、标准、规章制度的行为。 4.2 对违反质量习惯性违章的处罚: 4.2.1 上述违反质量习惯性违章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 20 元以 上处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连锁处罚,必要时可对屡犯者进行下岗培 训,对责任单位可处以 100 元以上处罚。 4.2.2 扣罚由质量部开具“扣款通知单”,财务部执行。 4.2.3 下岗培训由质量部提出建议,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由综 合管理部通知,质量部采取合适的方式培训。 5 附表 5.1 扣款通知单 扣 款 通 知 单 年 月 日 被通知单位: 扣款内容: 扣款金额: 质量管理部: 注:本扣款通知单一式三份,财务、质量部、被通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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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doc5)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5 号)   现公布《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 年 12 月 11 日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范商用密码产品生产活动,根据《商 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用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密码技术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 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的产品。   第三条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包括商 用密码产品的研制开发。   第四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以下称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 点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商用密码发展的需要,指定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 位。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开发、生产商用密码 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场所,具有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 证体系,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原则上定期集中进行。   指定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申请表》,提交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提 出初审意见;   (三)国家密码管理局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四)国家密码管理局作出指定决定并告知指定结果。   第八条 被指定为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商用密 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并予以公布。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有效期 3 年。   第九条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应当自取得《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手续。   第十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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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1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企业各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企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 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生产总监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 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 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 构,由生产总监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环保室负责完成。 第五条 企业下属各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的职工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 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生产部门的部门经理担任, 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生产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 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安全生产组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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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会议规定

产销会议规定 第一条 目的 确保生产与销售密切的配合,使产品的质量、产能等不断地提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 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有关生产与销售各部门。 第三条 作业细则 (一)召集单位:生产管理企划单位。 (二)参加单位: 1.业务部; 2.财务部; 3.采购科; 4.工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维护、现场各制造科、物料管理、人事等; 5.其他各科组,有关人员。 (三)会议周期:每半月一次,若特殊情况则不在此限,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准备资料内容: 1.业务部:新接订单情况,客户报怨情况,出货状况及订单变更状况。 2.财务部:预算与实际的差异,需要与各单位配合的事项。 3.采购科:采购的情况及物价波动、厂商等现状。 4.工厂: (1)质量管理:制造、外协、成品等质量管理资料及质量管理检查的实际情况。 (2)生产管理:实际产量与计划产量的差异情况,超前或落后原因分析及产能分析等资 料。 (3)技术:新产品开发设计情况,操作方法的改进意见。 (4)维护:设备运转状况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5)现场各制造科:生产所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操作方法改进意见。 (6)物料管理:成品库存情况及物料管理情况。 (7)人事:现有人员人数,出勤率。 5.其他各科组有关人员:提出实际所发生的问题及改善的意见。 6.各单位对目前所发生的问题、困难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7.各产品于完成出货手续后要结算,反映各项成本及生产时所发生的种种情况与问题。  8.各项资料尽量以图表的方式表示。 (五)报告及讨论内容: 1.各单位依其准备资料提出报告。 2.生产进度超前、落后及各单位所发生的问题、困难等原因分析。 3.应急措施的决定,加班、调整生产线、延期交货、外协等。 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检查及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5.质量合格率的检查。 6.为达成目标,各单位应协助的项目。 7.确定及协调新接订单的生产排程。 8.客户抱怨的情况及改善措施。 9.作业流程及操作方法、技术等改善意见的研讨。 10.生产计划的变更等。 (六)产销控制异常处理流程。 (七)产销会议所有报告及讨论、决议事项要作会议记录并贯彻执行,并于下次会议时报 告执行成果。 第四条 结论 参加产销会议的各单位人员,要确实反映现状,全体同仁齐心协力,共同解决问题,并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使本公司发展日益进步。 第五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应随时修改。 第六条 本规定经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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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doc 11)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 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第四条 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 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 备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 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地级市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 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 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 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 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 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 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 责。   制造单位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 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5 KB 时间:2026-03-07 价格:¥2.00

生产物料搬运和贮存管理规定

修订记录 页 号 页 版 修 改 内 容 批 准 人 修 改 日 期 1 目的 提供生产线所有物料的搬运、贮存的细节管理。 2 范围 适用于生产线为产品的顺利实现所涉及的物料。 3 职责 3.1 办公室对生产线的物料管理进行监督。 3.2 生产部对实现产品所需的物料进行搬运、贮存,及安全使用。 4 工作内容 4.1 各工序物料的搬运和贮存 4.1.1 排包工到原料仓拉备用棉花到分级室贮存时,必须在有棉检开出的领料 单,棉包拉到分级室后在按墙上的编号对号入座摆放好。排包时必须按工 艺(排包图)排。 4.1.2 梳棉:出桶时动作不能过大,以免弄毛弄破棉条。棉条送到条并卷工序摆 放时,要放在机与机之间的黄格内,要求按平行直角的原则摆放。 4.1.3 条并卷:在送棉卷的过程中,人的身体不要碰到棉卷,以免碰毛棉卷,且 每次只能送 4 个,棉卷送到精梳工序摆放时,卷头要向外。 4.1.4 精梳:送精梳条到并条工序摆放时,要用规定的桶盖盖住棉条推送,送条 时必须要看清路面情况。棉条送到并条工序后摆放在并条机弄间的黄格 内,且桶号要对住并条机台。取桶盖动作要轻,以免弄毛棉条。 4.1.5 并条 a.送滿桶的精梳条的要求与精梳工序相同。 b.送备用条到粗纱工序摆放时,必须要两桶棉条并排拉,不能分开拉,且 在送条的过程中必须要看清路面情况,以免弄毛棉条,棉条送到粗纱机 台摆放时,要按平行直角的原则摆放,且外排的责任号要对外及两桶棉 条不能相靠。 c.不定长棉条,中试取样的棉条要求摆放在并条机弄间摆放。 4.1.6 粗纱 a.换棉条时,送棉条必须要两桶棉条并排拉,不能分开拉,且送条到内排时, 内排必须要有人接应。 b.落纱时,必须要检查纱果表面是否有疵点纱或其它,确定无才能将纱果放 到单锭纱车上,滿定长的粗纱果用 30 锭纱车装,1400 米以下上(包括 1400 米)的纱果可用 60 锭纱车装,以免粗纱果磨擦起毛,纱果推到细纱工序要 按 A、B、C、D 的顺序摆放要黄线内,且要用盖纱布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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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工序分析

IE 部分 工序分析 - 23 - 工序分析  以工序为分析单位对对象物品(材料、半成品、产品、副材料等)经过什么样的路径,按照发生的顺序分为加 工、搬运、检查、停滞、存放,与各工序的条件(加工条件,经过时间,移动距离等)一起进行分析,是现场 分析方法中的一种。  工序分析的基本目的是改善生产工序,也可以说改善工序管理系统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 工序分析的目的根据情况,其重要性会有所不同,对基本生产战略也会发生变化。 为防止工序停滞,降低在制品思路 为提高流程的效率,改善平面布置图 去掉时间浪费,缩短生产周期  工序分析从大方面分为基本分析和重点分析;基本分析是为了掌握整个工序的情况而进行的分析,又分为详细 工序分析和简单工序分析。  重点分析根据分析的目的,区分如下: (1) 分析工序的类似性的类似工序分析; (2) 分析质量情况的质量分析; (3) 分析流程的路线分析,流程分析,搬运分析; (4) 分析停滞的停滞分析,流动分析; (5) 分析生产能力及日程的能力分析,日程分析。 图 I3—1 1. 工序分析的概要 什么是工序分析? 工序分析的目的 产品分析 重点分析 工序分析 质量分析 类似工序分析 性能分析 零件分析 详细工序分析 简单工序分析 基本分析 日程分析 能力分析 流动数分析 停滞分析 搬运分析 流程分析 路线分析 工序分析的体系 IE 部分 工序分析 - 24 - 掌握工序的顺序,物流等整个工序的分析叫做工序的基本分析。 图 I3—2 基本分析分为详细工序分析和简单工序分析。 (1) 详细工序分析是指在改善生产方法(工序工序顺序)或者编制作业流程中,对详细调查项目进行调 查分析的方法。 (2) 简单工序分析是表示产品整体的工序系列或者相互关系,以工序顺序为中心,为掌握整体性的生产方 法而进行的分析。  所谓工序是指 1 名作业者,1 台机器或者 1 个作业区域,为了完成某项的作业(目的),所分担的作业范围。  在工序分解中重要的是在工序分析上怎么样捕捉到的作业看成是 1 个工序;掌握工序的方法分为下面 3 个阶段, 应根据工作单位构成的概念去考虑会便利一些。 NO 工 作 单 位 说 明 备 注 1 动 作 作为作业的最小单位来分叫做基本动作或者 单位作业。 ◇ 向材料伸手 ◇ 手拿材料 ◇ 搬运材料等都属于动作 2 作 业 将几个动作组合在一起成为一个作业,用秒 表研究时间,一般是按这个单位来测定。 ◇ 把材料放入机器 ◇ 对材料进行切割 ◇ 拿出材料等属于作业 3 工 序 在规定的作业区域上,组合成的 1 个作业, 一般作为 1 个工序,测定评价用的标准时间 是以这个单位来设定。 ◇ 用车床加工 ◇ 用钻头钻孔 ◇ 热处理等属于工序 表 I3—1  上述工作单位构成概念是依据 M.E.MENDEL 的提案,比起 M.E.MENDEL 工作单位的构成概念,有更多层次的标 准,在这里以 3 个层次的标准出现。  作业工序单位的分割虽然根据分析目的或改善目标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大体的分解思考方式如下: (1) 普通分解:1 名作业者在规定的作业场所中,为达到某些目的而担负的作业范围。 (2) 大体分解:把几个工序合成一个工序,按单位工序分解。 什么基本分析? 2.基本分析的概要 基本分析 详细工序分析 简单工序分析 简单加工工序分析 简单组装工序分析 详细加工工序分析 详细组装工序分析 基本分析的体系 工序的分解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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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1 年112 月 2 日建设部部常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 15 号 【发布日期】1991-12-05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 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 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 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 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 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 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 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 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 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5 KB 时间:2026-03-17 价格:¥2.00

安全生产资料-游乐园管理规定

附件 1: 游乐园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区域以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 乐的载体。广义上除可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外,还包括为游乐而 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 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载人游乐设施。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 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的质量监 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需要新建游乐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游乐设施、 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 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新建游乐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第八条  以室外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 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 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 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游乐园规划设计 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摆摊设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游乐园规划审批 时,应当将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的意见。 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游乐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变游乐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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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物料标识和摆放管理规定

生产物料标识和摆放管理规定 修订记录 页 号 页 版 修 改 内 容 批 准 人 修 改 日 期 1 目的 提供生产线所有物料的摆放、标识的细节管理。 2 范围 适用于生产线为产品的顺利实现所涉及的物料。 3 职责 3.1 办公室对生产线的物料管理进行监督。 3.2 生产部对实现产品所需的物料进行摆放、标识,及安全使用。 4 工作内容 4.1 各工序物料的摆放 4.1.1 原料进入分级室、必须按各分类编号对号入座,且摆放整齐。 4.1.2 各工序回花、回条、吸风花、回丝、地脚花按各工序指引、指定位置收集 堆放。 4.1.3 各凳仔、扫把、条桶按各工序标识指定位置摆放。 4.1.4 各工序机台清洁用具放在各工序工具箱内,且摆放整齐。 4.1.5 各工序清洁用气管,用后卷整齐,挂好,严禁拖地。 4.1.6 报废粗纱管、待修条桶、待修单锭纱车、落纱车摆放在标识指定位置,专 人处理。 4.1.7 各工序的筒管、粗纱管、细纱管、纸管以颜色分类,按指定标识分类堆放。 4.1.8 棉条摆放要求:桶与桶之间棉条不相靠,标识向外,便于识别。 4.1.9 单锭车: 4.1.10 摆放在细纱机头黄线内,不准超出黄线,单锭车背背向茶房。 4.1.11 放在机尾的单锭车背与机台成“丁”字形,且摆放在粗、细纱交界处的 空车不超过 16 部。 4.1.12 富余的单锭车摆放近 30#大机弄的黄线内,背向粗纱。 4.1.13 备用盖纱布放在盖纱柜内要定位平衡摆放,纱布不准突出柜外。 4.1.14 放在空单锭车上的盖纱布要绑在近细纱的搁杆上。 4.1.15 纱箱与备用筒管:放在细纱机尾黄线内,贴住黄线边,纱箱叠高不准超 过 5 个。 4.1.16 备用筒管叠高不准超过 3 个箱,细纱管不准超过 4 箱高。 4.2 各工序物料的标识 4.2.1 排包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排包图排包。 4.2.2 梳棉工序要交班前 1 小时内将所有备用条写上责任号,改纺时,新批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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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及设备申购发放规定

1 办公用品及设备申购、发放规定 第一条 为使公司办公用品及设备申购、发放工作规范化,特制订 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申购、发放,须遵从“方便工作、节省 开支”的原则。申购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按预算执行。员工使用 办公用品和设备时要爱护,杜绝浪费。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办公用品及设备是指文具、纸张等文案用品, 办公桌椅、档案柜等低值易耗器具,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 机具设备,电扇、空调等家电设备。 第四条 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及设备要统筹计划,纳入年度预算 计划当中,经批准后,按季、月制订具体计划。 第五条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申购实行集中管理,由总务部负责。总 务部根据财务管理部提供的专项预算计划填写“采购申请单”报采购 部。采购部负责采购,总务部负责验收,综合库负责保管和发放。办 公用品及设备的发放为每周一。 第六条 各部门需用办公用品和设备(预算计划内),须由领用部门 填写“物品领用单”(本单一式三联,一联综合库存根,一联报财务核 算部记帐,一联领用部门留存),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再视领用物 品金额多少由系统总监或总经理最终批准,然后到综合库领取,这期 2 间所有手续由领用人办理。其中领用物品金额在 1000 元(含)以内由 部门经理批准,1000 元以上至 2000 元(含)以内由系统总监批准,2000 元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对低值易耗器具、办公设备和家电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按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领用物品价值在 50 元(含)以上须登记“财产登记卡”,本卡一式 三份,一份综合库存根,一份领用人交本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一份由 领用人报财务管理部。 领用物品需要移交的,须到财务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更改相应的 “财产登记卡”。 第八条 凡需用预算计划外的用具或设备,一律由需用部门填写 “办公、劳保用品申请单”,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凡纯属人为原因致使办公器具、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赔 偿修理费的 70%,造成报废或丢失的视情况由责任人赔偿购入价的 50%-80%。对有意破坏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按《员工奖惩制度》予 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总务部制订和解释,报行管总监批准后自公布之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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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四)doc44

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 1、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登记,不仅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 分析的重要渠道。若多数工地安全检查都发现同类型隐患,说明是“通病”。若某工地安全检 查中经常出现相同隐患。说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形成“顽固症”。根据隐患记录和信息 流,可以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改部门重视。 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部门必须立即整改。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被检查部门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期 限、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 进行销案。 6、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严重程序,给与责任人罚款,离岗教育等 处罚。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一、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作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企业对受伤人员歇 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应及时上报。 2、企业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 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 公安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达报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 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二、发生事故后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失措,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 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都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 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 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要严加保护。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 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 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 擅自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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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床、工序指引(doc9)

裁 床 、工 序 指 引 1. 当收到生产任务单,核对制单与样衣。如有不符,需即向生产厂长、核实。 2. 仓库领料,必需要有清楚结存,布料于大货裁完后,如有余数,应即时处理退仓。 3. 开裁前必须核对唛架,正确计算用料,如有偏差必需即时跟生产厂长核实。 4. 拉布前,一般梭织布,必需松布不少于 4 小时,针织布不少于 12 小时,如有特殊情况, 需按布质作决定。 5. 拉布时应注意丝路拉直,避开色差。各部位标志划清楚,搭配比例正确倒顺毛面料及 图案,花型有方向性的面料应顺向一致。或按客户要求。 6. 筒装面料放松后再拉布,拉布时不要太紧,太松松紧协调。层数不要太高,拉布要做 到三边齐,按规定层数拉,层数准确。 7. 开刀前查验唛架,各部位零部件是否缺少。开分要准确、圆顺、顺直。各部位刀眼位 要准确,刀口深度 1/8″-3/16″上下层不能偏刀。省位打眼要直、不要偏、眼不能太大。 8. 开始编号,验片请注意面料次品及时换片,换片后要编上原编号放回原包里面。 9. 点清各部位的层数,对准各部位的尺码,标明件数。LOT 色布条分清。 10. 裁床组长清理裁片,根粘朴的小料。装入胶袋写上款号。 11. 开始粘朴前核对客户资料,根据面料朴的型号,调好温度、速度、压力。在同种面料 上试用,看是否粘牢、起泡、平服 OK 之后,才开始粘大货。 12. 粘朴后送回裁床重新把裁片连好翻修小料,放在龙门刀上翻修。 13. 清理裁数是否正确,请报上裁床清单数量,给生产厂长核对后分发业务部跟单员一分, 前后主管各一份。 车 缝 针 距 标 准 项目 针距密度(针) 备注 明线 3CM 14-18(1CM-5 针) ( 1″-14 针) 装饰线例外 暗线 3CM 13-16 或按客户要求 拷边线 3CM 10-13 锁眼 3/8″ 225 - 83 按锁眼机的齿轮计算针距 钉扣 每眼不低于 6 根线(4 根 – 6 根) 缠绕脚高低与厚度相适应 各 类 质 地 面 料 使 用 缝 针 标 准 车针型 号 面 料 7 - 9 电力纺、双绉、贡缎、乔其纱、阿根纱等比较薄形料。 9 - 11 重绉、双宫绸、棉布、弹力棉等 14 毛料、灯芯绒、化纤料 16 牛仔布、呢料、一般厚纺织品 对 条 对 格 面 料 允 许 误 差 标 准 单位:CM 类别 序号 部件名称 标 准 1 左右前身 条料对条,格料对横互差 0 2 袋与前身 条料与身对条,格料与身对格,互差 0 3 袖与前身 袖肘以上与前身,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 0.2 4 背缝 条料对条,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 0.2 5 领面 左、右条,格对称,互差不大于 0.15 6 袖子 条料以袖山头为准,两袖互差不大于 0.3 上 衣 7 摆缝 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 0.3 8 前裆缝 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 0.2 9 后裆缝 条料对称(左右),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 0.2 10 侧缝 条料左右对称,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 0.2 长 裤 11 前斜袋/袋贴 条纹对前身条,格料对前身格 裙 12 侧缝 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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