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经营制度
一、从业
食品健康
经营制度和培训
经营制度
(一)健康
经营制度
1. 食品从业
食品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
食品、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
岗后查 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
经营食品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
食品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
食品卫生
档案,督 促“五病”
食品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
经营。对从业
食品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
食品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
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
得参加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
食品安全。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
施。腹 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
呕吐。
6. 食品从业
食品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
被 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
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
食品安全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
食品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
考核成 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
同。
8. 定期对从业
食品进行
人员和健康
经营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
经营制度
1. 食品
食品安全食品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员
法实施 条例》等相关
人员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 食品
食品安全食品的培训包括负责人、
人员经营食品和食品从业
食品;
3. 定期组织食品
食品安全食品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
间不得 少于 30 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 培训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
人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员法实施条
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
人员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
5. 新招收的食品
食品安全食品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 建立从业
食品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二、
人员经营员制度
1. 公司负责人为
人员经营员。
2. 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
经营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
经营措施。
3. 制定本单位食品
食品安全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4. 按有关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经营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
食品安全许可证,无食品
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
食品安全。做到亮证、亮照
食品安全。
5.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
食品进行
人员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
许从事食品流通
食品安全。
6. 建立并执行从业
食品健康
经营制度。
7. 对本单位贯彻执行《
人员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
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8. 执行
人员标准。
9. 协助
人员监督
经营机构实施
人员监督、监测。
三、
人员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 为了加强本
食品安全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经营,确保本
食品安全单位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 食品
食品安全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
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2. 本
食品安全单位内
食品安全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食品安全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
业制定质 量卫生标准。
3. 本
食品安全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
经营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
经营工作,并做好进
货食品索 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
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