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39》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39文本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
许可证生产许可产品条例实施办法
(2005 年 9 月 1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许可证生产许可产品条例》(以
下简称《
产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
许可证实行
生产许可制度
产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
用实行
生产许可制度
产品的
许可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企业未
取得
生产许可不得
生产实行
生产许可制度
产品的
许可证。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
生产许可的
许可证。
第四条 工业
许可证生产许可产品,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全国工业
许可证生产许可统一
产品工作,对实行
生产许可制度
产品
的
许可证,统一
许可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
理。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
许可证生产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全
国
许可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
许可证生产许可产品的日常工作,
制定
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
许可证生产许可许可证审查机构(以
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
许可证检验机构,统一管
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
许可证的
生产许可审查发证工
作,具体
许可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
许可证生产许
可证监督和
产品工作,根据《
产品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
部分
许可证的
生产许可审查发证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
许可证生产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
许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工业
许可证生产许可产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
许可证发证实
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从事
生产许可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
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
生产许可
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
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
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
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
生产许可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
生产许可证相适应的
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
生产许可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
产品制度和责任制度;
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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