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员全套资料-《职业病防治法》18版》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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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中华
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
防治法》(第四次修正版)
职业健康 今天
今年 4 月 25 日至 5 月 1 日是第 18 个
职业病宣传周,宣传主题是:“职
业健康保护·我行动”,让我们共同学习一下《中华
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
防治
法》。
修订信息编辑
1、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
2、根据 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
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4、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 。
5、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通过,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
防治法》作出第四次修正。
法律目录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
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法律全文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
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
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
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职业病
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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