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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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暂行
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6 号
为全面推行
清洁生产,规范
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
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
法》,现予以发布,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
清洁生产,规范
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所称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
生产
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
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
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
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
生产和服务
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
全国的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
疆
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
审核与
国家强制
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
审核与外部协助
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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