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
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危险化学
品
经营许
可证
危险化学
品
经营许
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
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
经营许可证)。未取得
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经营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
主要负责
人
主要负责
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
生产法》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
安全
生产
管理机构
及
人员设
置
安全
生产
管理机构
及
人员设
置
从业
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的机构,且安全
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的专
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
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
生产管
理
人员。
《河南省安全
生产条例》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
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
期内。
《安全
生产法》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
安全
生产
责任制
责任落实
情况
责任落实
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其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安全
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
生产条例》
安全
生产
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管理
人员
培训
管理
人员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初次安全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
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16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
人员
特种作业
人员
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
在有效期内。
《河南省安全
生产条例》
资质证照
安全
生产
管理机构
及
人员
安全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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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三级”
安全教育
“三级”
安全教育
企业应对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强
制
培训,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
《安全
生产法》
日常教育 日常教育 企业职工每年接受再
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
转岗、复
工教育
转岗、复
工教育
从业
人员在本
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
培训
。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
从业
人员
教育
培训
从业
人员
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
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
生产法》
培训教育
主要内容
培训教育
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及其从业
人员的安全
生产的教育和
培训主要包括下
列内容:1)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
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6)
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自救互救知识;7)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8)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
生产知识。
《河南省安全
生产条例》
安全
生产
检查和隐
患排查记
录档案
安全
生产
检查和隐
患排查记
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
人员通报。
《安全
生产法》
安全
培训
档案
安全
培训
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生产教育和
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
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
生产法》
剧毒化学
品、易制
爆危险化
学品档案
危险化学品
生产、
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
、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
、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
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
品备案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
存地点以及管理
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
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
品档案
基础管理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安全
生产
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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