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
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
汽油的
通知
国办发〔1998〕129号 1998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以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随着车辆的增加,使用车用含铅
汽油造成的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对人体健康特别是儿童
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了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国务院决
定在全国范围内限期
停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
汽油,实现车用
汽油无铅化。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
汽油生产企业一律
停止生产车用含铅
汽油,改产无
铅
汽油。车用无铅
汽油是指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
汽油。
在
生产无铅
汽油的过程中,对无铅
汽油的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也应当控制,具体控制标准由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前公布,2000年1月
1日起实施。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
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一律
停止销售车用含铅
汽油,改售无铅
汽油。自2000年7月1日起,
全国所有加油站一律
停止销售车用含铅
汽油,改售无铅
汽油。
三、自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车一律
停止使用含铅
汽油,改用无铅
汽油。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
汽油生产企业应当逐步增加无铅
汽油生产量,减少含铅
汽油生
产,直到规定期限完全
停止车用含铅
汽油生产;要合理调整
汽油组份,安排高辛烷值
汽油组份生
产装置的改造、扩建和新建。
汽油生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
汽油生产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
无铅
汽油生产的各项措施到位。
五、自2000年1月1日起,汽车制造企业
生产的所有
汽油车都要适合使用无铅
汽油。新
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不适合使用无铅
汽油的汽车(包括已出厂的和未出厂的汽车),都要由汽车制造企业负责进行必要的改造。公共
汽车要逐步采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在用汽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废更新。
六、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要组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全社会成品油供需总量的平衡安排,做好无铅
汽油的产运销衔接工作。汽
油
销售系统要进一步规范
汽油的运输、储存和
销售管理,保障供油质量;在
汽油无铅化的过渡期
间,实行不同牌号的
汽油、有铅和无铅
汽油分别储存和运输,并合理设置
销售网点,完善
销售网
络,为用户提供更加便利的加油条件。
七、为保证淘汰车用含铅
汽油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自1999年1月1日起,提高车用含
铅
汽油的消费税税率,调整车用含铅
汽油的价格,使车用含铅
汽油的
销售价不低于无铅
汽油的销
售价。税率调整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坚决取缔、关闭土法炼油企业,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九、
停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
汽油,实施车用
汽油无铅化,是适应环境保护要求的一
项重要的产业政策,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
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
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切实加强对
汽油生产企业和
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