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点)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公 司危险源(点)的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 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 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危险源定义与控制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 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源是指具有能量的物质与行为,通过触发因素作用,可使其能量失控 导致人体伤害和财产损失。 危险因素是指可能发生事故的设备、作业场所和岗位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中存在的不安全状态。 危险源控制指由规定的部门或人员定期对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状况等进 行检查、测定及工作评价。 4: 职责 4.1 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公司危险源管理小组,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 员,对公司内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管理全面负责。 4.2 管理部负责监督各责任部门对区域内危险源(点)的日常监控管理工作。 4.3 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要依据区域危险源(点)不同级别的项目,各自负责 或指定专人对相应危险源(点)进行监控管理。 5: 危险源的辨识、评估、标识 5.1 危险源的辨识 5.1.1 有发生火灾、煤气危害、爆炸等危险的场所; 5.1.2 有提升系统危险的场所; 5.1.3 有被车辆伤害危险的场所; 5.1.4 有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5.1.5 有触电(包括雷击)危险伤害的场所; 5.1.6 有烧伤、烫伤危险的场所; 5.1.7 有腐蚀、放射、辐射、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5.1.8 有落物、锤击、碎裂、崩块、砸伤、飞溅、坍塌、淹溺危险的场所; 5.1.9 有被物体辗、挂、夹、刺、碰、割、挤和撞击等危险的场所; 5.1.10 其它容易致人伤害的场所。 5.2 危险源的评估(根据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A 级危险源:事故发生潜在危险性较大、机率高、难以控制、后果严重,一 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人员伤亡或主系统损坏,引起重大恶性设备事故或 特大火灾等事故的危险岗位、作业场所。 B 级危险源:事故发生潜在危险性较大,并较难控制,容易发生伤亡或人身 伤害的场所。 C 级危险源:虽然导致重大事故风险较小,但事故经常发生或潜伏有发生事 故的可能性较大的场所。 D 级危险源:虽然不会导致重伤以上的事故或重大设备、火灾事故,系统不 会遭受损坏,但具有一定的危险,有可能发生一般 伤害事故的场所。 5.3 危险源的标识 5.3.1 对评估后的危险源要设立明显的标识,内容要 有名称、级别、危险因素、监控部门、负责人、 监控措施。(见右表) 5.3.2 危险源标识牌(黄色)应设在危险源附近醒目的 地方,固定要牢靠。 5.3.3 危险源标识牌应定期(时间各部门自定)检查,如发现有变形、破损或 变色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 危险源的监控 危险源(点)标识牌 名称: 级别: 危险因素: 监控部门: 负责人: 监控措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7.5 KB 时间:2025-08-10 价格:¥2.00
t t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填表说明: 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建筑门式起重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门式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 新 改造技术文件。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副 钩 备 案 机 关 意 见 (盖章) 起 升 高 度 m 主、副钩 起重量 主 钩 有效悬臂长度 m 工 作 级 别 额 定 载重量 t 主 梁 跨 度 m 门 式 起 重 机 类 型 及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门式起重机 形式类型 □双主梁 □双小车 □双悬臂 □无悬臂 □单主梁 □单小车 □单悬臂 □其他 门 式 起 重 机 产 权 单 位 申报单位工 商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申报单位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设备 □存放 地址 □安装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制造许可证号 制造监督 检验证号 设备购 置类别 □新机 □旧机 联系人固话: 门 式 起 重 机 概 况 型 号 制造厂家 申报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 ( 门 式 起 重 机 ) GDAQ21003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5-10-06 价格:¥2.00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5.4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1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范围 3. 职责 4. 规定内容 5. 记录 1. 目的 为了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审查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 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安全审查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本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识别、获取、归档、传递、发放、更新。 3.2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符合性评审、相关培训。 3.3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提供相关资源支持。 3.4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计划和制定实施。 4. 规定内容 4.1 安全生产办公室首先通过各种渠道(如求助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外部培训、网络、书店等)收集、整理出 与本厂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本。 4.2 安全生产办公室将收集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汇总,并识别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填写《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4.3 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对所收集的本厂油罐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 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 4.3.1 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它要求的适宜性和充分性; 4.3.2 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和行为; 4.3.3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现象和行为进行整改等。 4.4 安全生产办公室关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最新变化,为符合性评价提供依据。 4.5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文本给各部门(必要时发给个人),由安全生产 办公室对本厂员工进行内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培训。必要时可以外派员工学习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知识。 4.6 安全生产办公室收集、整理出与本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文本应存档,并形成文本数 据库。 4.7 业务部负责将本厂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及时传达给供应商及其他相关方,以联络 函的形式发送。 5. 相关文件 《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 6. 记录 5.1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 5.2 《文件发放登记表》 5.3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型评审记录》 5.4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 KB 时间:2025-10-11 价格:¥2.00
Error! No text of specified style in document. 1.目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 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监管。 3.2 供应部门负责按程序采购。 3.3 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 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 1-2 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人员。 4.2 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供应人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 进行教育和培训。 4.3 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供应人员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 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县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 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 有效期满后 7 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 上所限定的数额。 4.5 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 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 购买。 4.6 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供应人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 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 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 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供应人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 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交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上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 公室。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 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 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 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 做出库登记。 4.10 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 4.11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 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12 制定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5-11-18 价格:¥2.00
凿岩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02 一、深坑、深槽、巷道等,应根据地质情况和施工要求,设置边坡、顶撑或固壁支护,严防冒顶、塌方。 二、在巷道峒室中施工,要每班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巷道峒室若发现透水预兆,应停止作业, 立即处理。 三、在巷道峒室内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并加强通风和个人防护。缺乏水源或不适于湿式作业的,要有防尘 措施。 四、用手风钻打眼时,手不得离钻机风门,严禁采取骑马式作业。 五、使用凿岩机,胶皮风管不准缠绕和打结,不得用折弯气管的方法制止通气。凿岩时钎杆与孔必须保持在 一直线上,更换钻头应先关风门。 六、爆破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七、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 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八、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 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九、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 药。 十、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棒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 光灯照明。 十一、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 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 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十二、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 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二)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三)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 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四)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 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五)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 3m 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 1.5m 以外。 (六)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 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 10%。 十三、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十四、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 点炮数目不得超过 15 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 20min 前进入工作面。 十五、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 400m;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 不得小于 200m。 十六、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十七、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系用即发 管不得早于短路后 5 分钟;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 15 分钟。 (二)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三)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 60cm 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四)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十八、爆破材料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其温度应保持在 10~ 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他建筑物应在 800m 以上;不足 800m 的,仓库四周应修筑高出屋檐不得小于 1.5m 的 土堤,或用半地下库、山洞库,但其距离不得小于 400m。 十九、炸药拆箱应在库外安全距离内进行,严禁用力敲打。 二十、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在白天,并由炮工负责,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 员必须当面点数签字,领用人员并亲送现场,不得转手。 二十一、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药,应分别入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私自收藏。 二十二、运输爆破材料,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准使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 运输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准随身携带易引起爆炸的危险物。装运爆破材料的车 船应在明显的地方插上“危险”的醒目标志,途中临时遇到火源应在上风 200m 以外绕过,下风则应在 300m 以 外绕过;中途停歇或遇雷雨,应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 200m 以外停放;大雾、风、雪天,应减 速行驶。 二十三、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同船装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放稳绑牢。雷管箱内应用柔性材 料填实。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 KB 时间:2026-01-08 价格:¥2.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9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3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本规程用于指导操作者正确安全完成作业内容。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要求在高空进行的所有作业内容 3.安全操作规程 3.1 熟悉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3.2 年满 18 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 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3 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 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 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作业。 3.4 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 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 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3.5 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6 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 防护板、安全网)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3.7 高空作业区地面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3.8 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 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 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 作业。 3.9 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 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 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另星 材料、另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 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3.10 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否则禁止施工。 3.11 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施。 3.12 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3.13 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梯子等物垫在瓦上行动,防止踩破石棉瓦坠落。 3.14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 270 公斤,如负荷量必须加大,架 子应适当加固 3.15 进行高空焊接、氧割作业时,必须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器。 3.16 遇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高空作业。 2. 17 使用梯子时,必须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 6 0°为宜。梯底宽度不低于 50 公分,并应有防滑装置。梯顶无搭勾,梯脚不能 稳固时,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 四川安县银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5 KB 时间:2026-01-31 价格:¥2.00
纺织行业安全操作规程总则 为保证安全生产,全厂职工除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外,还必须 遵守下列总则: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规、规定及本厂各项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2、新入厂职工、调换工种的工人及来厂实习、代培和临时参 加生产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 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3、电气、焊接与切割、起重、锅炉、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 辆驾驶、高处 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4、操作工必须熟悉产品性能、工艺规程及设备操作要求,会 正确处理生产 过程中出现的故障。 5、操作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个人的防护用品。披肩发、 长辫必须罩入工作帽内。进入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必须戴安 全帽;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戴手套;不准穿戴围 巾、围裙,脖子上不准佩带装饰品;生产作业场所不准赤膊;不准 穿高跟鞋、拖鞋除规定外。 6、工作时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上班前不 准饮酒。 7、开动非本工种以外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8、操作对人体有发生伤害危险的机械设备时,应检查安全防 护装置是否齐 全可靠,否则不准进行操作。 9、不准随意拆卸、挪动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信号装置, 防护围栏、警 戒标志等。 10、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合 闸前要仔细检 查,确认无人检修后方准合闸。 11、操作中使用的行灯及局部照明,其电压不得超过 36v,金 属容器内和潮 湿场所作业不得超过 12v。 12、生产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要堆 放合理,安全 通道畅通,废料应及时清除。 1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登高用的扶梯必须坚实牢 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14、非电气作业人员严禁安装维修电器设备和线路。 15、易燃、易爆等生产作业场所,严禁烟火及明火作业。 16、禁止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内进餐、饮水,工作时 要戴好防毒口 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17、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体及在吊物下通过停留。 18、生产作业区禁止骑自行车、摩托车。不准在运转设备上跨 越、传递物体 和触动危险部位。 1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要切断电源,汽气源, 熄灭火种,清 理场地,中途停电要关闭电源。 20、凡进入厂油库、锅炉房、配电间、爆炸物品仓库等要害场 所,必须经技 安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21、工房内外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器材周围不得堆 放其它物品妨 碍取用。 22、发生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启 动应急救援预 案进行抢救,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保护好事 故现场。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1.6 KB 时间:2026-02-01 价格:¥2.00
角磨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使用角磨机前的准各 1、角磨机要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以保证正常运转。 2、更换新砂轮时,应切断总电源,同时安装前应检查砂轮片是否有裂 纹, 若肉眼不易辨别,可用坚固的线把砂轮吊起,再用一根木头轻轻 敲击、静听其声。(金属声则优、哑声则劣)。 3、角磨机必须有牢固合适的砂轮罩,托架距砂轮不得超过 5mm, 否则不得使用。 4、安装砂轮时,螺母上的不得过松、过紧,在使用前应检查螺母 是否松动。 5、砂轮安装好后,一定要空转试验 2〜3 分钟,看其运转是否平衡, 保护装 置是否妥善可靠,在测试运转时,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其中 一人站在砂轮侧面 开动砂轮,如有异常,由另一人在配电柜处立即切 断电源。以防发生事故。 6、凡使用者要戴防护镜,不得正对砂轮,而应站在侧面。使用角 磨机时, 不准戴手套,严禁使用棉纱等物包裹刀具进行磨削。 7、使用前应检查砂轮是否完好(不应有裂痕、裂纹或伤残砂轮轴 是否 安装牢固、可靠。角磨机与防护罩之间有无杂物,是否符合安全 要求,确认无问 题时,再开动角磨机。 二、使用角磨机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1、开动砂轮时必须 40〜60 秒钟转速稳定后方可磨削,磨削刀具 时应站在砂 轮的侧面,不可正对砂轮,以防砂轮片破碎飞出伤人。 2、在同一块砂轮上,禁止两人同时使用,更不准在砂轮的侧面磨 削,磨削 时,操作者应站在角磨机角磨机的侧面,不要站在砂轮机的 正面,以防砂轮崩裂, 发生事故,同时不允许戴手套操作,严禁围堆 操作和在磨削时嘻笑与打闹。 3、磨削时的站立位置应与角磨机成一夹角,且接触压力要均匀, 严禁撞击 砂轮,以免碎裂,砂轮只限于磨刀具、不得磨笨重的物料或 薄铁板以及软质材料 (铝、铜等〉和木质品。 4、磨刃时,操作者应站在砂轮的侧面或斜侧位置,不要站在砂轮 的正面, 同时刀具应略高于砂轮中心位置。不得用力过猛,以防滑脱 伤手。 5、砂轮不准沾水,要经常保持千燥,以防湿水后失去平衡,发生 事故。 6、不允许在角磨机上磨削较大较长的物体,防止震碎砂轮飞出伤 人。 7、不得单手持工件进行磨削,防止脱落在防护罩内卡破砂轮。 三、使用后注意事项 1、必须经常修整砂轮磨削面,当发现刀具严重跳动时,应及时 用金刚石笔 进行修整。 2、砂轮磨薄,磨小,使用磨损严重时,不准使用,应及时更换, 保证安全。 3、磨削完毕,应关闭电源,不要让角磨机空转,同时要应经常 清除防护罩 内积尘,并定期检修更换主轴润滑池脂。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0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2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 (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 否有油类等。 (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 互相撞击,损坏和爆炸。 (3)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4)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 30℃,距离热源明火在 10 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表、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 乎要求方可使用。 (2)瓶中氧气不准用净,应留 0.1Mpa。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二、乙炔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 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 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 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 0.05Mpa 输气流量不应超过 1.5-2.0 米 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倒使用,对已卧倒的乙炔瓶, 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 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 明火的距离要大于 10 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 4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 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 具含铜量须得高于 70%。 10、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余压。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 碰。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雨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碰起重 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向放置时,头部应朝向一方, 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 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 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 5 瓶,可与耐火等 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 禁任何管线穿过。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3.5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9 KB 时间:2026-02-06 价格:¥2.00
氩弧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1、氩弧焊机的使用应执行 JGJ33—2001 第 12.1 节、第 12.3 节、和 12.4 节的 规定。 2、应检查并确认电源、电压符合要求,接地装置安全可靠。 3、应检查并确认气管、水管不受外压和无外漏。 4、应根据材质的性能、尺寸、形状先确定极性,再确定电压、电流和氩气的流 量。 5、安装的氩气减压阀、管接头不得沾有油脂。安装后,应进行试验并确认无障 碍和漏气。 6、冷却水应保持清洁,水冷型焊机在焊接过程中,冷却水的流量应正常,不得 断水施焊。 7、高频引弧的焊机,其高频防护装置应良好,亦可通过降低频率进行防护;不 得发生短路,振荡器电源线路中的联锁开关严禁分接。 8、使用氩弧焊时,操作者应戴防毒面罩,钍钨棒的打磨应设有抽风装置,贮存 时宜放在铅盒内。钨极粗细应根据焊接厚度确定,更换钨极时,必须切断电源。 磨削钨极端头时,操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和口罩,磨削下来的粉尘,应及时清除, 钍、铈、钨极不得随身携带。 9、焊机作业附近不宜装置有震动的其他机械设备,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10、氮气瓶和氩气瓶与焊接地点不应靠得太近,并应直立固定放置,不得倒放。 11、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 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12、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应装设相应的消 防器材。 13、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 并应有专人监护。 14、当需施焊受压容器、密封容器、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时, 应先消除容器及管道内压力,消除可燃气体和溶液,然后冲洗有毒、有害、易 燃物质;对存有残余油脂的容器,应先用蒸汽、碱水冲洗,并打开盖口,确认 容器清洗干净后,再灌满清水方可进行焊接。在容器内焊接应采取防止触电、 中毒和窒息的措施。焊、割密封容器应留出气孔,必要时与焊件间应绝缘;容 器外应设专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和兼的容器内焊接。 15、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和装有易燃、 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16、焊接铜、铝、锡等有色金属时,应通风良好,焊接人员应戴防护面罩、呼 吸滤清器或采取其他防毒措施。 17、当清除焊缝时,应戴防护眼镜,头部应避开敲击焊渣飞溅方向。 18、雨天不得在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 的地方,并应穿绝缘鞋。 19、作业后,应切断电源,关闭消耗和气源。焊接人员必须及时脱去工作服, 清洗手脸和外露的皮肤。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5 KB 时间:2026-02-07 价格:¥2.00
商场中央空调安全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准备工作 根据商场的环境温度和人流情况灵活掌握开机和停机时间,开 机前应先做好 如下准备工作: 1、开启前门风帘机,确认机器正常、视需要调整高(H)低(L) 速,确认 后门玻璃门在闭合的位置; 2、关闭抽风机(视空气混浊情况),开启新风机、确认机器 正常运转; 3、开启公共通道盘管机空调开关,(一楼 A 区、B 区配线箱 各一只,二楼 D 区配电箱一只),确认公共各分机控制器指示在制 冷、高速、20 摄氏度以下的位置; 4、通知盛丰公司开启空调开关、确认盛丰公司各分机控制器 指示在制冷、 高速 20 摄氏度以下的位置。 二、机房操作: 进入机房前开启机房照明、开启抽风机,在抽风机正常运转 2 分钟后方可进 入机房,防止制冷剂泄露造成中毒。 1、开机、操作开关柜 A 验各相电压,确认各相电压在 400V- 425V 之间 B 确认各台主机指示正常,功能开关指示在手动位置 C 根据单、双日确定开启 1#、 2#机,一般情况下只开一台机,如需 要开两台机。须在第一台机正常工作 30 分 钟后方可启动第二台机。 (开机电流错峰)以免供电线路超负荷出现事故。D 按顺序启动 1# 冷却塔,1#冷却泵,1#冷冻泵,如开 2#机,则按顺序启动 2#冷却 塔 2#冷却泵、2#冷冻泵,并确认各塔、泵正常运转。 2、开机、操作显示屏 A 按模式键进入显示“制冷”,在 5 秒 内按开关键进入显示“设定”,在 5 秒内按确认键,等待主机自动 启动,待声音正常,显示屏图标上下闪动,检查确认机组没有漏油、 漏水(注:冷凝水属正常现象)和没有 其他异常声音后,方可离开。 白 天请关闭机房照明,切记关门。3 在机组运转期间,需经常对机组 的主机、泵、塔、供电主线、终端开关、电流表显示在 300A 内,进 行巡视。内如有异常,则停机处理。 3、停机。停机需先停主机,后停开关柜、泵、塔,其操作程 序为:A 显示 屏操作:按模式键,进入显示“预热”,在 5 秒内按 开关键和按确认键后等待主机停机。 特别提示:非机组紧急事故,严禁使用“紧急停机”按键。 B 停机:开关柜操作:在确认主机完全停机的情况下,按开机 的相反顺序停止(1 号机)1#冷冻泵、1#冷却泵、1#冷却塔)2#冷冻 泵、2#冷却泵、2#冷却 塔(2C 在确认机房该停的所有设备停止后, 关闭机房抽风机,关闭机房照明,锁好门。 三、主机关机后,商场操作。 1、关闭 A 区、B 区、C 区配电箱的空调开关。A 区、C 区配电 箱的新风开关。关闭 A 区配电箱风帘机开关; 2、如果不是收市时间,则视需要或在收市时才关闭以上开关。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8.1 KB 时间:2026-02-07 价格:¥2.00
数控加工中心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不准围围巾,女工应戴好工作帽,并将头发塞入帽内。 2、检查切削液,液压油和润滑油的液量,发现不足及时添加。气动系统压力应保持在 0.5-0.6MPa。 3、操作前检查所有压力表,检查操作面板上的开关、指示灯以及安全装置是否正常,在需手工润 滑的地方添加润滑油。 4、检查机床各坐标轴回零是否正常,空运转 10-15 分钟以上,一切正常后方可操作。 5、严禁私自对机床参数进行修改,以防机床不正确的运行,造成不必要的事故. 6、在手动进给时,一定要弄清正负方向,认准按键,方可操作。 7、自动换刀前,首先检查显示器显示的主轴上的刀位号,刀库对应的刀座上不能安装有刀,其 次检查刀库是否乱刀(即刀库上的标号与控制器内的刀号不对应),避免主轴与刀柄相撞。 8、在运行任何程序之前,要先检查程序有无差错并对刀,设置好刀补,使工件零点、编程零点 重合,并使刀具在工件的上表面以上。 9、进行加工前,确认工件、刀具是否装夹正确,紧固牢靠。装卸大件、大平口钳及分度头等较 重物件需多人搬运时,动作要协调,应注意安全,以免发生事故。装卸时不得碰伤机床。 10、禁止将任何工具或量具随意放置于机床移动部位或控制面板上,导轨面、工作台严禁放置重 物,如毛坯、手锤、扳手等,并严禁敲击。 11、加工中,须自始至终地监控机床的运行,坚守岗位,精心操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因事 离开机床时要停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按下“急停开关”并报告相关人员,清查原因,排除故 障后方可重新运行加工。 12、不准带手套操作,严禁用气枪对人吹气及玩耍等。 13、在机床以自动模式运行时,不要随意碰触任何按钮。 14、机床在运行过程中,不得用手摸加工面和刀具,严禁打开机床的防护门,以免发生危险. 15、测量工件、清除切屑、调整工件、装卸刀具等必须把工作台退到安全位置,在停机状态进行, 以免发生事故。 16、首件加工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再送检.检验员判定合格后再生产,如果判定的产 品不合格,及时报告现场管理,来进行调整。 17、加工完毕,应把刀库中的刀具卸下,按调整卡或程序编号入库,并加好防锈油。 18、经常清除机床上的铁屑、油污,保持导轨面、滑动面、转动面、工作台面面清洁。 19、每天下班前要打扫干净工作场地,擦拭干净机床,应注意保持机床及控制设备的清洁,做好 交接班。 20、关闭机床主电源前必须先关闭控制系统;非紧急状态不使用急停开关.切断系统电源,关好 门窗后才能离开。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3 KB 时间:2026-02-08 价格:¥2.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0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7 年 3 月 9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 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 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 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 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 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 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 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 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 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 3 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 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 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 理层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0 KB 时间:2026-02-09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 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 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 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 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9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年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6 KB 时间:2026-02-11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2-12 价格:¥2.00
食品行业安全操作规程总则 为保证安全生产,全厂职工除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外,还必须遵守下列总则: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规、规定及本厂各项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2、新入厂职工、调换工种的工人及来厂实习、代培和临时参 加生产的人员, 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 后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3、电气、焊接与切割、起重、锅炉、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 辆驾驶、高处 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4、操作工必须熟悉产品性能、工艺规程及设备操作要求,会 正确处理生产 过程中出现的故障。 5、操作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个人的防护用品。披肩发、 长辫必须罩入 工作帽内。进入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必须戴 安全帽;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 辗伤害的作业不准戴手套;不准穿 戴围巾、围裙,脖子上不准佩戴装饰品;生产 作业场所不准赤膊; 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除规定外)。 6、工作时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上班前不准饮酒。 7、开动非本工种以外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8、操作对人体有发生伤害危险的机械设备时,应检查安全防 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否则不准进行操作。 9、不准随意拆卸、挪动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信息装置, 防护围栏、警戒标志等。 10、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合 闸前要仔细检 查,确认无人检修后方准合闸。 11、操作中使用的行灯及局部照明,其电压不得超过 36V,金 属容器内核潮 湿场所作业不得超过 12V。 12、生产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要堆 放合理,安全 通道畅通,废料应及时清除。 1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登高用的扶梯必须坚实牢 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14、非电气作业人员严禁安装维修电器设备和线路。 15、易燃、易爆等生产作业场所,严禁烟火及明火作业。 16、禁止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内进餐、饮水,工作时 要戴好防毒口罩或其他防护用品。 17、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体及在吊物下通过停留。 18、生产作业区禁止骑自行车、摩托车。不准在运转设备上跨 越、传递物体 和触动危险部位。 1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要切断电源,汽(气) 源,熄灭火种, 清理场地,中途停电要关闭电源。 20、凡进入厂油库、锅炉房、配电间、爆炸物品仓库等要害场 所,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21、工房内外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器材周围不得堆 放其他物品妨 碍取用。 22、发生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启 动应急救援预 案进行抢救,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保护好事 故现场。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0.8 KB 时间:2026-02-14 价格:¥2.00
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 计量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多个 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它是 按国家规定的准确度等级,作为检定依据用的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 它处于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即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 量值,通过检定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从而确保工作计量器具量 值的准确可靠,确保全国测量活动达到统一。为使各项计量标准能在 正常技术状态下进行工作,保证量值的溯源性,《计量法》规定建立 计量标准,并要依法考核合格,这样才有资格进行量值传递。 计量标准考核:对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资格的计量 认证。它包括对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人员和管理等四 个方面的技术状态考核。计量标准考核是计量监督的一项基本内容, 也是实施《计量法》的技术基础和依据。 计量器具: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 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理基准器具、计量标准 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计量基准器具:即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是指用以 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理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 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 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计量检定: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 的全部工作。 二、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 量值传递是通过对测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将国家测量标准所复 现的测量单位的量值,通过各等级测量标准传递到工作测量器具,以 保证被测量对象量值的准确和一致。 量值溯源是通过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比较链,使测量结果 或测量标准的量值与规定的参照标准、国防最高标准、国家标准乃至 国际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是两个互逆的过程,它们具有很多不同的特 点: 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比较表 比较项目 量值传递 量值溯源 执行力 法制性、强制性 自觉性、主动性 执行机构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 国防计量管理部门 试验室,往往是企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2.5 KB 时间:2026-02-22 价格:¥2.00
水产养殖有机认证标准 1 一般原则 1.1 有机水产养殖业是一种开放式或人为开放式 的系统。在这种系统中,最大限度地限制使用化学药物、人工药物诱 导生产的苗种、非天然原料制成的配合饲料,并利用水域的自然生产 力来进行生产,以提供高营养、优质的水产食品为根本目的。 1.2 有机水产养殖业的生产中应控制外来的投入 品,保护利用植物、动物和天然水域的自然生产能力。尽可能持续利 用并保护水域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 1.3 有机水产养殖涵盖的范围较广,它涉及的水 域有淡水、海水、盐碱水和半咸水等;养殖的场地有水库、河流、湖泊、 港湾、滩涂、近海和深海等天然水域;养殖的方式有网箱、网栏、网 围及增殖放流等;养殖的对象包括各个生产阶段的肉食性、滤食性、 吃食性、杂食性及草食性水产经济动物。 1.4 在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的水产生物可以作 为有机水产养殖对象进行认证,但按照基本程序不能够检查的生物不 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2 转换期 2.1 有机转换期的确定 转换期不应少于转换生物的一个养殖周期。转换 期长短应由认证机构根据转换生物的种类、生命周期、环境因素、养 殖场地、养殖水域、过去残存废物、沉淀和水质等因素具体制定。如 果认证机构允许引入了其它常规生物,其转换期也应考虑新被引入的 生物。 2.2 转换计划 转换开始时应制定详细的有机转换计划,转 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历史和现状; 2)转换的时间表; 3)转换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4)转换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2.3 转换的内容 转换包括养殖水域的确定、养殖对象选择以 及营养、疾病控制等养殖过程和水产品捕捞、运输、粗加工等。 2.4 转换的条件 下列情况不需要转换期: 1)在水体自由流动而且未遭受本标准禁用物 质影响的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生物; 2)有机生产的各种条件,如水质、投入品( 饲料、药物和其它物质)可以被检查、监控,并符合相关标准。 2.5 如果整个养殖水域不能够一次转换,那 么被分割的各个小的转换水域应该保证能够满足所有的标准,且还需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1 KB 时间:2026-02-23 价格:¥2.00
原料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要检查工作场地,及时排除隐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工具,吊具, 料包,料斗等不准使用。 2.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堆放各种材料,不准堵塞人行道。堆码 高度不准超过二个斗高,并要放牢放整齐。距火车轨道 1. 5 米之内 严禁堆放任何物料。 3.严禁在烟道和电缆沟上面堆放重料斗和钢铁材料,以防压塌。 4.放在平台料架上的料斗,必须稳固。每放一定数目料斗,一 中间要留有一定的距离,料斗上面不准再放料斗。 5.炉料进车间后,应认真检查,遇有潮湿的材料,弹药,密闭 器皿、有色金 属、泥沙等,必须采取措施,专门处理。防止爆炸损 坏炉体事故。 6.给电炉配料包穿包绳时,要逐一穿起,销子要插牢。配料时, 料包底先铺好钢肩,大料要放中间。 7.用磁盘吸料要对正包中心,待接近下面料〈离料斗距离不准 超过 300〜500 毫米)时,方可将磁盘退磁,并应防止放偏,落到包 外砸坏镑秤或砸坏钢丝绳, 造成漏包事故。 8.用料斗过镑时,应先在镑外对正,下落距镑面 300 毫米时, 再上镑称。料斗下镑时,应起至 300 毫米高时,才能指挥行车运离 镑区。料不够时,严禁用磁 盘往镑秤上的料斗内添料。 9.炉料不准高过配料包,堆料不得过多、过长、过宽,不准超 出包、斗的边缘。 10.磁盘配钢铁炉料时,人要离开 2 米以外,以防钢抉炉料飞起 伤人。必须 用手扶整时,应用 2 米长木棒调整。不准用手直接搬弄。 11.平台料架后面的人行道上,禁止放东西〔如料斗、垃圾、铁 料等物〕。料 架上下应经常保持清洁。料架两头挡铁应随坏随修。 12.电动平车上放料斗,料包要放正放牢,不准重叠堆放。 13.磁盘吸钢锭打渣子时,人要离开 10 米以外,以防渣子飞溅 伤人。 14.不允许用磁盘做长距离运载,不准吸运高温物品。更不准磁 盘吸各种铁 台金,以免发生事故。 15.装、卸车不准同时吊两个斗(方斗吊车不准从车头、设备、 人行道或人头上通过。 16.不准用钢丝绳吊运带高温的物件。不准超负荷使用吊具和料 斗、料包,以防断裂。 17.工作时不准用手扶抓料斗或抓斗瓜边缘,以防砸手、挤手。 18.加热炉内和炉前严禁吸烟和休息,以防天然气或煤气爆炸和 炉门掉落。 19.在使用大锤和手锤前,必须检查锤头是否牢固,不牢固不准 使用。打锤时不准戴手套,周围人员要躲开,以免打飞。 20.上、下料仓和加热炉的梯子时,手中不准拿任何东西。 21.各种工具,吊具要专具专用,严禁代用。 22.工作完毕,应将工具、吊具、料包、料斗放在规定位置,严 禁乱放乱丢或把工具,吊具压在料斗或钢铁料下面。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3.7 KB 时间:2026-02-25 价格:¥2.00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 年)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化工园区本质 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则 1.3.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安全环保的原则,规范化工园区的设立和选址, 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1.3.2 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坚持严格准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 园。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 1.3.3 系统排查,重点整治。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 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 2 设立 2.1 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2.2 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3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 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3 选址及规划 3.1 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 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2 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 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 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3 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 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3.4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3.5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 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3.6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 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 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4 园区内布局 4.1 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 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 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4.2 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 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 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 4.3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 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 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4.4 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5 准入和退出 5.1 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 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5.2 化工园区的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 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1 KB 时间:2026-03-10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