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文件集合-焊接规程(DOC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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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文件集合-焊接规程(DOC 16页)》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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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规程
为了保障焊接与切割工作者的安全, 改善卫生条件, 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经济损
失,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与切割安全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种焊接与切割操作。
水下、化工、铁路、船舶等专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标准,是本标准专业内容的
具体补充。
2 气焊与气割设备及操作安全
2.1 一般安全要求
2.1.1 乙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 174kPa1.5kgf/cm*2*)表压。
2.1.2 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 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
管子等零件。
2.1.3 乙炔发生器防止器、氢气和液化石油乙炔发生器、减压器等均应采取
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2.1.4 乙炔发生器、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
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2.1.5 乙炔发生器、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2.1.6 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乙炔发生器
2.1.7 乙炔发生器、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
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2.1.8 氧气、溶解乙炔气等乙炔发生器,不应放空,乙炔发生器内必须留有不小于 98~kPa(1
~2kgf/cm*2*)表压的余气。
2.1.9 乙炔发生器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乙炔发生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
止改动,严禁充装与乙炔发生器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2.1.10 乙炔发生器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
2.1.11 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2.1.12 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做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2.1.13 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乙炔发生器, 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 标明空瓶字
样或记号。
2.1.14 氧气、乙炔的管道, 均应涂上相应乙炔发生器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
便于识别。
2.2 乙炔
2.2.1 乙炔发生器防止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乙炔标准和国家
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相应的要求。
2.2.2 乙炔发生器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
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生产。禁止自制、仿制或改装乙炔
发生器与发生器防止器。维修后的乙炔应经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
合格后,方准使用。
2.2.3 中压、低压乙炔都必须设有相应的发生器防止器、安全阀、爆破
片以及相应的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和防止超压爆炸时的卸压装置。
2.2.4 固定式乙炔应按 Tj 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安装、使用。
2.2.5 应根据乙炔的技术性能要求选用爆破片,爆破片应定期检查更
换。
2.2.6 乙炔电石分解区的最高水温不应超过 95℃,经过冷却的乙炔
出口温度不应超过 40℃,当环境气温较高时,允许出口温度高于环境温度 10℃。
2.2.7 乙炔内的活动部件,不得与器内其它结构摩擦、碰撞而产生火
花。
2.2.8 定期检查乙炔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准确性。
2.2.9 禁止乙炔在超过乙炔最高工作压力或超负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
况下使用。
2.2.10 电石粒度要符合乙炔技术性能的要求,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
发生器技术性能规定的电石。
2.2.11 乙炔在使用前必须装够规定的水量,及时排出气室积存的灰渣。
每班应补充或换新水,保证发气室内冷却良好。
2.2.12 乙炔新装人电石产气后,应先排放器内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
空气混合气。
2.2.13 乙炔导管必须从发生器防止器出口接出,禁止直接与乙炔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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