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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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许可证生产许可产品条例实施办法
(2005 年 9 月 1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许可证生产许可产品条例》(以
下简称《产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产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
用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产品许可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企业未
取得生产许可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产品许可证。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许可证
第四条 工业许可证生产许可产品,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全国工业许可证生产许可统一产品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产品
许可证,统一许可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
理。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许可证生产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全
许可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许可证生产许可产品的日常工作,
制定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许可证生产许可许可证审查机构(以
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许可证检验机构,统一管
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许可证生产许可审查发证工
作,具体许可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许可证生产
可证监督和产品工作,根据《产品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
部分许可证生产许可审查发证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
许可证生产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工业许可证生产许可产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许可证发证实
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从事生产许可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
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
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
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许可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许可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许可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产品制度和责任制度;
关建词: 生产 许可证 产品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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