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规程
为了保障焊接与切割工作者的安全, 改善卫生条件, 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经济损
失,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与切割安全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种焊接与切割操作。
水下、化工、铁路、船舶等专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标准,是本标准专业内容的
具体补充。
2 气焊与气割设备及操作安全
2.1 一般安全要求
2.1.1
乙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 174kPa1.5kgf/cm*2*)表压。
2.1.2 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 70%的铜合金制造与
乙炔接触的仪表、
管子等零件。
2.1.3
乙炔发生器、
回火防止器、氢气和液化石油
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
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2.1.4
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
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2.1.5
气瓶、溶解
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2.1.6 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
气瓶。
2.1.7
气瓶、溶解
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
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2.1.8 氧气、溶解
乙炔气等
气瓶,不应放空,
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 98~kPa(1
~2kgf/cm*2*)表压的余气。
2.1.9
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
止改动,严禁充装与
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2.1.10
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
2.1.11 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2.1.12 禁止使用
气瓶做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2.1.13 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
气瓶, 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 标明空瓶字
样或记号。
2.1.14 氧气、
乙炔的管道, 均应涂上相应
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
便于识别。
2.2
乙炔发生器
2.2.1
乙炔发生器与
回火防止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
乙炔发生器标准和国家
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相应的要求。
2.2.2
乙炔发生器、
回火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
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生产。禁止自制、仿制或改装
乙炔
发生器与
回火防止器。维修后的
乙炔发生器应经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
合格后,方准使用。
2.2.3 中压、低压
乙炔发生器都必须设有相应的
回火防止器、安全阀、爆破
片以及相应的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和防止超压爆炸时的卸压装置。
2.2.4 固定式
乙炔发生器应按 Tj 31《
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安装、使用。
2.2.5 应根据
乙炔发生器的技术性能要求选用爆破片,爆破片应定期检查更
换。
2.2.6
乙炔发生器电石分解区的最高水温不应超过 95℃,经过冷却的
乙炔
出口温度不应超过 40℃,当环境气温较高时,允许出口温度高于环境温度 10℃。
2.2.7
乙炔发生器内的活动部件,不得与器内其它结构摩擦、碰撞而产生火
花。
2.2.8 定期检查
乙炔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准确性。
2.2.9 禁止
乙炔发生器在超过
乙炔最高工作压力或超负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
况下使用。
2.2.10 电石粒度要符合
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的要求,禁止使用不符合
乙炔
发生器技术性能规定的电石。
2.2.11
乙炔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装够规定的水量,及时排出气室积存的灰渣。
每班应补充或换新水,保证发气室内冷却良好。
2.2.12
乙炔发生器新装人电石产气后,应先排放器内及管路中留存的
乙炔─
空气混合气。
2.2.13
乙炔导管必须从
回火防止器出口接出,禁止直接与
乙炔发生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