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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总-预包装食品(11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 岗后查 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 档案,督 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 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 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 得参加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 施。腹 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 呕吐。 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 被 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 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 考核成 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 同。 8.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 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 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 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 间不得 少于 30 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 培训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 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 公司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2. 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3. 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4. 按有关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 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5.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 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6.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 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 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8.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9.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 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 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2. 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 业制定质 量卫生标准。 3. 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 货食品索 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 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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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总-预包装食品(11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 岗后查 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 档案,督 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 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 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 得参加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 施。腹 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 呕吐。 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 被 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 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 考核成 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 同。 8.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 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 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 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 间不得 少于 30 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 培训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 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 公司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2. 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3. 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4. 按有关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 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5.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 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6.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 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 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8.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9.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 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 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2. 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 业制定质 量卫生标准。 3. 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 货食品索 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 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1 KB 时间:2025-08-13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24 剧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 执照。 《公司法》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 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 安全生产委 员会或领导 小组 安全生产委 员会或领导 小组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且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 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 安全生产 责任制 责任落实情 况 责任落实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其 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 管理人员培 训 管理人员培 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 河南省剧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清单----省安全监管局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1—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特种作业人 员 特种作业人 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且在有效期内。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级”安 全教育 “三级”安 全教育 企业应对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 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 《安全生产法》 日常教育 日常教育 企业职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 从业人员教 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 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 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 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 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 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6)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 施、自救互救知识;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8)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排 查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排 查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 安全培训档 案 安全培训档 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记录档案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危险化学品 备案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 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 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 档案 —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7 KB 时间:2025-10-12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20 危险化学品经营(带仓储)行业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 照 营业执 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 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危险化 学品经 营许可 证 危险化 学品经 营许可 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 年第55号令 消防验 收报告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安全设 施验收 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验收合格报告。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主要负 责人 主要负 责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安全生 产委员 会或领 导小组 安全生 产委员 会或领 导小组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设 置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设 置 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且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资质 证照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验收报 告 —1—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生 产管理 人员 安全生 产管理 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责任落 实情况 责任落 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其中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章制 度 规章制 度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 生管理制度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总局55号令 操作规 程 操作规 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 相关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 管理人 员培训 管理人 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特种作 业人员 特种作 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 内。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级 ”安全 教育 “三级 ”安全 教育 企业应对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强制培训,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安全生产法》 日常教 育 日常教 育 企业职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转岗、 复工教 育 转岗、 复工教 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安全 生产 管理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99.5 KB 时间:2025-10-21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21 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仓储)行业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 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 可证 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 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 主要负责 人 主要负责 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且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 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 责任制 责任落实 情况 责任落实 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其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管理人员 培训 管理人员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 人员 特种作业 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 在有效期内。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安全生产 —1—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三级” 安全教育 “三级” 安全教育 企业应对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强 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法》 日常教育 日常教育 企业职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转岗、复 工教育 转岗、复 工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从业人员 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 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 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培训教育 主要内容 培训教育 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 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 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6)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自救互救知识;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8)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排查记 录档案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排查记 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 安全培训 档案 安全培训 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 剧毒化学 品、易制 爆危险化 学品档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 、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 、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 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 品备案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 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 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 品档案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90 KB 时间:2025-11-05 价格:¥2.00

污水处理厂安全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法规依据 证照齐全,在 有效期内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 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 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 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 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与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 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 备专(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 百人以上的应 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 市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主要负责 人 单位主要负责 人履行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污水处 依法取得有关 安全生产行政 许可的情况 消防验收意见 书 消防验收意见 安全生产责任 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 活动的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 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 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 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 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 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 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 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 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 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制度制定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检查 和隐患治理制 度 具有较大危险 因素生产经营 场所、设备设 施的安全管理 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制 各部门、岗位 岗位职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08 KB 时间:2025-12-17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5 号 公布,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 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 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 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 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2 - 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 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 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 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 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3.1 KB 时间:2025-12-26 价格:¥2.0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总-预包装食品(11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 岗后查 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 档案,督 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 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 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 得参加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 施。腹 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 呕吐。 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 被 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 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 考核成 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 同。 8.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 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 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 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 间不得 少于 30 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 培训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 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 公司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2. 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3. 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4. 按有关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 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5.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 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6.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 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 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8.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9.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 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 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2. 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 业制定质 量卫生标准。 3. 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 货食品索 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 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6 KB 时间:2026-01-14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 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 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 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 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 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 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 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 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 下方面: (一)商业信誉情况; (二)偿付能力水平; (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第八条根据实际需要,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 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 用。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第十条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 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一条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 定,可以根据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次数进行调整。 (二)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 各地区可以参考以上因素,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费率浮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理赔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 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7 KB 时间:2026-01-30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 17 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已经 2004 年 10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5 KB 时间:2026-02-01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年) (2006 年 3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 年 4 月 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 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 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 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 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 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 (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 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 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5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 年) (2006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公布,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 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 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 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 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 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2 KB 时间:2026-02-06 价格:¥2.00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018. 安全生产投入台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安全生产投入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18 说 明 一、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 号。 二、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范围为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 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 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 竹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 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 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 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5.3 KB 时间:2026-02-19 价格:¥2.00

018. 安全生产投入台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安全生产投入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18 说 明 一、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 号。 二、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范围为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 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 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 竹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 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 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 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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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领导专家对全国畜牧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的意见

领导专家对全国畜牧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的意见 全国畜牧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项目评审会在全国畜牧兽医 总站党委书记何新天的主持下,与会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充分发表 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大家对这个项目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肯 定了其现实意义,一致认为是行业内的一个创新,一个方向。现 将有关领导和专家的讲话录音予以整理,供大家参考。 农业部畜牧业司张喜武副司长:我想畜牧业生产资料连锁经 营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确实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快其推进进程。 去年国务院领导提出要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这是一个很大的议 题。我国现在的畜牧业生产方式是,小规模的、分散的以农户饲 养为主体的,畜产品有 60%来自一家一户的饲养方式。这就需 要我们通过努力来调整畜牧业方式,使我国的畜牧业向规模化方 向发展。要发展规模化,社会化服务是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在社 会化服务里面,有几个重点:一个是疫病的防治,另一个是良种 的供应,再一个就是饲料、兽药的供应及其管理。 随着我国畜牧业规模化水平的提高,对饲料、兽药的连锁经 营是非常需要的。在畜牧业发达地区,从事饲料、兽药经营的销 售点比较多,但饲料、兽药的渠道不固定,来源也不明。这也是 最近几年,我们在管理、监测上比较头疼的事情,也一直在积极 的想法解决。 因此,这次中牧集团和全国畜牧兽医总站联合发起连锁经营, 对畜牧业发展是件至关重要的事。我想两家单位的合作,一定能 把这件事做好。做好了这件事,能加快畜牧业的发展速度,同时 能提高畜牧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对畜产品安全起到一个很重要 的作用。那么我们现在的畜产品安全问题,主要是饲料中添加的 一些违禁的添加剂,或者是一些允许使用的,但过量添加所造成 的残留;另一个是兽药的使用不规范,主要是生产和销售的不规 范。农户在购买后,也不知道该如何使用,只要能治病就行,为 了保险起见,他们就加大了使用剂量,种种状况都造成了药残。 通过连锁经营配送以后,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都有 一个规范作用。畜牧业司对两个单位的这项事业将积极支持,包 括方案的实施,需要我们做的事,我们都将尽力配合。基层技术 服务体系的改革,项目中也应考虑,包括其他方面,如饲料兽药 生产企业的管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实际需要等方面也应考 虑完善。 农业部农机化司张天佐副司长:今天来参加这个会议,我非 常高兴。第一是这个项目非常有意义,我原来在市场信息司工作, 曾经研究过农村市场,在这个过程中,我确实觉得畜牧兽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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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全国畜牧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思路

全国畜牧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思路 近几年,连锁经营发展很快,连锁经营量年增长在 40%左右,成为全 球流通业的主流。中国发展势头也非常好,被称为现代商业领域的第 二次革命(第一次是代理制,以厂家为主导)。 一、为什么要搞连锁经营? 当前,我国畜牧业生产资料的流通环节存在两大难题:一是整个 供应链系统环节多,流通渠道不畅,货物沉淀资金多,仓储费用大。 二是信用体系不完善,企业担心收不回货款,经销商担心产品质量有 问题,缺乏保障。需要一个中间人进行疏通和担保。这就为连锁经营 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市场空间。现在搞连锁经营好处多,机会好。 比较项目 发达国家水平 中国水平 2001 年物流占 GDP 比重(%) 9.9 20 2000 年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速度(次/年) 20 1.62 2000 年库存沉淀资金占 GDP 1 50 2002 年连锁经营额占消费总额(%) 25 6 (一)空间大 主要体现在供应链上,被称为第三利润源。 传统供应链系统(见图一)的基本模式是:产品从供货厂家到终 端用户,一般要经过总经销商、分销商、零售商、用户 4 个环节, 有 5 个接点。 图一:传统供应链基本模式 现代供应链系统(见图二)的基本模式是:产品从供货厂家到终 端用户,一般只经过 1 个环节,有 2 个接点。比传统供应链系统减少 了 3 个环节和 3 个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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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总-预包装食品(11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 岗后查 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 档案,督 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 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 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 得参加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 施。腹 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 呕吐。 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 被 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 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 考核成 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 同。 8.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 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 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 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 间不得 少于 30 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 培训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 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 公司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2. 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3. 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4. 按有关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 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5.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 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6.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 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 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8.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9.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 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 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2. 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 业制定质 量卫生标准。 3. 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 货食品索 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 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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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如何实现最佳生产经营规模

施工企业如何实现最佳生产经营规模 企业自其成立之时开始,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为了生产产品,必须不断投入各种 生产要素,从而形成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就施工企业而言,为承揽及完成某些 项目所投入生产要素的总和就构成了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对于以利润最大化 作为重要理财目标的施工企业来说,如何谋求达到最佳经营规模,从而实现规模 经济效益,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最佳经营规模的确定 企业经营的规模效益是指因经营规模变动所引起的成本或收益的变动,可用平均 收益率或平均成本的变动来表示。在现代经济学的生产理论中,规模效益有三种 情况,即规模效益递增、递减、不变三种。所谓最佳生产经营规模,就是边际收 益率为零分界点的经营规模,在此状态下,企业平均成本最低,收益最大。 (一)确定最佳生产经营规模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最佳生产经营规模的形成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要素的均衡性。生产经营规模的改变涉及的不仅仅是资金的投入或收回 问题,而是所有各项生产要素的增加与减少问题。要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有序进 行,投入的各项生产要素必须均衡,即各生产要素之间要保持一定的比例。但在 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企业对一些生产要素的需求并不能 得到完全满足,比如人力资源,受制于政治、社会原因而不能随意增减,当承揽 到某工程项目时,可能会因为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缺乏而使该 项目难以实现最佳效益。 2.市场变化。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施工企业的产品具有特殊性,即先有买 主,再有产品,只有承揽到足够的施工任务,即找到产品的买主,才能开始生产, 从而使各项生产要素不被闲置。我国建筑市场的规模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征,而 施工任务的承揽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周期性的影响。在建筑市场扩张的情况下, 由于施工任务的易获得性,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也就成为必然之举;而在建筑市 场萎缩的情况下,由于施工任务的不足,则必然导致生产经营规模的缩减。 3.科学技术和管理的现实水平。规模效益的递增需要有和经营规模扩张相适应 的科研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实现,施工任务承揽到手后,如果不具备 或不完全具备完成该项目的科研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则必然难以实现规模效益 的递增,这是企业在决策时应该考虑到的重要因素。 4.社会政治条件。这主要包括国际关系、国内政治局势等。和平的国际环境和 国内政局的平稳,必然有利于施工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反之,则可能导致 施工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萎缩。 (二)确定最佳生产经营规模的方法 如上所述,当企业达到最佳生产经营规模时,平均成本最低,因此,可通过对企 业平均成本曲线的研究来确定最佳生产经营规模。从短期来看,企业的成本按习 性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其曲线如图中SAC,短期边际成本曲线如图 中SMC所示,当两条曲线相交于N点时,短期平均成本达到最低水平,此时企 业收益最大。 但由于短期平均成本处于频繁的变动之中,因此,从确定最佳经营规模的角度考 虑,应重点分析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曲线。从长期来看,公司的所有成本都是变 动的,即所有成本都是变动成本,但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可以根据一系列短期平均 成本曲线来确定。企业各个时期都要从平均成本最低这一点出发来确定经营规 模,因此,将短期成本曲线SAC1、SAC2、SAC3……的最低点连接起 来就是长期平均成本曲线,短期平均成本曲线是无数的,所有短期平均成本曲线 的包络线是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如图中LAC所示。当长期平均成本曲线与长期 边际成本曲线LMC相交于N点时,长期平均成本最低,此时达到了最佳经营规 模。 对施工企业而言,考虑到工程项目类型差异的复杂性及由此造成的实物工程量难 以统一,N点的业务量无法用实物量表示,只能用营业收入(包括工程结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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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9 KB 时间:2026-03-15 价格:¥2.00

国牧直通连锁经营的运作模式

国牧直通连锁经营的运作模式 北京国牧直通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以集中采购、分散经 营为基础,以连锁总部集中控制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大 系统为主线,通过“八统一”方式,对现有畜牧业存量资源进 行整合管理,形成连锁经营的规模优势。这种模式是可行的, 符合当前的实际和连锁经营的发展要求。可以作为今后项目 启动的指导原则。八项统一就是对加盟店实行的统一的管 理,以确保连锁经营体系高效有序运转。八个统一的内容就 是统一集中采购、统一组织配送、统一销售价格、统一品牌 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培训、统一信息管理、统一资金 结算。 1.1 统一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提高 与供货商采购谈判的竞价能力。连锁总部把一批批小额订单 汇成大额订单,统一对外采购,必要时可以实行招标采购, 因为进货量大,可以获得供货厂家在价格折扣上的优惠。 二是可以降低采购和质量把关费用。集中采购只需在连锁总 部建立一套采购班子,请一批采购专家进行价格谈判和质量 把关,经销商节省了分散采购所需支付的采购成本和质量把 关费用。统一质量检验实际上是把加盟店的产品质量风险转 嫁到连锁总部身上,让加盟店在免除了产品质量之忧后,能 够放心并且集中精力去开拓市场。第三可以把经销商库存的 物质沉淀降到最低。集中采购后,库存的货物和资金沉淀主 要集中在连锁总部及其仓储中心,经销商主要是进行样品展 示和宣传推广服务,不需要大量的库存备份,减少了资金占 用。 四是可以减少供货商的中间环节费用和运输费用。集 中采购后,供货商只需按连锁总部的订单要求,直接把货物 发送连锁体系的仓储中心或到终端用户,实现端对端的服 务,路径变直弯路减少,物流更加顺畅。五是可以减少采购 监督成本。集中采购后,只需强化对连锁总部采购系统的监 督管理,监督成本比分散采购的多头监督成本要低得多,并 且减少了孳生腐败的商业贿赂可能性,降低了连锁体系的经 营风险。 1.2 统一组织配送。搞集中采购的结果,必然要求连锁经 营总部组织统一配送,减少物流半径和货物的流转费用。统 一组织配送的好处主要是降低货物运输流转费用,节省资金 结转流程,提高资金周转效力,释放加盟店货物储备沉淀资 金,方便调换退货。 统一组织配送并不是说连锁总部要建立自己的物流公司, 特别是在起步阶段,我们主要是依靠供货厂家送货,或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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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姓名: 单位: 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 4 分,共 40 分)   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B.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C.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职工安全 生产培训。   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   A.主要 B.全部 C.全面   3.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   A.综合管理 B.综合监督管理 C.监督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 )。   A.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传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   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   A.行业标准 B.地方标准 C.企业标准   6.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 相应的(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A.安全生产教育 B.安全技术培训 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控告;有 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起诉 B.检举 C.仲裁   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 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进行审查。  A.安全生产条件和级别 B.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 C.安全生产形式和程序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 )。   A.执法证件 B.监督执法证件 C.监督证件   1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 (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   A.联合检查 B.分级检查 C.委托检查 二、多选题(每题 6 分,共 30 分)   1.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 (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A.经营单位负责 B.职工参与 C.政府监管 D.行业自律   2.( )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矿山 B.金属冶炼 C.建筑施工 D.道路运输单位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 )。   A.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C.要求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D.要求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支付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作出( )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A.停产停业 B.停止施工 C.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D.停止建设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 )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 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A.时间、地点、内容 B.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C.现场人数 D.周边环境 三、判断题(每题 2 分,共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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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试题

工贸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试题 一、单选题 1、新《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 ),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社会持续健康发展。(A) A、安全生产工作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C、处罚力度 D、安全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的(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B) A、投资人 B、主要负责人 C、安全管理人员 D、受益人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B) A、安全生产自查制度 B、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C、事故报 告制度 D、安全生产巡检制度 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章程,为( )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 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A) A、生产经营单位 B、安监部门 C、政府 D、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 5、(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C) A、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B、用人单位的负责人 C、用人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 D、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6、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 )负责。(D) A、受委托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B、批准设立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部门 C、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本单位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 )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B) A、生产经营单位 B、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 C、财务管理人员 D、安全管理负责人员 8、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专 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B) A、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B、安全生产费用 C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D 安全技术 改造费用 9、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 ( )的意见。(A) A、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主要负责人 C、职工 D、 安监部门人员 10、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 核,保证()的落实。(D)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C、安全生产各项政策 D、安 全生产责任制 1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 的落实。(C) A、爆破作业 B、吊装作业 C、爆破、吊装作业 D、除险作业 12、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并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D) A、日常检查 B、监控、监测 C、日常监控 D、日常监测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C) A、生产经营台账 B、安全生产教育档案 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 案 D、安全生产培训档案 14、矿山、( )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 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B) A、尾矿库 B、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C、建筑施工企业 D、道路交通 15、用人单位的( )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依法组织本 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A) A、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B、主要负责人 C、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 D、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16、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 妥善保存。(B) A、职业卫生档案 B、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C、职业健康查体档案 D、职业 卫生查体档案 17、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 ),应当安 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实。(D) A、作业 B、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C、特种作业 D、危险作业 1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 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A) A、经常性检查 B、抽查 C、定期检查 D、自查 19、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 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 )。(C) A、向上级请示 B、立即处理 C、及时处理 D、妥善处理 2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 )应当 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A) A、主要负责人 B、分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 C、安全管理人员 D、投资人 2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 险费。(B) A 、养老保险 B、工伤保险 C、 医疗保险 D、失业保险 22、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 )。(C)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5 KB 时间:2026-04-24 价格:¥2.0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证明

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证明 西安市长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不属于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情 形。 第四十六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 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 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十条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得 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 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特此证明 单位(加盖公章):******商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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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1页】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合格 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其 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食品。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经营,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 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 4.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召回的实施方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 工作。对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不合 格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 消除风险。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 况。 5.对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 标志,召回食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 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6.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 应当提前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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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3)【5页】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1.1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 要求。 1.2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1.3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 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1.4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1.5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2.1 采购 2.1.1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 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2.1.2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 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 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2.1.3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 文件,并存档备案。 2.1.4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 2.1.5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 运输 3.1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 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3.2 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 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3.3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4 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 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 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 4.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4.1 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 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 箱装运,但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不得进行拼箱,避免串味或污染: a)不同加工状态的食品,如:原料、半成品、成品; b) 不同种类的食品,如:水果和肉制品;蔬菜和奶制品;蛋制品和 肉制品; c)具有强烈气味的食品和容易吸收异味的食品; d) 产生较多乙烯气体的食品和对乙烯敏感的食品。 4.2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应使用 GB/T 191 规定的“温度极限”标志或 用文字直接标明食品应保持的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 4.3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GB 6388 的规定。 4.4 冷藏食品的运输包装尺寸应符合 GB/T 15233 和 GB/T 16471 的规定,采用托盘包装时还应符合 GB/T 16470 的规定。 4.5 食品运输有冷藏、冷冻温度要求的,应符合 GB/T 24616 的相 关规定。 5.验收 5.1 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5.2 经营单位应设立验收机构。食品应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 行业 标准、 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双方制定的合 同(协议)进行验收。 5.3 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 及认证证书,并备案。 5.4 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 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进货查 验记录应当真实。 5.5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 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5.6 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 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6 贮存 6.1 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 贮存的基本要求。 6.2 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9.4 KB 时间:2026-04-26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