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工贸生产企-职业卫生台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培训材料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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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
职业卫生
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
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
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为加强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管理,保证
职业卫生
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
职业卫生
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职业卫生
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
职业卫生
管理水平,规范
职业卫生
档案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
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
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制
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档案,是指
用人单位在
职业病危害防治和
职业卫生
管理活动中形
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
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
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
职业卫生
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
档案(见附件 1);
(二)
职业卫生
管理档案(见附件 2);
(三)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
档案(见附件 3);
2
(四)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
档案(见附件 4);
(五)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
管理档案(见附件 5);
(六)劳动者个人
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见附件 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
职业卫生
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
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
职业卫生
档案中某项
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
档案交叉的,可在
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
点。
五、
用人单位应设立
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
职业卫生
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
(兼)职人员负责
管理。
六、
用人单位应做好
职业卫生
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
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
用人单位要严格
职业卫生
档案的日常
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
职业卫生
档案材料时,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
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
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复印件,
用人单位应如实、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
职业病诊断、鉴定时,
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
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
动者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
用人单位已建立
职业卫生
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
归档。
十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
职业卫生
档案应按照国家
档案管
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十四、
职业卫生
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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