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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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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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生产安全生产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水利生产安全生产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
生产安全生产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和《水利行业
深入开展生产安全生产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 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
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生产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 2 年以
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 年
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生产安全生产评审,但应按照
生产安全生产评审安全生产开展生产安全生产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生产安全生产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生产
安全生产评审安全生产(试行)》(见附件 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
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生产安全生产评审安全生产(试行)》
(见附件 2);
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生产安全生产评审
准(试行)》(见附件 3)。以下统称《评审安全生产》。
第四条 水利生产安全生产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
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 100 分。具体安全生产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 9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二)二级:评审得分 8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三)三级:评审得分 7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 70 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
低于应得分的 60%。
第五条 水利生产安全生产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
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生产安全生产评审
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
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 水利生产安全生产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安全生产》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水利生产安全生产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
证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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