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安全生产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清单----工业和信息化委
I 级隐患
II 级隐患
III 级隐患
IV 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经营、运输企业营业
农药。
工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
生产农药证
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
生产农药证。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
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农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安监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
生产农药证外,还应当依法
取得职业卫生安全
农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
农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 41 号)
安监
危险化学品安全许
可证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
农药制度。对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
农药证管理,对第
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营
农药办法》
开办
安全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
安全生产企业设
立
安全生产车间),应当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
产品
农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
农药管理部门批
准。
安全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
取营业执照。
国家实行
安全生产农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
农药管理部门申请
安全生产农药
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
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
农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
国务院工业产品
农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
安全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326 号)
开办
安全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
安全生产企业设
立
安全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
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
《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23 号)
安全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农药证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
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
安全生产批准证书。
企业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
《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23 号)
发改委
I 级隐患
II 级隐患
III 级隐患
IV 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工伤社会保险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生产法》
保险
风险抵押金
生产责任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
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
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设置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
生产管理人员。
管理机构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
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
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
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
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生产法》
单位主要负责人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
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
单位
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
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
生产责
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生产责任制
部门、岗位职责
企业是
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
生产管理,建
立健全
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
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
生产责任;
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
生产责任;
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
生产责任;
4.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
生产责任。
《河南省
生产条例》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
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并保障有效落实。至少包
括:1.
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