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 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 案。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各种原因 造成或可能会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 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 组织的救援活动。化学事故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 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担负化 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 援领导小组负责。下设办公室(危化办)办公室设在经贸局。其主要职 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 伍,组织化学事故重点区域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防救援工作; (四)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七)组织有关专家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写出化学事故报 告。 第六条区域内的单位、部门、企业、社区服务中心对危险化学品事 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区安监局指导下,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对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在发生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 第七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物品单位的化学事故应 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分管领导人负责。准备工作由生产、安全部门或指 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 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确保完好。 (三)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区安监局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本 单位存贮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 增加或转产主要的危险化学物品品种时,应及时报告。 (四)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 部门对事故周围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五)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自救,参与联防救 援工作。 (六)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事故区周围群众的防护和撤离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对事故危害进 行预测,为救援行动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第九条担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 灾和洗消;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快速检测队伍,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 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快速检测和医疗救护队伍,测定危险化学 品对人员危害的程度,组织对受害人员的救护。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五)邮电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六)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 数。 (七)卫生、医药、物资等有关部门应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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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 公司锅炉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事故风险分析 燃气锅炉事故属于工业热灾害三种主要事故类型中造成损失最大的爆炸事故。主要 可分为两种爆炸原因,一是炉膛爆炸,另一种是炉体爆炸。燃气锅炉发生爆炸事故 频率较高。 ( 1 )燃气锅炉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燃气锅炉的燃料是可燃气体,主要是天然气或煤气。天然气和煤气的主要成分都是 甲烷,还搀杂一些简单的烷烃,这些组分都是高度易燃易爆的气体,天然气的爆炸 下限为 4% ,煤气的爆炸下限为 6.2% ,极易发生爆炸 事故 。 ( 2 )炉膛爆炸火灾危险性 炉膛爆炸是由于可燃气体漏入并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这种混合物处在爆 炸极限围时一接触到适当的点火源就会发生爆炸事故。伴随着化学变化,炉气体压 力瞬时剧增,所产生的爆炸力超过结构强度而造成向外爆炸,由于在极短时间大量 能量在有限体积积聚,造成锅炉炉膛处于非寻常的高压或高温状态,使周围介质发 生震动或邻近的物质遭到破坏。炉膛爆炸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1 )点火不当 在点火时,如启动操作不当,出现熄火而又未及时切断气源、配气管进行可燃气体 吹扫,或吹扫不彻底、打开阀门时喷嘴也点不着火或者被吹灭,或其他可能使炉膛 中存积大量高浓度可燃气体并处于爆炸极限围的情况,则再次点火时引燃这些可燃 气体,引起爆炸。 2 )火焰不稳定而熄灭 如果煤气燃烧器出力过大,火焰就会脱开燃烧器,发生脱火现象 ; 相反出力 过小, 火焰就会缩回燃烧器,发生回火现象,使锅炉运行中火焰不稳定而熄灭,由于炉膛 呈炽热状态,达到或超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着火温度,且继续进入可燃气体 时,就有可能立即发生爆炸。 3 )设备不完善 阀门漏气,设备不完善,没有点火、灭火保护装置和火焰检测装置,可燃气体充满 炉点火发生爆炸。 4 )输气管道泄漏 由于燃气锅炉输气管道庞大,可燃气体消耗量大,有些管道已经存在老化、腐蚀的 情况,如不注意管道的维护和检修,在输气过程中容易发生可燃气体泄露,而造成 爆炸事故。 5 )操作失误 在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时操作不合理,不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工作人 员安全意识不足,工作不负责任,值班、检修不按规定进行,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 ( 3 )炉体爆炸的火灾危险性 燃气锅炉炉体爆炸是由于锅炉设备材料质量问题,受压组件强度不够或者严重缺水 ,持续加热等因素造成的爆炸事故。 1 )燃气锅炉设计制造方面 设计不合理造成燃气锅炉结构上的缺陷 ; 材料不符合要求 ; 焊接质量粗糙 ; 受压组 件强度不够等,这些因素也是引起燃气锅炉爆炸的重要因素。 2 )锅炉水被烧空造成爆炸 在锅炉运行时,其中的水会被加热慢慢减少,当锅炉的水过少甚至烧空时, 可燃 气体燃烧所释放的热能直接加热锅炉设备本身,造成炉体过热,发生爆炸事故。 2 应急指挥机构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 .1 公司成立锅炉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相应的应急抢险工作组。 2. 1. 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 1 )根据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 调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合协调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 ( 2 )负责协调督促事发单位、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 3 )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保证现场与应急指挥部信息传递及时 畅通 。 ( 4 )负责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及时向应急协调办公室和地方政府汇报应急处 置情况。 ( 5 )核实应急状态解除条件,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请示应急状态解除。 ( 6 )收集、整理应急处置过程有关资料,编写现场应急工作总结报告。 2. 1. 3 各小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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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预案名称 特种设备(叉车)事故应急预案 演练地点 厂区 组织部门 人事行政部 总指挥 XXX 演练时间 3.22 参加部门 和单位 车间员工以及应急预案小组成员。 演练类别 ■实际演练 □桌面演练 □提问讨论式 演练 □ 全部预案 ■部分预案 实际演练部分: 临场应急指挥,抢险器材使用,基本急 救方法 物资准备和 人员培训 情况 8Kg 干粉灭火器 1 瓶,担架一副、医疗用品若干。棉纱若干。 进入现场前由安全员讲解急救方面的有关知识和个人安全防护要求。 演练过程 描述 载满货物的叉车转弯时侧翻,驾驶人员假设被货物压在下面。由现场的其他人员联系 薛建平,进行事故汇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措施,集合应急小组成员,携带应急物品, 赶赴现场实施应对措施。首先救出受伤人员并检查伤情,对其进行简单的医护措施, 然后拨打 120 急救电话,同时其他人员负责维护、疏通现场秩序,对事故车辆实时监控, 防止柴油泄漏等引起火灾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人员分工:由四人负责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护,三人负责现场交通维护和疏通,其他人 员现场警戒。 预案适宜性 充分性评审 适宜性:■全部能够执行 □执行过程不够顺利 □明显不适宜 充分性:■完全满足应急要求 □基本满足需要完善 □不充分,必须修改 人员到 位情况 □迅速准确 ■基本按时到位 □个别人员不到位 □重点部位人员不到位 □职责明确,操作熟练 ■职责明确,操作不够熟练 □职责不明,操作不熟练 物资到 位情况 现场物资:■现场物资充分,全部有效 □现场准备不充分 □现场物资严重缺乏 个人防护:□全部人员防护到位 ■个别人员防护不到位 □大部分人员防护不到位 协调组 织情况 整体组织:□准确、高效 ■协调基本顺利,能满足要求 □效率低,有待改进 抢险组分工:□合理、高效 ■基本合理,能完成任务 □效率低,没有完成任务 实战效 果评价 ■达到预期目标 □基本达到目的,部分环节有待改进 □没有达到目标,须重新演 练 演 练 效 果 评 审 外部支 援部门 和协作 有效性 报告上级: ■报告及时□联系不上 消防部门: □按要求协作□行动迟缓 医疗救援部门: □按要求协作□行动迟缓 周边政府撤离配合: □按要求配合□不配合 存 在 问 题 和 改进措施 人员动作不熟练,要加强演练,有 2 人没有穿工作服。 改进措施:由安全员现场讲评,指出演练中的错误做法,要求责任人所在部门监督学 习应急预案,简单急救和消防相关知识。 记录人:田本维 评审负责人:韩兴松 时间:3-2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预案名称 特种设备(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演练地点 压力容器放置点 组织部门 人事行政部 总指挥 XXX 演练时间 1.18 参加部门 和单位 各部门,员工以及应急预案小组成员 演练类别 ■实际演练 □桌面演练 □提问讨论式 演练 □ 全部预案 ■部分预案 实际演练部分: 掌握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的处理程序和 应急措施。 物资准备和 人员培训 情况 灭火器 1 瓶,警报器一只,扩音器一部。 进入现场前由安全员讲解消防方面的有关知识和个人安全防护要求。 演练过程 描述 操作人员发现有台行车滑线起火。操作人员根据具体操作方案,立即按响警报器,操 随后通知应急小组,进行汇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措施,集合应急小组成员,携带应 急物品,赶赴现场实施应对措施。直接用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操作人员撤离。设备 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同时检查所有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情况。即时维修 或更换。强调加强巡查,注意观察,记录。提高操作人员的工艺水平。 预案适宜性 充分性评审 适宜性:■全部能够执行 □执行过程不够顺利 □明显不适宜 充分性:■完全满足应急要求 □基本满足需要完善 □不充分,必须修改 人员到 位情况 □迅速准确 ■基本按时到位 □个别人员不到位 □重点部位人员不到位 ■职责明确,操作熟练 □职责明确,操作不够熟练 □职责不明,操作不熟练 物资到 位情况 现场物资:■现场物资充分,全部有效 □现场准备不充分 □现场物资严重缺乏 个人防护:□全部人员防护到位 ■个别人员防护不到位 □大部分人员防护不到位 演 练 效 果 评 审 协调组 织情况 整体组织:□准确、高效 ■协调基本顺利,能满足要求 □效率低,有待改进 抢险组分工:□合理、高效 ■基本合理,能完成任务 □效率低,没有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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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事故类型的危害程度分析 1.1 交通事故可能发生车辆起火、车辆故障、车辆交通事故和车辆遭遇突发 自然灾害等各类事故(事件)。 1.2 危险性分析:造成现场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的危及到周边建筑物 和群众、造成重大伤亡。 2、应急处理基本原则 2.1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员及车上人员第一步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 场,同时应汇报小车班班长和公司领导。 2.2 未造成人身伤亡及情节很轻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自行协 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情节较大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 2.3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 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保护现场,同时应汇报安全部和公司领导,因抢救受伤人 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2.4 如果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治疗,但在转移现场,必须将因移 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 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 2.5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 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 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 速报警。 3、组织机构及职责 以“山东 XX 集团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为基准 4、预防与警报 4.1 危险源监控 4.1.1 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车辆开动前主 动提醒员工系好安全带; 4.1.2 加强对员工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再乘车过程中自觉系 好安全带; 4.1.3 交通车辆的监控:加强公司(及销售公司)车辆检查维护及驾驶员的 安全管理,遵守交通规则; 4.1.4 各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外出公务时应随车配带急救箱。 4.2 预警行动 4.2.1 Ⅰ级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重大事故,即:一次造成伤亡 1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财 产损失 3 万元以上不足 6 万元的事故; ②特大事故,即:一次造成死亡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11 人以上,或者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6 万 元以上的事故。 4.2.2 Ⅱ级预警 一般事故,即: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或者轻伤 3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不足 3 万元的事故。 4.2.3Ⅲ级预警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 1 至 2 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 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 200 元的事故 5、信息报告程序 5.1 一旦发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急救电 话(报警 110、急救 120、交警 122、火警 119)救援,随后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向各个职能部门及分管副总报告以确保工作的秩 序。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小组领导报告。 5.2 达到Ⅱ级预警时,部门经理在接到当事人或现场人员的报告后应立即向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小组领导汇报。 5.3 达到Ⅰ级预警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 20 分钟必须逐级报告 到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包括财产损失、地点、人员伤亡等基本详细情 况。 5.4 信息报告主要通过办公室固定电话及手机,在外主要拨打对方手机。 6、应急处置 6.1 响应分级 6.1.1 Ⅰ级响应:对应于Ⅰ级预警。 6.1.2 Ⅱ级响应:对应于Ⅱ级预警。 6.1.3 Ⅲ级响应:对应于Ⅲ级预警。 6.2 响应程序 6.2.1 Ⅲ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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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 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 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 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 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公司安全生产年度 工作计划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充满挑战的**年已经过去,充满希望的**年已经到来。首先我代表公司领导向 各位同仁一年来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年以来,公司在集团的正确领导下,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 产法规、条例及地产集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狠抓薄弱环 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宣传 教育培训,有力的促进了公司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的稳定,为广场项目的安全生产奠 定坚实基础。现将**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及廉政建设 工作总结 如下: 一、廉政建设方面 廉政是合作的保障、是纪律的保障,是建设和谐团队的保障,**年广场项目参 建单位共有 22 家,各家均严格按照集团《安全生产廉洁制度》执行,严格按各项 管理制度办事,从制度上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均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坚决反对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 要,对各自公司负责,对自己负责,树立公司和个人良好形象,如果有单位和个人 利用工作权利之便吃拿卡要,可以直接向我司举报,我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和法律 进行惩处。在 20XX 年各单位均要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建设单位将加强对各单位业 务工作和廉政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并对照规章制度,严格实行奖惩和问责,强化廉 政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进取意识和团队意识。 希望各单位克服困难,精诚合作,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同时全速推进工程进度。 二、**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年是广场项目安全生产最为关键的一年,也是危险性较大工程最多的一年, 施工机械设备投入最多的一年,例如:超大、超深挖孔桩扩孔施工、3-7 楼主体结 构收尾施工、1-2 楼基础施工及钢构吊装施工、以及外幕墙高峰期投入的 150 多台 吊篮施工、物料提升机和人货电梯各 5 台、塔吊 11 台等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 ,**年未出一起安全事故。 **年,我们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通过安全生产 月主题活动,调动全员参与安全宣传活动的积极性;通过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提高 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通过三项目联合安全大检查,消除 一切安全隐患;通过与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 过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通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应对突 发事故的处置能力;通过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考核,让大家从根本上认识到了安全 工作的重要性。 **年是收获的一年,公司顺利通过安全文明示范企业验收,3-7 楼顺利通过省 市双示范文明工地验收,希望大家再接再厉,在**年安全生产工作中再创辉煌。 三、**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年 1-2 楼主体结构封顶,3 楼 5 月份交房,4-7 楼 10 月份交房,时间紧、任 务重,更加凸显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现在对**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做如下安排 : 1、加强制度体系建设,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 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体系;各施 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安全 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位工人,真正做到安全监管全 覆盖、无缝隙。 2、狠抓安全生产培训及宣传教育。各施工单位要继续加大安全培训及安全教 育工作力度,以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大力普及事故预防 、事故避险、应急处置、自我救助等与工人工作、生活密切相联的安全常识。 3、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一步完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 度执行,激励先进,鞭策落后。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日常安全检查。加强对钢结构吊装工程及外幕墙工程 等重点工程的督促检查,认真做好前一阶段的“回头看”工作,对行动迟缓、安全隐 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按照合同及规章制度进行 处罚,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率,以确保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取得实效。 5、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安全大检查是基础,整改是关键 ,安全是目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隐患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隐患, 要明确责任人,确定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间,确保整改到位。 6、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危险源备案和台账制。各单位应加强检查及日常巡视 力度,监理公司对各类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检中发现的重大的隐患和危险源,登记台 帐备案,隐患不消除,台帐不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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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事故类型的危害程度分析 1.1 交通事故可能发生车辆起火、车辆故障、车辆交通事故和车辆遭遇突发 自然灾害等各类事故(事件)。 1.2 危险性分析:造成现场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的危及到周边建筑物 和群众、造成重大伤亡。 2、应急处理基本原则 2.1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员及车上人员第一步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 场,同时应汇报小车班班长和公司领导。 2.2 未造成人身伤亡及情节很轻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自行协 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情节较大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 2.3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 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保护现场,同时应汇报安全部和公司领导,因抢救受伤人 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2.4 如果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治疗,但在转移现场,必须将因移 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 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 2.5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 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 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 速报警。 3、组织机构及职责 以“山东 XX 集团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为基准 4、预防与警报 4.1 危险源监控 4.1.1 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车辆开动前主 动提醒员工系好安全带; 4.1.2 加强对员工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再乘车过程中自觉系 好安全带; 4.1.3 交通车辆的监控:加强公司(及销售公司)车辆检查维护及驾驶员的 安全管理,遵守交通规则; 4.1.4 各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外出公务时应随车配带急救箱。 4.2 预警行动 4.2.1 Ⅰ级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重大事故,即:一次造成伤亡 1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财 产损失 3 万元以上不足 6 万元的事故; ②特大事故,即:一次造成死亡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11 人以上,或者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6 万 元以上的事故。 4.2.2 Ⅱ级预警 一般事故,即: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或者轻伤 3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不足 3 万元的事故。 4.2.3Ⅲ级预警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 1 至 2 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 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 200 元的事故 5、信息报告程序 5.1 一旦发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急救电 话(报警 110、急救 120、交警 122、火警 119)救援,随后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向各个职能部门及分管副总报告以确保工作的秩 序。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小组领导报告。 5.2 达到Ⅱ级预警时,部门经理在接到当事人或现场人员的报告后应立即向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小组领导汇报。 5.3 达到Ⅰ级预警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 20 分钟必须逐级报告 到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包括财产损失、地点、人员伤亡等基本详细情 况。 5.4 信息报告主要通过办公室固定电话及手机,在外主要拨打对方手机。 6、应急处置 6.1 响应分级 6.1.1 Ⅰ级响应:对应于Ⅰ级预警。 6.1.2 Ⅱ级响应:对应于Ⅱ级预警。 6.1.3 Ⅲ级响应:对应于Ⅲ级预警。 6.2 响应程序 6.2.1 Ⅲ级响应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 KB 时间:2025-10-22 价格:¥2.00
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及时做出应急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 产生的事故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机械设备、交通事故、 环境污染、职业病及中毒等事故时,公司组织针对所发生事故的应急工作。 1.3 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1.3.1 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是从公司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 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应急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 合性文件。 1.3.2 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是公司为应对某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是贯彻综 合应急救援预案的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 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液氯泄漏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氯硅烷泄漏 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突发性公共卫生事故应急 专项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职业病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1.3.3 现场处置方案 公司各岗位依据公司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各自工艺和设备的特点,制订适合本 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2 危险性分析 2.1 公司简介 公司成立时间为 2007 年 9 月,注册资本:玖亿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注册地点:成 都市新津县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B 区。公司股东: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比构成:保定天威保变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参股 51%,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股 35%,四川岷江水利电 力有限股份公司参股 14%。 项目建设规模:年产 3000 吨太阳能级多晶硅,项目总投资为 26.7 亿,公司占地面 积约为 879 亩。 自 2008 年 5 月开始建设,于 2009 年 8 月试生产成功。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本公司主要危险源分布如下表: 序 号 场所 危险物料 名称 简要 可能事故类 别 备注 1 液氯钢瓶库及 汽化装置 液氯、氯气 1 吨的液氯钢瓶日常储存量为 96 瓶,液 氯汽化工序使用气瓶量为 16 瓶。 爆炸、中毒 重大危险 源 2 氢气制取和提 纯工序 氢气 采用电解水生产氢气,设置有 V=20m3, P=2.0Mpa 的 氢 气 储 罐 1 个 , V=15m3P=1.8Mpa 的氢气储罐 1 个。 火灾、爆炸 非重大危 险源 3 氯化氢、三氯氢 硅合成装置 氯化氢、三 氯氢硅 布置在厂区中部,由氯化氢合成装置、三 氯氢硅合成装置、尾气淋洗组成。 火灾、爆炸 重大危险 源 4 氯硅烷提纯车 间 氯硅烷 氯硅烷提纯车间也位于厂区中部,该车间 由氯硅烷精馏装置和尾气淋洗组成。 火灾、爆炸 重大危险 源 5 中间罐区 三氯氢硅、 氯硅烷等 42 个氯硅烷储罐 V=106m3;2 个应急排放 罐 V=106m3;2 个安全阀排放罐 V=58m3; 2 个排放尾气缓冲罐 V=58m3。 火灾、爆炸 重大危险 源 6 三氯氢硅还原 车间 三氯氢硅、 氢气 该车间由多晶硅还原装置、氢化装置、控 制室、仪表机柜及冷却水系统等组成。 火灾、爆炸 非重大危 险源 7 天然气配气站 天然气 锅炉燃料采用天然气,外部天然气经天然 气调压站进入锅炉房。 火灾、爆炸 非重大危 险源 8 化学品库房 氢氟酸、硝 酸、硫酸 氢氟酸最大储存量为 2000L,硝酸 600L, 硫酸 600L,盐酸 200L。 中毒、腐蚀 重大危险 源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组织机构 3.1.1 领导机构: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是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企业内部领导机构。公司 总经理领导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3.1.2 办事机构: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是事故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归口管理公司应急 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公司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综合协调信息发布、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 发挥枢纽作用。 3.1.3 专业应急救援小组:专业应急救援小组由公司有关部门领导和员工组成。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1 KB 时间:2025-11-20 价格:¥2.00
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 由于长时间、大面积降雨或者冰雪融化以及江河湖泊堤坝溃决等原因,致使单位时间内单位 截面上的水流流量突然增大,超出水道的天然或人工限制界限的异常高水位水流,称之为洪 水,而由此造成的灾害叫洪涝灾害。 一、洪涝灾害的特点及危害 (一)洪涝灾害的类型 造成洪涝灾害的主要原因就是洪水。洪水可分为河流洪水、湖泊洪水和风暴潮洪水等。其中 河流洪水依照成因的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暴雨洪水 这是最常见、威胁最大的洪水,是由较大强度的降雨形成的,简称雨洪。 2.山岳洪水 系指山区溪沟中发生的暴涨暴落的洪水。 3.融雪洪水 主要发生在高纬度积雪地区或高山积雪地区。 4.冰凌洪水 主要发生在黄河、松花江等北方江河上。由于某些河段由低纬度流向高纬度,在气温上升, 河流开冻时,低纬度的上游河段先行开冻,而高纬度的下游段仍封冻,上游河水和冰块堆积 在下游河床,形成冰坝,也容易造成灾害。在河流封冻时也有可能产生冰凌洪水。 5.溃坝洪水 系指大坝或其他挡水建筑物发生瞬时溃决,水体突然涌出,造成下游地区灾害。 (二)我国洪涝灾害的特点 1.季节性 我国地处欧亚大陆的东南部,跨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最基本、最突出的气候特 征是大陆性季风气候,降雨量有明显的季节性变化。这就基本决定了我国洪水发生的季节规 律。 2.类似性 近 70 年中,全国发生了多次特大洪水,在历史上都可以找到与其成因和分布极为相似的特 大洪水。 3.普遍性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差异很大,具有产生多种类型洪水和严重洪水灾害的自然条件和社 会经济条件。 4.区域性 我国洪水灾害以暴雨成因为主,而暴雨的形成和地区关系密切。 5.破坏性 我国主要江河全年径流总量中的2/3都是洪水径流,降雨和河川径流的年内分配也很不均匀, 洪水威胁严重。 6.可防御性 虽然人类不可能彻底根治洪水灾害,但通过多种努力,可缩小洪水灾害的影响程度和空间范 围,减少洪灾损失,达到预防目的。 (三)洪涝灾害的危害性 1.洪水涉及地域广 我国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地区总面积达 73.8 万平方千米,耕地 5 亿亩 1 亩=666. 66 平方米。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嫩江、辽河等八大江河的周边地区均受洪涝灾害 的严重威胁。1998 年夏季发生的长江全流域和东北松花江、嫩江流域特大洪水,全国 29 个 省(区、市)均不同程度遭受洪涝灾害,受灾面积 3.18 亿亩,成灾面积 1.96 亿亩,受灾人口 2.23 亿人,历史上罕见。 2.水灾人员伤亡重大 洪涝灾害往往造成江、河、水库堤坝溃决,造成遍地汪洋、堤坝溃决时,水量大,水势凶猛, 往往导致大量城乡居民因无法及时逃生而遇难。 3.洪涝灾害经济损失大 洪涝灾害造成粮食大量减产,甚至绝收;冲塌房屋,吞没财产;工矿企业单位被淹,被迫停 产停业;毁坏铁路、公路和城镇基础设施;破坏水利设施等。 4.道路桥梁损坏,交通中断 洪涝灾害造成铁路、公路以及桥梁等毁坏,使地面交通基本陷于瘫痪,直接影响政治、经济 以及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5.破坏性强,引发次生灾害 洪涝灾害还常常伴随泥石流、滑坡、山崩,以及化工设施毁坏后所发生的化学事故和灾后出 现的瘟疫,饥荒等次生灾害,使灾情趋于复杂化、扩大化。 6.抗洪排险,救援困难 由于洪涝灾害涉及地域广、受灾人数多、灾害周期长,道路交通、通信中断等,给救援工作 带来了极大困难。 二、洪涝发生时的个人防护 水灾发生时,除了因为溺水急性窒息致死外,很多人是由于遭受洪水浸泡或饥寒交迫,肌体 抵抗力急剧下降,因此被冻死、饿死、累死。 (1)在洪水到来之前,按照预先选择好的路线撤离易被洪水淹没的地区,前往政府避难处所。 特别注意将老人、儿童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妥善安置好。避难所一般应选择在距家最近、地势 较高、交通较为方便处,卫生条件较好,最好有干净用水和能排污水的设施,与外界可保持 良好的通信讯、交通联系。 (2)洪水到来之前,要关掉煤气阀和电源总开关,以防电线浸水而漏电失火、伤人。时间允 许的话,赶紧收拾家中贵重物品放在楼上,如时间紧急,可把贵重物品放在较高处,如桌子, 柜子或架子上,以免水浸。 (3)在洪水到来之前,要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首先要堵塞门的缝隙,如旧地毯、旧毛毯都 是理想的塞缝隙的材料,还要在门槛外堆放沙袋,以阻止洪水涌人。为防洪水涌入屋内,首 先要堵住大门下面所有空隙。最好在门槛外侧放上沙袋。沙袋可以自制,以长 30 厘米,周 长 15 厘米最好,也可以用塑料袋塞满沙子、泥或碎石,添充沙袋。如预料洪水会涨得很高, 那么底层窗槛外也要堆上沙袋。如没有适合材料,可用旧地毯塞住缝隙。 (4)如果来不及转移,也不必惊慌,可向高处(如结实的楼房顶、大树上)转移,等候救援人员 营救。如果洪水来势凶猛,已来不及撤离时,可爬上屋顶、墙头或附近的大树上,等候救援。 但土墙、干打垒住房或泥缝砖墙住房,经水一泡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只能用做暂时的避难 场所,再想别的办法逃生。 (5)如果洪水不断上涨,在短时间内不会消退时,应在楼上贮备一些食物及必要的生活用品, 如饮水、炊具、衣物等,如果没有轻便的灶具,可以改吃干粮充饥。还要携带火柴或打火机, 必要时用来生火。 (6)如果有可能,可吃些高热量食品,如巧克力、饼干等,喝些热饮料,以增强体力。避难时, 应携带好必备的衣物以御寒,特别要带上必需的饮用水,千万不要喝洪水,以免传染上疾病。 (7)如果水灾严重,水位不断上涨,就必须自制木筏逃生。任何人水能浮的东西,如床板、 箱子、柜、门板等,都可用来制作木筏。如果一时找不到绳子,可用床单、被单等撕开来代 替。但须注意,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用这种办法。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 KB 时间:2025-11-26 价格:¥2.00
冲压件厂高温中暑人身伤亡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示例 1 事故特征 1.1 高温中暑的起因 1.1.1 高温作业、夏天露天作业,当作业人员在高温(一般指室 温超过 35℃)环境中,或炎夏烈日曝晒下从事一定时间的劳动,且无 足够的防暑降温措施.体内积蓄的热量不能向外散发,以致体温调节发 生障碍.如过多出汗,身体失去大量水分和盐分,很容易引起中暑。 1.1.2 在同样的气温条件下,如伴有高湿度和气流静止,更容易 引起中暑。此外,带病工作、过度疲劳、睡眠不足、精神紧张也是高 温中暑的常见诱因。 1.2 高温中暑的类型 高温中暑起病急骤,大多数患者有头晕、眼花、头痛、恶心、胸 闷、烦躁等前驱症状。按病情的程度和表现特点,中暑一般分为三类: 1.2.1 先兆中暑,表现为大量出汗、口渴、头晕、耳呜、胸闷、 心悸、恶心、四肢无力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一般不超过 37.5 ℃,如能及时离开高热环境,经短时间休息后症状即可消失; 1.2.2 轻度中暑,既有先兆中暑症状,同时通常表现为体温在 38.5 ℃以上,有面色潮红、胸闷、皮肤灼热等现象,并有呼吸及循环衰竭 的早期症状,如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大量出汗、皮肤湿冷、血压 下降和脉搏细弱而快等。轻度中暑者经治疗后,一般 4~5 小时内可恢 复正常; 1.2.3 重度中暑,大多数患者是在高温环境中以突然昏迷起病。 此前患者常有头痛、麻木与刺痛、眩晕、不安或精神错乱、定向力障碍、 肢体不随意运动等,皮肤出汗停止、干燥、灼热而绯红,体温常在 40 ℃以上。 1.3 高温中暑的危害 1.3.1 高温作业、夏天露天作业环境中发生的中暑一般为具有热 射病症状特点,由于高温环境中从事体力劳动的时间较长,身体产热 过多,而散热不足,导致体温急剧升高。发病早期有大量冷汗,继而 无汗、呼吸浅快、脉搏细速、躁动不安、神志模糊、血压下降,逐渐 向昏迷伴四肢抽搐发展;严重者可产生脑水肿、肺水肿、心力衰竭等。 1.3.2 在室内通风差和室外设备的安装和维修、露天施工,以及 在煤仓、锅炉、汽机房及输煤皮带等高温场所发生的高温中暑,尤其 是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中暑,会产生高处坠落等二次伤害的危险。 1.4 高温中暑的救治原则 1.4.1 中暑的救治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抢救是否及时,如能及 时发现及治疗先兆中暑,完全可以防止中暑的发生及发展。 1.4.2 高温中暑的救治原则是及时发现、就地处理、尽快抢救、 预防为主、严防中暑后二次伤害。 2 应急组织与职责 2.1 高温中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XXXX(厂长助理) 副组长:XXXX(生产科长) 成 员: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作业名称 脚手架搭拆 作业对象 架子工 危险等级 较大 主要危害因素 1、人的因素:①身体健康状况异常或从事禁忌作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不 适于高处作业的人搭设脚手架,架子工无上岗证。②冒险心理:架子工酒后作业、疲劳作业、 冒险蛮干。③操作错误:违章作业,未按操作规程施工。 2、防护缺陷: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 穿防滑鞋。 3、运动物伤害:坠落物伤害,放在脚手架上的扣件、钢管、脚手板不牢导致的物体打击等。 4、未按方案搭设脚手架。 易发生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 岗位操作注意事项 1、架子工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进场需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上班必须进行班前教育,讲解当日施工注意安全 事项,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高挂低用, 穿防滑鞋。 3、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结合 JGJ130-201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安全技术规范》来搭设。 4、遇高温、大雨、大雪、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 需穿戴的劳动防护 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反光马甲等 应急处置措施 1、 当事故发生时,立刻向项目安全总监或现场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并立即抢救伤员。 2、 对危险区域人员应紧急疏散、严禁围观,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3、伤者轻微的体外创伤不需要缝合的,可用生理盐水进行清洗,用酒精进行消炎,敷上消 炎药,进行包扎即可,伤口出血在专业医护人员到来前,可先按照进场教育时学习的止血法 进行止血,。 4、如遇骨折等严重情况,为了避免二次伤害,严禁挪动伤者,听从项目部应急小组人员安排, 及时妥善就医。 5、对受伤昏迷的者情况允许先采取人工呼吸,以待专业医生救治。 电话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微信公众号:每日安全生产 主要负责人: 安全警示标志 告知人:(签名) 接受人:(签名) 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作业名称 模板支架搭拆 作业对象 木工 危险等级 一般 主要危害因素 1、人的因素:①身体健康状况异常: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处作业的 人搭设模板支撑架。②冒险心理:木工工酒后作业、疲劳作业、冒险蛮干。③操作错误:违 章作业,未按操作规程施工。 2、防护缺陷: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穿防滑鞋。 3、运动物伤害:坠落物伤害,放在模板架上的扣件、短钢管、山型卡,快捷加固件、螺杆、 模板等不牢导致的物体打击等。 4、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搭设模板支架(立杆间距、扫地杆、步距、剪刀撑等尺寸要求)。 易发生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 岗位操作注意事项 1、必须接受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上班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穿 防滑鞋。 3、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按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结合各种型式脚手架的安全技术 规范来搭设。 4、遇高温、大雨、大雪、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 需穿戴的劳动防护 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 应急处置措施 1、 当事故发生时,立刻向项目安全总监或现场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并立即抢救伤员。 2、 对危险区域人员应紧急疏散、严禁围观,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3、伤者轻微的体外创伤不需要缝合的,可用生理盐水进行清洗,用酒精进行消炎,敷上消 炎药,进行包扎即可,伤口出血在专业医护人员到来前,可先按照进场教育时学习的止血法 进行止血,。 4、如遇骨折等严重情况,为了避免二次伤害,严禁挪动伤者,听从项目部应急小组人员安排, 及时妥善就医。 5、对受伤昏迷的者情况允许先采取人工呼吸,以待专业医生救治。 电话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微信公众号:每日安全生产 电话 主要负责人: 电话 安全警示标志 告知人:(签名) 接受人:(签名)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50 KB 时间:2025-11-30 价格:¥2.00
*****有限公司 液氮储罐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一)基本情况 1、******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郭亮中路****号,液氮储罐位于厂内 11a 厂房门口,设有 30m ³液氮储罐一个。气体通过管道输送到车间生产岗位用气,大大降低了使用风险和成本。 表 1:主要的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名称及储蓄量 序号 原材料名称 存放地点 储量 1 液氮 罐区内 30 立方 我公司提供的原料气为不燃惰性气体,在使用及储存过程中不会发生燃烧或火灾,如果 遇到自然灾害或操作失控,有可能出现大量低温液体泄漏,造成密闭空间内人员窒息、冻伤 等较严重的安全事故。 (二)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目标 编号 危险 目标 名称 危险特性或状态 危险后果及影响 预防扑救措施 1 液 氮 1、-196℃无色、无味惰性气体。 2、不燃、无毒。 1、泄漏会造成严 重冻伤。 2、造成空气中氧 含量低于 18%会造 成窒息。 1、操作时佩戴防冻 防护用品。 2、大量泄漏时佩戴 正压式呼吸器。 2 罐 区 3、卸液软管连接不牢固或残旧,引起低 温液体泄漏。 4、贮罐压力超过 1.68MPa,引起安全阀 泄漏。 5、安全阀失灵,引起贮罐超压爆炸。 1、低温气体泄漏 造成人身冻伤。 2、引起贮罐超压 爆炸。 1、严格按槽车卸液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作 业; 2、安全阀定期送 检。 (三)事故发生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1.一般工艺管道破裂和阀门密封部位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1.1 迅速查明泄漏点,立即关闭泄漏点两端管线上的阀门和与该管线相接的每个储罐阀 门,把气源切断。 1.2 禁止一切车辆和人员在附近逗留。同时派人员向单位负责人和设备厂家报告发生泄 漏的具体情况及正在采取的措施。 1.3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停止一切作业活动。撤离无关 人员,并安排专人对已关闭的储罐阀门进行监控。 1.4 泄漏点环境的气体经检验合格后,拆卸泄漏的管道,移至安全地点,由工程人员将管 道泄漏点焊接修补,如无法焊接修补的直接更换,阀门或密封垫应同时更换。 2.与罐体直接相连的阀门、法兰密封处、管件出现外泄漏时的应急抢救方案 2.1 用湿棉被包住泄漏点,用水对其进行喷射冷却,使之冻成冰坨,以减少泄漏。 2.2 视贮罐内液体的量确定是否需要转移罐内液体,如果液位较低无转移价值可先用泵 尽量打低贮罐内液体,剩余气体排入回收缓冲罐,或者直接排空。 2.3 经检测符合安全标准后,对损坏的阀门、垫片用相同型号的产品更换,对损坏的管 件予以修复。 2.4 在抢救中,若泄漏量很大,无法控制事故,应迅速疏散生产区内所有人员,扩大警戒 线,立即报警 119,通知设备厂家到场处理。 3 罐车装卸台处发生险情的应急抢险方案 罐车装卸台处的险情一般是装卸连接管线或阀门出现泄漏事故,其抢险方案可参照上述 第 1 款的内容。在罐车装卸中,管线出现泄漏时: 3.1 立即关闭罐车紧急切断阀和手动阀门,停止所有充装作业,停运机泵,关闭所有相关 的阀门。 3.2 立即指挥人员设置封闭进入标志,不准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泄漏区。 3.3 总指挥和抢险救灾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交由总指挥控制指挥。 3.4 安全技术人员及消防抢险人员,进入泄漏区必须配戴空气呼吸器,防止由于空气中 氧含量降低导致窒息。 3.5 启动消防水泵喷淋泄漏点。 3.6 同时,立即报警 119。 4 抢险抢修工作的要求 4.1 抢险抢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工作服装,戴好防护帽、防冻手套、护目镜和空 气呼吸器。 4.2 熄灭站内一切火种和火源,周围禁止一切车辆行驶。 4.3 抢救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要避免金属物品的相互碰撞,不要乱扔物品。需照明时要 使用防爆灯具。 4.4 抢险抢修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不得蛮干,尽快处理。 4.5 如有紧急情况,立即拨打“119”报警,请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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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 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 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 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 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 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 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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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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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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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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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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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压件厂高温中暑人身伤亡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示例 1 事故特征 1.1 高温中暑的起因 1.1.1 高温作业、夏天露天作业,当作业人员在高温(一般指室 温超过 35℃)环境中,或炎夏烈日曝晒下从事一定时间的劳动,且无 足够的防暑降温措施.体内积蓄的热量不能向外散发,以致体温调节发 生障碍.如过多出汗,身体失去大量水分和盐分,很容易引起中暑。 1.1.2 在同样的气温条件下,如伴有高湿度和气流静止,更容易 引起中暑。此外,带病工作、过度疲劳、睡眠不足、精神紧张也是高 温中暑的常见诱因。 1.2 高温中暑的类型 高温中暑起病急骤,大多数患者有头晕、眼花、头痛、恶心、胸 闷、烦躁等前驱症状。按病情的程度和表现特点,中暑一般分为三类: 1.2.1 先兆中暑,表现为大量出汗、口渴、头晕、耳呜、胸闷、 心悸、恶心、四肢无力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一般不超过 37.5 ℃,如能及时离开高热环境,经短时间休息后症状即可消失; 1.2.2 轻度中暑,既有先兆中暑症状,同时通常表现为体温在 38.5 ℃以上,有面色潮红、胸闷、皮肤灼热等现象,并有呼吸及循环衰竭 的早期症状,如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大量出汗、皮肤湿冷、血压 下降和脉搏细弱而快等。轻度中暑者经治疗后,一般 4~5 小时内可恢 复正常; 1.2.3 重度中暑,大多数患者是在高温环境中以突然昏迷起病。 此前患者常有头痛、麻木与刺痛、眩晕、不安或精神错乱、定向力障碍、 肢体不随意运动等,皮肤出汗停止、干燥、灼热而绯红,体温常在 40 ℃以上。 1.3 高温中暑的危害 1.3.1 高温作业、夏天露天作业环境中发生的中暑一般为具有热 射病症状特点,由于高温环境中从事体力劳动的时间较长,身体产热 过多,而散热不足,导致体温急剧升高。发病早期有大量冷汗,继而 无汗、呼吸浅快、脉搏细速、躁动不安、神志模糊、血压下降,逐渐 向昏迷伴四肢抽搐发展;严重者可产生脑水肿、肺水肿、心力衰竭等。 1.3.2 在室内通风差和室外设备的安装和维修、露天施工,以及 在煤仓、锅炉、汽机房及输煤皮带等高温场所发生的高温中暑,尤其 是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中暑,会产生高处坠落等二次伤害的危险。 1.4 高温中暑的救治原则 1.4.1 中暑的救治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抢救是否及时,如能及 时发现及治疗先兆中暑,完全可以防止中暑的发生及发展。 1.4.2 高温中暑的救治原则是及时发现、就地处理、尽快抢救、 预防为主、严防中暑后二次伤害。 2 应急组织与职责 2.1 高温中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XXXX(厂长助理) 副组长:XXXX(生产科长)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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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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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2020〕28 号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 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应急管理部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0 年 6 月 24 日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 (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 案》(国科发基〔2017〕250 号)、《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基〔2018〕64 号)等,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 制定本办法。 2 / 11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管理部组织高水 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研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的 重要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应急管理实战需求,优化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开 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装备研发,为 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及前沿技术应用方向进行布局建设: (一)基础性研究。布局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应急救援等领域基 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二)关键技术攻关。布局建设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感知识别、监测预警预 报、风险预防控制等技术攻关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三)先进装备研发。布局建设自然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消防灭火等装备 研发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四)高新技术应用。布局建设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 线通信、虚拟现实等高新技术在应急管理领域创新应用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职责定位和研究领域,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注重科技成果 转化,主动发挥支撑作用。以基础性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要瞄准应急管理科技前沿开展 高水平理论、方法、共性技术等方面研究,着力提升应急管理基础理论水平和知识创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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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 年) (2013 年 1 月 16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 年 2 月 18 日《国家市 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 年 第 8 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 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 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 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 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 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 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 管 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 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 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 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 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 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 (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名词术语(需要时); (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 (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 (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 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第七条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 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条《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 称持证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设立的分考点,也必 须与基地相应项目条件一致; (三)建立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考试管理、档案 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制订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试的具体项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标; (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并且满足相应考核大纲 所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考核大纲要求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实物化(模拟化) 的,应当具备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条件;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的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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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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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日科技园防汛应急预案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汛期暴雨对园区业主正常生活带来的影响,保护楼宇设施及公共设备设 施的正常、安全使用,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应急防汛工作实行防汛领导小组指挥、值班领导负责制,发生汛情后,正常工作时间由防 汛小组指挥处理,休息时间由值班最高领导组织处理,按照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并 及时通报相关领导,确保防汛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机构: 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 总指挥:李双艳 成员:、王学玉,马志兵,李然,丁宇,刘晓东,张洁,王卫华 三、各岗位职责及责任人: (一)、防汛指挥小组: 组长:李双艳 全面负责防汛工作的组织指挥。 (二)、防汛物资管理小组: 组长:王学玉 组员:梁广 负责各类防汛物资的合理分布和管理,确保满足汛期抢险使用。防汛物资库房钥匙由中控 室保存。 (三)防汛信息小组: 组长:丁宇 组员: 韩连政 王建文 负责防汛信息的收集、传达以及结果的跟踪。雨天信息应及时传达到总指挥,由总指挥根 据情况安排实施防汛应急预案。防汛信息小组负责防汛抢险各部门信息的传递与沟通,下达防 汛领导小组的指令。 (四)防汛技术设备小组: 组长:马志兵 组员: 纪雪岩 裴春光 负责保证防汛用电的正常供应,确保园区排水畅通,排污泵处于良好状态,雨水沟出口排 水的畅通,必要时负责组织动力排水。 雨季期间(6、7、8、9 月) ,每月检查一次园区雨水管线,确保园区雨水管线畅通。雨水管 线责任人雨天时应巡视园区路面是否积水,排水是否畅通,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客服部 (白天)中控室(夜间);雨水沟如出现排水不畅,园区路面积水,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疏通避 免雨水倒流。根据大雨暴雨天气预报情况增加项目住宿人员以备抢险。 (五)清洁安置小组 组长:李然 副组长:李莉 组员:刘春芳 韩国芹 付贵兰 尚明花 兰印芳 孙淑新 负责楼宇大堂、电梯前厅、设备用房、地下室等处渗漏雨水的吸水、清洁工作,最大限度 的保证公共区域设备设施、各类财产不受损失,并向各业主进行信息同步通报及应急安置疏导。 (六)、应急作战小组: 组长:刘晓东 副组长: 王卫华 组员:翟义国 陈青县 左杰 负责汛期紧急情况时的抢险工作,听从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的抢险指令,服从防汛现场指挥 兼抢险作战小组组长统一指挥。 四、防汛物资准备:根据颐园实际情况需配备以下物资。 1、污水泵 1 台(220V 一台); 2、软水管 40 米; 3、铁锹:10 把; 4、镐:2 把; 5、铁丝(14 号):2 公斤; 6、铁桶(掏水用)5 只; 7、强光手电:3 个; 8、雨衣:5 件; 9、雨靴:5 双; 10、防汛用沙; 11、吸水用品(锯末子等物资) 五、汛期前准备工作: 1、防汛信息责任人 6 月 6 日前完成园区雨水管线检查; 2、防汛工作物资责任人 6 月 10 日前将防汛物资准备就绪; 3、防汛技术设备责任人 5 月 31 日前检查所有地下室排污泵,确保地下室排水畅通; 4、6 月份第一周一周项目进行防汛预案的培训;6 月份第二周组织防汛演习; 六、雨天防汛工作安排 1.接到管委会或者北京市暴雨预警,防汛人员人员必须 24 小时开机,保证工作联 系畅通。 2.雨季期间必须有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驻园区值班。 3.接收市政/管委会的大雨/暴雨预警。 物资小组必须保证物资可以顺利供应。 防汛信息小组,必须保证有巡检人员在岗,在达到中雨时,通报各个部门准备防洪。 1. 查看各楼顶雨水篦子是否畅通。 2. 道路雨水篦子是否通畅。 3. 户外电力系统是否防雨,不引发漏电。 防汛技术设备小组。 1. 污水泵和户外接入电力系统是否可运行。是否有安全隐患 2. 进行电力系统开停,电梯系统开停,水泵排污。 3. 至少留有 1 人值班 清洁安置小组 1. 通报园区各单位做好防雨漏水提示,重点单位(经常漏雨或户外有货物的客户),需 要电话提醒。其他客户提醒关好门窗,重要物资文件远离窗户与地面。 2. 保洁在屋面经常漏雨处,放置水桶等物资,顶层企业单位建议值班。无值班单位尽可 能将单位钥匙交于物业保存代为巡查。不交钥匙不负责巡查。 3. 通知赛普排水地下室污水井积水和相关材料。 应急作战小组 1. 确认防汛物资位置与数量,沙袋抢险工作,疏通管道,保护财产安全。 2. 至少有 3 人能够在 2 小时内回到园区进行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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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 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 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 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 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 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 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 前 30 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 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 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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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 (201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 (2015 年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 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 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 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 1 年的;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 2 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 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 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 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 1 台 (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 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 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 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 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 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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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 年)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化工园区本质 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则 1.3.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安全环保的原则,规范化工园区的设立和选址, 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1.3.2 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坚持严格准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 园。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 1.3.3 系统排查,重点整治。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 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 2 设立 2.1 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2.2 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3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 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3 选址及规划 3.1 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 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2 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 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 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3 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 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3.4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3.5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 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3.6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 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 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4 园区内布局 4.1 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 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 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4.2 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 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 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 4.3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 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 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4.4 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5 准入和退出 5.1 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 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5.2 化工园区的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 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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