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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方案

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方案 1、演练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公司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通过演练, 检验各职能部门应急情况下的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全体员工安全逃生的意识和能力;提高义 务消防员掌握公司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能在火灾初起阶段有效控制及扑灭火灾,确保 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公司财产安全,特组织本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2、演练时间:2019 3 月 6 日 3、演练范围:厂区内 4、演练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各分管领导组成,选择一领导任总指挥。 5、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1) 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 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和实施,总结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不足教训及成功经验。 (3) 负责预案的制定、修订。 (4) 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活动,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5) 发生事故时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6、领导小组及成员分工和职责 应急总指挥职责(覃强) (1)评估事件的规模,决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紧急事故,并决定实施厂外应急计划; (2)对整体活动给予指导和命令,实施应急步骤; (3)接收撤离人员报来的撤离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寻找和采取营救措施; (4)当紧急情况结束时,对事件进行讲评,发出“紧急解除”信号。 应急副总指挥职责(刘赟、刘卫权、何健) 协助总指挥工作,并当总指挥不在时履行其职责。 现场指挥员职责(陈治高) (1)检查和证实事故情况,将结果报告总指挥; (2)当副总指挥不在时履行其职责; (3)了解事故现场情况,迅速组织火情侦察,判明火场的主要方向,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 根据救人和灭火的需要,布置和调整力量; (4)向各组明确在下达救人、救物和灭火、供水命令,并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义务消防员以及员工协同作战,必要时划分战斗区(片、段),分别进行火场 上的各项工作; (6)根据灭火战斗需要,决定破拆建(构)筑物,调用灭火急需的工具、物资,通知有关 部门救护伤员、增加水压、切断电源、关闭油(气)管道等。 记录员职责(莫新玲、孙东青) (1)按顺序记录所有重要事件,对紧急情况作记录,并获得文件和照片。 报警组职责(陈雄刚) 通知火警人员迅速准确、畅通有效地传达火情,可用“专线+对讲机+手机”方式进行。 后勤保障组职责(组长黄文丽 成员严芝玲、董涛) (1)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2)建立集合场地,维护安全区的秩序; (3)从主管处接收人数检查结果,并报告给总指挥; (4)通过主管将各种指示传达给员工。 灭火救援组职责(组长陈雄刚,成员张伟开、黄杰生、张旺、黄朝旺各工段长及调度员) (1)明确自己的战斗任务,坚决执行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员的命令;接到火警,第一时 间赶到现场,从疏散楼梯快速上到着火层,迅速展开水带,接上水枪和消火栓,打开消火栓, 开始灭火和控制火势蔓延;有人被困火中,首先以救人为第一目的。全体成员着战斗服。 (2)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 设备维护组职责(组长黄德建成员覃海康、罗宏雷) 负责供电控制、水源保障。全体成员戴安全帽。 安全警戒组职责(组长杜成航、成员 廖加隆、曾庆忠) (1)拉上警示线,保持大门入口处畅通过; (2)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疏散引导组职责 组长(陈宗平) (1)接到撤离通知时,指挥所有人员停止工作,关掉所有机器和设备; (2)迅速而有序地将所有人员通过指定出口撤离到集合场地; (3)保证所属区内的所有来访人员、合同方、员工一起撤离; (4)一旦撤离到集合场所,即刻检查其员工人数; (5)向后勤保障组报告其人数,报告失踪人员; (6)等候指挥员的指令,并传达给工人。 成员(廖盛晟、吴大谋、马升球) (1)保证所有人员撤离工作区; (2)迅速检查负责区的洗手间、办公室、库房等,确保这些地方无遗留人员; (3)离开前要关门但不要锁门; (4)前往集合区,向主管报告本组人员状况。 急救护理组职责(负责人:覃丽丽) (1)收集急救箱,到集合地点集合; (2)给伤员提供救护,并记录所有伤员及给其提供的救助; (3)如有需要,请示救护车。 7、应急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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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 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2020)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 各部门,派驻机构,直属公司及辖区各企业: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已经 2020 7 月 6 日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XX 管委会   2020 7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计划》(安委〔2020〕3 号)、《自治区 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安委〔2020〕5 号)和《XX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XX 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安 委发〔2020〕3 号)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从根本上消除园区事故隐 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 次、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更完善的源头治 理、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监督检查、更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更有力的基础保障, 健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 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坚决遏 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推进 XX 经开区高质量发展,为打造“升级版经开区”创造安全稳定的环 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管理办法、重点 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园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标一: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确、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   目标二: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 强,安全防控水平有效提升。   目标三: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 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 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目标四: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 防控制体系完善,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加强。   三、主要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 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 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工委、管委会领 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狠抓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效能;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 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 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监督检查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 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提升 XX 经开区安 全生产整体水平。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负 责人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生产理念,坚持“生命至 上、安全第一”,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集中学习阶段,党工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各部门党支部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结 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学习教育情况列入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多种形式采用广泛 学习宣传专题片《生命重于泰山》,并督促企业列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重点推动阶 段,分批次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轮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结合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安全生产大讲堂活 动,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安全发展理 念真正深入人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着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 度,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细则,推动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确保重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完善提升阶段,开展经常性、系统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 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曝光违规违法典型案例,营造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长抓不懈,丝毫不能放松的社会氛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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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方案

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方案 1、演练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公司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通过演练, 检验各职能部门应急情况下的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全体员工安全逃生的意识和能力;提高义 务消防员掌握公司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能在火灾初起阶段有效控制及扑灭火灾,确保 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公司财产安全,特组织本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2、演练时间:2019 3 月 6 日 3、演练范围:厂区内 4、演练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各分管领导组成,选择一领导任总指挥。 5、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1) 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 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和实施,总结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不足教训及成功经验。 (3) 负责预案的制定、修订。 (4) 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活动,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5) 发生事故时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6、领导小组及成员分工和职责 应急总指挥职责(覃强) (1)评估事件的规模,决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紧急事故,并决定实施厂外应急计划; (2)对整体活动给予指导和命令,实施应急步骤; (3)接收撤离人员报来的撤离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寻找和采取营救措施; (4)当紧急情况结束时,对事件进行讲评,发出“紧急解除”信号。 应急副总指挥职责(刘赟、刘卫权、何健) 协助总指挥工作,并当总指挥不在时履行其职责。 现场指挥员职责(陈治高) (1)检查和证实事故情况,将结果报告总指挥; (2)当副总指挥不在时履行其职责; (3)了解事故现场情况,迅速组织火情侦察,判明火场的主要方向,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 根据救人和灭火的需要,布置和调整力量; (4)向各组明确在下达救人、救物和灭火、供水命令,并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义务消防员以及员工协同作战,必要时划分战斗区(片、段),分别进行火场 上的各项工作; (6)根据灭火战斗需要,决定破拆建(构)筑物,调用灭火急需的工具、物资,通知有关 部门救护伤员、增加水压、切断电源、关闭油(气)管道等。 记录员职责(莫新玲、孙东青) (1)按顺序记录所有重要事件,对紧急情况作记录,并获得文件和照片。 报警组职责(陈雄刚) 通知火警人员迅速准确、畅通有效地传达火情,可用“专线+对讲机+手机”方式进行。 后勤保障组职责(组长黄文丽 成员严芝玲、董涛) (1)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2)建立集合场地,维护安全区的秩序; (3)从主管处接收人数检查结果,并报告给总指挥; (4)通过主管将各种指示传达给员工。 灭火救援组职责(组长陈雄刚,成员张伟开、黄杰生、张旺、黄朝旺各工段长及调度员) (1)明确自己的战斗任务,坚决执行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员的命令;接到火警,第一时 间赶到现场,从疏散楼梯快速上到着火层,迅速展开水带,接上水枪和消火栓,打开消火栓, 开始灭火和控制火势蔓延;有人被困火中,首先以救人为第一目的。全体成员着战斗服。 (2)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 设备维护组职责(组长黄德建成员覃海康、罗宏雷) 负责供电控制、水源保障。全体成员戴安全帽。 安全警戒组职责(组长杜成航、成员 廖加隆、曾庆忠) (1)拉上警示线,保持大门入口处畅通过; (2)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疏散引导组职责 组长(陈宗平) (1)接到撤离通知时,指挥所有人员停止工作,关掉所有机器和设备; (2)迅速而有序地将所有人员通过指定出口撤离到集合场地; (3)保证所属区内的所有来访人员、合同方、员工一起撤离; (4)一旦撤离到集合场所,即刻检查其员工人数; (5)向后勤保障组报告其人数,报告失踪人员; (6)等候指挥员的指令,并传达给工人。 成员(廖盛晟、吴大谋、马升球) (1)保证所有人员撤离工作区; (2)迅速检查负责区的洗手间、办公室、库房等,确保这些地方无遗留人员; (3)离开前要关门但不要锁门; (4)前往集合区,向主管报告本组人员状况。 急救护理组职责(负责人:覃丽丽) (1)收集急救箱,到集合地点集合; (2)给伤员提供救护,并记录所有伤员及给其提供的救助; (3)如有需要,请示救护车。 7、应急响应程序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5 KB 时间:2025-10-20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方案

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方案 1、演练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公司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通过演练, 检验各职能部门应急情况下的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全体员工安全逃生的意识和能力;提高义 务消防员掌握公司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能在火灾初起阶段有效控制及扑灭火灾,确保 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公司财产安全,特组织本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2、演练时间:2019 3 月 6 日 3、演练范围:厂区内 4、演练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各分管领导组成,选择一领导任总指挥。 5、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1) 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 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和实施,总结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不足教训及成功经验。 (3) 负责预案的制定、修订。 (4) 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活动,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5) 发生事故时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6、领导小组及成员分工和职责 应急总指挥职责(覃强) (1)评估事件的规模,决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紧急事故,并决定实施厂外应急计划; (2)对整体活动给予指导和命令,实施应急步骤; (3)接收撤离人员报来的撤离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寻找和采取营救措施; (4)当紧急情况结束时,对事件进行讲评,发出“紧急解除”信号。 应急副总指挥职责(刘赟、刘卫权、何健) 协助总指挥工作,并当总指挥不在时履行其职责。 现场指挥员职责(陈治高) (1)检查和证实事故情况,将结果报告总指挥; (2)当副总指挥不在时履行其职责; (3)了解事故现场情况,迅速组织火情侦察,判明火场的主要方向,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 根据救人和灭火的需要,布置和调整力量; (4)向各组明确在下达救人、救物和灭火、供水命令,并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义务消防员以及员工协同作战,必要时划分战斗区(片、段),分别进行火场 上的各项工作; (6)根据灭火战斗需要,决定破拆建(构)筑物,调用灭火急需的工具、物资,通知有关 部门救护伤员、增加水压、切断电源、关闭油(气)管道等。 记录员职责(莫新玲、孙东青) (1)按顺序记录所有重要事件,对紧急情况作记录,并获得文件和照片。 报警组职责(陈雄刚) 通知火警人员迅速准确、畅通有效地传达火情,可用“专线+对讲机+手机”方式进行。 后勤保障组职责(组长黄文丽 成员严芝玲、董涛) (1)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2)建立集合场地,维护安全区的秩序; (3)从主管处接收人数检查结果,并报告给总指挥; (4)通过主管将各种指示传达给员工。 灭火救援组职责(组长陈雄刚,成员张伟开、黄杰生、张旺、黄朝旺各工段长及调度员) (1)明确自己的战斗任务,坚决执行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员的命令;接到火警,第一时 间赶到现场,从疏散楼梯快速上到着火层,迅速展开水带,接上水枪和消火栓,打开消火栓, 开始灭火和控制火势蔓延;有人被困火中,首先以救人为第一目的。全体成员着战斗服。 (2)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 设备维护组职责(组长黄德建成员覃海康、罗宏雷) 负责供电控制、水源保障。全体成员戴安全帽。 安全警戒组职责(组长杜成航、成员 廖加隆、曾庆忠) (1)拉上警示线,保持大门入口处畅通过; (2)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疏散引导组职责 组长(陈宗平) (1)接到撤离通知时,指挥所有人员停止工作,关掉所有机器和设备; (2)迅速而有序地将所有人员通过指定出口撤离到集合场地; (3)保证所属区内的所有来访人员、合同方、员工一起撤离; (4)一旦撤离到集合场所,即刻检查其员工人数; (5)向后勤保障组报告其人数,报告失踪人员; (6)等候指挥员的指令,并传达给工人。 成员(廖盛晟、吴大谋、马升球) (1)保证所有人员撤离工作区; (2)迅速检查负责区的洗手间、办公室、库房等,确保这些地方无遗留人员; (3)离开前要关门但不要锁门; (4)前往集合区,向主管报告本组人员状况。 急救护理组职责(负责人:覃丽丽) (1)收集急救箱,到集合地点集合; (2)给伤员提供救护,并记录所有伤员及给其提供的救助; (3)如有需要,请示救护车。 7、应急响应程序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5 KB 时间:2025-12-09 价格:¥2.00

消防设施汇总表

系统 设施 日检 月检 消防水源 在冬季每天要对消防储水设施进行室内温度和水温检测; 每月对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水源设施的水位 等进行一次检测; 供水设施 1.每日对稳压泵的停泵启泵压力和启泵次数等进行检查和记录运行情 况; 2.每日对柴油机消防水泵的启动电池的电量进行检测; 1、每月应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并检查供电电源的情况; 2、每月对气压水罐的压力和有效容积等进行一次检测; 3、每月应手动启动柴油机消防水泵运行一次; 给水管网 每天对水源控制阀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1、每月应对控制阀门的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 应及时修理更换; 2、每月对电动阀和电磁阀的供电和启闭性能进行检测; 3、在市政供水阀门处于完全开启状态时, 每月对倒流防止器的压差 进行检测 室外地下消火栓 室外地上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 自动喷 水灭火 系统 1.喷头外观及其周边障碍物、保护面积等。 2.报警阀组外观、报警阀组检测装置状态、排水设施状况等。 3.充气设备、排气装置及其控制装置、火灾探测传动、液(气)动传动 及其控制装置、现场手动控制装置等外观、运行状况。 4.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楼层试水阀及其现场环境状态,压力监测情况等 。 5.系统用电设备的电源及其供电情况。 (1)电动、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增压泵)启动运行测试。 (2)喷头完好状况、备用量及异物清除等检查。 (3)系统所有阀门状态及其铅封、锁链完好状况检查。 (4)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水位测试;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水 位以及消防用水不被挪用的技术措施检查。 (5)电磁阀启动测试。 (6)水流指示器动作、信息反馈试验。 (7)水泵接合器完好性检查。 水喷雾 灭火系 统 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储水 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应每月检查一次。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 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每月应对控制阀门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 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细水雾 灭火系 统 1.细水雾灭火系统巡查内容主要包括系统的主备电源接通情况; 2.消防泵组、稳压泵外观及工作状态; 3.控制阀等各种阀门的外观及启闭状态; 4.系统储气瓶、储水瓶、储水箱的外观和工作环境; 5.释放指示灯、报警控制器、喷头等组件的外观和工作状态; 6.系统的标志和使用说明等标识状态; 7.闭式系统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值; 8.系统保护的防护区状况等。 1.检查系统组件的外观是否无碰撞变形及其它机械性损伤; 2.检查分区控制阀动作是否正常; 3.检查阀门上的铅封或锁链是否完好,阀门是否处于正确位置; 4.检查储水箱和储水容器的水位及储气容器内的气体压力是否符合设 计要求; 5.对于闭式系统,利用试水阀对动作信号反馈情况进行试验,观察其 是否正常动作和显示; 6.检查喷头的外观及备用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7.检查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等是否完整无损。 消防给 水系统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统计表 系统 设施 日检 月检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统计表 气体灭 火系统 1.气体灭火控制器工作状态,盘面紧急启动按钮保护措施有效,检查主 电是否正常,指示灯、显示屏、按钮、标签正常,钥匙、开关等是否在 平时正常位置,系统是否在通常设定的安全工作状态(自动或手动,手 动是否容许等); 2.每日应对低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运行情况、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状态 进行检查并记录; 3.选择阀、驱动装置上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应明显可见,且 妥善固定; 4.防护区外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5.防护区入口处灭火系统防护标志是否设置、完好; 6.预制灭火系统、柜式气体灭火装置喷口前2.0m内不得有阻碍气体释放 的障碍物; 7.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处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1)对灭火剂储存容器、选择阀、液流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管、 启动装置、管网与喷嘴、压力信号器、安全泄压阀及检漏报警装置等系 统全部组成部件进行外观检查。系统的所有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 械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层应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 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气体灭火系统组件的安装位置不得有其他物件阻挡或妨碍其正常 工作; (3)驱动控制盘面板上的指示灯应正常,各开关位置应正确,各连线 应无松动现象; (4)火灾探测器表面应保持清洁,应无任何会干扰或影响火灾探测器 探测性能的擦伤、油渍及油漆; (5)气体灭火系统贮存容器内的压力,气动型驱动装置的气动源的压 力均不得小于设计压力的90%。 泡沫灭 火系统 1.查看消防泵及控制柜的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 态,泵房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查 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 2.查看泡沫喷头外观、泡沫消火栓外观、泡沫炮外观、泡沫产生器外观 、泡沫液贮罐间环境、泡沫液贮罐外观、比例混合器外观、泡沫泵工作 状态。 3.查看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 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4.查看泡沫液贮罐罐体、铭牌及配件。 5.查看相关阀门启闭性能,压力表状态。 6.查看泡沫产生器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是否有堵塞。 1.对低、中、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 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进行外观检查,各部件要完好无损。 2.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 性能要达到标准的要求。 3.泡沫消火栓和阀门要能自由开启与关闭,不能有锈蚀。 4.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管件不能有损伤。 5.对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性能要符合设计 要求。 6.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要清除锈渣。 7.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要良好。 8.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要正常。 干粉灭 火系统 (1)干粉储存装置外观。 (2)灭火控制器运行情况。 (3)启动气体储瓶和驱动气体储瓶压力。 (1)干粉储存装置部件; (2)驱动气体储瓶充装量; 防烟排 烟系统 (1)查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控制柜的标志、仪表、指 示灯、开关和控制按钮;用按钮启停每台风机,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 示; (2)查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风机的外观和标志牌;在 控制室远程手动启、停风机,查看运行及信号反馈情况; (3)查看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的外观;手动、 电动开启,手动复位,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 1.防烟、排烟风机手动或自动启动试运转,检查有无锈蚀、螺丝松动 。 2.挡烟垂壁手动或自动启动、复位试验,有无升降障碍。 3.排烟窗手动或自动启动、复位试验,有无开关障碍每月供电线路检 查供电线路有无老化,双回路自动切换电源功能等。 消防应 急照明 和疏散 指示系 统 每月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如果发出故障信号或不能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应及时检查电池电压,如果电池电压过低,应及时更换电池;如果光源 无法点亮或有其他故障,应及时通知产品制造商的维护人员进行维修或 者更换。 每月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状态;如果发现故障声 光信号应及时通知产品制造商的维护人员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消防供 配电 由于控制继电器的动作十分频繁,因此必须做到每月至少检修两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99 KB 时间:2025-12-21 价格:¥2.00

10312 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2020)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 各部门,派驻机构,直属公司及辖区各企业: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已经 2020 7 月 6 日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XX 管委会   2020 7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计划》(安委〔2020〕3 号)、《自治区 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安委〔2020〕5 号)和《XX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XX 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安 委发〔2020〕3 号)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从根本上消除园区事故隐 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 次、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更完善的源头治 理、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监督检查、更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更有力的基础保障, 健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 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坚决遏 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推进 XX 经开区高质量发展,为打造“升级版经开区”创造安全稳定的环 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管理办法、重点 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园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标一: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确、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   目标二: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 强,安全防控水平有效提升。   目标三: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 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 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目标四: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 防控制体系完善,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加强。   三、主要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 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 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工委、管委会领 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狠抓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效能;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 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 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监督检查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 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提升 XX 经开区安 全生产整体水平。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负 责人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生产理念,坚持“生命至 上、安全第一”,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集中学习阶段,党工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各部门党支部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结 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学习教育情况列入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多种形式采用广泛 学习宣传专题片《生命重于泰山》,并督促企业列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重点推动阶 段,分批次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轮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结合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安全生产大讲堂活 动,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安全发展理 念真正深入人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着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 度,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细则,推动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确保重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完善提升阶段,开展经常性、系统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 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曝光违规违法典型案例,营造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长抓不懈,丝毫不能放松的社会氛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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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 (2012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6 KB 时间:2026-01-24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 (2004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5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 (2011 10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 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 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 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 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 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 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 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 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 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 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查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 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 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 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 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安全 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 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4 KB 时间:2026-02-06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11-10.触电事故应急演练方案及记录

触电事故急救演练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触电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加强在生产过程中对 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让生产人员在面对突发触电事件时,能明确各自的应急职责和响 应程序,以及具体救援措施。公司计划于 2021 4 月 15 日,组织触电应急演练演练实施细则:4 月 15 日上午 9 点,突发工人触电倒地事故,现场工人发现后,立 即切断电源,让触电人员脱离触电状态,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因触电事故必须立刻就 地开展救援工作,否则很可能导致触电人员在很短时间死亡。 急救人员立刻把触电工人移至平地,使其仰卧,并将上衣和裤带解开;首先观察病 人是否有呼吸,用手放到鼻孔处,呼吸时可感到气体流动,相反则呼吸停止;摸一摸颈 部的动脉,有没有脉动,在心前区可以听一听是否有心跳声,有则证明心跳,否则心跳 停止;看一看瞳孔是否扩大,若瞳孔扩大说明了大脑组织细胞严重缺氧,人体处于假死 状态;通过简单的检查我们即可判断病人是否处于假死状态,并根据情况进行有的放矢 的抢救。 如果病人神志清醒,但感乏力、头晕、心悸、出冷汗或呕吐感,可让病人就地休息, 减轻心肺负担,等待医生急救车到来。 如果病人呼吸心跳尚在,但神志昏迷,应让病人周围空气流通,注意保暖,严密观 察,做好随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的准备工作,等待医院救护车的到来; 如果病人处于假死状态,心跳停止的,则采用体外人工心脏挤压法来维持血液循环; 呼吸停止的,则用口对口的人工呼吸法来维持气体交换;呼吸、全部停止时,则同时进 行体外心脏挤压法和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同时向医院告急求救。 演练结束:待整个事故现场处理完后,宣布演练结束,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要及 时总结经验,提高演练的效果。 经过急救人员的抢救,触电人员无生命危险,30 分钟后演练圆满结束。 通过这次演练,使我们公司广大员工深刻学习了关于触电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了 安全生产意识,并掌握了在触电事故发生后如何就地开展抢救工作,挽救工人生命。 触电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评估报告 1、演练的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预防触电事故的应变能力和水平,确保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开展救 援工作,检验公司员工掌握应急救援的协调配合能力,有效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及财产 损失。 2、时间: 3、演练地点: 4、演练内容:模拟触电救援演练 5、培训部门: 6、参加人员:生产车间全体员工 7、记录人: 8、过程: 4 月 15 日上午九点正,XXXXXX 部进行一次触电伤害救援演练,从演练过程来看, 此次演练准备有序,基本达到预期目标。为了做好此次演练,由 XXXXX 部经理 XXXXX 首 先召开专题讨论会议,按照演练方案,在正式演练前进行了预演。9 点随着 XXXXX 经理 XXXXX 宣布演练开始,公司全部参演人员根据演练方案,按照触电伤害应急救援步骤: 伤员触电→呼救→切断电源→报警及上报→现场警戒→急救救援的步骤有条不紊进行救 援工作,直至触电伤员恢复心跳并送往医院治疗。 此次演练顺利结束后,各参演人员就本次事故演练中学到的知识与经验进行了交 流,总结如果真的发生此类事故时该如何应对,以及需要改进和提高之处。 本次演练中,每位员工学到了触电救援处理的正确措施: 发现有人触电,首先断电并使其脱离带电体,然后进行抢救,同时打电话求助及报 告有关领导,保护事故现场;急救时胸外挤压法及口对口人工呼吸法要正确有效。事故 发生后要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此次演练,使我们深刻体会到公司对安全生产所下的决心,安全生产关系到公 司的发展前景、生产成本、工作环境、员工的身心健康,安全生产不在是留在口头的要 求,或停留在书面上的教育,已落实到实际操作中;通过此次演练使我们每位员工都有 处置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同样,我们每位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各种安全操作规程 和制度,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做到安全生产,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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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 (2016 7 月 1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 监总政法〔2016〕72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 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正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 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执 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二章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管辖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对外行使执法职权时,应当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依法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 义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律责 任。 第九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之间应当签订委托书。委 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委托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向社会公 开。 第十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 为进行指导、监督。 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 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一)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的; (四)应当解除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执法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 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但涉及个人资格许可事项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所 在地或者实施资格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启动执法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 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予以 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情况紧急、 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 管理事项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 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指派其进行执法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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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 (2018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708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 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组织 1 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 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 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 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 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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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 (2016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2019 7 月 11 日应急 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 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 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 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 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 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 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 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 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 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 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 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 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 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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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 ) (2013 10 月 25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3〕10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 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 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 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 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 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 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 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 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 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 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 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 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 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 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 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 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 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 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 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 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 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 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 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 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 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 案体系。 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 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 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 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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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 (2007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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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 (2013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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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 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 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 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 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 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 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 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 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 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 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 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 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 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 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 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 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 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 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 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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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 ) (2012 1 月 1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2013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2015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 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 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 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 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 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 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 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 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 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 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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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 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2020)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 各部门,派驻机构,直属公司及辖区各企业: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已经 2020 7 月 6 日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XX 管委会   2020 7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计划》(安委〔2020〕3 号)、《自治区 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安委〔2020〕5 号)和《XX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XX 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安 委发〔2020〕3 号)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从根本上消除园区事故隐 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 次、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更完善的源头治 理、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监督检查、更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更有力的基础保障, 健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 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坚决遏 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推进 XX 经开区高质量发展,为打造“升级版经开区”创造安全稳定的环 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管理办法、重点 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园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标一: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确、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   目标二: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 强,安全防控水平有效提升。   目标三: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 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 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目标四: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 防控制体系完善,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加强。   三、主要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 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 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工委、管委会领 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狠抓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效能;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 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 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监督检查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 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提升 XX 经开区安 全生产整体水平。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负 责人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生产理念,坚持“生命至 上、安全第一”,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集中学习阶段,党工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各部门党支部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结 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学习教育情况列入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多种形式采用广泛 学习宣传专题片《生命重于泰山》,并督促企业列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重点推动阶 段,分批次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轮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结合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安全生产大讲堂活 动,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安全发展理 念真正深入人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着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 度,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细则,推动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确保重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完善提升阶段,开展经常性、系统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 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曝光违规违法典型案例,营造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长抓不懈,丝毫不能放松的社会氛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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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 (2015 1 月 7 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 (2015 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 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 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 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 1 的; (二)近 2 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 2 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 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检 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 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 2 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 1 台 (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 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 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 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 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 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9 KB 时间:2026-03-04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 (2012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9 KB 时间:2026-03-15 价格:¥2.00

生产计划人员

生产计划人员 生产计划系统的设计 生产计划工作,关系着一个生产系统能否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问题。 一般说来,它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品种进行预测,对人力和物质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和使用,达 到最有效地生产出所需产品。用较专门的行话来说,生产计划要寻求这样的一种生产率。它 能满足需求,同时又使因劳动力变动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存贮费用均能降到最低限度。 生产计划工作常被称之为综合进度安排,以资区别于实现生产计划所使用的日程计划(作业 进度表)。综合进度安排所涉及的都是一些比较大的、总的计划项目的安排,例如考虑所生 产产品的品种与类别、进行特种销售、现有人力(工作能力)的变化趋势,资源供应来源的 变动,等等。进行长的计划安排的目的,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最有效地安排系统的能力,凶 手人力,材料与设备。综合计划的运用,乃是通过安排一个标明各个确切的项目和生产日期 的主进度表。根据主进度表,可以制定日程计划,开出具体的工作单和投料安排。 一、 生产计划的策略 生产计划工作可以有两种作用。一种是只起消极被动的作用,即企业只是单纯地响应和 试图满足对产品的需求。另一种作用是积极主动的作用,亦即企业力图影响或控制(操纵) 需求。 对需求的消极响应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往往“被动”的,只是满足既经提出的需求,并不企图去改变需求。一个 新建的资本不雄厚的企业,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与人力去改变价格。而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迅 速发展中的公司,其新产品有需求量很大的市场,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昼地增加产量,和获 得扩大生产所需的资金。第三种情况是许多企业进行着经济上的竞争,在产品分工上相对直 辖市,各个企业的产量在整个市场中所占的比重不大,每个企业仅能获得合理的利润,并且 各自能在接近最优生产率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和经营。 在企业只起被动作用的场合中,企业力图改变下列因素(变量)的大小及其组合心满 足需求,这些变量(因素)是劳动力的多少,存贮水平,生产率,订立分包合同与产品品种 搭配。 有时用纯策略和混合策略的术语来说明如何运用这些变量。“纯策略”的含意,是指 在只改变一个变量(其他变量保持不变)情况下的生产输出。例如,当需求变化时,劳动力 可以增加或减少,它与需求直接有关。这种策略特别适合于劳动量大的产品。另一个纯策略 是在保持其它变量不变情况下改变生产率。而且劳动力变动的结果将会引起停工(工时利用 不充分)或加班加点(负载过重)的现象。 其余的纯策略是通过调节存储来满足需求,需求大时动用存储,需求不时补足存储, 利用分包合同可以做到使储备降到最低的情况下满足需求,或用来解决“高峰”需求。例如, 使生产设备保持恒定的生产率以满足最低需求量,对于超过这需求量的部分则通过分包合同 来解决。改变产品的搭配可以使其它变量保持稳定。往往会发生产品品种供需不协调的情形。 某些产品需求大,另一些需求量小。因此,要根据需求的变化重新分配各品种生产所需的资 源,以平衡协调供需之间的矛盾。这是多品种生产的一个主要论据。 “混合策略”是同时变动两个变量。例如,在需求量下降时,可以同时衽两个措施:减少人 力和降低生产率。 积极影响产品需求量 到此为止,我们只是把企业作为只起消极被动作用的因素来看待的,但是在大多数情 况下企业却在影响(改变)环境和适应环境和适应环境两方面都起着主动的作用。例如企业 可以主动影响需求量,或选择一个非周期性的产品搭配方案,或者对某些定货缓期交货。 在需求量小的时期,可以通过降价,加紧扒销,采用各种刺激、鼓励办法与搞运动等 方法来增加销售量。汽车在车型变换时进行削价,有利于刺激需求量上升。休假旅游胜地可 采取减价办法来招揽顾客(例如有时旅游者并非休假者而是出席会议的人)。 通过选择非周期性的产品,有可能稳定生产设备的负荷。虽然在冬季也可以借助于削 价和另的刺激办法来提高对空调设备的需求,但更好的方案是在这不当紧的季节中改变品 种,如生产家用取暖用具。 缓期交货,对保持生产稳定性是很理想的。它的成几取决于顾客是否同意接受所定的 交货期限。在某些情况下,顾客不愿等待;有时,即便交货期比预定的要来得短,顾客也还 要求提前交货。所以销售人员的一项重要才能,就是如何能说服订户乐意接受一个范围变动 较大的交货期。此外,还可以彩一些刺激办法来影响用户,如打折和采用对过早交货与脱期 交货处以罚款的条款等。 二、 预测方法 为了拟订生产计划中的产量,首先必须进行需求的预测,这是计划的基础。有了这种 预测就可以规划所需人力、材料、生产率和存储水平。 预测方法有两类。一类是统计方法,它包括数量分析;另一类是主观的或直觉的判断 方法,它主要依靠估计和判断。统计方法建立在这种假设的基础上;它认为历史资料可用来 预测未来并可运用过去数据预测未来的需求量。 判断的方法要采用这样一些手段,如顾客的调查、销售人员的估计、与经济或消费趋 向间的相互关系、技术进步以及舆论方面。实际上这两类方法是结合运用的。一种预测的方 法是先进行统计预测,然后根据那些导致偏离历史发展趋势的影响因素来作修正。或者是相 反,先撇开企业历史资料进行预测,然后把它与统计分析进行比较,以确认或说明其间的重 大差别。 应用过去数据作预测的最通用而又较方便的方法是简单移动平均法,加权移动平均 法,指数平滑法与回归分析法。这些方法使用方便,管理人员只消应用一台计算器就足够了。 即便是技术复杂而又费钱的预测方法,如复杂的曲线拟合、时间序列分析或蒙特卡罗模拟方 法,在运用时也同样要依赖于这些因素,如市场的大小、潜在的利润、现有的分析人员。 影响需求的因素 在大多数场合中,对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可以分解为六个要素:一段时间的平均需求、 趋向、季节影响、周期要素、随机变动和自相关(Autocorrelation)。图书。5。1 说明一个 为期待的需求,指出了平均需求量、趋向、季节性影响以及围绕光滑需求曲线的随机变动 情况。 周期性的因素比较难于决定,因为间隔的周期长短是求知数,或者是形成周期的原因 无法知道。对需求的周期性影响可能来自这样一些事件,如政治上的竞选,战争,经济情况 或社会压力。 随机偏听偏信离是由自然的偶然变动所引起的。当我们从总需求中把那些已知原因的 需求因素剔除以后(如剔去平均、趋向、季节、周期性与自相关),所剩下的无法解释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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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 (2017 5 月 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 家发改委等 1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 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 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 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内累计发生 2 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 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 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 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 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1 ,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 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 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 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 (2012 2 月 14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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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82 班组级2026新员工入职安全培训配套考试卷(35题)

2026 新员工入职班组级安全培训考试卷 考试时间:60 分钟 满分:100 分 一、单选题(共 15 题,每题 2 分,满分 30 分) 1. 安全色中,红色的含义是( ) A. 注意、警告 B. 禁止、停止 C. 指令、必须遵守 D. 通行、安全和提示 2. 机械伤害类型中,因零部件固定不牢固被甩出去造成的伤害属于( ) A. 绞伤 B. 压伤 C. 物体打击 D. 砸伤 3. 叉车行驶时的限速规定为( ) A. 3km/h B. 5km/h C. 8km/h D. 10km/h 4. 10KV 电压作业中,非高压电工作业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是( ) A. 0.35 米 B. 0.5 米 C. 0.7 米 D. 1 米 5. 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应选择的灭火器不包括( ) A. 水型灭火器 B. ABC 干粉灭火器 C. 泡沫灭火器 D. BC 干粉灭火器 6. 危险废弃物的处理方式是( ) A. 自行焚烧 B. 委托相应资质公司统一处理 C. 混入生活废弃物丢弃 D. 随意堆 放 7. 行人横过马路时应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该规定适用于( ) A. 厂区内通道 B. 公司门口过境道路 C. 所有道路 D. 非机动车道 8. 用于保护头部免受冲击物伤害的防护用品是( ) A. 安全带 B. 安全帽 C. 防护耳塞 D. 防尘口罩 9. 叉车叉起货物时的正确操作是( ) A. 先提升后仰 B. 先仰后提升 C. 直接提升 D. 先倾斜后提升 10. 防火的基本方法中,通过降低燃烧物温度灭火的是( ) A. 窒息法 B. 冷却法 C. 隔离法 D. 化学抑制法 11. 下列属于危险废弃物的是( ) A. PE 袋 B. 包装绳 C. 废机油 D. 标签纸 12. 当人站在地面上触及一相带电体导致的触电属于( ) A. 单极触电 B. 双极触电 C. 跨步电压触电 D. 感应触电 13. 厂区内设置的抽烟区数量为( ) A. 1 个 B. 2 个 C. 3 个 D. 4 个 14. 电箱着火时,正确的处理顺序是( ) A. 直接灭火→关闭电源→报告 B. 关闭电源→灭火→报告 C. 报告→关闭电源→ 灭火 D. 灭火→报告→关闭电源 15. 安全带的主要用途不包括( ) A. 高空作业防护 B. 飞行器乘坐防护 C. 机械操作防护 D. 技艺表演防护 二、多选题(共 10 题,每题 5 分,满分 50 分;多选、少 选、错选均不得分) 1. 燃烧的必要条件包括( ) A. 可燃物 B. 助燃物 C. 点火源 D. 氧气 E. 温度 2. 机械设备的危险部位包括( ) A. 转动、旋转的机械部分 B. 往复运动的机械部分 C. 直线运动的机械部分 D. 静止的机械外壳 E. 设备底座 3. 叉车作业前的检查项目包括( ) A. 转向灯、刹车、喇叭 B. 液压系统管道和接头 C. 电池水水位 D. 货叉是否弯 曲损坏 E. 轮胎气压 4. 火灾的类型包括( ) A. 固体物质火灾(A 类) B. 液体火灾(B 类) C. 气体火灾(C 类) D. 金属火 灾(D 类) E. 带电火灾(E 类) 5. 个人防护用品包括( ) A. 安全帽 B. 安全带 C. 防尘口罩 D. 劳保鞋 E. 防护耳塞 6. 防止触电的措施有( ) A. 保持安全距离 B. 屏护隔离 C. 绝缘保护 D. 接地保护 E. 安装漏电开关 7. 下列属于危险废弃物的有( ) A. 废油漆桶 B. 真空油 C. 饱和活性炭 D. 含油抹布 E. 废水污泥 8. 消防灭火的基本方法包括( ) A. 冷却法 B. 窒息法 C. 隔离法 D. 化学抑制法 E. 浇水法 9. 车间安全规章制度包括( ) A. 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B. 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C. 严禁在车间内吸 烟 D. 工作时严禁打闹、打盹 E. 爱护安全装置及劳保设施 10. 厂区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 ) A. 驾乘汽车系好安全带 B. 骑摩托车戴安全头盔 C. 不乘坐三无黑车 D. 非机动 车靠右行驶 E. 公司内按规定区域停车 三、判断题(共 10 题,每题 2 分,满分 20 分;对的打“√”, 错的打“×”) 1.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有义务向管理人员报告。( ) 2. 安全色中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 ) 3. 机械操作时,只要设备正常运行,可不用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 4. 叉车作业时,允许人员站在货叉下方辅助作业。( ) 5. 自燃是指可燃物在空气中没有受火的作用,靠自热或外热而发生的燃烧现象。( ) 6. 生产废弃物中的一般废弃物可随意丢弃在车间角落。( ) 7. 跨步电压触电是指人站在带电体接地处周围,两脚之间形成电位差导致的触电。 ( ) 8. 发生火灾报警时,只需报出起火部位,无需说明详细地址。( ) 9. 骑电动车上下班时,为方便可以载人行驶。( ) 10. 漏电开关的试验按钮需要定期按下,检查是否能正常跳闸。( )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 B 2. C 3. B 4. C 5. D 6. B 7. C 8. B 9. B 10. B 11. C 12. A 13. B 14. B 15. C 二、多选题 1. ABC 2. ABC 3. ABCD 4. ABCDE 5. ABCDE 6. ABCDE 7. ABCE 8. ABCD 9. ABCDE 10. ABCDE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96 KB 时间:2026-04-23 价格:¥2.00

中小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汇编管理手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台账-学校医务室工作制度(共8项)(1)

学校医务室工作制度(共 8 项) 学校医务室工作制度 一、学校卫生人员应在总务处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卫生防疫 站的指导,为全体学生服务。 二、按照校总务处的规定时间上、下班,上班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医疗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要对病人负责到底。 四、对前来就诊的每个学生,都要将其病情及处理方法留有记录。 五、做好上、下班的交接手续,对所交待事项,要有文字记录,不得仅口头 叮嘱。 六、若学生需转到上级医疗部门就诊,诊断医生要立即通过其班主任。 七、对夜间前来就诊的学生要耐心诊治,需要转到上级医疗部门就诊的要立 即通知宿管员、班主任或家长。 八、遇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总务处领导或值班校长汇报,遇急性流行性 疾病发生要立即向校领导与卫生防疫部门汇报,以便领导及时作出决策。 医务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对学生进行青春期卫生保健及卫生常规教育。 二、出版卫生宣传专栏,举办卫生讲座,接受咨询等,向学生宣传卫生保健 知识。 三、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的教学、教室、环境、体育、 劳动、饮食卫生、膳食卫生等各项卫生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健全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和学生健康档案。 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检,积极做好学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矫治 工作。 六、热情为师生服务,认真对待每一位病人,做好师生一般伤病事故的处理。 七、负责学校的保健仪器和药品的管理。 八、添置必需的医疗器械和设备,并定期消毒医疗器械;健全药品账册,做 好药品入账、出帐、存放保管工作。 九、监督、检查日常环境卫生,定期开展大扫除和卫生评比工作。 学校医务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所有卫生工作人员都必须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 作能力。 二、医务室添置药品及医疗器材必须到卫生部门规定的医药公司购买。 三、每学期初进行药品清理,对过期药品、变质药品在进行登记后报有关部门验 证销毁。 四、严格执行注射规则,严格操作规程,严格在给药做到“两查两对一交代”。 五、医务室负责学生一般性伤病诊治,对不能确诊或疗效不显著者,应予 以及时转院。医治医师应有转诊记录备查。 六、在条件不具备时,不要给病人注射易引起过敏性休克的药品。 七、医务人员要坚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输管,严防医源性交叉感染。加强医疗 器械的卫生消毒,做到无菌操作。 八、要禁止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药房,保持药房的干燥,严防药品变质。 医务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上级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指示, 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管理和医疗业务水平。 二、做好卫生技术指导工作,每学期开始时,拟订学校保健工作计划及实施 意见,提请学校领导讨论通过,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内。学期末,做好总结经校长 审批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三、掌握学生的生长发育和健康情况,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和缺陷矫治, 并建立和健全学生的健康档案。 四、积极开展学校中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预防工作,随时掌握学生的因病 缺课情况和防治学生近视眼、沙眼、龋齿、蛔虫等青少常见疾病。 五、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对影响青少学生身体健康不利因素的调查研究 工作,如教学卫生(包括课桌椅卫生),教学建筑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 体育卫生、饮食卫生等。 六、密切配合体育老师,进行经常性的体育卫生教育及对体育卫生监督,防 止运动量过大和体育事故。 七、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定期进行预防接种;随时掌握疫情,加强传染病管 理;做好饮食卫生、饮水卫生的监督工作和爱国卫生运动的技术指导。预防传染 病的发生和流行。当发生传染病时,应按规定报告疫情,并会同有关人员迅速采 取措施,控制蔓延。 八、对师生进行卫生宣传,提供黑板报、墙报、广播的卫生知识宣传资料、 举办卫生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训练卫生骨干。 九、做好学生常见疾病及一般外伤的治疗救护工作和转诊工作。 学校医务室使用管理制度 一、 医务室要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主要负责学校师生常 见治疗和保健工作。 二、要建立门诊制度,病例、处方的书写要规范。发现流行病、传染病要及 时治疗、隔离、消毒,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防止在学校传播。 三、每要组织入学新生和毕业生各体检一次。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作为 了解分析学生体质状况的依据。 四、积极开展卫生保健宣传工作,每学期为学生安排 1—2 次卫生保健知识 讲座。普及防病知识,促进学生身体健康。 五、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购置,要事先提出计划,经批准后到指定供药部门采 购。药物到货后,必须验收库存,属资产的医疗器械同时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六、药品要由专人管理,防止霉变和过期失效,对剧毒药品要严格执行有关 管理规定。 七、加强卫生室的内部管理,争创文明卫生室。 八、加强节约,杜绝一切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医务室安全岗位职责 一、医务人员是学校进行卫生保健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全校的医疗卫生安全 组织工作。 二、保证用药安全。对常用药品定期检查,对过期、变质的药品及时清理, 医疗器材定期检查和保修。 三、协助做好组织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同时做好体检后咨询、复查、诊治的 指导工作。 四、加强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对传染病、 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指导工作。 五、医务室应当制作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 学生情况记录,并与相关教师联系,以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涉及个人的隐私的应当保密。 六、对学生意外的轻微伤及时处置(或直接送医院救治),并做好记录。对 学校条件不能处置的学生意外事故应立即送医院救治。 医务室工作细则 一、每底写出本医务室工作总结和下一的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总务科。 二、做好季节性常见病传染病预防工作,定期进行各种疫苗预防接种。 三、加强疫情报告制度,发现传染病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及市疾控中心。 四、定期组织全校师生进行体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治疗。 五、当好领导参谋,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结合本代为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 卫生制度,利用黑板报、广播站、第二课堂、专业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健康、 普及卫生常识,监督指导饮水卫生,杜绝食物中毒发生。 六、医务室全体人员,团结协作,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都管事,不断改进 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杜绝责任事故,减少差错,全心全意共同把医疗工作 完成好。 医生工作职责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卫生保健宣传教育,定期编 辑卫生宣传板报,认真做好各项预防、接种和消毒工作。 二、负责学生的常见及一般疾病的诊断、治疗。 三、对突发及危重性情况在做好防止恶化的同时取得与上级医院的联系。   四、负责全校学生的健康保健工作,新生入学要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学生健 康卡片,每学对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做到一人一卡。经常掌握学生疾 病情况,终写出综合汇报材料。   五、负责做好学生视力保护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指导学生做好眼保健操。 注意用眼卫生,开展近视眼的防治工作。   六、负责管理学生的健康档案,毕业生的健康档案要内容完整、记载准确、 书写工整、按时上交。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2 KB 时间:2026-04-25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